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公安系统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的情况反映

合集下载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共犯——以特殊身份资格为视角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共犯——以特殊身份资格为视角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1 2006(Sum No.52)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共犯———以特殊身份资格为视角于洪建(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反映和评价,正确地对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建构特殊身份在犯罪主体中的时代价值,有助于我们对共犯理论的更进一层次的理解。

[关键词]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共犯 [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47-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于洪建(8),女,山东青岛人,华东政法学院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依据法律属性,可将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

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除具备一般主体的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贪污罪是常见多发罪,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要准确把握和理解贪污犯罪的主体的立法演变过程。

一、贪污犯罪主体概述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这是由其犯罪性质决定的。

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凡是规定贪污罪或是与其相关的罪名,其犯罪主体都被附加了某些限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姚志军马琛同志全区“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姚志军马琛同志全区“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姚志军马琛同志全区“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宁政发[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姚志军马琛同志全区“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宁政发〔2012〕1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区广大公务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扎实工作,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模范公务员,姚志军、马琛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

姚志军,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 1980年10月参加工作,生前任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分局马家滩派出所教导员。

2012年2月7日晚,姚志军同志因带病坚持连续工作,过度劳累,突发心肌梗塞,不幸于2012年2月8日在工作岗位上以身殉职,年仅48岁。

马琛,男,回族,1973年8月出生, 1993年7月参加工作,生前任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火车站派出所所长。

2012年3月18日凌晨6时许,马琛同志在派出所值班时,因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年仅38岁。

姚志军、马琛同志长期扎根公安机关基层一线,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忠实履行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先后多次立功受奖,并被评为先进。

他们满怀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公安事业的执着,把全部精力和心血奉献给衷爱的公安事业,书写了壮丽人生。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弘扬公务员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追授姚志军、马琛同志自治区“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希望全区各级公务员认真学习他们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优秀品质,大力弘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宝贵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以崭新的风貌、扎实的作风、昂扬的斗志,积极投身到各项工作中,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7日。

关于事业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情况反映

关于事业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情况反映

关于事业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情况反映2008-07-17 08:10:35| 分类:【质监大家谈】|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昨天我们把这封信已发到国家局、省局和有关部门,明天我们集体到市局上访!战友们,帮我顶顶!关于事业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情况反映尊敬的上级领导:我们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从上世纪90年代由标准计量所逐步转变而来,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事业编制,我局现有工作人员21人,其中事业编制11人,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只有4人,其余人员均借调在法制、稽查、财务和代码等岗位,并担任各股室负责人,就工作任务而言,我们这些人创造的收入占全局年总收入三分之二以上。

在归属地方政府管理时,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没有分别,垂直管理以后,我们工作仍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但是,工资不断的改革,导致同工不能同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我们的切身利益不断受到侵害,眼下物价飞速上涨,个人的工资根本不能维持正常生活,为了解决生计,我们向上级领导反映几个问题,请予以解决。

一、工人身份问题99年,垂直上划以后,同为垂直管理的工商部门为所有工人身份的职工安排了公务员过渡考试,使工商系统的工人摇身一变成为了国家公务员。

而质监系统至今未曾为工人身份的职工考虑过此类事情。

难道同为国家行政机关,同为垂直上划部门,享受的待遇不同吗?难道共产党的政策到了质监部门就变了样吗?难道工商就是爷,质监就是孙子吗?二、工资津贴问题地方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2007年10月9日*政办发[2007]135号《**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文件第四条第二款中“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政策尚未出台,我县事业单位津补贴暂比照公务员按每人每月500元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机关工勤人员按标准为500-590元。

”第三条第三款中确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按人均500元发放公务员津补贴”。

“混编混岗”问题如何破局——以德江为例

“混编混岗”问题如何破局——以德江为例

“混编混岗”问题如何破局——以德江为例“混编混岗”问题如何破局——以德江为例-第一秘书人员混编混岗,一直是困扰人事编制部门的“老大难”问题,也是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政事分开的一道难题。

