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教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教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围绕创建特色鲜明、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教育学院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党委发〔2010〕31号)和《浙江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0518)、《社会科学学部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讨论稿)、《浙江大学关于实施卓越教育教学工程的若干意见》(第四稿)精神,结合我院各学科的特点、队伍现状及建设规划,经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基本原则,设置符合各学科工作任务需要的各类相关岗位;坚持“分类引导、科学评估、强化激励、动态调整”的基本办法,积极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围绕学科、学院总体发展要求,根据自身特长、特点和潜能,合理定位,明确职业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实现学科、学院事业发展与教师个人事业发展的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改革,确保学科、学院各项任务、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成立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部分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共11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占20%以上。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院长、院党委书记担任。
(二)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委员会职责1、负责制定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考核管理办法。
2、接受院内教师的申请,全面考察教师的师德、教书育人的责任以及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业绩。
审议并决定各类岗位的聘任人选及对应岗级。
3、委员会在评议时凡涉及委员本人及亲属时要回避。
委员会成员负有解释、保密责任,除按规定公布和委员会授权内容外,会议讨论的任何情况均视为保密范围。
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附件2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调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一)设置范围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资、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卫技、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设置原则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核定总量,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双一流建设目标,合理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协调发展。
3.能上能下,竞聘上岗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实施竞聘上岗,做到能上能下、薪随岗变。
竞聘一般应当逐级竞聘。
工作业绩特别优秀和突出的人员可以越级竞聘,上一聘期降岗人员聘期考核达到原岗位考核要求的可参加原岗位竞聘。
4.统筹兼顾,保障服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兼顾各方面工作需要,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三)岗位等级与结构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2.正高级岗位设三、四级,副高级岗位设五、六、七级,中级岗位设八、九、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十二级、十三级。
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和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3: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5。
二、岗位聘任(一)聘任范围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内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聘用合同制享受人事代理待遇人员。
(二)聘任办法1.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指标不分系列,在学校核定的总量内统一聘任;2.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指标不分系列,在学校核定的总量内聘任,其内部等级分系列聘任。
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改革与完善教师队伍管理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队伍的创造活力,促进学院和教师个体的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优化结构。
(二)能上能下,竞聘上岗。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能。
(四)公平公正,运作规范。
三、实施范围本学院事业编制内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
四、岗位设置教学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教授岗位、副教授岗位、讲师岗位、助教岗位和员级岗位。
教授岗位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是1: 3: 6;五至七级为副教授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员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上述各等级的可聘名额均在学校下达的指标内执行。
五、岗位类型(一)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是教师队伍的主体,原则上不少于教师岗位总数的70%。
(二)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为主型教师是指较长时间从事本专科教学,特别是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的教师。
(三)科研为主型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研究成果突出,具有较强创新性的教师。
(四)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是指主要承担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医疗服务与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与推广等社会服务工作的教师。
六、岗位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步骤及完成时间安排-浙江师范大学人事处
****学院(单位)副教授及以下教师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细则为建设一支数量适中、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绩效显著的高素质创新型师资队伍,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及《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一)岗位设置原则1.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3.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二)岗位名称、等级和结构比例副教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可聘名额为******;讲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可聘名额为******;助教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可聘名额为******;员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岗位职责副教授、讲师、助教各级岗位职责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状况、教学科研需要及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
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每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
讲师要求完成每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
三、岗位申报条件(一)岗位基本要求1.能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
2.积极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各类教学任务,遵守教学规范,工作量饱满、效果良好。
4. 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6.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二)副教授岗位申报条件1.副教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2.副教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岗位)3.副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三)讲师岗位申报条件1.讲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2.讲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3.讲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四)助教岗位申报条件1.助教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2.助教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五)员级岗位申报条件(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四、岗位聘用程序(一)学院(单位)在核定的各级教师岗位数量内,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浙师〔2007〕22号
