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活畜交易市场修改版

合集下载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doc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doc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8当前位置: 主页> 县级商务> 正文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2008-03-03 15:25 文章来源:五原县商务局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其它畜禽进厂验收制度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

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进入场所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进入场所的动物必须无指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若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其结果必须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态、外观、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均应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进入场所,并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所管理者应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禁止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混合。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若不符合条件,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应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进行消毒。

九、应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并存档以备查核。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若临床检查不合格,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若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应限制移动,并依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若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患病动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若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若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若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应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畜禽市场管理制度5则范文

畜禽市场管理制度5则范文

畜禽市场管理制度5则范文第一篇:畜禽市场管理制度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畜禽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家畜交易市场应当按畜的种类分区设置专用经营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料、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交易市场每集无畜消毒一次,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禁止在交易市场内屠宰加工动物。

三、家畜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乡外的家畜需进入本乡的,应当取得家畜所在地的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四、市场内经营者购进家畜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家畜:(1)封锁疫区内的;(2)检疫不合格的;(3)染疫的;(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5)含有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6)其它不符合国家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家畜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1)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2)以操纵市场为目的,抬价或者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家畜;(3)欺行霸乡,强买强卖;(4)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随地弃置死家畜。

交易市场应当定点放置密闭容器收集非因疫病死亡的家畜,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2)检疫不合格的家畜及其经营者;(3)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九、交易市场应当做好经营人员的防护,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体检。

十、市场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第二篇:种畜禽管理制度种畜禽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禽,包括家养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活畜交易市场修改版

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活畜交易市场修改版

为规范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管理,维护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树立良好的动物监督执法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米东区域定点屠宰厂(场)检疫监管工作由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负责统筹协调,具体检疫工作由区所指派官方兽医实行常年驻场检疫与监督。

二、驻场官方兽医须服从区所指派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当班官方兽医负责当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现场检疫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协检员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电子出证、票证回收、无害化处理监督等工作。

电子出证由官方值班兽医完成。

三、驻场官方兽医须遵守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机关管理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须按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到岗履责,不得缺岗脱岗,实行上下岗签到和有事请销假制度。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酒后上岗。

四、驻场官方兽医须严格按动物屠宰检疫规程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加施检疫标志、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出的染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交接班前须记录好官方兽医巡查记录表等各项检疫监督记录。

五、维护和保管好动物检疫工具,妥善保管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验讫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

七、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

八、服从所里或上级其他工作安排。

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为加强动物协检员的管理,规范动物协检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驻场官方兽医工作制度内容

驻场官方兽医工作制度内容

驻场官方兽医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官方兽医是指在生猪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等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立的,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兽医人员。

第三条驻场官方兽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驻场官方兽医工作的领导,确保驻场官方兽医工作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驻场官方兽医的职责第五条驻场官方兽医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入场动物进行检疫,确保 only 符合防疫要求的动物进入屠宰、加工环节;(二)对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确保 only 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动物产品上市销售;(三)对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防疫监督,确保生产环节符合卫生要求;(四)对出场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办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五)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六)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动物卫生监督秩序。

三、驻场官方兽医的工作要求第六条驻场官方兽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兽医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兽医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驻场官方兽医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驻场官方兽医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

第九条驻场官方兽医应当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检疫、监督等工作情况,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十条驻场官方兽医在检疫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驻场官方兽医在监督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维护动物卫生监督秩序。

四、驻场官方兽医的待遇和保障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保障驻场官方兽医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防护用品。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 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

只有证物相符者方可准入场,并应详细记录。

2. 对于证物不符、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应立即隔离至观察圈,并进行为期三日的重新检疫。

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行屠宰,不合格者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动物屠宰后,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进行宰后检疫。

只有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详细记录产品流向。

二、检疫制度1. 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申报时间应至少提前若干小时。

2. 只有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

对于伤残等需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 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 生猪屠宰后,应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

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经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牛羊等动物屠宰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旨在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至少提前若干天申报检疫。

(二)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产品、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至少提前若干天申报检疫。

(三)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在起运前若干天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场管理制度模版(2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模版(2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模版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____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____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七、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八、屠宰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动物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一、经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____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识。

二、经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由____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发现患有规程规定疫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害动物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五、在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做好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六、在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做好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的消毒工作。