近年,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和人事编制管理规范,混编混岗问题得到一定控制,然因历史遗留和复杂现实,尤其政策因素制约,使得这一问题不仅没根本解决,甚有发展趋势。

为此,德江编委部门日前召开会议成立了专门课题调研组,笔者随同对该县20个乡镇、30个代表性县党群系统、政府部门采取专题召开乡镇领导座谈、发放表册、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了调研,并对所存问题试图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仅供商榷。

基本情况调研所发表册共分7项:事业到行政、行政到事业、事业到事业、行政到行政、借用抽调、混编混岗原因、解决建议意见,全县行政总编制为1382名,实为1543名,超161名(县机关),在岗1515人。

50份共收回41份,收回率为82%,调研结果显示:事业到行政114人,其中县机关6个单位31人、乡镇83人;行政到事业仅7人,其中乡镇4人;事业到事业181人,其中乡镇102人;行政到行政仅是乡镇达6人;借用抽调主要为县机关,除政府安排一个单位向其他机关借用10名外,向乡镇共借用了19名。

回答“混编混岗的原因”是“工作需要”的24份,占收回份数58.5%,提出其他原因的3份,没提的14份,占收回份数34.1%;对解决混编混岗提出建议意见的仅有县机关3个单位。

另外问卷调查共6项内容,回答“按用编程序进行调动”的23份,占收回份数56.1%;回答“解决人员身份问题”16份、占收回份数39%;回答“将混岗人员退回原单位”4份、占收回份数1%;回答“在在职人员中公开召考”15份、占收回份数36.6%;回答“调剂编制”14份、占收回份数34.1%;提出“建议意见”机关3个,乡镇提出。

行政事业编制相互混用。

行政和事业之间无论行政到事业、行政到行政,还是事业到行政、事业到事业,实际就是未严格履行用编手续,说到底还是行政事业编制的相互混用。

公安局队伍教育管理和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公安局队伍教育管理和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公安队伍教育管理和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队伍建设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客观需要。

在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对于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两年来,XXXX公安队伍在量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在质上却没有同比得到提升。

相反,由于新加入公安队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老民警宗旨意识不强,受市场经济思潮的冲击,敬业精神消退,争先意识薄弱,工作作风松散,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战斗力、凝聚力出现不升反降的局面,这些都给公安工作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现状(一)思想政治工作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发展转型时期,随着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思想政治工作也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尤其是我县公安机关受经济水平、执法环境等影响,思想政治工作出现止步不前甚至滑坡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方法单一。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还停留在传统思维和陈旧观念上,不留心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不懂得用有效手段及时主动地掌握民警队伍中的思想动向,不善于运用新方法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墨守成规,方法简单,导致思想政治工作相对滞后,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

二是内容肤浅。

基层公安机关要应付的日常事务较多,人力、财力相对紧张,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无非是组织学学文件、搞搞教育、写点笔记等,并且往往是利用例会上短短几分钟时间,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是老一套,走过场的多,有实际意义的少,真正得到教育启发的更少。

三是效果不明显。

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虽然也开展了一些,但大多工作没有搞扎实,对民警在工作和思想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触动灵魂深处,没有解决实质问题,思想政治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当前队伍现状。

当前,我局共有XXX人,其中已录警并授衔XXX人,录警并授衔人员占总人数的XXX%。

某区机关公务员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某区机关公务员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某区机关公务员状况调查分析报告根据xx区目前在干部管理、流动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最近我们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自然状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并对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对策和建议。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人员自然状况及特点截止到xx年x月年x日,全区行政和参公单位共xx个,在职与离退休总人数xx人,其中,在职人员xx人,离退休人员xx人。