浙师〔2007〕22号浙师〔2007〕22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保证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专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办、校办、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学院、设备处、成教院及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考核的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学院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业绩考核。
第四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业绩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办法与程序第五条教师教学业绩主要依据《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附件1)及学校有关教学文件进行考核。
教学业绩每年度考核一次,其中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
凡担任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需参加考核。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根据一定比例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原则上B级以上(含B级)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学校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其中A比例不得超过20%;C、D和E都应有一定比例。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浙江省关于在高校从事高等教育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浙江省关于在高校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浙职改字[1990]1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1990.03.17【实施日期】199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浙江省关于在高校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字[1990]13号)各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宁波市人事局,省直属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浙有关单位:经研究,同意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关于在高校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意见(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一九九〇年三月十七日浙江省关于在高校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意见(试行)为了加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依据国家教委(88)教师管字065号《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现对高等学校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人员实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涉及多种学科的社会科学。
为了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学校需要有一批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对于从事这方面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按照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颁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省职改领导小组下达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评聘相应的教育管理研究职务。
二、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浙人社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除《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的范围外,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且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岗位总量的确定事业单位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确定岗位总量。
但对学校、医院等一些事业发展较快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三、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浙江省特级专家;(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附件3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为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一)设置范围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众团体、直属机构、科研机构、学院、经营服务单位中的管理岗位。
(二)设岗原则1.科学合理,按需设岗。
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科学设置管理岗位。
2.总量控制,保证重点。
在保证学校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学校管理岗位总量。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双一流建设目标,合理配置管理岗位。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转变机关职能,充实二级学院管理岗位。
明确岗位职责,再造、优化工作流程,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三)岗位等级学校管理岗位分为三到十级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四)岗位数量管理岗位按全校岗位总量的19%设置。
其中,管理四级及以上岗位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
管理五、六级领导岗位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部门核定;管理五、六级职员岗位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学校根据实际和发展需要核定年度晋升指标。
管理七至十级岗位数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聘任(一)聘任范围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内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聘用合同制享受人事代理待遇人员可以应聘管理岗位。
选择管理系列的学生思政教师(包括学院专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线专职辅导员,以及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中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可申报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遵纪守法,熟悉高等教育的法规和政策;3.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4.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知识、能力,身心健康;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晋升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具体条件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具体条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的通知2016391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人字〔2016〕4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现将《浙江师范大学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6年1月11日—1 —浙江师范大学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为有效实施“青年英才百人工程”,培养、稳定、激励优秀青年教师,特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青年教授、副教授岗位设置与聘任坚持“总量控制、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规划,每年设立不超过5名青年教授岗位和10名青年副教授岗位,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分类设置,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发展学科和领域。
二、岗位待遇聘任青年教授、副教授期间享受校、院两级教授、副教授同等额度的薪酬待遇(除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
对外交流时可以使用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但上级政策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三、岗位申报条件(一)申报青年教授的基本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2.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已聘任副高职务;3.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入校工作满3年以上;4.爱岗敬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2 —精神;5.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原聘岗位课堂教学基础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6.主持1项国家级和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7.学术研究深入,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推广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和提名奖获得者;(2)在近五年(自2010年7月至2015年6月)发表论文、出版教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自然科学类教师在顶级期刊发表1篇以上论文者,或在权威期刊发表3篇以上论文者,或在一级期刊发表论文8篇以上者;②人文社科类教师在顶级期刊发表1篇以上论文者,或在权威期刊发表2篇以上论文者,或在一级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者;③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浙委办[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23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学院关于第三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的实施办法暨低职享受高一级岗位绩效待遇实施办法【模板】
