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XX境内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XXXXXX对全X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各乡(镇)XXXX对辖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XX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全面掌握饮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
运行管理机构内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监督和跟踪全XX工程运行情况。
第五条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XX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XX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听证、审核、审批。
(三)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XX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使用、管理。
(五)XX财政部门根据XX财力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六)XX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七)XX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八)XX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施工,需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技术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等部门,旨在全面、有力地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施工。
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督促各个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保证工程施工的技术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1. 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和责任人,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安全教育培训:对参与农村饮水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4. 安全巡查检查: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安全事故处置: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事故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6. 安全管理档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和防范措施,为工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依据。
三、安全措施实施1. 施工前准备:在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前,要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2. 安全设施设置: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包括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识、安全防护设备等,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安全作业规范: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施工规范,遵守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事故发生。
4. 安全监控检测:对农村饮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安全监控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江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1个设区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建管并重、完善机制、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在做好水源论证、建设方案优化比选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 1 —理中,运用市场机制,多元化筹资,因地制宜推行企业化管理。
第四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发展,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与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牵头做好工程规划编制,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法人单位(业主)做好项目实施。
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建设资金,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依法加强资金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917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07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坤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
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6-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通过承包 、 租赁等形式委托有 资质 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原则上应 以县为单位 , 建立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服务机构 , 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 , 加强水质 检测和工程监 管, 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进行了规定。
孟 梦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术地方标准通过审定
1 月1 8 日 ,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 术地方 标准通 过了有关专家 的审定 , 分别 是 《 玉米 中心支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术规程》《 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管理规程》《 青贮玉米中 岐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
施、 监 督检 查、 法律责任等 五大方面。《 办法 》 规定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 阶梯水价 制度 , 新建 大型文化 、 教育、 宾馆、 饭 店、 商场、 办公设 施 以及建筑 面积在3 万m。 以上的住宅小区, 应当配套建设 中水 回用设施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 设项 目, 直接从 地表 、 地下取水 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 证 。 未提交经审定 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的, 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
核准 , 对擅 自 开工建设 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 目 的节水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 同
时投入使用 。 规 划设计单位应 当按 照国家 、 省节水标准和规范 , 进行节水设 施设 计, 并单 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 工后, 建设单位应 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 收。《 办法》 还规定 了节水奖励制度及违法规定 的处罚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一、项目立项管理1.项目立项的程序与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以及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2.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中的权限和程序,确保项目审批的透明和公正。
二、项目资金管理2.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规定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三、项目设计与施工管理1.项目设计要求:包括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标准和审查要求等。
2.项目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选取和管理、施工进度和质量监控、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内容。
四、项目监督和检查管理1.项目监督的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职责和责任。
2.项目检查的程序和标准: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程序以及标准,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和质量情况。
五、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1.项目验收:明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移交: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移交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移交和后续维护。
六、项目评估和绩效管理1.项目评估:制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七、项目投诉和处理管理1.项目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规定项目投诉的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纠纷。
2.项目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明确项目纠纷的解决途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涉及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设计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移交、评估绩效、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
该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改造工程建设方案范本(三篇)
农村饮水安全改造工程建设方案范本标题:农村饮水安全改造工程建设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本方案旨在探讨农村饮水安全改造工程的建设方案。
二、问题分析1. 长期以来,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水质污染、水源丰富度不足等。
2. 农村供水设施滞后,水源设施老化严重,给农民的饮水带来了安全风险。
3. 农民自建井水水质难以保证,水源容易受到细菌、重金属等污染。
4. 缺乏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解决方案1. 水源保护(1)加强水源保护意识,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水源保护责任。
(2)加强农田排水管理,减少化肥和农药对水源的污染。
(3)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避免污水对水源的污染。
(4)鼓励农业绿色发展,推广有机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确保水源的洁净度。
(5)建立水源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水源的水质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问题。
2. 供水设施改造(1)加大对农村供水设施的投入,改造老化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设集中式供水系统,提供可靠的供水,解决农民自建井水水质难以保证的问题。
(3)建立村级供水站,方便农民取水,确保每个村庄都能得到合格的饮用水。
(4)提高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水平,建立专门的维修队伍,定期巡查设施,并及时修复设备损坏。
3. 饮用水监测与治理(1)加强对农村饮用水质量的监测,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
(2)开展饮用水水质治理项目,如建设饮用水净化设备、饮用水管网改造等。
(3)提高农民对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认知,普及相关知识,让农民充分了解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安全用水知识。
(4)加强对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的监督,对非法建井、违规抽水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管理机制建设(1)强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能,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2)建立完善的工程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压滤机滤布厂家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
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建投资 、以工代 赈等各种 资金要统筹研 究 ,
合 理 安 排 ; 方 配 套 资 金 由 省 、 、 、 各 地 地 县 乡 级 在 地 方 年 度 计 划 中 落 实 。 渠 道 筹 集 的 农 各
划 )水利 ( 务) 局 ) 、 水 厅( 提出验收 申请 。由省
级 水 利 部 门 商 发 展 改 革 委 ( 划 ) 门 等 有 计 部 关 部 门组 织 验 收 。验 收 结 果 报 水 利 部 ( 村 农 水利 司) 案 。 备
地 区 倾 斜 , 部 地 区 以 自筹 资 金 为主 解决 。 东
第四条 各级 发展 改革 部门商 有关 部 门, 落实 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 目审批 、 项 计
划 下 达 以 及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监 管 工 作 。 利 部 水
务进行和解 决
第五 条
农村饮水不 安全 标准 :水质 、
村 饮 水 安 全 工程 建 设 资 金 , 在 县 级 以 上 主 要
水 量 、 便 程 度 和 保 证 率 达 不 到 《 村 饮 用 方 农 水 安 全 卫 生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本 安 全 规 定 的 基 为饮水不安全 。
第 六章 第二十 二条
项 目验收
施及运行管理 。 卫生部 门负责提 出急需 解决
的 地 氟 病 、 砷 病 、 吸 虫 病 病 区 需 改 水 的 地 血
项 目完成后 , 关地市在 有
自验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 向 计
范围和项 目建成后 的水 质检测 、 监测。 第二 章
监 督 和 检 查 。检 查 内容 包 括 组 织 领 导 、 度 制
农村 饮水 安全问题 , 由责任 单位或责任 人负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利用率,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经过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条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平稳运行,应进行系统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完好、管道通畅。
第三条为了确保水源和供水管道的安全,禁止在供水管道及附近违法建造、破坏和存放垃圾、污水等。
第四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小组,负责巡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告。
第五条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保养,按照要求更换易损件,确保工程设备的正常生命周期。
第六条对于水质状况不佳的地区,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应定期报告,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条对于损坏严重的水管,应及时更换,以避免水质污染。
第九条饮用水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发现水质状况不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条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安排,确保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了改善农村饮用水状况,投资兴建的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的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
第三章农村饮用水管理第一条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重要区域应配备饮用水监测人员,开展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严禁在供水管道周围乱堆乱放、建立违法建筑或垃圾场等。
第三条定期进行水库沉积物清淤、池塘清理等工作,保证源头水质安全,严禁搭建渔具或在水库内浴泳等。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建新、涔澹等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实施规划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市、区)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第十条《实施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编制;由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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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或县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30%。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批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以县和乡镇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同意,可由地市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审批,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
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卫生厅(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
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