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部分区市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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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促进成都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建设数据强市,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产业支撑(一)提升信息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系统布局一批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对主要面向大数据应用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云数据中心等给予项目用地、市场拓展、投融资服务等支持,执行优惠电价和优惠带宽资费,并给予通信资费补贴。

(二)支持大数据平台化服务。

搭建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按照市场化机制优先开放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关注度和需求度较高的公共数据,推动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大数据共性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支持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搭建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提供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

对购买上述平台服务的企业,按照服务费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年的补贴。

(三)促进产业加速器发展。

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数据资源库和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对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进行采集、整合、清洗、加工,对外开放数据并提供数据服务,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聚合产业链企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成府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精神,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要求,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管控增量、消化存量、提升质量、因地施策”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调控市场供应(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1.修编城市规划,适度降低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减少房地产建设总量,优化产品结构,完善公共配套,提升城市居住品质。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级相关部门)2.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调整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中不执行有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条款。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二)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

3.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对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下同)每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行计划控制,超过控制计划指标的,暂停房地产用地供应。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库存较大的区(市)县,应适当降低商业用地在供地计划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4.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信息监测平台,对各区(市)县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节奏进行动态调整。

新建商品住房可售存量销售周期连续三个月低于下限的区(市)县,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销售周期连续三个月高于上限的区(市)县,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成都市产业园区入驻投资强度、税收指标

成都市产业园区入驻投资强度、税收指标

成都市产业园区入驻投资强度、税收指标摘要:一、成都市产业园区概述二、成都市产业园区的入驻投资强度1.投资环境的吸引力2.投资强度的具体数据三、成都市产业园区的税收指标1.税收政策的优势2.税收贡献的具体数据四、成都市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及服务1.政策扶持2.服务体系五、成都市产业园区的发展前景及建议1.产业发展趋势2.投资建议正文:【成都市产业园区概述】成都,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拥有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优越的地理位置。

近年来,成都市致力于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企业入驻。

产业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已成为成都市产业集聚、创新引领、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

【成都市产业园区的入驻投资强度】1.投资环境的吸引力成都市产业园区凭借其优越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众多企业前来投资。

市区政府加大对产业园区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的综合竞争力。

同时,成都市的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投资强度的具体数据据统计,成都市产业园区的投资强度逐年上升。

截止到2023,全市产业园区总投资额超过1000亿元,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平方公里30亿元以上。

其中,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占比逐年提高,显示出成都市产业园区投资的高效益。

【成都市产业园区的税收指标】1.税收政策的优势成都市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激发企业活力。

例如,对入驻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等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2.税收贡献的具体数据据统计,成都市产业园区企业累计实现税收逐年增长。

截止到2023,全市产业园区企业税收贡献达到10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

税收贡献的持续增长,彰显了成都市产业园区的经济发展实力。

【成都市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及服务】1.政策扶持成都市针对产业园区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

如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提供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人才政策,吸引高端人才等。

成都市武侯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成都市武侯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成都市武侯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开放,提高我区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调整如下:一、奖励对象从区外引进、税收登记在我区,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或项目,按本办法对引荐者(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内资项目1、引进生产型企业(项目),按注册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2、引进商业房产(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商业用地面积为准)、总部经济(企业总部及财务结算平台在我区)企业(项目),按注册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引进商贸、服务、房地产型企业、建筑安装(项目),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引进金融、保险、餐饮、娱乐、投资类企业(项目)不予奖励。

(二)外资项目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分行业以实际到位外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按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奖励办法(一)内资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分两个步骤:第一次奖励:引进的企业(项目)在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三个月内,按应得奖励标准金额的30%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第二次奖励:引进企业(项目)正常经营、正常纳税后,引荐者领取扣除第一次奖励的其余部分。

(二)外商投资项目:一次全部到位的项目,按奖励标准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全额奖励;分次到位的项目,根据每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按奖励标准的比例给予引荐者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突破奖励标准上限。

四、兑现程序(一)区本级的兑现程序:为区本级引进企业(项目)者,第一次领奖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填写《武侯区引荐企业(项目)注册奖申请表》,并附引荐企业(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引荐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商务局。

第二次领奖时,须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后方可兑现。

1、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成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2〕60号)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北城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北改)启动实施来,改造区域规划编制、项目推动、宣传发动等工作有效开展,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和产业调迁等工作有序推动,目前已启动茶花、绿水青龙等27个片区4500亩土地的搬迁改造,签约30个改造项目总投资约1048亿元,群众热烈拥护,社会反响良好,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为切实解决改造中还存在的政策标准不够完善、社会投资渠道不畅、项目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让更多社会资金、更高水准企业、更有前景项目进入,大力推进北城改造更快更好实施。

