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提纲(doc 22页)
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
(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第五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第三节重点考试内容;增值税为重中之重,着重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纳税范围及计算方法、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计税,注意增值税、消费税新条例变化;第四节营业税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第五节一般掌握车购税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六章:第一节作为了解,第二节为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注意顺序)、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损失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要求(需展开理解);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为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作要求。
第七章:主要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
第八章:掌握税收管理基本制度与内容,了解税收法律责任。
第九章:掌握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特别是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执行及几种税务稽查方法(不需展开)。
第十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十一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
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
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
第四章:考试重点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了解第一节、第三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
第六章:掌握第三节,其它章节了解,不为考试重点。
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考试重点。
第九章:掌握第二节。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练习题库(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第一章法理基础一、单项选择题1.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须经(B )A、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B、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C、到会代表的2/3多数同意D、全体代表的2/3多数同意2、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是(B)A法律调整的机制B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种类C法律调整的主观性D法律调整的客观性3、(D)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渊源、法在形式上和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等因素对法所作出的分类。
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章法学基础第一节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1、了解法的概念2、熟悉法的特征第二节法的作用与价值 1、熟悉法的作用2、了解法的价值第三节法的体系 1、熟悉法的体系的概念2、了解法律部门的划分第四节法的分类与效力 1、熟悉法的分类2、掌握法的效力第二章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1、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2、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3、熟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的立法权限4、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5、掌握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6、了解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第二节立法程序1、熟悉法律创制的程序2、掌握国务院创制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职能部门创制规章的程序3、了解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的创制程序第三章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行政法概述1、熟悉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2、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1、掌握行政法主体的主要内容2、掌握行政法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四章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处罚1、熟悉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2、掌握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和设定3、熟悉行政处罚的主体、管辖与适用4、掌握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5、掌握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行政赔偿 1、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2、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3、熟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机关的相关内容4、熟悉行政赔偿的程序5、了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复议1、熟悉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2、掌握行政复议的原则3、熟悉行政复议的管辖4、掌握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二节行政诉讼1、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2、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3、熟悉行政诉讼中有关涉税问题的特殊规定4、熟悉行政诉讼的管辖5、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内容6、掌握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7、熟悉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8、了解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9、了解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第六章税法学基础第一节税法概述1、了解税法的概念与特征2、熟悉税法的构成要素3、了解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二节税法原则 1、掌握税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税法的适用原则第三节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1、熟悉征税主体的一般规定2、了解纳税主体的一般规定3、了解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流转税第一节增值税1、掌握纳税人的基本规定2、熟悉征税范围3、掌握税率的基本规定4、熟悉税收优惠政策5、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6、了解纳税申报与缴纳的相关规定第二节消费税 1、了解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2、掌握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3、熟悉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4、了解申报与缴纳的相关规定第三节营业税 1、了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2、熟悉征税范围及税率3、掌握计税依据4、熟悉应纳税额的计算5、掌握税收优惠政策6、了解纳税申报与缴纳的相关规定第四节车辆购置税1、熟悉纳税人的基本规定2、了解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3、掌握计税依据4、了解税收优惠政策5、熟悉应纳税额的计算6、了解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八章所得税第一节企业所得税1、熟悉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基本规定2、了解税率的有关规定3、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规定4、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5、了解税收优惠6、熟悉应纳所得税的计算7、了解纳税申报和缴纳的相关规定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熟悉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基本规定2、了解税率的有关规定3、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规定4、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5、熟悉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6、了解税收优惠和应纳税额的计算7、了解申报和缴纳的相关规定第三节个人所得税 1、了解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2、熟悉征税范围3、掌握适用税率的有关规定4、掌握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5、熟悉优惠政策6、了解纳税申报和缴纳的相关规定第九章其他税种第一节印花税 1、了解纳税人的基本规定2、熟悉税目与税率的有关规定3、熟悉计税方法4、了解税收优惠5、了解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1、熟悉纳税人的规定2、了解征税范围3、熟悉计税依据、税率的适用范围及应纳税额的计算4、了解税收优惠5、了解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第三节资源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熟悉资源税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2、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第四节土地增值税与契税 1、熟悉土地增值税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2、了解契税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第五节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1、了解房产税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2、了解城市房地产税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第六节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 1、熟悉车船使用税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2、了解车船使用牌照税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第七节农业税与耕地占用税 1、熟悉农业税的相关规定 2、熟悉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相关规定 3、了解牧业税的相关规定 4、了解耕地占用税的相关规定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税务登记 1、了解税务登记的概况2、掌握税务登记制度3、掌握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1、了解帐簿、凭证管理的概念 2、熟悉帐簿、凭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3、掌握发票管理 4、熟悉税控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 1、了解纳税申报的概念 2、熟悉纳税申报的内容3、掌握纳税申报的程序4、熟悉延期申报管理规定第四节税款征收 1、了解税款征收的概念2、掌握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3、掌握税款征收的制度规定第十一章税务稽查第一节税务稽查概述 1、了解税务稽查的概念2、熟悉税务稽查的职权第二节税务稽查方式和方法 1、熟悉税务稽查方式2、掌握税务稽查方法第三节税务稽查程序 1、了解税务稽查选案2、熟悉税务稽查实施3、掌握税务稽查审理4、熟悉税务稽查执行5、了解税务稽查的结案与案卷管理第十二章税收法律责任第一节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1、了解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2、熟悉税收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1、掌握税收管理相对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2、掌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三节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1、熟悉危害税收征管罪 2、了解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注:考试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地税)