人员编制总数xx名,缺编人员xx人。

具体情况及特点如下:(一)从人员规模上看,基数庞大,离退休已多于在职人员。

由于历史原因,我区机关在编人员基数较大,实有人员共计xx 人,在职人员xx人,占总人数的xx%;离退休人员xx人,占总人数的xx%;离退休比在职人员略多一点(多xx人)。

在职人数依据现有编制规定,缺编xx人,占编制总数xx名的xx%。

人员短缺成为各单位普遍反映的问题,也成为区领导非常关注的问题。

未来年里,将有xx人以上陆续退休,如果不及时补充人员,离退休人数将远大于在职人数,将严重影响各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从人员身份上来看,事业单位人员占有绝大多数。

全区在职人员共计xx人,其中,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仅xx人,占总人数的xx%,党群及其他行政人员xx人,占x%,全区事业人员xx人,占总人数的xx%,占有绝大多数,大部分分布在教育、市容环卫和卫生系统三个事业单位。

从上述数据看,真正从事济和社会综合管理事务的机关事业干部占比不大,为#.#%,公务员数量少,占比更小。

(三)从年龄结构来看,总体偏大,人员比较老化。

政府系统公务员(含参公)实有在职人员####人,平均年龄##岁;##岁以下的人员###人,仅占公务员(含参公)总数的##%;##—##岁的有###人,占公务员(含参公)实有人数的##%;##岁以上的有###人,占公务员(含参公)实有人数的##%。

##岁以上人员比##岁以下人员比例高出#个百分点,年龄结构不够均衡。

由于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有些单位一些科室的科长或副科长年龄都超过##岁,有的单位由于没有合适人选,科长或副科长位置长期空缺(详见附表二、三)。

职级晋升情况反映

职级晋升情况反映

关于***名同志职级晋升问题的情况反映
***局:
我们是县文体管理中心,单位上报我们7人的职级晋升审批表格时在贵局被搁置,对此,特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反映如下情况:
一、单位性质:2001年机构改革前原县文化局为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时变为县文体管理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人员过度情况:我们7人于1992年4月由县有关部门任名为科员,1999年参加公务员过渡,2003年机构改革时单位性质发生变化,但人员过度县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公务员身份不变。

自机构改革以来至今,我们7人一直按照公务员序列要求调资、考核、填表。

2007年1月推行公务员工资改革期间,有3名退居二线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转到县老干部局享受公务员工资待遇,其余在岗的7名人员,于2013年8月,经县委研究决定,按公务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

三、应享受公务员职级晋升待遇:(1)在公务员工资改革期间,我单位副科级人员得以按公务员登记解决,在岗的科员级人员按照县委的决定以公务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我们尊重领导,也尊重组织得决定,没有进行公务员登记不是我们造成的;(2)我们长期执行公务员序列待遇,现在职级晋升又受到影响,待遇得不到提高,而我们的公务员身份从来没有被免掉,现在我们应该界定为何种身份;(3)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我们现在既不是事业单位身份,职称不能上、晋级也不能享受,又不是登记的公务员,职级晋升又遇到麻烦。

我们参加工作20多年,到目前为止我们该算哪一类人员都搞不清楚,很是无奈……。

鉴此,恳请上级部门和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于关注,给予解决职级晋升待遇问题。

单位7名人员:***、***、***、***、***、、***、***、
2013年11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20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因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争议;(二)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三)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四)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公务员身份证明书

公务员身份证明书

公务员身份证明书一、背景介绍公务员身份证明书是一种官方文件,用于证明个人的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职务的人员。

公务员身份证明书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

二、公务员身份证明书的内容1. 证明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证明人员的工作单位:包括所在部门、职务、职级等信息。

