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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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201 年第号
甲方:
乙方:遵义市防雷装置检测站习水县分站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遵义市防雷装置检测站习水县分站(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防雷装置检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
的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防雷测点个。
二、防雷装置为每年检测次,甲方应按时通知乙方进行检测,如通知不及时造成漏检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检测过程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派人配合乙方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
四、防雷装置检测合格的一周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领取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乙方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甲方应按照防雷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造成的雷击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工作人员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或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甲方可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投诉(投诉电话:2528450 2520556)。
六、防雷检测费乙方按贵州省物价局黔价费[2011]96号文件的规定收费。
七、经双方协商,防雷检测费每年为: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首次检测结束并提交检测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当年度检测费用。
九、经检测不合格,整改后的复检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局黔价费[2011]96号文件的规定,复检费按检测费的30%收取。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仲裁解决,仲裁不能解决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开户行:习水县农业银行
账号:375001040004074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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