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职改办〔2009〕136号
渝职改办2010-88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8号一、评审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
对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时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2010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三、申报程序坚持程序控制,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㈠本人申报。
在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现行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如实提交申报材料,认真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并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
㈡所在单位择优推荐。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同时,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
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见附件7)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部门印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推荐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
中央在渝单位如需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高级资格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后送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中级资格直接送相应专业中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申报(市工商联的会员单位直接向市工商联申报),经审核后委托相应专业高、中级评委会评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渝教职改[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2013〕67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在渝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为了顺利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3〕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材料报送时间安排(一)我委组织评审的材料报送。
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及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材料,请各区县、单位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委托评审函见附件6,下同)按照有关要求务必于9月15日前报送我办,逾期不再受理。
(二)需我办委托评审的材料报送。
需我办委托评审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材料,请各市属高等院校和委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时间安排和评审条件等要求,经我办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
2013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
(三)挂靠我委管理的各高校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时间由各高校确定并在本校内公布。
二、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渝职改办[2010]73号
渝职改办〔2010〕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的通知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㈢在国家或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前,经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外地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09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09 年12月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高校、委属单位:现将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12月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渝人考…2009‟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二ΟΟ九年十一月九日渝人考…2009‟65号关于做好2009年12月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计算机知识,提高计算机的应用能力,与国家统一考试并轨。
经与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协商,报市局领导同意,从2010年起停止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
为此,今年将在12月再次组织一次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2009年11月9日─17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理论:2009年12月5日上午9:00—11:00实作: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三、计算机考试有关要求及免试条件按照重庆市职改办《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任职资格或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要求参加相应计算机等级考试。
㈠重庆市计算机考试等级适用范围如下表:注:中央及其他在渝单位(除本系统有要求外)可参照市属单位等级适用范围执行㈡有关要求1.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系列(不含艺术系列)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按全市职称考试“六统一”(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要求,参加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考试有效成绩作为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2.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我市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的级别应与其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级别相对应(见重庆市计算机考试等级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拔高等级或降低等级报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渝人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2009年6月26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如何进行常态管理的问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实行常态管理。
三类岗位人员,可分别按空缺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补缺竞聘。
二、关于首次竞聘时职员岗位学历条件如何把握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规定,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达到相应学历条件。
其中,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要求,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核准聘用。
三、关于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所选工资系列与实际聘任岗位不一致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竞聘的问题首次竞聘时,此类人员可按所执行工资系列竞聘相应岗位;也可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但暂按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选择的工资系列核准过渡岗位,并按过渡岗执行有关待遇(核准时须在表格中分别备注“过渡岗位”,核准聘用后根据实际从事和聘任岗位签订合同,暂执行原选择工资系列有关待遇),首聘期结束后再视个人条件、意愿及岗位设置情况逐步调整到位,实现以岗定薪;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岗位数额内申请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执行同系列工资待遇,其中,聘在管理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暂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待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㈢在国家或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前,经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外地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召开会议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工作进行专项布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召开会议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工作进行专项布置作者:牟大志来源:《师资建设·理论与政策版》 2009年第4期为了顺利开展2 0 0 9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 0 0 9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 136号)等文件精神,近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在天宇大酒店召开了2 0 0 9年度教育系统职称工作会议。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的相关领导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重庆市教委职改办对2 0 0 6年以来的职称工作做了科学的、全面的总结,并根据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对20 0 9年度的职称工作进行了布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一)市属各高等院校和委直属单位必须在1 0月1 0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委托评审单位必须在1 0月1 5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
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材料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并按《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 73号)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补报)。
(二)申报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由本人申报、单位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委职改办。
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改办核准后,再送我委职改办(市属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仍由我委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仍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改[2004]3 8号)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召开会议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工作进行专项布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召开会议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工作
进行专项布置
牟大志
【期刊名称】《师资建设》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为了顺利开展2009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O09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36号)等文件精神,近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在天宇大酒店召开了2O09年度教育系统职称工作会议。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的相关领导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总页数】4页(P66-69)
【作者】牟大志
【作者单位】重庆市教委市教委职改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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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全省教育系统职称工作努力推进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在全省教育系统职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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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
项检查的通知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5.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第一阶段工作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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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职改办〔2009〕30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9〕30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9〕13号)精神,我办从2009年起,免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证各种证书发放的真实、合法、有效,现将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一)国家级资格证书凡参加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市级资格证书1、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市级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或参加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其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凡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组建的各级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评审通过的取得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二、发证权限(一)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1、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市职改办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打印、核发。
2、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统一印制,市职改办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打印、核发。
3、会计、卫生资格证书分别由市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市卫生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打印,市职改办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
4、统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别由市统计资格考试办公室、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打印,市职改办委托市统计局、市信息产业局核发。
(二)评审取得的资格证书1、高级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核发。
2、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核发。
三、办证程序(一)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1、会计、卫生、经济资格证书。
由考生本人按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带上相关资料到考生报名所选择的区县考点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县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9〕290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原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总结我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对我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作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语考试(一)范围和要求1.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系列(不含艺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应按国家有关职称考试的要求,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或全市“以考代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3.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级别应与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级别相对应(考试级别及适用范围见附表一),不得随意拔高或降低等级报考;其合格成绩在评聘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称时使用有效。
