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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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合同明星代言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签约方共同议定:
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艺人:
鉴于:
一、甲方拟委托艺人作为产品代言人以推广和宣传旗下商标“”的产品(以下简称“”)。
二、乙方为小姐(以下简称“艺人”)有效的经纪人公司,乙方有权代表艺人洽商、签订和执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提供艺人身份相关证明以及证明乙方与艺人之间有效代理关系的合同或授权以确保合同执行无误。
三、双方同意,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1条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即广告代言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3个月,如甲方愿意就本合同约定条件同乙方续约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
1.2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需要艺人制作的所有“电视广告”应于年月日前制作完成。本合同期间内,甲方在约定的“使用区域”内对前述“电视广告”及“宣传品”有使用权。肖像使用权期限限定为2种:
第一:为涉及乙方艺人肖像的产品及产品包装等的最后出品日应当为年月日前;
第二:为涉及乙方艺人肖像的广告及其它广告宣传品必需于合同期满结束。
第2条工作范围
2.1 录制1部电视广告:艺人应以与甲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形象设计、服装服饰、陈述说明等在“电视广告”中演出。经乙方书面确认同意后,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代言期间内剪辑或重新剪辑和播放电视广告,且甲方不需因此另外付款给乙方及艺人。“电视广告”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2.1.1 “电视广告”所使用的语言为国语和/或广东话(广东
话版可以他人配音形式录制,由甲方安排决定)。
2.1.2 甲方有权根据电视台的排播档期和时段要求对同一
部“电视广告”进行剪辑,将其制成数个不同持续秒数的版本,
如30秒版、15秒版、10秒版本、5秒版本等。
2.1.3 参加电视广告拍摄工作,用于“宣传品”(包括但不
限于产品包装、中国网站、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报纸广告及各式赠品、宣传档和装饰物等,以下统称“宣传品”)之照片及资料。“宣传品”上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2.1.4 每个电视广告拍摄工作共计1个工作日,艺人工作
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小时/工作日(从艺人到达拍摄地点开始
计算,包括首次化妆、造型和发型时间)。广告片拍摄前的服装试穿不超过1个工作小时,且以5套衣服为上限。
2.1.5 电视广告的拍摄和录音脚本需要甲、乙双方共同确
认后才能进行拍摄。电视广告中艺人的形象应与乙方为艺人设计的形象一致。如果在拍摄过程中需要修改拍摄脚本,应事先得到乙方的确认和同意,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电视广
告配音录制内容为普通话,应在天内完成,实际工作时间以工作小时为上限,从艺人抵达录音室开始录音时计算。配音录制的时间初步定于电视广告片拍摄完成后50天内,具体的配音
录制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于录音前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及艺人。如果工作地点、时间或进行程序需要变更,甲方应考虑艺人工作时间和档期的限制,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2.2 参加次广告照片拍摄(第一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与电
视广告一起完成):艺人工作时间不超过工作小时(从艺人到达拍摄地点开始计算,包括首次化妆、造型和发型时间)。全部造型不超过个,每个造型更换一套服装。照片拍摄前的准备工作:照片拍摄前的服装试穿不超过个工作小时,且以套衣服为上限。
2.3 乙方承诺出席共次与“宣传计划”有关的公关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影迷见面会),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会、市场活动、与甲方员工见面会等。公众活动及其相关安排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和签名。以上公关活动规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3.1 乙方艺人需要配合整场活动完毕(其活动流程、时间、地点和内容、主持人选等均须由双方共同确认,而艺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包括机票、住宿、膳食安排、梳妆和造型等必要支出,由甲方于艺人出发前一次付清)。
2.3.2 作为产品代言人,乙方艺人经甲方要求后,可在出席代言活动时发言、接受媒体采访(甲方有义务提前为乙方艺人准备必需的资料)。每场公关活动应在2个工作小时以内完成(不含化妆、造型和发型时间),自乙方艺人完成化妆、造型时算起。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档期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依活动性质和规模,准备足够的保安人员,以确保艺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3条甲方的职责
3.1 甲方负责设计和制作电视广告和宣传品。在最终确定前,甲方需将电视广告情节连接图版和宣传品上使用的广告照片提交给乙方审阅,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不得拖延。
3.2 甲方负责所有设计和制作电视广告和宣传品的成本和费用。甲方需支付艺人及其随行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在合同期间提供的服务中,包括电视广告、平面宣传品和公关活动中,艺人指定的发型师和化妆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造型师所需服装和置装费按实际拍摄所需而定,由甲方另行支付。艺人及其随行人员每个工作日的津贴总额为RMB。甲方需在
乙方出发前一次性汇款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拍摄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相关。
3.3 甲方需尽最大努力保障乙方艺人在演出服务过程中的
人身安全。甲方需为乙方艺人支付医疗和个人伤亡保险费用,包括广告片拍摄中保险价值为RMB3,000,000的保单和照片拍
摄中的保险价值为RMB3,000,000的保单。甲方需在工作开始
前出示乙方指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证明书,并由乙方认可。艺人保证本人或指定受偿人为该保险事项的唯一受偿人。若出现损害或伤害,甲方指定并由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应负责理赔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4 甲方保证不会要求乙方艺人在任何广告或影片中以任
何危险动作、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政治敏感或损害艺人名誉的形式表演。若出现此类情况,乙方或乙方艺人可当场拒绝拍摄,甲方不负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