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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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范文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开展学习教育与文化交流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作用,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共图书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读者的知识需求,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要注重科学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要积极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机构合作,积极参与文化活动,扩大对外交流,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图书馆的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共图书馆的组织机构包括图书馆委员会、馆长、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等。

第六条图书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指定成员,负责制定图书馆的发展方向、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七条馆长是公共图书馆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图书馆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并向图书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是按职能划分的,分别负责图书采编、图书馆服务、图书资讯、读者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共同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图书馆的服务内容第十条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包括图书借阅服务、阅览服务、电子资源服务、文化活动等。

第十一条图书借阅服务包括图书的征订、采编、入库、借阅、归还等环节,要保证图书的种类齐全,数量充足,借阅渠道方便。

第十二条阅览服务包括提供舒适的阅览环境、图书检索指导、技术支持等,要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阅读体验。

第十三条电子资源服务包括提供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等,要及时更新电子资源,提供方便快捷的检索和下载服务。

公共图书馆藏书室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藏书室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藏书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读者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图书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藏书室,包括大型图书馆、小型图书馆等。

第三条藏书室是公共图书馆所藏书籍的存放、管理和借阅场所,是读者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主要场所。

第四条藏书室管理的宗旨是以读者为中心,服务为宗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借阅服务,满足读者的需求。

第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藏书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确保藏书室管理有序、高效。

第二章藏书室开放与闭馆第六条藏书室开放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

第七条藏书室的开放时间应当在图书馆公告栏、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图书馆应当定期检查藏书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读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九条藏书室在闭馆期间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图书资料的安全保密。

第十条藏书室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临时关闭时,图书馆应当及时发布通知,告知读者闭馆时间和原因。

第三章藏书室借阅管理第十一条读者在借阅图书前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如借书证、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借阅规则,包括借阅期限、续借办法、逾期罚款等。

第十三条读者借阅图书应当按规定时间归还,逾期未还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罚款。

第十四条图书馆应当及时更新图书目录、借阅信息,方便读者查询。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图书借阅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读者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藏书室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藏书室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乱丢纸屑等不文明行为,违者应当受到警告或处罚。