管理学院关于第三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的实施办法暨低职享受高一级岗位绩效待遇实施办法本细则是在浙树人<2014>31号文件《浙江树人大学第二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同时参照《浙江树人大学职称评审条件》的要求,根据管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类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补充办法,具体等学校2017年出台第三轮岗位聘用细则后再作适当调整。
一、关于教学与科研并重型教师(一)教授和副教授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具体参照浙树人<2014>31号文件规定。
(二)讲师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讲师的岗位职责参照浙树人<2014>31号文件规定,讲师的任职条件在浙树人<2014>3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规定:1.一级讲师的任职条件(1)三年内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市厅级课题2项。
(2)在一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核心刊物(浙大最新标准)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科研经费累计10万元及以上;(3)三年教学业绩考核均在B及以上,且其课堂教学质量至少有二年排名在全院前50%。
(4)主持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作为负责人建设至少一个及以上的校企合作虚拟班,或主持建设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一个及以上,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的“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优秀教师”等个人荣誉称号。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过甲类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2.二级讲师的任职条件(1)三年内主持市厅级及以上课题1项。
(2)在核心刊物(浙大最新标准)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科研经费累计5万元及以上。
(3)三年教学业绩考核均在C及以上,其中至少两年为B及以上。
(4)主持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项及以上,或作为负责人建设至少一个及以上的校企合作虚拟班,或主持建设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一个及以上,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的“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优秀教师”等个人荣誉称号。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过甲类竞赛。
浙江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
浙江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第一章教职工岗位基本要求(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关爱学生,平等互敬,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爱校荣校。
(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章教师(不含学生思政教师)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一)教授二级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1.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
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每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
2.正确把握学术或专业发展方向,开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工作,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3.组织本学科力量积极争取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4.承担专业、学科(学位点)、实验室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5.负责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6.承担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指导任务,并承担一定的青年教师、访问学者等指导任务。
7.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聘期内(3年,下同)达到第四章表中相应的基础业绩要求。
(二)教授三级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1.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
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每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
2.正确把握学术或专业方向,开展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工作。
3.积极争取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并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
4.承担或参与专业、学科(学位点)、实验室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5.积极带领或参与教学、学术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
6.承担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指导任务,并承担一定的青年教师、访问学者等指导任务。
7.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聘期内达到第四章表中相应的基础业绩要求。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001]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科研字〔2017〕6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教师科研业绩考核与绩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教师科研业绩考核与绩效奖励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7月23日浙江师范大学教师科研业绩考核与绩效奖励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科研工作业绩,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岗位聘任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学校根据教师的科研工作业绩分数对在职教师进行科研工作业绩考核。
教师的科研工作业绩分数依据《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2017年修订)》计算。
1.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1)达到本岗位科研基础业绩分的2倍(含2倍)以上,且居本学院同岗教师前15%者为优秀;(2)达到本岗位科研基础业绩分者为合格;(3)未达本岗位科研基础业绩分者为不合格。
2.学校确定各级各类教师的科研基础业绩分:(1)各级各类教师岗位的科研基础业绩分见附件,其中教师(含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推广型)七级岗位及以上教师的学术论文分仅计三级及以上(即M2-1-5及以上);(2)学生思政系列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的科研基础业绩分以同级“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的1/2计;(3)“双肩挑”教师的科研基础业绩分以同级“教学为重型”教师岗的1/2计;(4)管理岗位教师科研基础业绩分不作要求,但聘任为教育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者,以同级“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的1/2计;(5)体育学院、外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教师岗位科研基础业绩分按同岗其他学科教师的2/3计算;(6)新进教师在入职当年科研基础业绩分不作要求;3.各学院、独立设置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报科学研究院备案。
二、学院科研绩效分配与奖励学院科研绩效由科研基础绩效和科研奖励性绩效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量的30%和70%,均由学校核拨至学院,由学院依据教师(包括退休教师、柔性引进人才、博士后等)的实际科研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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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管理岗位设置
与聘任实施细则
为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第三轮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置范围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众团体、直属机构、科研机构、学院、经营服务单位中的管理岗位。
(二)设岗原则
1.科学合理,按需设岗。
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科学设置管理岗位。
2.总量控制,保证重点。
在保证学校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学校管理岗位总量。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双一流建设目标,合理配置管理岗位。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转变机关职能,充实二级学院管理岗位。
明确岗位职责,再造、优化工作流程,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三)岗位等级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三到十级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