3. 证明人员的入职时间:包括入职日期、工龄等信息。

4. 证明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包括晋升、降职、调动等变动情况。

5. 证明人员的职称评定情况:包括职称级别、评定时间等信息。

6. 证明人员的奖励和荣誉:包括获得的奖项、荣誉称号等信息。

7. 证明人员的培训和学历情况:包括参加的培训项目、获得的学历等信息。

8. 证明人员的离职情况:包括退休、辞职等离职情况。

三、公务员身份证明书的格式公务员身份证明书应采用正式的公文格式,包括标题、正文、签发单位、签发人、签发日期等要素。

具体格式如下:公务员身份证明书编号:(编号由签发单位自行编制)标题:公务员身份证明书正文:(根据个人情况填写详细内容)签发单位:(填写签发单位的全称)签发人:(填写签发人姓名及职务)签发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一般为年月日格式)四、公务员身份证明书的使用范围公务员身份证明书一般用于以下情况:1. 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考试时,作为报名、参加资格的证明材料。

2. 公务员办理相关手续时,作为身份和职务的证明材料。

3. 公务员申请贷款、购房、购车等需要提供工作证明的情况下,作为工作单位和职务的证明材料。

4. 公务员参加社会活动、担任社会职务时,作为身份和职务的证明材料。

五、公务员身份证明书的注意事项1. 公务员身份证明书应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

2. 公务员身份证明书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务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职务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宁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打击传销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受理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下列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四条公民个人还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一)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上述特征的活动的;(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8]7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06
【实施日期】1998.10.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31日)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0月6日宁政发〔1998〕76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未满周岁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院证明、结婚证(非婚生婴儿凭父母子女关系公正书)、计划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宁人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8]28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7]134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反映。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2008年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联动,定时定期、统一考试制度。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备案。

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填写说明

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填写说明

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填写说明1、线索编码:不填。

2、涉案人员编号:指该线索所涉及人员的排列顺序。

序号按职级高低依次排列。

3、是否单位或事件事故:指对以单位作为违纪行为主体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对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有关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填写“是或否”。

4、被反映人:指问题线索中涉及人员的姓名。

如问题线索涉及的是单位,则填写该单位全称;如为事件(事故),则填写事件或事故名称。

5、出生年月:被反映人的出生日期。

6、民族:指被反映人的民族。

7、政治面貌:指被反映人的政治面貌。

从“党员、团员、民主党派、党组织、法人、其他”中选择。

8、入党时间:指被反映人的入党时间,不是党员的不填。

9、工作单位及职务:指被反映人现工作单位和名称及职务,无单位及职务的填写被反映人住址加村民(居民)。

10、职级:指被反映人现任职级,从“乡科级、一般干部、其他人员”中选择,村干部属“其他人员”类。

11、是否监察对象:是或否。

12、人大代表:指被反映人是否属于人大代表,若是则填写是哪级人大代表,不是则不填。

13、政协委员:指被反映人是否属于政协委员,若是则填写是哪级政协委员,不是则不填。

14、是否公务员:指被反映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线索来源:指初查核实件的直接来源渠道,在“信访举报、上级交办、执法监察中发现、办案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中选择。

16、问题类型:见问题类型填写。

(因案管系统升级,一级分类在所列选项中选择,二级分类在纸质版上手工注明,涉法行为的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均手工注明)。

17、批准核实时间:指主管领导批准初步核实的时间。

18、办理机关:从表格列出的选项中选择“乡、镇纪委或县市区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

19、处置方式:从表格中列出的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处置方式。

编外人员管理情况报告【七篇】

编外人员管理情况报告【七篇】

编外人员管理情况报告【七篇】编外人员管理情况报告1由于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管,编外用工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缓解人力资源矛盾的一个主要手段,从调查情况看,我县编外用工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编外用工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

相比于行政事业单位“扎口管理、凡进必考”的录用政策,编外人员的使用方式、薪酬标准通常取决于单位领导个人意愿。

同时,各部门单位对编外人员的聘用、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等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使用编外人员缺乏严格的计划性,基本上是由部门单位领导说了算,随意性比较大,管理也不规范。

