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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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
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安全评价资质的申报、延续的资料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已获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安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调整后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省局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或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及时公布安全评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的变
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六)办公地址变更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五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当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核定。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职责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办法,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在一家评价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价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业绩报表,分别于每季度之后5日之内、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外的甲级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前,应如实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每个评价项目开展之前,应如实填写《省外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项目备案表》,并经备案机构许可后方可开展评价工作。
省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省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省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名单和相应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注意完善档案管理。
设立评价项目组时,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要按照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进行专业搭配。
评价报告评审时,项目组成员应全部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