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四)岗位数量
管理岗位按全校岗位总量的19%设置。
其中,管理四级及以上岗位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
管理五、六级领导岗位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部门核定;管理五、六级职员岗位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学校根据实际和发展需要核定年度晋升指标。
管理七至十级岗位数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聘任
(一)聘任范围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内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聘用合同制享受人事代理待遇人员可以应聘管理岗位。
选择管理系列的学生思政教师(包括学院专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线专职辅导员,以及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中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可申报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熟悉高等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3.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知识、能力,身心健康;
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晋升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体条件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具体条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2.五级职员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正处级职务者;
(2)现聘任在五级职员岗位者;
(3)现聘任在六级职员岗位满10年,参加工作满30年,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者。
3.六级职员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副处级职务者;
(2)现聘任在六级职员岗位者;
(3)现聘任在七级职员岗位满10年,参加工作满25年,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者。
4.七级职员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正科级职务者;
(2)现聘任在七级职员岗位者;
(3)现聘任在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或上一聘期由专业技术岗位内调到管理岗位现聘任在八级职员岗位满1年,工龄满12年,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者;
(4)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岗到管理岗位,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5.八级职员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副科级职务者;
(2)现聘任在八级职员岗位者;
(3)博士研究生毕业且获得博士学位者;
(4)现聘任在九级职员岗位满3年、或上一聘期由专业技术岗位内调到管理岗位现聘任在九级职员岗位满1年,工龄满9年,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者;
(5)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岗到管理岗位,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者。
6.九级职员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且获得硕士学位者;
(2)大学本科毕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及以上者;
(3)大学专科毕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及以上者(已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的人员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7.十级职员岗位
大学专科毕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及以上暂不具备九级职员岗位条件者(已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的人员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教育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设置与聘任
担任厅级职务或现职处级领导职务且具有教管系列、学生思政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参照有关“双肩挑”干部的规定,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分五个等级,其中正高级设三级岗、四级岗两个等级,按3:7比例控制;副高级设五级岗、六级岗、七级岗三个等级,按2:4:4比例控制。
(二)聘任范围
担任厅级职务或现职处级领导职务且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教师、科研系列)的管理人员。
(三)申报条件
1.三级岗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且在学术研究上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者;
(2)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且担任正处及以上领导职务满12年者;
(3)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且担任副厅及以上领导职务满8年者;
(4)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且担任正厅领导职务满4年者;
(5)现聘任在三级岗位者。
2.四级岗
(1)现聘任在四级岗位及以上者;
(2)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五级岗
(1)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且在学术研究上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者;
(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且担任正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满8年者;
(3)现聘任在五级岗位及以上者。
4.六级岗
(1)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且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一定的成果者;
(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且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满8年者;
(3)现聘任在六级岗位及以上者。
5.七级岗
(1)现聘任在七级岗位及以上者;
(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聘用程序
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任工作。
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聘任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进行,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职员的聘任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各职级岗位及岗位申报条件。
2.个人申请。
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和资格的初审和审查。
4.材料公示。
以相应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5.推荐、评审。
单位推荐、学校管理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评审出拟聘人员。
6.审定。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委员会审核拟聘人员。
7.公示。
对拟聘人员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8.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五、岗位职责与考核
1.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下职员聘期为三年。
聘期届满须对管理岗位职员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低聘、解聘、续聘或竞聘高一级岗位的依据。
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考核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进行。
2.参照“双肩挑”干部聘任的管理人员,实行“双岗
双考核”,重点考核其管理岗位履职情况。
六、其他
1.第二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本轮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优秀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竞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为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竞聘原岗位;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可以竞聘原岗位,但不能竞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
2.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双肩挑”人员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从事的管理工作不相符者,其专业技术职务只能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最低级岗位。
3.由辅导员岗位转岗到党政管理岗位者,参照党政管理岗位同类人员情况重新认定其岗位职级。
4.外单位调入人员,原单位聘为管理岗位七级职员及以下者,调入后保留原职级;原单位聘为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及以上者,经学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聘任。
5.现受聘在管理岗位又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如选择参加职员晋升,晋升后按职员级别兑现工资待遇,不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6.“双肩挑”人员如选择参加职员晋升,晋升后专业技术岗位不再聘任,工资按晋升后的职员等级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