二是编外人员的待遇参差不齐。

通过调研发现,一些部门单位对使用编外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

调查发现,有签合同的964人,签合同率80.3%;参加保险的799人,编外人员参保率66.6%。

也就是说,尚有近1/5的编外人员未签订合同和1/3的编外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编外人员同岗不同酬,单位与单位间福利待遇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

如同一乡镇的编外人员,分为乡镇聘、站所聘,待遇都不一样;不同乡镇从事同一岗位的编外人员,待遇也不一样。

三是社会保险缴纳的刚性要求与各单位财力承受力弱之间存在矛盾。

编外人员的经费主要依靠各单位通过挤占办公经费等方式自行解决,若全部参加五大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力不从心。

四是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长。

随着编外人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编外用工管理难度逐步增加。

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通过电话、寄信、信访反映未达最低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逐年增加。

甚至出现群体访现象,影响了全县稳定大局。

二、原因分析调研中发现,产生我县编外用工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单位人员编制有限,编制控制严格。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加强,一方面机构要优化,人员要精减。

另一方面,机构设臵越来越规范,各系统工作越来越细化,各项创建达标及社会事务性工作也逐渐增多,大量具体的事务工作和后勤工作都需要人做,如我县的综合执法及正在开展的“六大创建”等中心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头绪多,原有人员不足,客观上也需要增加人员。

(word完整版)信访举报材料

(word完整版)信访举报材料

关于反映xxx公安局xxx派出所警员xxx违纪问题的信访材料举报人:xxx被举报人:xxx,系xxx公安局xxx派出所警员。

举报内容:xxx公安局xxx派出所警员xxx从事并参与营利性活动,且不正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常身份关系,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举报,请贵部门进行从严查处。

1、违纪从事并参与营利性活动.举报人在xxx县xxx小区13#院内有一处面积为400㎡的二层房产,2015年此人与我公司进行协商,签订协议租赁该房屋第一层进行经营澡堂使用,当时举报人及下属员工并不知情此人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被举报人xxx也从未明确言明或以其他方式透露自己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从租赁至今,此人一直在租用我公司房屋的第一层,开设澡堂进行营利活动(现为xxx信托所)。

2016年,此人因恶意拖欠我公司租金而且拒不腾空该房屋,我公司多次上门与其进行商谈,在此期间,我公司方得知此人身份为xxx公安局上遥镇派出所警员,平时即在派出所上班,也经常亲自看门营业,此事实属实,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之规定.2、利用职权,恶意威胁、恐吓举报人。

在举报人知晓xxx的公职身份后,对其进行质问时,此人反而置违反法纪于罔闻,态度专横,嚣张跋扈,其多次通过言语暗示其在公安机关上班并具有“公务权力”的意思,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并扬言:“腾房可以,但必须对其所有投入进行补偿,否则将继续营业”,故意试图迫使举报人打消收房意图。

3、恶意拖欠租金,违法占用他人财产。

xxx租赁我公司房屋二年有余,除首年交付租金6000元以外,再未付分文。

我公司多次上门与其协商支付拖欠租金或解除租赁关系,其拒不答应支付租金,亦不搬离房屋,致使该房屋至今仍在其控制并用于经营之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说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2.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的说明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说明
现将2022年自治区公安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工作开展情况
自治区公安厅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开展涉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自治区公安厅认真组织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内容,结合清理重点和清理要求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5件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麻黄草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一梳理清理意见。

经研究,上述文件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精神、原则、规定无冲突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对上述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议全部予以继续保留。

二、下步工作
下一步,公安厅将积极主动与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组的密切联系,跟进清理审定工作,确定评估认定意见,配合相应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安厅立法申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定期清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及“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实施按需申领护照制度后,一般公民仅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就可以按需申领护照。

同时,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个特殊群体,必须加强和完善他们的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此项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重要工作,具体表现为“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建设。

本文结合近期工作实践,探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和“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畴以及什么人员应该入库“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的基础。

而建设好“特定岗位人员”库前提就要准确界定入库人员围,并及时准确入库。

那么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畴、如何确定应该入库的人员是出入境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