七、认真填写《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染疫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目录01、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2)02、屠宰工岗位职责 (3)03、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4)04、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5)05、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6)06、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7)07、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8)0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9)09、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10)10、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11)11、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12)1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13)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屠宰工岗位职责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时,必须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入场动物必须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九、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的,患病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定点屠宰场工作制度

定点屠宰场工作制度

定点屠宰场工作制度一、总则定点屠宰场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动物屠宰、分割、加工、销售等业务的场所。

为规范定点屠宰场的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屠宰前的准备工作1. 定点屠宰场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 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动物来源追溯体系,确保动物来源合法、健康。

3.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屠宰前的动物检验工作,确保屠宰的动物符合检疫要求。

4. 定点屠宰场应与动物防疫部门合作,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三、屠宰过程中的操作规程1. 定点屠宰场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屠宰操作,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2. 定点屠宰场应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进行人道处理,减少动物痛苦。

3.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4. 定点屠宰场应对屠宰后的动物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四、屠宰后的管理工作1. 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可查询。

2. 定点屠宰场应对屠宰后的动物产品进行妥善储存和运输,防止变质、污染。

3.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动物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4. 定点屠宰场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

五、卫生与防疫工作1. 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清洁、卫生。

2.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3. 定点屠宰场应定期对屠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防止职业病发生。

六、法律法规与监督1. 定点屠宰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合规、合法。

3. 定点屠宰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

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修改版]

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陕西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

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四、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十、遵守工作纪律。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活畜屠宰管理制度

活畜屠宰管理制度

活畜屠宰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2016)》,屠宰前有专业检疫人员进行宰前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

2、车间屠宰工必须由清真寺委派的阿訇担任。

严格按照穆斯林屠宰法屠宰,车间内员工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3、剥皮技工工作时需认真负责,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剥皮要完整无损,皮张不准带肉,出腔时要注意卫生,不能使粪便污染胴体,剔骨干净,每头(只)都要有专业的检疫员做宰后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屠宰后的胴体,做到冲洗修整干净,无血、无毛、无皮角、无粪污物、无伤痕病灶,存放时不得直接触地面,随时清理地面污物,严防交叉污染。

5、车间运送肉品的工具,使用前后必须洗刷干净,定期消毒、装卸肉品时注意操作卫生。

6、安全生产,严防操作中刀伤、活畜伤人等不良事故的发生。

7、车间工作人员要爱护车间设施、节约用电、用水、每天进行个人卫生检查,下班前必须彻底清洗车间,喷洒消毒液,禁止使用农药或其他有毒物质消毒。

8、车间工作人员如违反操作规程或车间管理制度给工厂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赔偿损失。

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管理制度(附件1)

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管理制度(附件1)

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管理制度(附件1)第一篇: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管理制度(附件1) 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屠宰场(厂)检疫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厂)屠宰检疫监管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驻场(厂)具体实施检疫。

驻场(厂)官方兽医人员数量要与屠宰场(厂)检疫工作量相适应。

第三条建立健全驻场(厂)官方兽医岗位责任制,严格考勤、考核工作。

第四条驻场(厂)官方兽医相片、执法证件编码等应上墙公示。

第五条驻场(厂)官方兽医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驻场(厂)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必须按时到岗,着装整洁,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驻场(厂)官方兽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篇: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工作职责(附件2) 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项目、检疫标准、检疫程度做好屠宰动物入场(厂)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同步检疫等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对屠宰的动物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和旋毛虫检查等检验检测。

四、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场(厂)方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五、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限制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等措施,及时上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

六、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七、监督屠宰场(厂)做好动物急宰、日常防疫消毒和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等工作,并完善动物急宰、防疫消毒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例文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于定点屠宰设施(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程序1. 进入定点屠宰设施的动物,需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需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证验物。

2. 若动物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或未经检疫,应将其隔离观察3____,进行重新检疫。

3. 动物屠宰后,经驻场检疫人员进行宰后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二)检疫规定1. 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需提前____小时向驻场检疫员申报检疫。

2.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行屠宰。

对于伤残等需急宰的动物,须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3. 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 生猪宰后需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需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____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检疫工作需求,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公开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需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需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需在起运____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需在捕获后____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需提前____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可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时,需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需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宣化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宣化区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基本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二.进厂(点)验收管理制度三.静养管理制度四.屠宰加工管理制度(生猪、牛羊鸡)五.屠宰车间管理制度六.肉品检验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八.卫生管理制度九.消毒管理制度十.污水污物处理管理制度十一.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十二.台帐、证、章、标志牌管理制度十三.肉品质量追溯制度十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十五.信息报送制度十六.冷库管理制度十七、瘦肉精检测制度十八、黑名单管理办法一、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为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本企业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一、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要求,污水、污物达标排放。

