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四川省全境的生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文分为六个章节,共计七十个条款,下面主要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说明。
首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有助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其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各类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对于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条例要求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减少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再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建设项目,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和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等。
通过这些要求,有助于防止建设项目中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最后,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事故应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监测和预警,提高事故应急管理的能力。
对于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条例还规定了各方责任和处置程序。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提高四川省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全省人民的安全生产和生活。
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品实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提高全省的生产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条例,也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日本语)
四川省安全生産条例(NO:SC102201)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期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二十四回会議にて採択第一章総則第一項本市の安全生産活動の監督管理を強化し、生産安全事故を防止、減尐し、従業員の生産経営活動中の安全と健康、大衆の生命と財産の安全を守るために、『中華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産法』及びその関連法律、行政法則に基づき、四川省の実情により、この法則を制定する。
第二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での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生産経営事業者及び関連従業員の生産経営活動過程での安全生産に当条例が適用される。
生産経営活動過程で他人を傷つけた生産安全事故にこの法律が適用される。
第三項安全生産管理が、科学管理と技術進歩に頼り、安全第一で、予防を主にする方針を堅持する。
政府が統一に指導し、部門が法に基づき管理し、事業者が全面的に担当し、群衆が監督に参加し、社会各方面が支持するような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体制を実行する。
第四項生産経営事業者の主な責任者が本事業の安全生産を全面的に担当し、ほかの従業員が安全生産持ち場責任を担当する。
事業者及び従業員は必ず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則、規準、規範、作業規定及び安全技術措置など関連規定を守るべき。
第五項行政上級指導者が安全生産の責任担当者という制度を作って実施する。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び関連部門の主な責任者がそれぞれ各行政領域、本業界の安全生産を全面的に担当する。
安全生産の責任者が安全生産総合監督管理の責任者だ。
安全生産に組織指導及び総合監督管理指導の責任を負う。
ほかの責任者が各自担当範囲の安全生産に直接担当責任を負う。
第六項県級以上の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は本行政地域内の安全生産に総合監督管理するべき。
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は安全生産につき、級によって監督管理する、四川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によって職責を区分する県級以上の地方人民政府関連部門は各自の責任範囲内で法律に基づき安全生産監督管理を実施す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NO:SC102201)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一、总则《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该条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应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类管理,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同时,各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活动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安全审查和许可。
对于具有特殊危险性和特殊安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还应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四、事故应急救援《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机构和职责,并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督促各单位和个人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采取措施加强应急通讯设备、救援器材和医疗救护队伍的建设。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是一个地震多发、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安全生产是维护全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川省出台了《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的核心目标是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其中,预防为主是指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宣传教育,预防事故发生;综合治理是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防范各类安全风险;依法治理是指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法治化;全员参与是指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安全生产,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矿山开采、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其中,对于企事业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验收和监督检查;对于矿山开采,要求加强矿山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于交通运输,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等。
此外,《四川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和处罚措施,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执法办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受害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强调了对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和赔偿责任。
总之,四川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措施,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对于促进四川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条例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广大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力。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第一章总则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与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时时警惕,安全的生百产不是为别人,为的是自己,只有时刻绷紧度安全生产这根弦,才能为国家、为企业、为自己创造价值,专所以你提问中所谓的权利和义务,我先就不用分属的那么清楚了吧,祝你生活愉快,安全生产。
3、急找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的深刻取教训,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针对今年严峻的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
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紧、抓细、抓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专责,*前抓;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抓。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工作。
重在预防和防范,注重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消除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告诉书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四川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即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行政机构。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等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由厂长(经理)担任主任,其他厂领导、技术骨干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216号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消防关系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四川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仍呈现出火灾总量大、伤亡多火灾风险高、管控难等特点加之四川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频发消防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自2023年11月9日正式施行,针对城镇化水平提高,新城区开发、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城市建设实际需要,适应当前消防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水平。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会上带来这些消息公共消防设施范围明确公共消防设施主要是满足城乡居民普惠性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服务保障的对象为不特定、无差别的全体社会公民。
依据《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规定,其主要包括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也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以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等。
四川将强化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条例》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单位以及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在城乡供水管道的安装改造,保证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持消防供水设施水量水压等方面的权责任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检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条例》围绕满足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消防通信随时畅通、消防车辆正常通行保障等现实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禁止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旨在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
施行,共有七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列明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注重安全预防、加强安全监管、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责任制和法制监管等。
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管要求和措施,包括加强对特种设备、矿山、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等。
第四章规定了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要求,明确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对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和修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四川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认真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防输入、防传染、防扩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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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基本安全保障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具体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风险抵押金收缴及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七)其他危险区域内。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 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资质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委托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经认定的培训单位挂靠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得超越培训资质范围开展特种作业培训,不得违规代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内容、时间和质量,并建立规范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