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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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本行独立董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参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组织的任前辅导。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职责的工作经历;

(四)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职责;

(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六)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七)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债务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第九条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非职工监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筹备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任职资格审查。

(四)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行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在本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关联交易控制等委员会中,分别有一名委员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在本行担任独立董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本行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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