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又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的人员。

这两条规定界定了应纳入“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围。

目前,可将我旗出入境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畴具体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类:一是政府机关公务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发文字号】宁党办[2003]4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3.09.20【实施日期】2003.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3]45号2003年9月20日)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公传发[2003]210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 》等法律法规,坚持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纯洁公安民警队伍,全面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二)违反规定进入公安机关工作的未评授警衔人员;(三)公安机关管理的各类协勤人员参与执法和非法着装。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文件内容,我们是组织清理、分流的对象,为什么会这样呢?组织和领导到底调查清楚了没有啊?为什么会盲目的决策,做出这样的决定,我们觉得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典型现代版的卸磨杀驴。
说到这,你们可能认为我言重了,我却只能说:不重。这么多年我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工作,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一丝不苟。更是加班加点,废寝忘食,为何换来的是这样的结果啊?组织有亏于我们啊!我们这些人大都是退伍军人出身,从18岁开始,为祖国和人民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退伍回家后,不忘党和人民的培养和教育,依然投身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立志为守护一方平安再作贡献,一天是兵终身是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永远跟党走,公安交警是我们的家,十几年的青春留给了我们热爱的公安事业,可是最终还是要被无情的抛弃,到头来是一腔热血两行热泪,看到平日里满脸满是骄傲和自豪的父母亲,妻子和儿女,在知道我们即将被清理出公安队伍的时候,他们就像霜打了的茄子,眼神了充满了抱怨和质疑,满脸的不解,我无法向他们解释,一个铁骨铮铮的男子汉满脸是泪,那是一种无助,委屈,无可奈何的泪。我们这些人中好多人不同程度的每年受到各级党委和组织的嘉奖和表彰,想起每个节假日别人总是携家带口幸福的旅行时,我们却总坚持奋斗在忙碌的一线,牺牲了多少,付出了多少,最后却是一个父母妻儿也质疑的结果,那无声的泪顺着脸颊流,任自己怎么也无法控制。自己做的那个警察梦破了,而且是支离破碎。
关于宁夏公安系统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的情况反映
无声的 哭诉
说到非公务员身份民警你们可能有些诧异,这类问题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我先将此类情况加以介绍:宁夏公安系统的非公务员身份的民警,有的是2000年退伍军人直接安置到公安系统的,有的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缺乏,从其它事业单位经过招考选拔后录取到公安系统的,2005年以后通过考试转正了一批,解决了公务员身份,如今剩下非公务员身份的民警,在十几年的工作时间内没有机会参加任何考试,在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中犹如一只“拦路虎”挡住去路,成为清理、分流对象。自2005年以后宁夏公安厅几乎每年都为这些问题而奔走,但根本的问题至今仍未解决。面对今天的这种状况,有很多原因,有很多情况可能各级领导不太清楚,我们自己也感觉有很多很多的遗憾和委屈。
