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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使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有章可循,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安全评价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第13号令)、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156号)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标准是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合理利润,并考虑到提供服务的难度、复杂程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充分论证后制定。

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都应遵守本收费标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的增加或延期,评价中介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安全评价收费,用以下公式计算:本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难度系数式中:1.基本收费在表1中查取,表1中的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投资额;2.行业调整系数在表2中根据所属行业查取;3.复杂系数是指针对工作难度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等而言的,其系数为1.0~1.2;4.进度要求一般项目完成周期为两个月,如委托方需提前,则小项目按正常收费的1.2,大项目按1.1收费。

本标准包括:、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二)本标准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费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25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15【实施日期】201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1〕256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规范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规范的专项治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

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

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

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

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_2010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_2010

备注:管道不能明确计算长度,可参照表六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评 价收费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深度 (km) 1以下 评价类型
1~2
2~3
安全预评价 8~10 10~12 12~15
安全验收评价 10~12 12~15 15~20
安全现状评价 9~11 11~14 14~18
单位:万元
企业规模
高风险
大型
15以上
中型
10~15
小型
6~10
中风险 10~15 6~10 4~6
备注: 1、企业规模划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
143号)。 2、所评价范围中工艺属于“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2009]116号)”范围,应按1.2~1.5系数收取。 3、所评价范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1.2~1.5系数收取。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条件评价费用按2万元以上收取。
3~5
15~20 20~25 18~22
5以上
20以上 25以上 22以上
备注: 1、 含硫气井在本标准基础上,按系数1.2执行。高含硫气井按
系数1.4执行 2、石油勘探、测井作业、井下作业、采油作业、采气作业、地
面建设、石油天然气特殊工艺作业等项目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 天然气集输场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50以 上
备注: 1、无明确年产值企业,以工商注册资金或生产规模参照上表标
准执行。 2、服务型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管道运输基本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km) 评价类型
长度
1~5
5~20
20~50 50~100

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安全评价工作的部门及人员,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安全评价工作是公司事故防范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度重视,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合理,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切实落实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保证评价准确、客观、公正,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干预。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公司应当通过推行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促进安全生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为安全评价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评价工作的领导责任、具体任务分工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安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承担日常安全评价工作,制定具体的评价方案、实施计划,落实评价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评价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及经验,参与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机构,明确评价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配备相关设备和工具,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安全评价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安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程序化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工作应当首先进行预评价,掌握评价对象的基本信息,确定评价范围、方法和技术路线,为后续的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四川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四川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1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

建设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查,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未申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有关银行不予拨款,建设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川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刻汲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真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

2.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3.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

4.完善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要积极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1次,经城市自评、复核评议后,由省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

获得命名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3年复评1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省安办负责制定《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和《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操作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及所辖行政县(市、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第八条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源头治理。

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城市消防安全设施、穿越城市行政区域的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川建发[2011]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1]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使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有章可循,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安全评价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第13号令)、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介费[2003]156号)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标准是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合理利润,并考虑到提供服务的难度、复杂程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充分论证后制定。

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都应遵守本收费标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的增加或延期,评价中介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安全评价收费,用以下公式计算:安全评价收费=基本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难度系数式中:1.基本收费在表1中查取,表1中的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投资额;2.行业调整系数在表2中根据所属行业查取;3.复杂系数是指针对工作难度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等而言的,其系数为 1.0~1.2;4.进度要求一般项目完成周期为两个月,如委托方需提前,则小项目按正常收费的1.2,大项目按 1.1收费。

