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四要件”变“三阶层” 司考新大纲引激论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刑法三阶层与四要件
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如果⾃⼰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意味着需要判刑,犯罪是需要满⾜⼀些要件的,那么在法律中的构成四要件和三要件的内容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四要件说很难解释对精神病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比如,一个正常人面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时,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
按一般人的认知来说,是可以的,因为精神病人的侵害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按照四要件说,“不法侵害”实施者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在发生的危险”比认定为“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更为妥当——既然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是不法行为,就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只能对其进行紧急避险。
四要件说,需要全面分析,面面俱到的同时可能会显得辩护重点不够突出;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平行的,还是并列的?是否要进行综合性、体系性的分析?四要件说运用起来,貌似要兼顾的方面过多,稍不注意,可能就容易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问题了。
三阶层说,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时,采用“爬楼梯”的评价模式,最重要的是第一个台阶,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包括主观构成和客观构成,更讲究对具体构成要素的精准把握。
我甚至觉得,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于知识产权法中某一发明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要素去逐一分析,如有缺失便属于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犯罪就不成立。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作者:庞冬梅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1期摘要: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关键词:俄罗斯;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78-09犯罪构成(Thatbestand)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前苏联,其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与前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传承关系。
但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俄罗斯刑法理论方面的书籍翻译成中文的有限性及译著中法律术语使用的不确定性,使得中国刑法学者对俄罗斯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了解不多,特别是对帝俄时期及苏联解体后的犯罪构成理论知之甚少。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帝俄、前苏联及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发展历程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揭示出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其基本理念,从而使我们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并对其合理成分予以借鉴。
同时,针对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论的热点问题,对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进程进行回顾与展望,揭示出构成要件要素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先被分割后又逐步复归的发展历程。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09司考变动热点:从刑法四要件进化到三阶层
09司考变动热点:从刑法四要件进化到三阶层因为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理论的一些重要变化,所以最近有关刑法的一些问题在论坛里频繁出现,想得多了,笔者悟出一些东西,跟大家分享下:一、对张教授以及之前几个例子的理解a、白糖下毒b、强奸男人c、枪击假人之前笔者说过自己思考的一些判断方法,认为都能用上,再次分享下:1、普通能都能判断出这个行为没有危害,比如:所有人都能判断出那是白糖,并且白糖吃下去不会死人;所有人都能判断出那是个男人,并且男人不能被强奸;所有人都能判断出那是个假人,并且假人不具有人的生命。
2、行为人应该能做出如上的判断。
3、很偶然的原因影响了行为人的判断(这个原因的强度不应该足以影响普通人包括行为人的判断),他很固执地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能满足以上三条的,则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达不到张教授的境界,不能下一个很肯定的结论,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判断:如果我们看见一个人固执地认为扎稻草人能杀死人,一直低着头扎稻草人玩,我们能认为他这个行为有什么危害?所以我是从一个普通人最朴素的判断说从外观上就看不出有什么危害性。
“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还是先用张教授自己的例子说话:把枪击假人的场景从神农架搬到天安门;把稻草人换成逼真的蜡像。
则:1、作为普通人,不足以判断出天安门广场上站的是真人还是蜡像。
(普通人应当能判断出出现在神农架人基本不能到的地方的,并且一眼就能看出不是真人的那个稻草人是假的)2、行为人也能做出这样的判断(排除行为人是放置蜡像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超级专业的人士)。
3、行为人和普通人一样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同样作为普通人,看到这样的情景,在发现那是一个蜡像之前,不会认为这样的情形没有危害,从外观上一眼能判断出:他就是在杀人,他很危险;幸好那是一个假人……作为普通人,这样的行为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是不能接受的。
同样地:上面的两个例子,用的是大家都认识的白糖还是一种未知药品;那个男人是大家一眼能看出来是男人的,还是谁看都认为是女人的,这个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是刑法学领域中的重要理论研究方向,探讨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到近年来的三阶层理论,这一学科领域经历了许多理论与观点的变迁。
本文将从学术历史的角度对这些变迁进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在古代法律中,罪行的构成主要依据四要件理论,即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是指犯罪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罪责能力,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行为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动作,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这一理论为犯罪的构成提供了基本框架,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广泛接受和运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对社会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四要件理论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化了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情形。
其次,四要件理论往往只强调对犯罪行为者的追责,忽略了环境与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此外,四要件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性质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
这些问题使得学术界开始重新反思犯罪构成论,提出了更加完善的理论模型。
近年来,随着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不断进步,刑法学界开始借鉴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提出了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不仅仅受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个体要件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其他更广泛的社会因素。
其中,第一阶层是犯罪主体的特征与能力,第二阶层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第三阶层是社会环境与制度的影响。
三阶层理论通过考虑更多的因素,更好地解释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形成过程。
犯罪构成论的发展既是理论的推进,也是应对社会变革和犯罪形式变化的需要。
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构成要件的界定需要基于对社会现实的深入观察与理解。
犯罪构成论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升级,并根据实际案例加以应用、推进。
总结起来,在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史中,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到近年来的三阶层理论,我们看到了学科的进步和变革。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引言: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对于构建合理的惩治体系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发展历程呈现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变迁,既是学术观念的演变,也是对犯罪行为本质的不断深化认识的体现。