4.档案、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可选考相应等级外语或古汉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可选考相应等级外语或医古文。
5.转评专业技术职称,从无外语要求的系列转聘到有外语要求的系列,须参加新系列相应级别外语考试;6.市属单位长期在野外(基层一线)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单位证明、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职称外语考试可按附表所列“区县属单位人员”规定级别报考。
(二)免试条件及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评聘正高级职称者;男性年满53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评聘副高级职称及其以下者(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
申请高级职称条件(渝职改办[2009]154号)
渝职改办〔2009〕154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标准。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办,以便修订完善。
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㈠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医药人员)。
㈡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本办法适用于医、药、护、技4类。
第二条基本申报条件㈠政治思想条件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任现职期内,截止申报当年在申报该职务所需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1.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期申报:⑴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不得申报;⑵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不得申报。
2.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3.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4.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⑴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⑵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⑶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⑷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年。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重庆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重庆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渝人考[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重庆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渝人考〔200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渝职改办[2004]29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办[2008]114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2009年2月1日─28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2009年4月11日 9:00-11:00 经济基础知识14:00-16:00 经济专业知识实务三、报考条件㈠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及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
㈡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应符合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4]12号)文件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
㈢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在领取合格成绩单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五、报名要求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不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报名。
应试人员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点击主页上“各类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渝职改办〔2022〕206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22〕206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以及《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新冠疫情防控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人员,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经济专业等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职称系列(专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不得申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
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已全部下放,各高校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含所在高校具有教育系统研究专业职称评审权的申报研究系列职称),不再送市“绿色通道”评委会评审,应分别按本校“绿色通道”评定办法,由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渝职改办〔2009〕168号
渝职改办〔2009〕168号渝职改办…2009?168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中等职业学校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标准。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以便修订完善。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评聘教师职务的其他教育机构中履行高级讲师职务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基本申报条件㈠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和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聘任高级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㈢外语条件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要求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报送2009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报送2009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报送2009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36号)文件要求,现将报送2009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区县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先送区县人事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市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审核合格材料送重庆市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
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人员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重庆市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地点(一)报送时间:2009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报送地点:重庆市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5楼1502房间,联系电话:67637230,联系人:张元)。
三、评审材料要求(一)申报材料所需的各种表格可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专栏)下载。
(二)送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误。
(三)材料内容及份数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该表各栏必须认真填写,没有内容的写“无”,内容较多可附页。
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送审名册》一式2份,要求区县属单位送区县人事局(职改办)审核并盖章;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由申报人填写,要求用A3纸打印后复印,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并签署意见,一式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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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职改办…2009‟136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全市人事局处长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为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进行,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按《2009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有关要求组织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
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证明)、继续教育登记证(卡)、年度考核表、有关考试合格成绩、业绩成果证明、个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等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有关证件上报时可送复印件,并经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申报程序
㈠由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位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上报。
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直接送相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挂靠部门。
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相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㈡各高级职务评委会挂靠部门在申报材料收齐后,须将全部申报人员《送审名册》(一式二份)集中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组织专家评审。
四、评审时间
㈠各高级职务评委会须严格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印发的《2009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所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无故拖延评审时间,更不得跨年评审。
㈡各高级职务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须于15日内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送以下评审材料(同时报送软盘或发送电子邮件):
1、评审结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率,未通过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对评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
2、《2009年重庆市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情况》;
3、《2009年重庆市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分析》;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㈢全市各中、初级职务评委会的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及评审时间由各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要求酌情确定公布。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于12月底前将《2009年重庆市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分析》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㈠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严格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
在评审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科技推广、工农业生产一线倾斜,向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向优秀中青年人才倾斜,引导“医生去临床,教师进课堂,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激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
㈡严格控制申报范围。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渝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和当前我市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再实行评聘分开,应严格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
量,控制申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除按规定参加“重庆市以城带乡万名专业技术人员支农支教支医行动”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者之外,凡无空缺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推荐和申报。
㈢严格掌握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或《重庆市XX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任职年限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止。
对任职年限虽然不够,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重庆市XX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农业、科研、高校、中专校、中小学、卫生等七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0‟439号)、《重庆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渝职改办…2008‟59号)等文件规定,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破格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㈣职称外语、计算机有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其中,计算机要求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外语要求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
㈤在去年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奋不顾身战斗在抗震救灾第一
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考外语、计算机;对立功受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特殊政策今年继续适用。
参加今年武隆山体垮塌救援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可参照执行。
上述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㈥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80学时”的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具体要求按《重庆市XX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㈦材料归档要求。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评审工作会议记录和评审结果汇总表及时归入评委会挂靠主管部门的文书档案;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到相应评委会挂靠主管部门取回评审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应及时反馈本人所在单位,与任职通知一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
㈧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申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47号)所明确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2009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注:以上表格样式均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网址:/下载专栏)下载。
附件:
2009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2009年06月0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