第十七条藏书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和读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藏书室内应当定期消毒、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第十九条藏书室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进行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藏书室设施设备,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与流程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与流程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与流程第一章:总则 (2)1.1 图书馆服务宗旨 (2)1.2 服务范围与对象 (3)1.3 服务原则 (3)第二章:服务设施与设备 (3)2.1 服务设施配置 (3)2.2 设备管理与维护 (4)2.3 服务环境优化 (4)第三章:图书资源建设 (5)3.1 图书采购与验收 (5)3.2 图书分类与编目 (5)3.3 图书典藏与保管 (5)第四章:读者服务 (6)4.1 读者入馆与登记 (6)4.1.1 读者证件 (6)4.1.2 入馆时间 (6)4.1.3 登记流程 (6)4.2 借阅服务 (6)4.2.1 借阅权限 (6)4.2.2 借阅流程 (6)4.2.3 借阅期限与续借 (7)4.3 读者咨询与指导 (7)4.3.1 咨询服务 (7)4.3.2 指导服务 (7)4.3.3 培训活动 (7)第五章:数字资源服务 (7)5.1 数字资源建设 (7)5.2 数字资源推广与使用 (8)5.3 数字资源维护与管理 (8)第六章:阅读推广活动 (9)6.1 活动策划与组织 (9)6.1.1 确定活动主题与目标 (9)6.1.2 制定活动方案 (9)6.1.3 资源整合与协调 (9)6.1.4 活动现场管理与协调 (9)6.2 活动宣传与推广 (9)6.2.1 制作宣传海报与宣传册 (9)6.2.2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宣传 (9)6.2.3 合作媒体推广 (10)6.2.4 社区、学校等线下宣传 (10)6.3 活动效果评估 (10)6.3.1 参与人数与覆盖范围 (10)6.3.2 活动满意度调查 (10)6.3.3 媒体曝光度 (10)6.3.4 活动成果转化 (10)第七章:读者培训与教育 (10)7.1 培训课程设置 (10)7.2 培训方式与方法 (11)7.3 培训效果评估 (11)第八章:图书馆安全管理 (11)8.1 安全管理制度 (11)8.2 安全防范措施 (12)8.3 应急处置与处理 (12)第九章:图书馆信息化建设 (13)9.1 信息化设施配置 (13)9.1.1 硬件设施配置 (13)9.1.2 软件设施配置 (13)9.2 信息化系统开发与维护 (14)9.2.1 系统开发 (14)9.2.2 系统维护 (14)9.3 信息化服务创新 (14)9.3.1 个性化服务 (14)9.3.2 移动服务 (14)9.3.3 社交媒体服务 (14)9.3.4 虚拟现实服务 (15)第十章:图书馆财务管理 (15)10.1 财务预算与执行 (15)10.2 财务报告与审计 (15)10.3 财务风险控制 (15)第十一章: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 (16)11.1 人员招聘与培训 (16)11.2 员工考核与激励 (16)11.3 员工福利与保障 (16)第十二章:图书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17)12.1 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17)12.2 服务质量评价方法 (17)12.3 服务质量改进措施 (18)第一章:总则1.1 图书馆服务宗旨本图书馆秉承“以人为本,知识共享”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广大读者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文献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与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与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与规范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服务原则 (4)第二章图书馆设施与环境 (5)2.1 设施配置 (5)2.1.1 基本设施 (5)2.1.2 辅助设施 (5)2.1.3 技术设施 (5)2.2 环境优化 (5)2.2.1 室内环境 (5)2.2.2 室外环境 (6)2.3 安全保障 (6)2.3.1 人身安全 (6)2.3.2 财产安全 (6)第三章图书资源建设 (6)3.1 资源采购 (6)3.1.1 采购原则 (6)3.1.2 采购方式 (7)3.1.3 采购流程 (7)3.2 资源分类与编目 (7)3.2.1 分类原则 (7)3.2.2 分类方法 (7)3.2.3 编目要求 (8)3.3 资源维护与更新 (8)3.3.1 维护措施 (8)3.3.2 更新策略 (8)第四章读者服务 (8)4.1 读者权益保障 (8)4.1.1 读者权益保障原则 (8)4.1.2 读者权益保障内容 (8)4.2 读者咨询与指导 (9)4.2.1 读者咨询服务 (9)4.2.2 读者咨询内容 (9)4.2.3 读者指导服务 (9)4.3 读者活动与培训 (9)4.3.1 读者活动 (9)4.3.2 读者培训 (9)4.3.3 培训方式 (9)第五章借阅服务 (10)5.1 借阅规则 (10)5.1.2 借阅数量 (10)5.1.3 借阅期限 (10)5.1.4 借阅费用 (10)5.1.5 借阅范围 (10)5.2 借阅流程 (10)5.2.1 读者注册 (10)5.2.2 查询图书 (10)5.2.3 借阅图书 (10)5.2.4 还书手续 (10)5.3 借阅管理与监督 (10)5.3.1 借阅数据管理 (10)5.3.2 借阅环境管理 (11)5.3.3 借阅秩序管理 (11)5.3.4 借阅服务监督 (11)第六章信息咨询服务 (11)6.1 咨询服务内容 (11)6.1.1 信息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文献检索、知识咨询、专题调研、情报分析、读者指导等服务内容。

四川省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需要,推进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综合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阅读需求,提高民族素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公益性作用,遵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办社文发[2009]8号)以及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川文办发[2011]1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公共图书馆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源为读者提供书刊借阅、参考咨询、展览、讲座和数字化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

少儿图书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阵地服务设施与场所第四条公共图书馆的馆舍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读者服务用房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五条一般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设施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六条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导服务区、业务区、行政办公区、技术设备区、后勤保障区等应合理安排布局,以适应免费开放后读者增量和藏书增量需求。

