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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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评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职称评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职称评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资历、业绩起算和终算时间申报高、中级职称的资历(任职资格)起算时间从取得资格的年份算起,终算时间为上一年年底止。

其业绩、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年底。

二、关于聘任时间的计算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文件规定,聘任时间按当年聘用的时间起算。

中途间断可累计计算,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年底(凡中级晋升高级,其聘期超过三年的,必须到南昌市职改办办理续聘手续)。

三、关于学历的问题申报评审人员提供的学历为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所学专业须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关于申报材料展示的问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将其提供的业绩材料、证件及填写的所有表格在单位公开展示一周。

单位在职称申报时,必须提供申报人员的公示证明(公示证明中同时须注明申报人是否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申报。

五、关于考核的问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以后退回),以供资格审查。

同时,单位要在《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表一)第五页“考核情况及基层单位意见”栏中如实填写申报人员的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

六、关于“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的问题省里在2005年6月新出台的高、中级资格评审条件中,提出了“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的要求。

但考虑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主要重在任期内的年度考核。

所以,单位对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再进行“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的量化评估。

但单位要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任现职期间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情况”栏中,对申报者任期内的工作从其“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方面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结论可以写优秀、合格等。

七、个人业绩材料的整理和装订1、评审档案袋中的材料包括:(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表一);(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表三)。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

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

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收藏夹(添加浏览)下载(TXT DOC)打印(TXT HTML)转发字体(大中小)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DOC 查找:聚焦命中【法规标题】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952245【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75029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问题说明

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问题说明

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问题说明根据近两年来职称评审工作存在的一些情况,学校提前做以下说明,请各二级职改组提前转达到申报人,并在审核时密切注意。

一、论文1教学论文为发表在教育类期刊和专业期刊教学栏目的论文,未在此范围内发表的教学论文,二级职改组应在学校资格审查前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在教师系列评审中,有效教学论文的内容仅限于高等教育方面,其他如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等方面的论文不算。

2.在教师系列评审中,与所属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不包含被收录的会议论文。

即在E1检索记录中“Documenttype”为u Conferenceartic1e”的论文一律认定为会议论文,不认定为有效论文。

3.仅在线发表未取得刊号、页码等信息的论文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在国(境)外发表但未被SC1或E1收录的论文,也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

非有效论文只能在“其他科研工作情况”中出现。

4.SCI期刊论文分区标准按JCR大类分区认定,其收录情况以国家信息中心数据库为准;不能出示收录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收录,可作为评审教学型的SC1刊源论文,不能作为评审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的有效论文。

5.学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论文导师可不必为通讯作者;作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第一作者不做要求,但通讯作者单位应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6.在继续教育基准学制内提前毕业的教师,其在基准学制时间内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可不做要求。

7.统计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出版的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为准,北大中文核心论文以论文发表前最新一期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二、项目1各级教指委、教育学会立项的项目级别按降一级认定(如教育部教指委立项的项目按省部级认定)。

8.从学校立项的各类项目中,教改项目为通过教务处、研究生院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通过科技处立项的项目为科研项目。

特殊情况由二级职改组在学校资格审查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天津职称评审说明

天津职称评审说明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3.大学普通班毕业(工农兵学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工程师资格六年以上。
(二)评审工程师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3.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
达到天津市地方合格标准(50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 对年满40周岁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在确定当年职称外语考试地方通用标准时适当降低分数线。今年天津市地方合格标准为40分。
根据天津市人事局津人专(2007)16号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以免试外语
4.《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0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副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3份;要求打印,一律用B4纸复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5.《任现职期间年度考绩卡片》 填写近五年度考绩卡片,每年一张。如果转啊也技术工作年限较长,除填写五年考绩卡片外,需填写一份《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绩登记表》。6.破格报告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破格申报的,单位须提交破格报告一份,说明破格申报的理由,为什么同意破格申报。
审定程序及填报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一式15份),并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员”级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几点说明

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几点说明

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几点说明:1.空岗申报。

2.程序规范。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个人申报、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学校推荐、公示、收集反馈意见、整理材料、学校初审、主要领导签字、县区教育局(职称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教师职称评委会挂靠部门。

“六公开”:公开年度使用计划和拟聘岗位、公开政策规定、公开推荐程序、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公开推荐人选。

未进行“六公开”的单位,推荐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责任追究。

个人材料造假: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三年不得参评,追究单位审核人分管领导校长等人的领导责任,该校当年所有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

