内审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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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根据ISO10011—2《质量体系审核员的评定准则》标准要求,审核员需要具备下述能力要求,这也是内审员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合格审核员应当具备的能力包括审核工作能力和基本能力。

1.审核工作能力

指审核员为了胜任所承担的审核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其中包括:

1)从事审核准备工作的能力;

2)进行现场审核的能力;

3)编写审核文件和报告的能力;

4)跟踪验证与监督审核的能力。

2.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

要求审核员应具备基本的能力,缺乏这些能力就可能被认为具有某种生理或习惯方面的缺陷而不适合从事这一职业。这些基本能力包括:

1)交流的能力。需要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2)合作的能力。需要具备良好的协调和合作能力。

3)分析判断能力。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正确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正确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4)独立工作能力。具有独当一面,控制局面,独立工作的能力。

5)应变能力;具有既忠于审核职责与目标,又灵活应变的能力。

6)学习能力。具备良好的获得和运用知识、技能的能力。

7)审核组长,除具备上述能力以外,还应具有领导和行政能力;包括计划、组织、协调、监督的能力;以及对体系整体有效性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

审核员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基本素质,包括:

1)积极的工作状态。

2)良好的外表和举止。

3)成熟、稳健、明智、警觉。

4)良好性格:诚实、可靠、善解人意、通情达理。

5)感情稳定:冷静、自信、坚韧、顽强、工作为重,心胸开阔。6)良好素养:主动、细心、礼貌、乐于助人。

7)良好的价值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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