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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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代位权

2.2.3执法督查项目:代位权管理

一、过错行为

1.未按规定行使代位 *

2.超范围行使代位 *

3、直接行使代位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欠缴税款资料、纳税人无其他财产履行纳税义务证明资料、纳税人合法到期债权资料、法院起诉状等相关资料。

三、督察方法

1、检查纳税人欠缴税款资料,无欠缴税款的为过错。

2、实地检查纳税人履行能力证明资料,有其他财产可以履行纳税义务的为过错。

3、检查纳税人债权资料,债权不合法或未到期的为过错。

4、检查起诉状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代位权为过错。

5、检查税务机关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欠缴税款和滞纳金为限。如果超过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及时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违法规定超范围行使或超出价值未及时归还的为过错。

6、税务机关代位请求的数额以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范围的为过错。

7、在检查中还需要关注的问题:

(1)税务机关不能对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行使。

(2)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不免除欠缴纳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纳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包括:(1)因人身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请求权,如基于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而发生的给付请求权;(3)禁止让与的权利,如养老金请求权;(4) 禁止扣押的权利,如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五、问题及处理

1、直接行使代位权的应及时改正,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

2、超范围行使代位权,应及时更正,归还纳税人或次债务人超范围利益部分,造成直接损害的予以赔偿。

2.2.4执法督查项目:撤销权管理

一、过错行为

1.未按规定行使撤销 *

2.超范围行使撤销 *

3、直接行使撤销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欠缴税款资料、纳税人无其他财产履行纳税义务证明资料、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资料、法院起诉状等相关资料。

三、督察方法

1、检查纳税人欠缴税款资料,无欠缴税款的为过错。

2、实地检查纳税人履行能力证明资料,有其他财产可以履行纳税义务的为过错。

3、检查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资料,撤销理由不合法的为过错。

4、检查起诉状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代位权为过错。

5、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欠缴税款和滞纳金为限。如果超过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及时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违法规定超范围行使或超出价值未及时归还的为过错。

6、在检查中还需要关注的问题:

(1)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法定时间限制。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应当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纳税人的上述法定行为发生五年后,税务机关一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税务机关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后,不免除欠缴纳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纳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问题及处理

1、直接行使撤销权的应及时改正,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

2、超范围行使撤销权,应及时更正,归还纳税人、次债务人或第三人超范围利益部分,造成直接损害的予以赔偿。

2.2.5执法督查项目:税收优先权管理

一、过错行为

1.未按规定行使优先权

2.超范围行使优先权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欠税公告、纳税人财产设置抵押、质押及被留置的资料、纳税人破产清算的资料等。

三、督察方法

1、检查欠税公告资料,核实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时间、金额。无欠缴税款的为过错。税收优先权行使以欠缴税款为限,超过欠缴税款的为过错。

2、检查纳税人财产设置抵押、质押及被留置的资料,核实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设置时间,欠缴税款优先于其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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