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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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三安〔2014〕470号
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与管理漏洞,杜绝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及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11〕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片区)稽查队伍建设的通知》(中铁股份安〔2013〕26号)、《关于加快规范落实安全质量(片区)稽查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股份传2013-44号)
及《关于对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机构人员设置进行调整的通知》(中铁三人〔2014〕361号),集团公司对《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中铁三安〔2011〕10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交换意见签到表》(格式)
2.《检查留存意见》(格式)
3.《区域稽查队责任区域划分》
4.《在建项目管理台帐》(格式)
5.《月份稽查计划》(格式)
6.《月份稽查工作总结》(格式)
7.《稽查队考核评价标准》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
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与管理漏洞,杜绝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及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11〕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片区)稽查队伍建设的通知》(中铁股份安〔2013〕26号)、《关于加快规范落实安全质量(片区)稽查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股份传2013-44号)及《关于对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机构人员设置进行调整的通知》(中铁三人〔2014〕36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从事基建业务施工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
队”),下设5个区域稽查队和稽查大队办公室,与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合署办公。稽查大队属于集团公司本部独立职能部门,设大队长1名、常务副大队长1名。大队长由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部长兼任。
稽查大队办公室设主任1名、业务主管1名。
5个区域稽查队属于稽查大队派出机构。每个区域稽查队配备队长1名、专业稽查队员1~2名、车辆驾驶员兼后勤管理员1名。
常务副大队长享受部门正职待遇。区域稽查队队长享受部门正职薪酬待遇。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为科长级别。区域稽查队专业稽查队员享受业务主管及以上待遇。
第五条子分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稽查队(以下简称“子分公司稽查队”),与安质环保部合署办公。子分公司稽查队属于子分公司机关本部独立职能部门,设队长1名、常务副队长1名。稽查队队长由子分公司安质环保部部长兼任。
子分公司稽查队应根据企业规模和专业特点配备稽查分队。年完成施工产值20亿元及以上、或者施工专业差别较大的子分公司,应设立2个及以上的稽查分队,每个稽查分队设分队长1名、配备1~2名与专业特点相适应的专业稽查队员。
常务副队长享受子分公司机关本部部门正职待遇,稽查分队分队长享受部门副职及以上待遇(原已享受部门正职待遇的不变),专业稽查队员享受业务主管及以上待遇。
第三章队伍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稽查大队接受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稽查总队业务指导,根据股份公司区域性稽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稽查大队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同时对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负责。各区域稽查队接受集团公司区域分管领导协管,由集团公司稽查大队直接管理。
第七条子分公司稽查队接受集团公司稽查大队的业务指导,根据稽查大队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子分公司稽查队由子分公司分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同时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负责。
第八条各级稽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考核。培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向其所属单位通报。
区域稽查队业务培训考核由集团公司稽查大队组织。培训教材参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稽查大队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
第九条集团公司稽查大队对区域稽查队和子分公司稽查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的突出问题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视频例会上通报。
对区域稽查队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情况呈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稽查大队办公室建档备案。
对子分公司稽查队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情况向其所属单位通报。
第十条集团公司稽查大队对重大风险项目定期组织联检、互检或专检。可以根据需要,抽调区域稽查队和子分公司稽查队的部分人员以联检、互检方式参加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区域稽查队成员由集团公司稽查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轮换或调整。
各区域稽查队的责任稽查区域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详见附件3。责任范围内的在建项目数量可以由集团公司稽查大队进行总体统筹后适当调整。
第四章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稽查活动均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参加检查的各小组人员不应少于2人。
第十三条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稽查时,稽查人员应自行携带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必需的记录、拍照和检测工具。检查留存意见以现场照片和实测实量数据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首先了解工程概况,掌握重大施工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情况。根据风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