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的精神,就北改工程实施涉及的政策范围、审批程序、国土、规划、建设项目报建等具体方面有关政策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成办发〔2012〕20号文的适用范围金牛区、成华区北改规划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再次利用的北改项目,均按“四轴四片”政策享受土地利用、项目报建、房屋征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二、优化规划管理审批机制(一)大力促进产权单位自主改造。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2002年8月21日)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省纪委《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市政府对土地的高度垄断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建立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和统一收益分配的机制,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征用(一)征地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土地征用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征地机构。

撤销原“成都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其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

市征地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城区内所有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和各类附着物的补赔偿工作;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完成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七通一平)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成都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

成都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

为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范围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由高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优惠政策(一)区内企业可按照类别分别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1、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税收年增长超过10%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70%给予扶持。

2、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15%的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65%给予扶持。

3、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20%的优势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60%给予扶持。

4、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对高新区年贡献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50%给予扶持。

5、为企业上规模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1)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对高新区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5亿元且当年对高新区贡献500万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奖励8万元;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且当年对高新区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

(3)企业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奖励10万元。

(4)年缴纳三税之和在100万元以上且对高新区贡献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贡献的6%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1、经高新区管委会审定上报,列入国家、省、市资助的技改项目,高新区按规定给予贴息资助。

2、未列入国家、省、市资助,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建成、且企业当年对高新区的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2.5%给予补贴;申请银行贷款按规定用于技改项目的实施、且已与银行结清贷款利息的,给予固定资产贷款1年期同期利息40%的贴息补贴。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录入时间:08-07-15 11:41:24文章作者:古蔺县招商局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

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成都市孵化产业园区及优惠政策

成都市孵化产业园区及优惠政策
入驻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每家企业享有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入驻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担保机构为其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年每家享有的担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成都市孵化器器资料料整理理
武侯区
持。
• 免费为入孵企业、项目团队发布信息。 •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 • 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给入孵企业(项目团队)的优惠政策。
锦江区
1. 汇融创客广场
① 地址:
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 ② 优惠政策:
• 活动场地,小型活动免费提供场地;大型活动,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会议中心服务。 • 对入驻企业定期发布政策解读,让企业深度了解最新动态,协助政策申报。
2. 天府软件园(国家级孵化器)
① 地址: 高新区天府软件园D区D5负一层
② 优惠政策: • 创业场为初创项目提供最长一年的免费入住期,协助创业团队申请高新区最高500万元的创 业启动资助; • 直联高新区1亿元天使投资基金,最高给予创业团队500万元天使投资; • 帮助初创期、成熟期中小企业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40万元; • 协助创业企业获得贷款贴息扶持,按基准利率40%给予利息补贴、担保费40%给予保费补 贴。
1. 武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孵化器)
①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路33号
② 配套优惠:
• 项目孵化期内,对入驻载体的项目,房租为同等地段楼宇租金的一半。 • 新办科技型研发企业享受武侯区新办企业相关科收优惠 • 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支持
2. ⻄西部智谷谷电子子商务产业楼
①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4〕22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部分原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强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区两级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下放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报建费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双卡”、行政执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调整为:(一)市管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2.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3.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或道路红线25米以下(含25米)且建设地点跨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4.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立项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返还税款的比例
返还税款的比例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越高,企 业的税务负担越轻。
03
土地优惠政策
土地出让金优惠
土地出让金减免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可能会对投资者减免土地出让金, 降低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减轻企业的资 金压力。
市场开拓补贴
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提供市场调研、参展费 用等补贴。
贷款贴息
01
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企 业提供低利率或优惠贷款,并承 担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02
贴息政策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市 场竞争力。
政府采购优先
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本 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支持本地产业 的发展。
政府采购合同可为企业提供稳定的销 售渠道和市场,帮助企业扩大市场份 额。
05
服务保障政策
行政审批简化
减少审批环节
01
地方政府会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的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
批效率。
简化审批流程
02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使企业能够更加便
捷地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推行网上审批
03
地方政府会推行网上审批,实现审批事项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土地租赁优惠
土地租金减免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地方政 府可能会提供土地租金减免的优 惠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长期租赁优惠
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地方政府可 能会提供长期租赁的优惠政策, 保证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土 地。
土地使用权延长
土地使用权延长
对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的项目 ,地方政府可能会提供土地使用权延 长的优惠政策,以满足企业的长期发 展需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填报时间: 2015-07-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府发〔2015〕21号签发时间:2015-07-03 生效时间:2015-07-03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全国各地市、县、区、经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比表

