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代表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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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会制度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居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法办理居民自己的事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居民会议负责,在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由居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居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社区“两委会”成员和本社区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居民代表会议经居民会议制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
2、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对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社区居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审议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讨论决定涉及全社区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讨论通过居民自治章程(草案)、居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居民自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监督居民委员会执行、落实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活动。
7、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发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授权履行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主席认
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五、居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居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六、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居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居
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九、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居民公布和公开,居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十、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和全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十一、居民委员会在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铁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居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居代表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