单位操作不规范,取消该校当年所有人申报人的参评资格,核减次年的岗位计划,追究单位分管领导、校长等人的领导责任。

4.研究生初定职称:接市局紧急通知,根据省职称办要求及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我市教育系统具备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申请初定中级职称工作,在单位有空岗的前提下,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后续书面文件近期出台。

5.提供完整的聘用手续。

根据市人社局、教育局《连云港市2016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以及市县人事局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2016年申报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需提供完整的聘用手续:2012年11月30日之前受聘现职的,需提供聘书和工资表复印件;2012年11月30日之后受聘现职的,需提供与学校签定的聘用合同和工资表。

请各学校于2016年7月19日前,将上述材料分高级、中级收齐审核,学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师资科618室×××处,同时请将申报人的联系电话一并汇总报送。

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

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日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

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86]鲁职改字第15号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86]鲁职改字第15号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正文:----------------------------------------------------------------------------------------------------------------------------------------------------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86)鲁职改字第15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一、这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中进行。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和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确定选用经国家批准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目前已批准的系列有二十一个,见附件),防止因人设事或不适当地靠用其它系列。

未经国家批准,不能擅自开设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各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省直单位的,报省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市、地以下单位的,报市、地系列主管部门审定)。

三、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做法大体为:(1)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并提交能够反映其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有关材料(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作品、资料、译文等);(2)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学术(技术)组织评议推荐;(3)呈报单位组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申报高级职务的由市(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省直厅局级单位组织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中级职务的,由县或县级单位组织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按批准的限额数,送交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意见;(5)将评审结果报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核;(6)行政领导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的意见,按规定进行聘任或任命。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明(人职发[1991]11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明(人职发[1991]11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报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

(三)单位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

(四)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申报材料。

(五)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将填好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在单位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单位要在该申报人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 “ 单位意见 ”栏中填写推荐意见(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

并由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推荐上报。

(七)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六公开”监督卡》(附后)。

(八)报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一)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评审高级的一式3份,评审中级的一式2 份(原件)。

3.《一览表》一式25 份(A3 纸型打印,其中原件3 份,其余可为复印件。

使用《青岛市职称申报系统》的系列按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办理)。

4.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3000 字以内,A4 纸打印)。

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各1 份)。

报省高评会的只需原件1份。

其中:《一览表》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受奖情况” (以下简称“成果及受奖 ”)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以下简称“论文、著作、作品”)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

天津市经济系列综合经济专业评审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天津市经济系列综合经济专业评审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天津市经济系列综合经济专业评审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发布者: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7-10-31 阅读次数:2469一、评审范围从事工业、商业、国际商务以外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综合经济、财政金融、劳动经济、房地产经济、营销经济、物资经济、基建经济、农业经济、运输经济、港口经济等专业。

二、评审政策现执行以下评审政策:1、《天津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57号)2、《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的要求》(津人[1994]47号)3、《关于高级经济师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津人[2000]25号)4、天津市人事局对《关于开展200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越级申报职称政策的说明三、报评材料1、正常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1)主管局级单位开具的委托评审书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3)《申报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0份。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遗失学历、学位证书者,由单位人事部门提供本人档案中能证明其学历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5)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符合免试范围的证件原件。

(7)以下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a、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的重要项目或分管地区、行业(含相当规模的经济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报告2篇(报告对改进经济活动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或决策依据意见,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b、作为主要撰写人之一正式出版的经济业务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c、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国家批准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业务方面的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

d、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的经济业务方面教材1部或5万字以上的培训参考书1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3.03.11•【字号】闽职改字[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

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苏人发[2004]24号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人发[2004]24号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苏人发[2004]24号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精神,现就当前职称工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七)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向我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2004年8月4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精神,现就当前职称工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粤职改字﹝1987﹞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事项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事项的说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其档次划分我国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作领导⼩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专业技术职务共有29个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中、初级三个档次,其中有的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正⾼级和副⾼级两个层次,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包含了助理级和员级两个层次。

(其中,⼯程序列专业繁多,具体情况登陆“⼤连⼈才”报名系统可查阅)⼆、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式主要有三种: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l、考核确定。

按照⼈职发[1990]4号和⼈职发[1991]11号⽂件规定,对普通⾼校全⽇制统招中专以上学历毕业⽣(不含“五⼤”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再进⾏评审。

具体⽅法是单位对专业技术⼈员在规定时问内,从事本专业技术⼯作的表现情况及⼯作业绩提出考核意见,报审核机关进⾏核准。

其中,初级资格由⾏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事⾏政部门确定,中级资格由市⼈事⾏政部门确定,⾼级资格由省⼈事⾏政部门确定。