全国各地市、县、区、经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比表
经开区认定承接产业转移的,对生产经营设备搬运费 给予50%补贴
电价补贴3分-5分,不低于0.55元/千瓦时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8.1
五年按区财力贡献25%-40%奖励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计得各种专项资金后区留存部分100%返还
甘肃省庆阳市
2016.10
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投资额建成投产的,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补助
湖南省怀化市 芷江侗族自治县
2017.12
五年30%-70%
90元/㎡- 150元/㎡
前三年财政实得10%
后两年财政实得 5%
装修补贴
3年,0.1-0.2元/千瓦时补贴,不超过所得税20%
地区名称
出台 年月
财政政策
土地政策
固定资产补贴政策
标准厂房政策
特色政策
备注
物流补助政策
金融扶持 政策
其他政策
电价政策
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
六、东北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2018.2
扶持三年,比例由县长办公会议确定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缴不低于50%,余下一年内缴清
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给予6%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万,从实现的税金中兑现
辽宁省旅顺经开区
2017
视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300-500万元,奖励20%
按照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扶持
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2017.8
年营业收入达到要求且正增长率达到要求,当年奖励50%
据其投资规模、强度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黑龙江省大庆经开区
2017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税目条件西部享受的优惠中部、东部相应政策税率鼓励类产业企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2001 —2010 年15% 一般为33%减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1从开始生产经营起,第1—2 年免税,第3 —5年减半征收(外企经营期需在10年以上并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无此优惠2民族自治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可减免地方所得税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填报时间:2009-02-15 责任单位:温江区和盛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见表1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 〕202号)征地方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公路建设中国道、省道建设用地3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4免征免征无此优惠内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免征。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 3 )。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的招商引资工作局面,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和利用市外境内资金项目;所指重大项目,包括符合《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工作制度》相关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原则)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应树立规划意识、环保意识、土地集约利用意识、市场化配置资源意识和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坚持突出重点、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重大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和联合促进,促进全市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开放有序的产业集中发展格局。

第四条(准入条件)各区(市)县、开发区要按照《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年-2020年)》、《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和《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依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定位,制订本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各行业领域的单位产出规模、技术要求、环保标准等具体的项目准入条件,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项目报告制度)凡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获得第一手项目信息时,或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后,有关招商单位应及时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情况,并纳入全市重大招商引资信息数据库进行规范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委发〔2018〕10号)精神,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资本的聚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高地,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落户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改善办公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50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成府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成府发〔2007〕65号)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现将《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市)县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主力和骨干。

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增强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加快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着眼于改革创新,着眼于职能转变,认真落实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各项部署,全力支持区(市)县能发展多好就发展多好,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不断推进和发展全市区(市)县你追我赶、奋力争先的大好局面。

一、坚持依法合规,尽力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要按照“能放则放、能扩则扩”的原则,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下放给区(市)县。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原需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事项,原则上改由区(市)县审批或管理,报市备案;原需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由区(市)县审核,经市转报省审批。

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市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委托和授权区(市)县办理。

今后国家和省赋予我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市)县可直接享有。

各区(市)县也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研究向重点镇和优先发展重点镇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支持重点镇和优先发展重点镇加快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1]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1]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川府发〔2001〕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重点开发区发展,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开发区在对外开放中的窗口作用及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工作。

要把开发区作为全省和当地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加快经济发展的特区,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使开发区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制定好开发区的发展、建设规划。

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的原则,依法将开发区建设纳入土地利用和建设总体规划。

加强对开发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排水、治污、仓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积极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开展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督促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三、放宽条件,鼓励科技型企业到开发区落户。

申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和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品零售和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3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

商品、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可充抵注册资金。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0%,高新成果可放宽到35%。