尊敬的各级领导,这是我们的共同心声,这么多年,风雨路上我们是最坚强的战士,烈日下我们是最挺拔的警察,面对许多的不理解我们可以接受,面对那些扬言要在我们走出公安系统以后,找我们算老帐的威胁与恐吓,我们并不惧怕,因为我们是祖国和人民的保护神,面对一切违法犯罪势力我们敢于亮剑。可我们却不能也不甘心现在这样的结局,请您为我们想想,以后的我们该怎么办?在我们考试调到公安系统以后,我们原单位的编制都没有了,我们现在都成了非编制人员,十几年来任劳任怨的效忠于公安事业,如今,叫我们怎么回得去?我们应该回到哪里去?哪里应该是我们的栖身之地?
我们不能不想,不能不说,这是我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真实的写照。以后的我们面临的不仅仅是妻儿父母的质疑,还有那些扬言报复的恐吓,还会仅仅是一条威胁的短信,会是偷偷的砸玻璃这些征兆吗?
我们该怎么办啊?希望各级领导和能向领导反映情况的组织反映我们的情况,叩谢。
几年的部队生活锻炼了我们坚韧不拔的性格,给了我们嫉恶如仇,敢于同犯罪邪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和力量,我们知道组织和人民是我们坚强的后盾和靠山,我们虽然不是警察身份,但我们并没有因为这些而灰心,丧气和消沉,我们相信党组织,是党组织挺起了我们的脊梁撑直了我们的腰,我们无所畏惧。即使有再多的艰难险阻,哪怕有再多的危险重重,我们不怕,从不害怕。可是当我们拿着那份怎么也让人意想不到的文件时,我们哭了,就像是被娘亲遗弃了的孩子那样,充满了无助,迷茫,错愕和心痛!看到每个人脸上无以言表的神情,我们的天塌了,我们的娘亲不要我们了,我们是那样的伤心,是那样的委屈,是那样的无奈……
自从加入了这个光荣而神圣的队伍,已经记不清楚,自己有多少次没和妻儿子女吃过一顿团圆饭,有多久没和年迈的父母亲说过一句贴心话,有多少的节假日是在繁华的闹市街道执勤巡逻或是办公室加班度过的,推掉了多少的请客说情,拒绝了多少亲朋好友的宴请聚会。为了和不解,面对违法犯罪份子及家属的恐吓与威胁,我们从来没有对自己坚定的信念动摇过,我们顾大家舍小家,努力的为共和国永远闪耀的警徽增光添彩。
同事经常开玩笑说:“我们吃的是协警饭,操的是警察心。”这是我们实际工作最真实的写照,尤其是很多人,有几个因为在工作中负伤,以致留下了终身的后遗症,我们都是三十正当的年龄,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是人生事业最辉煌的年龄段,也是负担最重的时候,我们工资低,待遇少,然而生活和工作的重担并没有压倒我们,却被一纸文件将我们彻底的摧垮!
得知文件的内容,对我们来说这无疑于晴天霹雳,好像有一颗原子弹在我们头顶上空爆炸,顿感失去了一切!当初我们怀着一颗火热的心,怀着对公安事业的无比向往和满腔的热血,加入了人民警察这个神圣而光荣的队伍中。我们努力学习公安业务技能,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用一颗赤子之心,报国保民。无论刮风下雨,还是烈日炎炎,从没有人叫苦叫累,无论严寒酷暑,还是危险四伏,从没有人临阵退缩。我们不论是交通警还是治安警,不论是刑警还是缉毒警,不论在哪个岗位,从来都是奋战在一线,同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来实践自己对党和人民的承诺和誓言,为保一方平安和和谐有序的交通秩序,无怨无悔,默默无闻的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年华。
每当因为繁重又忙碌的工作回不了家,吃不上一口热饭时,看到马路边上成双成对的情侣,牵着妻儿子女散步的丈夫,看到他们脸上洋溢着甜蜜和幸福时,我们觉得有愧于默默持家教子的妻子,有愧于花甲之年仍为我们担心操劳的父母,但是我们默默的告诉自己,我们无愧于这身警服,无愧于这份工作!我们的付出是值得的,我们无悔于自己的选择!也有人拿着大把大把的人民币往我们兜里塞,与其交罚款不如我们交个朋友;碰上熟悉的“好心人”总是告诫我们:不过是个协警,干嘛那么认真;别得罪的人太多,以后说不准哪天不干了呢,再说你们又不是正式警察。总有人经常这么说我们,听到这些话心里一阵刺痛!是啊,我们不是人民警察!可我们穿的是警服,我们要对得起自己的这身衣服。
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全区公安机关执法岗位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的通知》一文,文件的内容就是要清理、分流我们这些人员,文中指出我们这些人身份不明、长期混岗,影响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和正规划建设。对这一定位,我们认为上级部门并没有搞清宁夏各县市公安机关的真实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