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第一至四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第五章:国税业务地税部门不考,第四节营业税为重点,着重掌握差额征税、营业税税率、营业税新条例变化及书本52面的房屋销售营业税知识;第六章:第一节作为了解,第二节、第三节为考试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注意顺序)、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损失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要求、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主要优惠及全员全额管理概念。
第七章:重点掌握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知识,特别是契税的税收优惠;第八章:掌握税收管理基本制度与内容,了解税收法律责任;第九章:掌握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特别是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执行及几种税务稽查方法(不需展开);第十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第十一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第一章:考试主要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第四章:考试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五章:了解第一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第六章:掌握第三节;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内容;第八章:考试重点,需认真掌握;第二十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一)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是什么?答: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培训资料
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第一、二章:法学基础、立法法1、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或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P1-2)(1)从法现象的主观方面来分析法的本质: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是统治集团或人民的统一意志;法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从法现象的客观方面来分析法的本质: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2、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原则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适合。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终止生效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
法的溯及力:(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
目前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P15-17、18)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5、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制定、认可、解释。
(P3)6、按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实体法。
7、根据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区人代会可制定的法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P25-26)第三章:行政法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1、根据行政行为的特征,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不需事先征得纳税人同意,这一特征,属于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特征。
(P43-44)2、从行政行为的分类角度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培训资料
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培训资料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第一、二章:法学基础、立法法1、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或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P1-2)(1)从法现象的主观方面来分析法的本质: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是统治集团或人民的统一意志;法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从法现象的客观方面来分析法的本质: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2、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原则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适合。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终止生效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
法的溯及力:(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
目前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P15-17、18)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5、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制定、认可、解释。
(P3)6、按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实体法。
7、根据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区人代会可制定的法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P25-26)第三章:行政法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1、根据行政行为的特征,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不需事先征得纳税人同意,这一特征,属于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特征。
执法证考试提纲
执法证考试提纲
执法证考试提纲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法: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内容。
刑法: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种类与程序、听证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执法领域,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对执法证考试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因此具体考试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此外,考生在备考时应以最新的考试大纲为准,同时结合相关的教材和辅导资料进行复习。
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完整
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题库一、填空:第一章税收内函1、税收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2、我国税收发展大致可分为几个时期:第一阶段是萌芽期,第二阶段是发展期 ,第三阶段是嬗变期 ,第四阶段是过渡期,第五阶段是成熟期.3、税收发展的里程碑是初税亩的实行。
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在税收管理中提出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管理模式。
5、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税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6、税收的三个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7、税收发展大体分为四个时期:一是自由纳贡时期,二是承诺时期,三是专制课征时期,四是立宪课税时期。
8、税收主体税种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二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三是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四是以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9、税收征纳形式体现为力役实物货币等.10、夏代出现了国家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到商代演变为助法,周代又演变为彻法.第二章税收原则1、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发展,我们可以从财政、社会、经济、管理四个方面把税收原则归纳为“财政、公平、效率和法治".2、斯密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对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
3、税收的财政原则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征税时,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
4、收入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方能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5、通常认为,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
6、我国在税制和税收政策的选择运用上应实行效率型兼顾公平的原则。
7、税收生态效率的基本内容是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
有学者把体现税收生态效率的税收称为绿色税收。
8、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政策法律体系和税收法治实践里处于核心和主导的位置。
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完整
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题库一、填空:第一章税收内函1、税收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2、我国税收发展大致可分为几个时期:第一阶段是萌芽期,第二阶段是发展期,第三阶段是嬗变期,第四阶段是过渡期,第五阶段是成熟期。
3、税收发展的里程碑是初税亩的实行。
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在税收管理中提出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管理模式。
5、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税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6、税收的三个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7、税收发展大体分为四个时期:一是自由纳贡时期,二是承诺时期,三是专制课征时期,四是立宪课税时期。
8、税收主体税种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二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三是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四是以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
9、税收征纳形式体现为力役实物货币等。
10、夏代出现了国家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到商代演变为助法,周代又演变为彻法。
第二章税收原则1、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发展,我们可以从财政、社会、经济、管理四个方面把税收原则归纳为“财政、公平、效率和法治”。
2、斯密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对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
3、税收的财政原则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征税时,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
4、收入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方能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5、通常认为,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