2、评审。

由专业技术⼈员提供从事本专业技术⼯作的能⼒,⽔平、贡献⽅⾯的综合业绩材料,由其所在⾏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其进⾏综合考核评定和审议,以确定其是否能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3、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按政策规定,凡国家实⾏统⼀考试的专业系列,均不再组织开展评审⼯作。

三、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办理程序(⼀)考核确定的系列(专业)、级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博⼠后出站⼈员可考核确定副⾼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博⼠学位或取得硕⼠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作2年以上可考核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制⼤学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作1年以上可考核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制⼤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作1年以上可考核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作3年以上可考核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制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作1年以上可考核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代表作”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津教委职称【2005】3号)

关于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代表作”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津教委职称【2005】3号)

关于开展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代表作”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1、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教师、科研(含教育管理研究)、工程、实验和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申报教授和研究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代表作”的评审方法由市教委与有关高校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代表作”作者和评审专家双向匿名的评审方法,通过专家评议、通讯评议或委托有关学术团体组织专家评议等形式对“代表作”进行评审。

三、对“代表作”的要求申报人应以任现职以来,能够代表本人学术最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作为“代表作”,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1、正常申报者需提供“代表作”两份;2、破格申报者需提供“代表作”三份。

3、“代表作”应是公开发表(正式出版)并有“CN”、“ISSN”刊号的论文(不含增刊)或“ISBN”书号的著作。

四、“代表作”评审程序1、每年5月份校人事处统一布置此项工作。

2、以论文为“代表作”的,应将原件及复印件同时交人事处,复印件要求将原件中涉及作者姓名、单位及一切相关信息全部遮盖后,再行复印,复印部分包括封面、目录(只复印有本人文章目录页面)、文章部分及封底,一式两份;以著作作为“代表作”的,可直接上报著作,一式两部,如本人为参编人员且著作中未注明本人所承担章节,则需由出版部门提供本人所承担章节证明并加盖出版社公章。

2、人事处负责原件和复印件的审核工作。

五、每篇(部)“代表作”评审费为200元。

六、“代表作”评审结果有效期规定为五年。

七、重新评审“代表作”的问题重新评审“代表作”的人员,需提供新的“代表作”进行评审。

已送审过的论文或著作不再重复评审。

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的说明.doc

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的说明.doc

关于职称推荐申报中“论文”和“课题”的
认定和量化意见
根据部分教师的反映,在评职称和科研成果奖励过程中,我校存在的“专业论文非专业化”以及跨专业主持、参与课题的问题,我们认真的进行了调查研究,为了坚持正确的导向,突出教学的主体地位,激发和保护广大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加强我院的师资队伍建设,鉴于目前我院教师教学专业不够固定,以及科研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论文范围的认定和审查
1、凡我院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所撰写的与自己从事的一级学科教学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
2、凡我院教师所在研究机构中自己从事的研究方向所撰写的学术论文;
3、凡我院教师申报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非所从事专业)立项的研究课题中所发表的注明本课题名称及编号的学术论文。

由各院系部、各职能处室主要领导对论文进行专业范围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科研处复核无误后,方可在职称评定和科研奖励中使用。

二、有关课题的具体问题
1、主持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课题均可计分。

2、参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课题只给3项计分。

3、同一课题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以上意见从即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计分标准不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也参照执行。

人事处科研处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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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学历和资历条件的掌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和资历应按照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和津人[1994]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正)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担任此职务五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副)
1、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两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工程师资格六年以上。

(二)工程师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此职务四年以上。

3、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

凡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于破格申报,均需通过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

二、2016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硬性挂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因素。

三、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四、评审结果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工程技术冶金专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报送评审材料规范要求
(一)高级(正、副)和中级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两份
注意:①“任职期间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要求有文字描述,最后注明考核结果,即“优秀”“称职”“不称职”。

②“基层单位意见”栏应填写推荐意见,注明推荐委员会(小组)人数,推荐委员会人数为单数,注明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并注明公示结果。

2、证明材料
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业绩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

各种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A4纸)并要审查盖章。

3、著作、论文高级发表2篇第一作者中级2篇(发表1篇第
一作者),提供原件和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0份(B4纸)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副高级一式17份(B4纸)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中级一式17份(B4纸)
5、任现职期间年度考绩卡片高级5-6个年度中级4-5个年度
注:按年度正反面一页纸打印
6、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申报的,单位须提交破格报告。

7、其他有关评审材料。

8、有关综述报告按评委会要求执行。

(二)初级
初级审定:
1、《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

2、《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一式17份(A4纸)。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4、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任职期间年度考绩卡片按年度正反面一页纸打印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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