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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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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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 2011-9-23 14:06:51 来源: 作者:宁国市图书馆点击数:415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1 为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民族素质和塑造高尚人格,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办社文发〔2009〕8号),文化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以及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社文发〔2010〕42号),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

1.2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源为读者提供书刊借阅、参考咨询、展览、讲座和数字文化等服务。

1.3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读者活动用房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2.2 公共图书馆内的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

2.3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导服务区、业务区、行政办公区、技术设备区、后勤保障区等应合理安排布局,以适应免费开放后读者增量和藏书增量需求。

2.4 公共图书馆应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及各楼层有服务区分布图、安全疏散通道图,人行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办证方法、借阅规则、免费项目、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2.5 公共图书馆应保持安静整洁。公共图书馆为无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公用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2.6 公共图书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

2.7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公共安全应急预案,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安全提示标识明显,安全通道畅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相关知识,能够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并组织读者疏散。2.8 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无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地区,应建立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立单独的少年儿童借阅和数字文献服务区域。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不低于全馆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

三、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

3.1 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全体公众开放,零门槛,人性化。少年儿童图书馆或少儿阅览室除向少年儿童服务外,还应接待家长和少年儿童工作者。

3.2 公共图书馆实行全年开放制,阅览、外借等对外服务窗口节假日期间应正常开放。省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70 小时、市图书馆不少于60小时、县(市、区)图书馆不少于56 小时,各级图书馆少儿服务部(室)全年平均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 小时,其中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全天开放。数字图书馆提供每天24 小时网上资源检索查询服务。

3.3 公共图书馆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需暂时闭馆,须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遇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读者。

四、服务内容与方式

4.1 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利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和设备开展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4.2 公共图书馆应因地制宜采取预约借书、电话(或网上)续借、流动借阅以及为残障读者送书上门等便民服务措施。通过读者报告会、集中培训、个别指导等方式对读者进行阅读辅导,不断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和利用图书馆的能力。

4.3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开展书刊宣传推介活动,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提高书刊利用率。省、市、县(市、区)图书馆年书刊宣传分别不低于1000、500、300种;年外借册次分别不低于80、20、8万册;年流通总人次分别不低于100、20、15万人次。4.4 公共图书馆应开展讲座(报告会)、展览等读者活动。省、市、县(市、区)图书馆年举办讲座(报告会)的数量分别不低于50、30、15次。

4.5 等级馆应努力创立特色服务品牌,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

4.6 公共图书馆应建立网站,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网站应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古籍保护、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4.7 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遵循公益性原则。严禁提供大型娱乐游戏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利用网络,控制上网时间,并进行上网内容的选择指导。未成年人上网须征得监护人同意,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8 公共图书馆在做好阵地服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延伸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在企事业单位、军营、学校等建立分馆、服务点或流通站。组建分馆、服务点或流通站的数量省、市、县(市、区)图书馆分别不低于40、15、8个。

4.9 公共图书馆须依法保护馆藏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读者隐私,确保不外泄读者个人信息。

4.10 公共图书馆应设立寄存包、饮用水供应等免费服务窗口,提供饮用水、放大镜等免费便民服务。

五、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

5.1 公共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重点。保持重要文献、特色文献和地方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5.2 公共图书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规定,采购正版文献,不得向读者提供盗版文献(包括视听文献、电子文献)借阅服务。

5.3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征集地方文献,为家族家谱、民间古籍等珍贵文献提供良好的存藏条件。

5.4 公共图书馆要通过召开读者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调研掌握读者阅读需求,科学制定文献采访方针,在通盘考虑馆藏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上,购置读者欢迎、需求量大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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