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 - 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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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推进双方建立稳定、健康、长期的业务协作战略合作关系,搭建市场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甲乙双方本着同发展、齐创造、共分享的合作理念,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信信用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业务执行合作
1.经双方评估,同等条件下,双方拥有与彼此签署各类业务服务合同的优先权。
此处的同等条件,指同等成本投入、同等质量控制要求、同等效率要求、同等收费条件下。
2.经双方评估,根据彼此业务种类及风险控制要求,在己方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推荐合作方优质业务。
3.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根据彼此请求,经被请求方评估,互相利用资源优势克服执行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问题。
(二)业务研发合作
1.经双方评估,根据彼此业务发展需要,合作研发新业务并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2.以双方研发与市场拓展投入比例为基础,双方友好协商新产品的合作执行模式及利润分成模式。
(三)稳定的交流机制
1.由双方协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沟通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各主题类型的交流。
2.交流机制覆盖合作双方各个层级,包括但不限于高管层、普通管理人员层、技术人员层、市场人员层等。
3.交流机制的落实采用多种复合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沟通热线、部门沟通热线、固定联系人等。
(四)合作方在符合中鸿商务科研产业园入驻要求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入驻权。
(五)双方义务
1.在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双方负有维护彼此商誉和执业信誉的义务;
2.在合作过程中,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双方负有尊重彼此发展模式及风险控制体系的义务;
3.对于“具体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及事项,双方负有机会通报义务。
此处机会通报义务是指,双方根据约定的合作范围以及对彼此的了解,在己方启动属于约定合作范围的项目或计划时,负有向合作方通报的义务。在未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此义务只限于通告对方并使其知晓限度内。
三、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基于本次活动所获知的各方信息(包括本协议的存在和内容、双方商讨的详细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否则,责任方应对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2.本协议书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在本次合作开展前,已通过其他途径合法获知的信息;
(2)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3)从任何对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4)经信息拥有方书面同意而揭露的信息;
(5)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揭露的信息;
(6)其他可以通过合理途径获取的信息。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协议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再续签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
1.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或者补充均应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对本协议做出的修改、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双方签字盖章生
效。
2.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要单方解除协议,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但双方经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不受上述30日时间限制;无论是双方协议或是单方决定,因变更或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一方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或者协议解除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变更和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签约人:签约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电话:(025)86870700 83306613 电话:
传真:(025)83306613-801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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