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作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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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审计作业规则

一.总则

(一)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集团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 内部审计部门是在集团审计管理委员会领导,董事长指挥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本集团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规定,审查集团各地区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检查并评价集团政策的有效、合法、低风险、合理和完整。确保集团资产的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并为管理层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

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 集团设审计小组作为集团内部审计常设部门,由专职审计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集团范围内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小组直属知识管理部领导。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总裁批准,可以在集团范围内临时抽调专业人员,用于补充审计资源或是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二) 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四)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 依法审计;

2. 廉洁奉公;

3. 忠于职守;

4. 坚持原则;

5. 客观公正;

6. 保守秘密。

三.内部审计对象及范围

(一) 集团内部审计的对象:

1. 集团各地区:集团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包括各地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物业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其他实业经营公司、地区筹备组(处),以及审计管理委员会认为应该进行审计的单位等。

2. 集团总部各部门:集团管理本部各部门,包括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

3. 职员: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含总部部门总经理、地区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流程执行人、合同负责人、具体事项经办人等。

(二) 集团内部审计范围

集团内部审计范围分为内部财务审计、内部管理审计,信息系统审计、以及集团特殊指令的审计事项,如离任审计、专项业务审计等。

1. 内部财务审计要求

(1) 检查帐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2)检查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制度和集团合理减税的原则。

(3)检查财务收支等各项手续的办理是否符合集团制度流程规定。

(4)检查内部管理报表是否符合集团会计政策(CMAP)编制要求。

(5)检查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6) 检查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7) 检查帐、表、物是否一致。

2. 内部管理审计要求

(1) 检查集团要求建设的制度与流程是否按时建立。

(2)检查集团各项管理制度与流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检查集团制度和流程建设是否存在漏缺,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4)检查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规划,各项制度能否成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系统。

(5)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有效地防止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6)检查评价内部制度与流程的设计是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集团的经济效益,是否能对企业文化建设起到正面的引导作用。

(7)审核及评价审计对象的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8)审核及评价审计对象资产安全情况,及资源利用效率。

3. 信息系统审计要求

(1) 检查系统开发过程是否遵守标准和流程,是否建立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否有完整充分的文档。

(2) 检查信息系统管理和运营中,是否建立有网络操作控制、信息系统操作控制、系统问题处理控制制度,以及各项制度的实际执行状况。

(3) 检查是否建立有效的灾难恢复机制,是否有持续发展计划,以及实际操作情况。

(4) 检查评价信息系统的可用性,以及是否被有效利用。

4. 集团特殊指令审计要求

(1) 离任审计: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离任或调任时,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制度流程执行情况的审计。

(2)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对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

(3) 其他专项审计:董事长或审计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宜。

四.审计项目领受

审计部门领受的审计项目,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 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的内容,落实具体审计项目。

(二). 地区申请:地区可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审计部门在请示董事

长意见后,确定是否接受申请,以及确定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还是作为临时审计任务。

(三). 相关部门委托:总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向审计部门委托审计项目,除离任审计项目外,对于其他的委托审计项目在请示分管执行总裁和董事长意见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以及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还是作为临时审计任务。(四). 董事长或审计管理委员会直接下达的专项审计任务。

五.审计职权

(一) 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部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计量支付单、出款联签、述职报告等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三)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地区、个人进行调查,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地区、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董事长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五)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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