本标准包括: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三、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五、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二)本标准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费用。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序号单位证书编号法人代表1四川宇泰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PJ-(川)-020李静2四川交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APJ-(川)-019彭焰3四川恒昌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APJ-(川)-016刘百顺4四川蜀龙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APJ-(川)-015曾令如5四川省康泰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APJ-(川)-013王志成6四川省宏博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PJ-(川)-007王平7四川九合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PJ-(川)-004陈曦8四川源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APJ-(川)-003牛星钢9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PJ-(川)-002符萍10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APJ-(川)-001高恩革11四川铸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APJ-(川)-044周建国12绵阳久远安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APJ-(国)-198黄晓忠13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APJ-(国)-553初智忠14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APJ-(国)-552谷穗15四川省安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APJ-(国)-471邓利民16四川赛富特技术顾问有限公司APJ-(国)-322毛震17四川省诚实安全咨询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PJ-(国)-155刘东18四川天宇石油环保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APJ-(国)-051雷宇19四川金安友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PJ-(川)-043庞君20四川创安太平科技有限公司APJ-(川)-042汤蕾21四川成化安全咨询评估有限公司APJ-(川)-040杨方跃22四川金恒安全科技有限公司APJ-(川)-035赵军林23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APJ-(川)-034张祥来24四川天鑫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APJ-(川)-033乔红建25四川省长城安全事务有限公司APJ-(川)-032杨波26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APJ-(川)-030潘祖高27四川汇智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APJ-(川)-029曾越28四川省宇环气象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APJ-(川)-027王树才29四川天成安全科技评估咨询有限公司APJ-(川)-026王一虹30四川省林达安全咨询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PJ-(川)-021丁晓梅。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服务水平,针对四川省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规划,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四川省安监局川安监【2003】94号文对中介机构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川职安协评【2005】3号)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以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同时考虑安全评价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本标准收费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比例插值法计算费用(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一)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项目名称规模收费(万元)备注加油站一级0.8以上加油站二级0.6-0.8加油站三级0.4-0.6CNG站 1.2-2油气合建站 1.4-3液化气充装站≥200m3 3-4 每增加200 m3增液化气充装站<200m3 1.6-3其它化工经营企业纸单交易型0.4-1 无备品间、无经营店面、年销售500万元以下0.6-1.2 有门面或带备品间(不年销售500万元以上 1.2 以上有门面或带备品间(不含纸单元费用增加1万元。

经营含化工仓储面积500㎡以下,品种10个以下1.8-3面积500㎡以上,品种10个以下3-4面积500㎡以下,品种10个以上3-6品种超过20个以上的,应面积500㎡以上,品种10个以上4-8注:农药经营企业、门市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项目 类别 收费备注危化品储存使用 易燃/易爆/中毒以上(每种) 1-2 每增加一种增加系数其他危化品(每种) 0.8-1.2 每增加一种增加系数构成重大危险源(四级)4-8 构成重大危险源(三级)8-12 构成重大危险源(二级)12-16构成重大危险源(一级)16-20剧毒物品 每 种 1.5-2.5 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增加系数0.3 。

(整理)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整理)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使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有章可循,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安全评价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第13号令)、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介费[2003]156号)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标准是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合理利润,并考虑到提供服务的难度、复杂程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充分论证后制定。

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都应遵守本收费标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的增加或延期,评价中介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安全评价收费,用以下公式计算:安全评价收费=基本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难度系数式中:1.基本收费在表1中查取,表1中的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投资额;2.行业调整系数在表2中根据所属行业查取;3.复杂系数是指针对工作难度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等而言的,其系数为1.0~1.2;4.进度要求一般项目完成周期为两个月,如委托方需提前,则小项目按正常收费的1.2,大项目按1.1收费。

本标准包括: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三、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五、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二)本标准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费用。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_2010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_2010

