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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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中国法

摘要:在人类法治模式的设计中,被经验实证为卓有成效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为代表。以上两种法治模式在全球性都有影响,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之路,其基本运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都参照、借鉴或选择了这两种模式,并深受这两种模式的影响。因而,我们在解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法文化时,既要有力地批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也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既要按照西方成功的法治模式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或建构性。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关键词:法律传统思想罗马法法律制度

一。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

(一)、中西法律思想成因:在世界的东西方出现了两个璀璨的文明,古老的中国文明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这两个文明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即代表东方法律思想精髓的中华法系和代表西方法律思想精髓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的封建国家。因此形成以

中国封建制度作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带有儒学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之所以有这样的称谓,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建立和形成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基础上,而以罗马法为源头。两大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中华法系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精神;大陆法系提倡“权利保障,立法为要”的精神。中华法系文化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抽象适用刑事法律的共同规律,同时泛刑法文化;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罗马法首创了两者的划分,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效力,而且私法发达。总之,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是追求法律统治的和谐性与整体性;大陆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的保障。二者的法律思想有很大的不同,造成它们差异的因素很多。

1. 地理环境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任何一种法律文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的。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思想。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其中.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而有极端的差别的话,法律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候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农业生产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由于我国自然条件比较优越,适于农作物生长的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一直处于经济生产的首要地位。尤其是黄河中下游地区,从自然条件看,这一地区正处于中纬度,属于四季分明的温带气候:又由于黄河流经黄土高原及其冲击作用,形成了肥沃的黄土层。加之大河流域提供的可资开发利用的水利资源,使黄河流域具有理想的、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成为古代中国最为发达的农业经济区。农业的发展,使较长时间的定居成为可能,而这种比较稳定的生活局面又必然为人类自身的繁衍创造良好的条件。随着农业的发展,我国古代先民不断改变着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同时,又适应着这些变化而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最终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在其后的王朝中,无不以农业作为国家的基础。可以说中国古代一直实行农本主义的国策,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以此巩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建筑其上的君主专制的政治法律制度。受其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多地反映农本主义的思想。这与西方的重商类型的法律文化形成鲜明的差别。这种农本主义的法律文化体系固然有利于稳定自然经济基础与封建皇权制度,但长期实行的结果,必然形成传统法律文化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并且导致刑事法律文化的发达,而民商事法律文化的相对落后。

古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今天的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以及爱奥尼亚群岛,还包括小亚细亚西南部海岸、爱琴海北岸、意大利南

部和西西里岛东部的沿岸地区。从地理条件上看,古希腊境内多山,不适于耕作:但因其频临地中海,海岸线曲折,岛屿众多,海岸密布,到处是天然良港,十分利于航海,地中海又连接欧、亚、非三大洲,地理环境比较开阔。因此,古希腊民族很早就开始了海上贸易和殖民活动。可以说古希腊一直奉行着商本主义的传统。城邦制是古希腊特有的政治共同体,其特征是狭小独立,但是它们之间无隶属关系。也不保持长久的联盟;而航海、经商活动促进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血缘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以及部落杂居与移民事业的发展。因为在航海经商、海外殖民这种充满动荡与冒险的动态性的生活中,一切旧有的传统、血缘关系都无济于事,从而使古希腊人尽可能早的摆脱了宗法血缘的控制;而商品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等价有偿,随着商品经济的渗透和发展,契约观念中蕴含的自由、平等的原则凸现出来,与此相对应政治上形成城邦式的民主制度。这就决定了古希腊人对自然的崇拜重于对祖宗的敬仰,对自由与平等的渴望与追求使等级特权制无法建立过于牢固的根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岛屿的人民比大陆的人民爱好自由,岛屿通常是很小的。”[3]

2. 国家管理体制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律精神方面有很大不同。古代中国国家政权表现为公权性突出,国家政治性和意志力较强,体现了君主专制的管理理念和法律精神。古希腊和古罗马政体则表现出较强的私权性,以及贵族和平民的

权利义务统一观。体现了民主和共和的行政管理理念和法律精神。

中国夏王朝开创君主专制的先例,其后,商周春秋各代大体如此。历代君主代表国家,总揽统治大权,下设六卿,依法分掌中央各项行政权,地方设乡、州两级,代表君王依法行使管理地方的各项权利。在这种制度下,不可能产生西方早期的民主制政体与民主管理方式,不但被统治阶级没有民主,就是统治阶级内部也无民主可言。

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完全不同于古代中国,无论是古代希腊雅典城邦制国家,还是古代罗马贵族共和国,其之所以同古代东方早期国家在行政管理模式的建设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一方面是因为东方早期国家属于早熟型,建筑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这种分散的个体农耕经营方式,不可能产生势力强大的工商业奴隶主阶级,与具有独立人格的市民阶层,并与君主专制政体相抗衡。在雅典或者罗马,商品经济相对高度发展,形成了掌握强大经济实力的工商业奴隶主阶级。他们与人数众多的市民阶级结成巩固的联盟,足以制约专制独裁的国家势力,并使奴隶制民主的或者共和的政体保持平衡的发展态势。

从上东方与西方是专制与民主两种不同的政体,由此产生的法律制度必定不同,其所折射的法律思想也表现了专制与民主的不同。

3.文化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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