本文将对这一学术史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四要件构成论的起源四要件构成论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其核心理念是通过确定犯罪行为的四个要件,即主观方面的主观责任和客观方面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结果实现,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
这一理论倾向于注重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可观察的结果,为犯罪构成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框架。
从四要件构成论的观念来看,主观方面的主观责任是犯罪思想和意图,而客观方面的合法行为是规定行为方法。
当犯罪行为能够满足这四个要件时,即被认定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就完备了。
这种构成论在刑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二、四要件构成论的评价与反思然而,随着刑法学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深入,四要件构成论渐显出一些局限性。
首先,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结果的实现,对犯罪行为的价值进行评判的角度较为有限。
其次,四要件构成论相对属于机械性的判定范畴,难以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中复杂多变的犯罪情况。
此外,四要件构成论过于偏重形式主义,但在刑法领域中,法律精神尤为重要。
在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时,应更多地考虑犯罪背后的动机、目的和危害程度,而不仅仅是行为外表的约束。
三、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理论的升级与完善自20世纪中叶以来,犯罪构成论逐渐发展出了以三阶层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一理论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内在特性和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尝试从更全面、深入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
三阶层构成论分别指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法益要素,从行为层面、结果层面和法益层面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结果要素是指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结果,法益要素则是指伤害的对象和社会的法益。
这三个要素相互交织、相互依存,互相赋予了犯罪行为的价值和社会意义。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_陈兴良
中外法学 P e k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L a wJ o u r n a lV o l .22,N o .1(2010)p p .49-69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陈兴良*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如我国刑法学所遭受的坎坷命运。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刑法知识苏俄化的背景下,引入了苏俄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摆脱这一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越来越多地介绍到我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替代物,更多地受到我国学者的青睐。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争,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学术热点问题。
本文采用知识考古的方式,对我国刑法学界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逐渐嬗变为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轨迹加以勾勒,并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略作置评。
一对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如何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从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再到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我们已经耳熟能详,在此不再作历史的叙述。
〔1〕但是,我还是要给出一个大致的时间表,以便在对苏俄及我国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考察时作为参照。
构成要件(T a t b e s t a n d )一词正式在刑法中的采用,应当追溯到费尔巴哈在1801年出版的《现行德国普通刑法教科书》。
此后经过一百年的发展,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概念的犯罪论体系才正式形成。
首先登台的是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又称为贝林—李斯特体系(B e l i n g -L i s z t s c h e s s y s t e m )。
虽然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第一版的出版时间是1881*〔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历史的角度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深入的学术考察,探究其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演变过程。
我们将梳理并分析这一转变的背景、原因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述,我们将揭示这一转变在犯罪构成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探讨其对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我们将简要介绍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接着,我们将详细阐述四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其在犯罪认定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分析四要件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转变提供理论铺垫。
随后,我们将深入探讨三阶层理论的出现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我们将比较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理论在犯罪认定方面的差异,并分析其优越性和局限性。
我们还将探讨三阶层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我们将对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进行总结和评价,指出其对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我们认为,这一转变不仅有助于完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高犯罪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推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也将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建议,以期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四要件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四要件理论,又称为“四因素说”或“四元论”,是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构成的一种传统分类方法。
它源于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这一理论主张犯罪构成应包含四个基本要件: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结果。
这四个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起源上,四要件理论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犯罪四要素”概念。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即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以及结果。
这一理论为后来的刑法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随着法律的发展,四要件理论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教会法学家们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深化,使其成为了犯罪构成的经典理论之一。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发表时间:2018-12-26T10:02:27.807Z 来源:《青年生活》2018年第11期作者:张晨沈悦李超琪[导读]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犯罪构成体系分歧较大,选择“四要件”还是“三阶层”,这两种犯罪构成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其实我们不必舍谁弃谁,,我们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取各方优势而又同时避免不适应我国国情的部分,如此便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摘要: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犯罪构成体系分歧较大,选择“四要件”还是“三阶层”,这两种犯罪构成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其实我们不必舍谁弃谁,,我们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取各方优势而又同时避免不适应我国国情的部分,如此便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关键词:“四要件”、“三阶层”、对比在我国刑法法律体系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学说一直是大家所重视的焦点问题。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形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国长期都是以四要件为主。
但近来年我国的刑法学家对在不断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进行反思,对于四要件的观点,有支持者也有批判者。