100~500(四等)
5~7
6~9
7~10
500~1000(四等)
7~10
9~16
10~17
1000~2000(三等)
10~12 16~22
17~23
2000~5000(三等)
12~14 22~26
23~27
5000~8000(三等)
14~16 26~29
27~30
8000~10000(三等)
16~18 29~32
九、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 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规模(年 产值)
1000 万内
1000~ 3000~ 3000万 5000万
5000万 ~ 1亿
1亿~ 5亿~ 5亿 10亿
10亿 以上
收费(万 元)
6~8
8~12 12~15 15~20
20~ 30~ 30 50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品
高毒或高毒以上物
收费(万元) 6~8
7~10
5~8
(二)港口码头、趸船安全现状评价
设计最大停泊总吨 位
500吨及以下
500吨~1000吨
1000吨~2000吨
收费标准(万元)
2.5
2.5~3
3~4
备注: 1. 趸船每条2万元。
2.总吨位每加1000吨,评价费用相应增加1万元,装卸危险化学 品码头评价费系数乘以1.2。
收费(万 元)
1.6~3
3~4.5 4.5~6.5 6.5~8 8~12
备注:撬装站每个加收0.1万元,地面站每个加收0.5万元;主输气管道每10公里加
六、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和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市(州)级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由省安全监管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登记。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在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发证市(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

字号:大中小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

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

(整理)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整理)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服务水平,针对四川省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规划,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四川省安监局川安监【2003】94号文对中介机构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川职安协评【2005】3号)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以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同时考虑安全评价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本标准收费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比例插值法计算费用(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一)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项目名称 规模 收费(万元) 备注 加油站 一级 0.8以上 加油站 二级 0.6-0.8 加油站 三级 0.4-0.6 CNG 站 1.2-2 油气合建站 1.4-3液化气充装站 ≥200m3 3-4 每增加200 m 3增加3万元液化气充装站<200m3 1.6-3其它化工经营企业纸单交易型0.4-1 无备品间、无经营店面、无仓储场所的评价 年销售500万元以下 0.6-1.2 有门面或带备品间(不含纸单交易型)年销售500万元以上 1.2 以上 有门面或带备品间(不含纸单交易型),每增加500万元费用增加1万元。

经营含化工仓储面积500㎡以下,品种10个以下 1.8-3 面积500㎡以上,品种10个以下3-4面积500㎡以下,品种10个以上 3-6品种超过20个以上的,应按1.2~1.5系数收取面积500㎡以上,品种10个以上4-8 注:农药经营企业、门市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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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安全评价资质的申报、延续的资料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已获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安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调整后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省局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或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及时公布安全评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合并的;(二)机构名称变更的;(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四)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变更的;(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六)办公地址变更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五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当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核定。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职责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办法,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在一家评价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价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业绩报表,分别于每季度之后5日之内、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外的甲级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前,应如实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每个评价项目开展之前,应如实填写《省外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项目备案表》,并经备案机构许可后方可开展评价工作。

省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省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省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名单和相应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注意完善档案管理。

设立评价项目组时,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要按照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进行专业搭配。

评价报告评审时,项目组成员应全部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不得实行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同一评价报告2次未通过审查的,可委托其他的评价公司重新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省局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另定)。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考核中发现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将重新核定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第二十九条省局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条省局对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抽查和考核结果定期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省局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处在“黑名单”中的评价机构,省局原则上不予办理以下行政许可:(一)推荐进行资质升级;(二)增加业务范围;(三) 进行资质变更;(四)省外甲级机构的备案申请;(五)资质延续;(六)其他事项已在省局备案的省外甲级机构进入“黑名单”的,省局撤销其备案。

进入“黑名单”三次及以上的,终身禁止进入四川省安全评价行业。

第三十四条省局对“黑名单”的管理采用扣分制。

暨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记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计算。

每记分周期内积满10分(含10分),不足20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半年;积满20分及以上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年。

(一)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1)评价报告未一次通过审查的;(二)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1)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2)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三)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1)同一评价报告2次未通过审查的;(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3)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4)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5)评价收费低于行业指导价的;(四)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1)同一评价报告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查的;(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3)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4)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6)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7)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9)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的;(10)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五)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1)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2)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3)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第三十五条省局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评价机构黑名单。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自决定注销资质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资质证书交送资质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安全评价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进入我省安全评价行业:(一)弄虚作假的;(二)违法乱纪,扰乱我省安全评价行业正常秩序的;第四十条被撤销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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