合作双方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例上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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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分行业以实际到位外资按当时汇率折人民 币,按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备注) 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 100强企业(按国家商务部公布名单为准)来我区投资并设立四川或西南地 区总部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新引进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和招拍挂引进企业),实际到位 100—500 万 美元,给予该企业的引进者奖励 5 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 500—1000 万美 元,给予该企业的引进者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1000-2000万美元 以上,给予该企业的引进者奖励 20 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 2000 万美元以 上,给予该企业的引进者奖励30万元人民币。
进企业),实际到位 100—500 万 民币;实际到位 500—1000 万美 民币;实际到位1000-2000万美元 人民币;实际到位 2000 万美元以 币。
不超过20万元;新引进投资 1 亿 上)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0%的额度
利率,而低于银行同期利率上浮 分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
万元以下的奖励第一年按该项目新 3:经 给予一万元的奖励。) 根据年纳税额的多少给予厂长不
备注:成华区还对新引进项目和协税护税的奖励 。对引进1亿元以上的区外项目(不含房地产业),按1‰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引进投资 1 亿 元以上的市外项目(不含房地产业),按 1.5‰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协税护税企业按企业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0%的额度 促进;对协税护税者10%的额度奖励。
1:对引进资金的奖励 (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或等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引资总额的12%一次性奖励。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低于银行同期利率上浮 30%的,按引资总额的0.5-1%一次性奖励。引进无息借贷资金,按引资总额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2个百分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 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企业、项目的部门或个人的奖励 (引进企业或项目投产后,根据投资规模大小及预期利税情况,先行给予引进人1万元以下的奖励第一年按该项目新 青羊区 增地方税的8%奖励;第二年按5%奖励;第三年按2%奖励.) 3:经 济主管部门和街、乡完成税收奋斗目标的,(给予部门和街、乡主要领导和有功人员5万元的奖励,税收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给予一万元的奖励。) 4:、对纳税企业的奖励 ( 凡年实际纳税额达到50万元的企业给予攀登奖,另其奖励政策几乎是正对企业的厂长或是经理。根据年纳税额的多少给予厂长不 等金额的奖励。
各区引荐奖政策对比
区 对新引进内资企业的奖励 商贸、服务、投资、 商业房地产、总部经 房地产企业 济企业
1:到位市内资金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含100万 元),按当年实际到位注 册资金的(后同)1‰奖 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 民币; 金牛区 2:到位市外资金100万元 -1亿元人民币(含100万 元),则按1‰奖励,最 高不超过2万元3:到位市 外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 (含1亿元),奖励4万元 人民币
商业房地产、总部经济 企业
1:到位国外资金50万-1000 万美元(含50万美元),按2 ‰折算为人民币奖励,最高 不超过6万元 2:到位国外资金1000万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 元),奖励8万元 3:到位国外资金3000万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 元),奖励10万元 4:到位国外资金5000万美元 以上(含5000万美元),奖 励12万元
1:到位市内资金100万-1亿 1:到位市内资金100万元 元(含100万元),按:1‰ 人民币以上(含100万 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元),按1‰奖励,最高 2:到位市外资金100万-1亿 不超过2万元; 元(含100万元),按:3‰ 2:到位市外资金100万-1 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亿元人民币(含100万 3:到位市内资金1亿元人民 元),按2‰奖励,最高 币以上(含1亿元),奖励5 不超过4万元 万元 3:到位市外资金1亿元人 4:到位市外资金1亿元人民 民币以上(含1亿元), 币(含1亿元),奖励10万 奖励6万元 元:
对新引进外资企业的奖励 生产型企业 商贸、服务、投资、 房地产企业
1:到位国外资金50万1000万美元(含50万美 元),按2‰折算为人民 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 元人民币; 2:到位国外资金1000万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 元),奖励4万元 3:到位国外资金3000万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 元),奖励6万 4:到位国外资金5000万 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 元),奖励8万元。
1. 引进入驻武侯新城的总部型企业或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2. 对引进区域性独立核算的金融类企业、高端酒店项目、大型卖场项目和其他总部 武侯区 经济企业,按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引进商贸、商务服务、房地产(不含招拍挂引进企业)、建筑安装(项目)、投 资类企业(项目)按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备注) 引进餐饮、娱乐类企业(项目)不予奖励。 对新引进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区外企业(不含房地产和招拍挂引进企业), 按实收注册资本的2‰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 万元;对新引进注册 成华区 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市外企业(不含房地产和招拍挂引进企业), 按实收注册资本 的3‰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6 万元。企业注册后先兑付 50%奖励 资金,待企业开始纳税且区级地方所得部励 生产型企业
1:到位国外资金50 万-1000万美元(含 50万美元),按当 年实际到位注册资 金的3‰奖励,最高 不超过12万元人民 币 2:到位国外资金 1000万美元以上 (含1000万美 元),采用“一企 一策”的方式给予 奖励
实际到位外资按当时汇率折人民 (备注) 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 来我区投资并设立四川或西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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