6、我国在税制和税收政策的选择运用上应实行效率型兼顾公平的原则。
7、税收生态效率的基本内容是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
有学者把体现税收生态效率的税收称为绿色税收。
8、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政策法律体系和税收法治实践里处于核心和主导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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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提纲(doc 22页)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提纲(国税)应考注意事项1、考试内容。
全部包含在考核教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中(其中有争议的内容不考)内,考核答案以书为主。
考核范围严格以《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核大纲》(P340~353)准,对《大纲》中“掌握”部分要考,“熟悉”“了解”部分中最基本的部分要考。
2、考核题形。
考试题形均为客观试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案例分析和计算。
其中,案例分析和计算也以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的方式出题,其难度在于案例题的答案可能是单项选择,也可能是多项选择,因此,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对题干部分进行认真审阅,其中对没有把撑的答案不选。
(案例分析题计分方法,多选错选不得分,少选选对可作情给分。
)3、考核题量及重点内容。
考核的题量为2小时左右(在熟练掌握的情况下,1小时左右能做完)。
重点的考核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
在全部考核内容中,法律知识占70%~80%左右,其中,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又占50%~60%的内容。
税政实务较少。
4、应考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考试教材一定要通读,确保掌握知识的逻辑性和连续性,提高答题能力;二是,考试时,应注意多审题干,对涉及程序的考题应注意区分法定程序和内部习惯程序,考试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答题。
第一章法学基础第一节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含义。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法是由谁制定的?法是由国家创制的。
*二、创制法律的三种形式:制定、认可和解释。
*三、法的本质。
主观方面:一是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二是法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客观方面: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人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真正本源,是法的本体。
四、法的基本特征有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五、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第二节法的作用与价值一、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相对于法的规范作用更为重要,主要包括维护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统治;执行公共职能。
第四节法的分类与效力一、法的分类(一)多数国家的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划分。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3、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划分。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
5、成文法和习惯法。
(二)部分国家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
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2、普通法与平衡法。
3、联帮法与联帮成员法。
注意事项:考试时,能够对一种具体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例①:国内涉外因素的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国内法,也是实体法。
例②: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例③: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等。
(实体法也不是不涉及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任何程序和方式,只是说它主要规定的是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也不完全不涉及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诉讼权利本身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实体权利。
)二、法的效力(一)法的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可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适合(中国)。
*(二)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三)法的溯及力。
1、概念: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
*2、五大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属法律规定有朔及力的国家)。
第二章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一、立法法是依据宪法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界定:一是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各类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及创制规范的基本名称。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
其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是制定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区省级地方法规—特指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根据宪法、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和行政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职能部门。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定、办法和规则,即部门规章;6、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定地方性规章。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的专属立法权的范围。
专属立法权非经授权,其他机关不得进行立法;经授权的,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如:所有现行税收法规均为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1、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领土、对外、属人等主权);2、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与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
其中,不得授权立法的事项:一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二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三是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
第二节立法程序一、创制程序(一)法律创制程序: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通过: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创制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三)地方性法规创制程序:提出、审议、表决或报批(即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四)自治条例和单例条例创制的程序:提出、审议(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审议)、报批(均需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
其中,对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应由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和公布。
注意:程序顺序不能颠倒!(五)地方性规章创制程序原则上同行政法规创制程序的规定相近。
*二、表决制和决定制(即首长负责制)的适用范围: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表决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适用决定制。
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案,不实行表决制,而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否决或暂不通过、经调查研究后再讨论的决定。
第三章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二、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一是行政权力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
即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组织只能由法律规定,其所具有的权力、应履行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委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二是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三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即影响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定,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三、合理行政原则内容。
这一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符合立法目的;二是只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三是平等地适用法律,对相同事件同样对待、不相同事件不同对待;四是,符合社会道德;五是有得于资源和环境保护;六是符合比例原则。
其中应特别注意,对超过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以外的,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考试重点)一、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资格:一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二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三是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法律规定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8项。
(三)行政主体分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相对人具有是处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个人和组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及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影响三个特征。
二、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要件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是资格要件,即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或依委托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体;二是权力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三是形式要件。
即行政行为一定的形式表现来看,为相对人所知;四是功能要件。
即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2、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为行政相对人所知。
不送达、不告知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生效要件的形式:一是即时生效。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二是受领生效。
即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某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从书面通知送达到相对人处开始生效(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仅适用于不特定相对人);三是附条件生效,即行政行为生效附有一定期限或条件,当期限来到或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