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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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1月9日修订)

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第一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盈利预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1季度报告、3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但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1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

(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3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三、上市公司如出现本备忘录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应披露业绩预警但属于

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且变动幅度不超过100%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

(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

(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

四、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与此前预计的业绩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1、原先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超出原先预计范围,变动幅度达到±50%以上的(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50%-100%,最新预计业绩将可能为大幅上升100%-150%或150%—200%等);

(三)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

以上;

(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五、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般不应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

(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六、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

文件并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

(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经营业绩的预计,以及预计的依据、方法等情况说明;

(三)针对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应当披露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及董事会的致歉说明;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四)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八、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是否将出现业绩预警情形进行估计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九、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十、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公司董事会对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内部责任人认定情况(如适用);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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