四要件需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和因果关系这四个因素。
而三阶层则需在客观方面考虑行为和结果。
为了使我国的刑法理论更具有前瞻性、科学性,使刑法理论的价值最大化,我们有必要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讨。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第一,行为的主体。
这里描述的行为主体具有“符合性”,而行为客观本身则包括危害结果以及构成犯罪的因果。
判断犯罪注重的是事实依据,凭此去判断该行为客观本身是否具有犯罪因素。
这是对犯罪行为的初判断,虽然一些行为具有犯罪的客观形式,但还不能完全确定其为犯罪。
第二,行为的违法性。
中国刑法中对犯罪的界限就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也就是触犯了法律即犯罪。
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判断犯罪的第二步。
第三,有责性。
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都应当是受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必须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在犯罪者主观自愿下的,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
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地犯罪论体系
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联引进的。
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联。
在这种情况下,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
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翻译出版的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
随着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
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
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旨在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刑罚的性质与目的等问题。
其中较为著名的理论是三阶层学说和四要件学说。
本文将对这两个理论进行对比性考察,分析其异同点,并分别探讨其在现代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三阶层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三阶层学说又称为三重约束学说,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20世纪初提出。
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制裁犯罪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罪犯实施社会保护、公平正义和人格恢复这三种约束。
具体而言,社会保护约束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施加刑罚;公平正义约束是指为了维护公正与平等而施加刑罚;人格恢复约束是指为了使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而施加刑罚。
2. 特点和优点三阶层学说是一种综合了刑法的基本目的和刑罚功能的理论,强调了刑罚既要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
此外,三阶层学说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人权的重要性,使刑法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局限性和争议尽管三阶层学说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如何平衡这三种约束目标的权重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各国对于不同刑案的处理可能会重于某一个约束目标而忽视另外的目标。
其次,三阶层学说虽然提出了刑罚与人格恢复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刑法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常常受到限制,很难真正实现罪犯的人格恢复。
二、四要件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四要件学说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费拉拉提出的,其核心主张是制定刑罚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必要性、合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
其中,必要性是指刑罚必须是必要的,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合适性是指刑罚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对性是指刑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正当性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社会公正与法治原则。
2. 特点和优点四要件学说是一种强调法治原则和效果性的理论,强调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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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满⾜的要件构成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主体即⾏为的实施者,就是谁⼲的,分⼀般主体,特殊主体等。
客体即⾏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性。
主观⽅⾯指⾏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
客观⽅⾯是指具体的⾏为和造成的结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有⾏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了⼀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
其中主观⽅⾯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
例如故意杀⼈,故意伤害,过失杀⼈,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不相同的。
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结论: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因为三要件理论还⽐较新,所了解的⼈不是很多。
所谓三要件,⼤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为和犯罪结果”。
⼆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
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外⾏看热闹,内⾏看门道。
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罪。
如果存细看⼀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强调的是结果⽽不是动机。
最典型的例⼦就是所谓⽩糖杀⼈案:某⼈(主体)错把⽩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别⼈(客体)饮⽔中企图谋杀(主观⽅⾯),结果没有得逞(客观⽅⾯)。
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未遂。
⽽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
四要件是⼀切⾏为的构成要素。
⽽三要件中第⼆项却是犯罪⾏为,或是⾏为的违法性。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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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今年5月底,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像往年一样,如期向社会发布。
正在准备考试的全国20多万考生们发现,相对稳定的部门法理论在今年的考纲中出现调整,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为“三阶层说”。对于考生来说,这意味着理论体系下的具体考点、知识点上的变化。
5月25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该大纲刑法部分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说”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北京某司法培训学校负责人对早报记者说:“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而接下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关于刑法犯罪构成的修改,更是在刑法学界引起巨大争议。刑法学者欧锦雄撰文称:“一些中国刑法学者担任‘外科医生’,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做‘变性手术’,要将其变性为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这是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春天,是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冬天,而这‘变性手术’正在进行中。”
对于即将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最大的影响是,刑法犯罪构成部分将采用何种理论来答题。姜晶表示:“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确实有变化,有很多人也在反映这个问题。司法考试涉及到全国20多万考生,考生的成分也很复杂,有公检法在职人员,也有在校考生。这个问题我们很重视,在全面进行调研后,我们会对外公布。”
观点争锋
两种理论的案例分析
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案例】
“三阶层说”分析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表示,目前刑法犯罪理论构成的通说仍以“四要件”为主,比如教科书以及法律教材都以“四要件 ”为观点。建国以来,“四要件”学说已经深入人心,无论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四要件”学说,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如果再换成另一种观点加以学习,将会产生很多问题”。
广西民族大学刑法学教授欧锦雄说:“如果在法庭上公诉人采用四要件理论进行公诉,而辩护人则采用三阶层理论辩护,导致的局面一定很混乱。另外,现在很多高校的刑法学教材采用的都是四要件的内容,那是不是所有的学生将要换教材,这些无形成本又该怎么算?”
