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售包装如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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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售包装”如何归类?【转】

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较多涉及“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之间存在较大的税差。所以在实际通关过程中,判断所申报的商品是否属于零售包装的商品范畴非常重要。

如何界定“零售包装”?

在海关的《进出口税则》中,所称的“零售包装”即国际贸易中的“销售包装”。

在商品归类中,对于“零售包装”没有相关定义,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而在《进出口税则》中,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装”是用定性的标准来作界定、有些商品使用定量的标准来作界定,有些既没定性也没定量的标准,纯属一般惯例标准。

什么是定性标准?

《税则注释》中第三十三章总注释的相关规定。“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为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零售包装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上述零售包装使用“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等”或“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来做判断。

《税则注释》中品目3212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制成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这些是非成膜产品,通常由着色料和其他物质(例如,惰性稀释剂、能促进着色剂的渗透性和固着性的表面活性产品)混合组成,有时还加有媒染剂。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它们才可归入本品目:零售包装的染料(例如,袋装粉、瓶装液);明显为零售形状的(例如,球、片及类似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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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本品目的的染料主要是供家庭用的,并通常作为“家庭染料”(例如,染衣服、染鞋、染家具用的染料)销售。本品目也包括实验室用的特种染料,例如,对显微制剂染色的染料。上述零售包装用“袋装粉、瓶装液”或“球、片及类似形状”来作判断。

定性标准:是通过用详细的文字说明和描述,将货物是否属于“零售包装”的范畴定义清楚,属于规定的范畴内就属于“零售包装”,反之则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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