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频、调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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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力系统调频

第一节系统频率标准

1.1 福建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频率调整按《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标准频率为50 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50±0.2赫兹,超出50±0.2赫兹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的允许持续时间为:超出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在正常情况下,发电机组AGC 投入时,系统频率应保持在50±0.1赫兹范围内运行。

1.2 当发生省网或省内局部地区独立网运行时,独立网用电负荷为300万千瓦及以上,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2 赫兹;超出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独立网用电负荷小于300万千瓦,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5 赫兹;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1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3 系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独立网运行时,地调及地区电厂负责独立小网调频调压任务,使之能与省电网顺利并列,不得出现因调整不当而引起的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甚至垮网的现象。

第二节调频厂的确定及频率监视

2.1 电网运行时应指定第一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

省电网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在

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燃汽轮机组以及抽水蓄能机组均可担任系统的第一、二调频厂。正常运行情况下,省调应指定上述其中的电厂担任第一调频厂,机组投入AGC运行的电厂即自动转为第一调频厂,未指定为第一调频厂或未投AGC的上述电厂均为系统的第二调频厂。

选择系统调频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具有足够的调频容量,可满足系统负荷的最大增、减变量。

2、具有足够的调整速度,可适应系统负荷的最快增、减变化。

3、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合理,其与系统间的联络通道具备足够的输送能力。

2.2 省调调度室应装有ACE监视画面和数字式频率显示器及记录式频率记录仪,当频率超出50±0.1赫兹时,应具备告警信号。系统的频率以省调调度室的频率显示为准;系统第一、第二调频厂和频率监视点每月15日白班应与省调核对频率显示装置。

2.3 为有效监视系统频率运行,对各单位装设频率表的要求:

1、在各地调调度室和所有电厂、变电站(集控站)的中控室(或集控室)均要求装有频率显示器;所有500/220千伏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

2、各地调调度室和第一、第二调频厂应装有数字式和记录式频率表,当频率超出50±0.15赫兹时,应具备有告警音响和灯光信号。

3、系统频率监视点为:省调直调电厂、所有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鼓山变、旗山变、笏石变、惠安变、罗塘变、半兰山变、鼎美变、总山变、王庄变,列西变、杨真变、甘棠变,上述厂站应装有频率自动记录仪,当记录仪启动时应有告警音响和灯光信号。

4、各单位装设的频率显示器、数字式或记录式频率表的准确性必须经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部门的认定,且数字式和记录式频率表精度必须能达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2.4当地区电网解列运行时,由省调指定该地区的调频厂和负责调频的单位。

第三节系统频率的调整

当省电网与华东联网运行时,由网调指定联络线调节模式。正常情况下联络

线按功率及频率偏差控制(TBC)方式控制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

3.2 第一调频厂的调整原则:

1、在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联网运行时,负责按照跨省联络线功率及频率偏差控制(TBC)方式控制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ACE=△P+β*△f(△P—联络线功率偏差值,β—省网频率偏差系数,△f—系统频率偏差值)。若省调AGC主站故障时,第一调频厂应按照调度员指令或联络线指标监控画面要求对机组出力进行人工调整。

2、当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时,负责系统频率的调整,保持系统频率在50±0.1赫兹范围内。

3、第一调频厂应注意监视投入AGC的机组是否具有足够的调整容量,当投入AGC的机组即将无调整容量时发电厂值长应提前向省调调度员报告,省调调度员应指令该厂调整其他机组出力或调整其他电厂机组出力,确保第一调频厂的调频能力。

第一调频厂应能监视跨省联络线潮流、省电网实际日负荷变化曲线以及联络线指标监控画面,并按照省调要求装设区域控制偏差(ACE)和跨省联络线功率偏差越限告警装置。

3.3 第二调频厂的调整原则:

当系统频率超出50±0.1赫兹时,第二调频厂应立即主动调整出力参与系统调频,直至频率恢复至50±0.1赫兹内,并尽快报告省调调度员。

3.4 当系统频率超出50±0.2赫兹时,全省所有电厂应主动调整出力协助电网调频,直至频率恢复至50±0.2赫兹内。

省调直调和许可的电厂(第一调频厂除外)正常情况下应严格按省调下达的有功曲线发电,机组的正常升降负荷速率应按规定要求,如现有开机方式无法满足发电调度计划的要求时,有关单位应提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征得同意后,通过改变开机方式的方法来满足发电调度计划要求,或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修改后的发电调度计划;在事故频率情况下,应尽最大可能满足省调调度员的要求进行机

组出力的紧急调整;在调整出力时,应监视系统频率和相关线路潮流,如已超出规定范围和允许限额时,应暂停调整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发电机组有功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

4.1 发电机组有功调节性能包括:调差性能、AGC调节性能和一次调频性能。

4.2 发电机组的额定、最高和最低技术出力是调度管理的依据。机组的调差性能应满足福建电网的规定要求。

4..3 凡并入省电网的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含抽水蓄能和燃气轮机组)均应具备AGC功能。

1、自动发电控制(AGC)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保证措施。AGC的投入与退出由省调下令,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退出或修改控制参数。

2、机组AGC功能应通过省调组织电厂参与的系统调试,升降负荷速率应达到每分钟1.5~2.0%额定出力的要求。

3、水电厂监控系统在AGC机组处于远方单机控制模式时,应将省调AGC远方控制命令直接转给机组调速器进行控制。

4、投入AGC运行的发电机组运行模式由省调值班调度员确定,在EMS系统上操作并通知有关电厂。调度员改变机组AGC运行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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