这一“变化”目前还未波及现实的司法操作,但如果最终确立使用“三阶层说”抛弃“四要件说”,则意味着从司法教育到司法操作的连锁变化,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必须被抹平。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在网上我们也发现有很多议论,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很重视。”6月2日,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副司长姜晶告诉早报记者。
据姜晶介绍,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由司法部组织编写,而作为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俗称的“三大本”则由法律出版社编写。其中,刑法部分主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与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两人编写。
高铭暄认为,四要件理论之所以具有现实合理性,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此外,目前大陆地区尚不存在这样的知识阶层,内地无论司法人员还是理论研究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内教育,学习中国刑法学理论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学习、研究德日刑法学理论的语言基础、知识结构。“在这种现实面前,强行要求大陆刑法学者放弃已耕耘多年的中国刑法学理论,转而移植德日刑法学,很难说不是一厢情愿。”
改革派:旧理论对疑难案件束手无策
据透露,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刑法编写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近几年一直呼吁中国刑法学转换犯罪构成理论。他认为,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逻辑以及在内容上存在很大缺陷,应当引入大陆法系比较科学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但陈兴良对早报记者表示,对此目前不想发表看法。
犯罪构成“四要件”变“三阶层” 司考新大纲引激争
王全宝
三种犯罪构成理论模式
一.以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平行模式,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并列的要件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以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递进模式,即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大部分组成的依次递进进行判断的模式。
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生向早报记者表示,作为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采用新的理论,影响会很大。“司法部应该慎重些,召开一些研讨会论证一下,要让实践先去检验,应把认识的不统一停留在学术争论上,而不能直接应用到国家的考试中”。
司法教育到司法操作
面临连锁性变化
但很少有考生会想到,这一考试内容的变动,反映了看似平静的中国刑法学界正经历着的一场轩然大波。一些知名刑法学者甚至声称,“中国刑法学正在做‘变性手术’”。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早报记者表示,将对此问题展开全面调研。
“个别学者把理论搞乱了”
“一些中国刑法学者担任‘外科医生’,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做‘变性手术’,要将其变性为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这是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春天,是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冬天。”
6月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向早报记者表示,如今占主流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建国后我国全方位学习苏联的产物。虽然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由于其拼凑式的逻辑架构,使其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往往束手无策,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与国际刑法学界在共犯、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的困难。周光权表示,最近他对此问题将有一篇近两万字的论文将发表。对于阶层化体系,周光权也是倡导德日刑法学说的学者之一。
2.主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如犯罪目的、动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案例中王某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目的动机。
3.客体是犯罪所破坏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案例王某非法剥夺了李某的生命权。
4.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多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即案例中王某实施了刺死李某的行为。
一位刑法学专家表示,目前,在刑法学界,要求将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引入我国刑法理论的呼声很高,有些学者甚至开始采用这种理论来编排自己的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付立庆表示,在一些普通刑事案件中,两种犯罪理论构成没有明显区别。“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三阶层理论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一是更严密,二是体系强。”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要件说”分析
每一个犯罪都要满足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才可以定罪。
1.主体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案例中王某作为犯罪主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个别学者,利用国家司法考试,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千百万考生,这本身是特大错误。这样做,把理论、思想都搞乱了。”6月2日,81岁的“刑法泰斗”高铭暄对早报记者说。他是我国首家刑法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等职。
传统派:理论颠覆将引发现实问题
高铭暄认为,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新中国刑法学建立后,迄今已五十余年,其间刑法学界对四要件理论提出根本性质疑的并不多见。而更为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给予四要件理论的评价基本上都是肯定的。
“中国刑法学体系采用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说法,公开提出来也就是近两年的事情,这个东西在中国没有根子。”高铭暄说,“对中国实践的东西不好好总结,硬搬国外的东西当作先进的东西来鼓吹,这本身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