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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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章程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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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XX目录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本行中文名称全称: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全称:XX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XX Commercial Bank第四条本行住所:XX;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农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二)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结汇、售汇;(十二)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十三)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6,448,元;第十七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签发的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第十九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条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份总数为1,856,448,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1,308,992,股为原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将其股金折股认购,其余547,456,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第二十三条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七条本行因本章程第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本行依照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八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二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质押情况;(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六)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七)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本条第项所述流动性困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本行董事会决议确定;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第四十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设置会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第四十五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第四十七条1/2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集人应以适当方式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股东大会应由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六十条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授权的范围;(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未设副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七条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六十九条除涉及本行秘密商业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商行独立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函

农商行独立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函

农商行独立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函提名人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XXX先生为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芜银保监复〔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芜银保监复〔2021〕30号芜湖扬子农商行:你行《关于修改〈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扬商银发〔2021〕3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你行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原章程第九十四条“本行设立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修改为“本行设立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二、原章程第一百零一条“本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2人”修改为“本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5人”。

三、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本行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本行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原章程增加“第一百三十七条本行监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

各委员会的委员由监事担任,其中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你行公司章程修订后,原章程条款随之调整。

2021年4月2日。

关于解聘农商行副行长的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解聘农商行副行长的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解聘农商行副行长的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采取不回购股票、由持股5%以上(包括上市前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在符合银保监会对本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能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关于聘任沈栋先生为公司副行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沈栋先生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次副行长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沈栋先生为公司副行长。

三、关于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进一步深化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意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的议案》。

四、关于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同意给予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额度51.5亿元,给予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授信额度19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商业银行正常交易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

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ⅩⅩ农商银行第四条本行住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区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邮政编码:325027。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8,947,621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 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履职方式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 其中: 执行董事4人, 股权董事7人, 独立董事2人。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制订资本补充计划, 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六)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七)拟定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授信、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九)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十)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十二)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四)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十五)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六)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八)负责制订《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二十)按股东大会的授权, 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二十二)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检查并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十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四)制订本行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二十五)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其良好的运行和监督,需要有独立董事的选聘与工作制度。

以下将就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是农商银行的基础制度,可以保证董事会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选聘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农商银行应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聘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遵循竞争性、专业化、多元化的原则。

2.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独立性,无犯罪记录,并符合有关资格条件。

同时,候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规定。

3.任期制度:独立董事的任期原则上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连选连任应当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表现,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4.履职费用: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农商银行应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包括董事会会议出席费、下发费等。

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以保证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发挥职责。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农商银行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负责监督和决策,为农商银行的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独立性原则: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决策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团体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2.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全面了解农商银行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董事会的相关决策,保证其独立、公正的作用。

3.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应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农商银行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内部资料和信息,确保独立董事有权知情,并能正常履行职责。

4.专业培训:农商银行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独立董事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保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探讨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对策

探讨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对策

探讨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对策摘要:农村商业银行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满足农村居民金融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股权管理方面,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亟须解决。

为此,本文通过对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的管理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提出了一些优化对策,旨在提高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水平,从而推动农村金融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存在问题;优化对策引言农村商业银行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股权管理方面,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主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思考。

1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作用1.1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配置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股权管理,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股东参与,从而增加银行的资本来源。

这有助于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能力,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1.2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经营效能良好的股权管理可以引入专业化、市场化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激发了银行内部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股权管理还能起到激励作用,通过有效的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推动银行员工积极工作,提高银行的经营效能和竞争力。

1.3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股权管理,农村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回应社会各方利益关注,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良好的股权管理有助于建立企业的良好声誉和形象,增加其在社会中的认可度和价值。

2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2.1股权结构不合理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多样化,但普遍存在着大股东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小股东权益受到忽视。

这导致公司决策过于依赖大股东,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

2.2股权管理制度不健全,股权管理粗放可以发现大部分农村农商银行基本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股权管理办法,针对股东资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但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部分银行没有严格执行最新监管要求,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选举行为,保证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董事需持有本行股份。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其中,由本行职工担任的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独立董事2名。

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本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本行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条本行拟任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七)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或商业银行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分析市场变化,制定行业风险管理建议,拟定本行风险约束指标体系;(二)研究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政策及监管指标,提出有效执行实施建议;(三)研究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控制程序、风险处置等决策建议;(四)研究本行战略规划的执行步骤及其管理方式,评估风险政策的有效性,提出动态的风险控制建议方案;(五)研究本行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提出风险管理需关注的核心风险问题;(六)审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风险管理信息分析报告,监督经营管理层对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措施;(七)对战略规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经营管理层持续改进风险管控能力;(八)研究本行经营管理的风险识别、管理技术、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审核风险管理系统建设规划;(九)审核本行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预控、应急预案;(十)组织对重大经营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拟定风险防范方案;(十一)负责审核本行风险管理领域的信息披露事项;(十二)董事会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专业咨询机构,参与风险管理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可向本行有关部门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有权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协助。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主题、地点及时间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农商行换届董事会选举办法

农商行换届董事会选举办法

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方法〔草案〕第—条 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第—届董事会将于X年X月X日任期届满。

为了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本行董事会依据《X公司法》、《X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和本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设董事13人,其中X董事10人、职工董事2人、独立董事1人。

X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董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由第二届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本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X董事候选人由第—届董事会推举和中共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提名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持有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第—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举一名第二届董事会X董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

第五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报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报X省银监局X监管分局进行任职资格预先审核,确认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第—届董事会将第二届董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和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并同时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根本情况。

第七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中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X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推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法选举董事会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自然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许可。

第五条、董事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25周岁;(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三)、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四)、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实施办法》、《章程》和本行其他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外,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一)、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三)、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下同)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或任职于在本行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单位的;(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或任职于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的;(五)、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终身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六)、未达到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董事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非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2014-5-2 18:17:08**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农商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 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人数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三)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确认,并与银监部门事前沟通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时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董事候选人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公正、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五)由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第八条本行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本行第一届监事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第二届监事候选人,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的人数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二)监事会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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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本行独立董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参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组织的任前辅导。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职责的工作经历;
(四)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职责;
(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六)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七)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债务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第九条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非职工监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

本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筹备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任职资格审查。

(四)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行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在本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关联交易控制等委员会中,分别有一名委员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在本行担任独立董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本行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董事会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二条提前免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于独立董事提出请求之日起3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如因独立董事离任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经董事会核定后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行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行及本行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须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本行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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