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信用担保公司资信审查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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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信用担保公司资信审查的新思路
一、对信用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的鉴审、合规评价与特殊项目的分析一般而言,第一步是对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形式审核。包括:资产负债表横向(连续近三年)勾稽关系审核,对现金流量表内部的勾稽关系审核,以及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对应项目的勾稽关系审核,这一步强调报表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相互对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信用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个别项目内容与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有所不同。第二步是对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逻辑审核。即对资产负债表重点项目实地审核,一般包括实收资本真实性及非抽逃性审查,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明细审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及非高估性审查,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及非高估性审查等。要求授信审查人员现场查证核实后,分析判断对应做出结论。一般可以对比网上税务报表分析,要求担保企业提供其识别号和密码,登陆查看或打印报表对比分析,其需要重点审查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资产类、权益类特殊项目的审查
首先,审查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额,验证《验资报告》复印件,结合审查报表“应收款项(或其他应收款)”项目的明细账,审查是否存在虚假验资后抽逃的现象。
其次,对“货币资金”余额的核查(要求提供报告日的对账单复印件,汇总数应与报表数额一致)。“存出保证金”项目数额,应与汇总的承保内容及存入银行名称的明细合计数相一致。
再次,金融资产项目的明细列示审查:是股票、基金、委托贷款,还是其他股权或债权投资?汇总数应与报表数额一致,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明细列示审查:是真实投资,还是“过桥”业务?对其合规性进行必要鉴审,同时汇总数应与报表数额对应一致。
最后,“一般风险准备金”项目(权益类),相当于银行业的“一般准备”科目,按期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而担保公司是按期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会计分录通过借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一般风险准备金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计提的,不允许计入营业费用。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等金融业按贷款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分类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其提取比例是不一样的,且按财务规定可计入资产损失科目,即借记“资产损失—专项准备”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科目。
2. 对负债类特殊项目的审查
第一步,“担保赔偿准备金”项目(科目)。该项目一般按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0.15%提取。会计分录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一般通过反算能够推算出某担保公司目前正在承保的总额度。假设长江信用担保公司2008年末“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为932 600元,则932 600÷0.15%=6.22(亿元),即该公司目前担保
余额为6.22亿元(也可以结合贷款卡信息对应分析)。
第二步,“短期责任准备”项目。该项目一般按当年取得的担保费50%提取;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取数。会计分录借记“营业费用”,贷记“短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而年终转回时作相反分录。一般通过反算能够大致匡算出某担保公司目前正在担保的责任额度值。
假设创业担保公司合并报表中母公司2008年末“短期责任准备”余额为9 051 288元。则担保的责任额度为:9 051 288÷50%÷2%=9(亿元)(注:信用担保行业一般平均为按拟授信额2%取费,此计算方法仅为匡算值)。而“长期责任准备”账户其核算理论方法与“短期责任准备”项目一样,一般信用担保公司不另行提取而并入到了“短期责任准备”科目中进行核算。
第三步,分析判断信用担保公司在拟授信担保期间的经营收入额、增量资金额、税后净利。可以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对该担保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和偏离率修正,也可以通过税收逆推法结合审查抽样抽取记账凭证或核对明细账的办法来进行验证。一般而言,“增量资金额”即新增的代偿资金计算公式为:总收入-费用-利息-税金+折旧及摊销费=增量资金额。这是考察信用担保公司现金代偿能力的一个补充手段,避免授信逾期后担保责任无法有效代偿。
二、对信用担保公司承保能力的临界预警分析
首先,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规和理论,一般可按净资产额放大5倍担保,但在具体实践中实际业务可能远远超过此限,一般应该控制在8倍以下为预警临界值。以长江担保公司为例,2008年末净资产为1.5
亿元,则2009年度可提供担保值应控制在12亿元区间值内。
其次,原则上应剔除:①应收款项余额的50%因素;②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委托贷款等金融资产项目余额的50%因素;
③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余额的全部因素(除非已用此股权进行了追加担保清偿的质押登记)。
再次,对某信用担保公司承保某一单个项目占其全年可担保区间值比重≥10%时,或者承保某类高风险行业的担保额度占其全年可担保区间值比重≥40% 时(如对房地产行业提供担保的额度值),必须对其核定的担保区间值进行0.8的系数折减调整。
最后,严格动态监控信用担保公司每期末“货币资金”和“存出保证金”账户合计余额在本行的存量数,以此作为动态衡量可追加在本银行提供担保额度时并以该信用担保公司与本行关联责任在保余额的10% 为预警临界点,这是“现金”代偿能力的基准保证。
以长江信用担保公司为例进行2009年度可承保能力的动态分析测试:
匡算2009年度可提供担保值应控制在区间值域为(1.5×8)12亿元
减: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假设审查后全部为股票投资)(5 120×50% )
2 560万元
应收款项(2 254×50% )
1 127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0
116 313万元
如果长江担保公司已承保房地产行业的总在保余额占其当年可担保区间值比重已超过了40%,必须进行本年担保区间值的系数调整,即:116 313×0.8=93 050(万元)。而2008年末未解除责任在保余额为62 200万元。
由此计算2009年度可增量担保额度为:93 050-62 200=3.1(亿元);同时判断2008年期末货币资金与存出保证金账户合计余额占在保余额的比重为:(3 780+3 974)/ 62 200=12.5%(属于正常)。
由此测试2009年度在本银行可新增承保额度为3.1亿元(期间解除责任的担保额度值可滚动追加使用),同时要求该担保公司在各类银行之间应进行总量控制,否则视为违约,次年度将取消其在本银行的承保资格,或出现预警时要求该担保公司将其货币资金(保证金)追加存入本银行作为代偿能力的有效保证措施。
总之,各类银行属地分行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设专门职能机构或专人对属地各信用担保公司核定每年的对本行可担保额度底限和上线区间值,实行担保额度的动态管理,结合担保公司对其他各类银行提供担保额的动态增长,超过预警线时,应敦促该信用担保公司的存款移至本银行结存并加以用途限定,或补充对其固定资产当出现担保预期不良、债权形成时优先处置、受偿的公证式登记备案,并在每年度的银保总授信担保额度合同书中明确上述相关条款内容,这样可以有效地规避担保代偿能力风险,并能够增加贷款行一定的存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