二、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三、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四、进厂(点)畜禽全部健康且检疫合格。

五、待宰畜禽静养时间达到12小时以上。

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七、绝不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绝不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绝不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肉品出厂。

八、坚决做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害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关键环节均建立台账,除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至少保存5年外,其他台账保存不少于2年。

十、本企业对出厂(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畜禽进厂(点)验收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对畜禽进厂(点)管理,切实保证进厂(点)畜禽健康无疫病,把住放心肉生产的第一关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厂(点)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负责人对本厂(点)畜禽进厂(点)检查验收负责,入厂(点)检验员为畜禽进厂(点)验收第一责任人。

三、验收人员在接收畜禽时必须如实填写《河北省××定点屠宰企业进厂情况登记表》。

兽医站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兽医站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兽医站畜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兽医站成立畜产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2. 畜产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1. 畜产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畜产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畜产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督促养殖户、兽药饲料经营单位落实畜产品安全管理措施;(4)宣传畜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畜产品安全意识。

2. 畜产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畜产品安全信息;(2)组织开展畜产品安全培训;(3)负责畜产品安全检查、抽检、检测等工作;(4)协助查处违反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案件。

四、畜产品安全管理措施1. 严格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1)加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采购、储存、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2)严禁使用禁用、淘汰、伪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3)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记录。

2. 加强养殖环节监管:(1)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畜产品安全意识;(2)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3)加强养殖场(户)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监管,严禁违规使用。

3. 加强屠宰环节监管:(1)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屠宰环节质量安全;(2)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上市销售。

4. 加强市场环节监管:(1)加强对畜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畜产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1. 兽医站对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兽医站对违反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同名11757)

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同名11757)

目录01、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2)02、屠宰工岗位职责 (3)03、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4)04、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5)05、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6)06、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7)07、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8)0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9)09、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10)10、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11)11、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12)1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13)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屠宰工岗位职责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畜禽进厂查收制度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情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睁开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

责令并督查进行无害化办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从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正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每天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定推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保存保存束度。

二、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正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准时上报每天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稳当保存。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如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存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肉质量量安全追想制度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依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质量量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办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办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质量量安全控制、可追想的资料台帐记录系统。

六、肩负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想系统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肉品出厂检验制度一、宰后检验由畜禽屠宰厂肉质量量检验人员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规范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管理,维护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树立良好的动物监督执法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米东区域定点屠宰厂(场)检疫监管工作由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负责统筹协调,具体检疫工作由区所指派官方兽医实行常年驻场检疫与监督。

二、驻场官方兽医须服从区所指派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当班官方兽医负责当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现场检疫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协检员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电子出证、票证回收、无害化处理监督等工作。

电子出证由官方值班兽医完成。

三、驻场官方兽医须遵守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机关管理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须按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到岗履责,不得缺岗脱岗,实行上下岗签到和有事请销假制度。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酒后上岗。

四、驻场官方兽医须严格按动物屠宰检疫规程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加施检疫标志、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出的染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交接班前须记录好官方兽医巡查记录表等各项检疫监督记录。

五、维护和保管好动物检疫工具,妥善保管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验讫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

七、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

八、服从所里或上级其他工作安排。

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
为加强动物协检员的管理,规范动物协检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工作,严格实检。

二、在屠宰检疫工作中,由官方兽医监督指导协检员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电子出证、票证回收等工作。

服从官方兽医从事检疫有关的安排,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检疫情况,将协检结果及时报告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根据协检结果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在协检工作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采取隔离、采样、封存等措施,协助官方兽医制止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上市、出售、运输并监督指导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在协检工作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处理。

三、动物协检员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
1.严格把关、尽职尽责。

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疫情和延误报告,不得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

2.带齐并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装备、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衣着整洁,风纪严明,亮证上岗,秉公办事。

检疫要及时到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3.严格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妥善保管检疫证明、检疫验讫章、标志等,不可遗失。

五、遵守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

签到要及时,须签到在官方兽医巡查记录表签到栏,不可替签。

遇事需按考
勤要求办请假手续。

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六、承担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交办的其他工作。

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