第七条应有醒目的公共图书馆名牌,阅览大厅及各楼层有服务分布图、安全疏散通道图,各通道有指引牌;办证方法、借阅规则、免费项目、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告。

文字和标识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市民获取知识、文化和娱乐的重要场所。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图书馆服务,特制定以下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一、入馆规定1. 凡持有效身份证明的市民,可以免费进入图书馆阅览。

2. 严禁吸烟、饮食、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阅读和休息的行为。

3. 入馆时,请自觉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接受安全检查。

二、借阅规定1. 凡持有效身份证明的读者,可以借阅图书馆馆藏图书。

2. 馆内书刊的借阅期限为3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后的归还期限为30天。

3. 每次借书馆限制的数量为10本,借书期限届满后需归还原书后方可借书。

4. 借书期满未归还的读者,将暂停借书、阅览、续借等服务直至归还为止。

5. 对于滥用借书权限、恶意损坏图书等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三、阅览规定1. 阅览室内请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以免影响他人。

2. 阅览室内禁止吸烟、饮食。

3. 阅览室内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已布置的桌椅、设备等。

4. 阅览室内不得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发出声音,如需使用,请调至静音或震动模式。

四、图书馆设施规定1. 公共图书馆内的设施、设备等应正确使用,不得私自调节、移动或损坏。

2. 公共图书馆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应合理使用,遵守使用规定,并按时归还或缴纳相应费用。

五、参加活动规定1. 公共图书馆举办的各类活动,读者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

2. 参加活动的读者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活动,遵守活动的规定和要求。

3. 活动期间,禁止随意离场或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以免影响其他参与者。

六、公共秩序规定1. 严禁在图书馆内进行赌博、贩卖黄色书刊、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严禁在图书馆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搞噪音、骚扰、辱骂他人等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个人卫生规定1. 入馆前请自觉清洁双手,保持个人卫生。

2. 严禁在图书馆内大声咳嗽、打喷嚏等不文明行为。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考评研究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考评研究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考评研究丁若虹1王丽$杨文静1(1.河北省图书馆,河北,石家庄,050011; 2.河北传媒学院图书馆,河北,石家庄,051430)摘要:文章对国内现行公共图书馆评估指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指标、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县级图书馆标准、部分省县级总分馆制建设考核指标,进行了共性、差异性的比较研究,希望为设立总分馆制建设考评标准化和机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标准化;指标体系中图分类号G258文献标识码:ADOI:10.19881/ki.1006-3676.2021.05.07Research on the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 of the General and BranchSystem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ibrariesDing Ruohong1Wang Li2Yang Wenjing1(1.Hebei Library,Hebei,Shijiazhuang,050011; 2.Hebei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Library,Hebei,Shijiazhuang,051430)Abstract:The article conducted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ommonalities and differences to evaluate the current domestic public library evaluation indicators,public cultural service system demonstT&tion area(project)creation indicators,public library evaluation,and grading county-level library standards,and some provincial and county-level general libraries and their branches system construetion assessment indicators, hoping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general and branch library system construetion assessment standardization and mechanisms・Key words:Public library;General libraries and their branches;Standardization;Indicator system随着国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相继开展总分馆制建设实践,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等省级公共图书馆同期设立了省内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考核评价指标。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章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第五章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免费提供、社会参与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共图书馆书籍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书籍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公共图书馆是为公众提供阅读和借阅服务的场所,其书籍管理制度是图书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保证读者的权利和利益,完善书籍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借书规定1. 借阅对象:凡有有效读者证的读者均可借阅图书馆的馆藏图书。

2. 借阅期限:借书期限一般为30天,部分图书可延期借阅,但不得超过3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借阅期限。

3. 借书数量:每位读者在同一时间最多可借阅5本图书。

4. 借书手续:读者在借书时须出示有效读者证,并填写借书登记表,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借书。

5. 还书规定:借阅期满或需归还图书时,读者应按规定归还,逾期不还将被扣除信用分,并需要按一定规定进行罚款。

6. 图书损坏或遗失:读者借阅期间损坏或遗失图书,应按照书籍的原价进行赔偿。

三、图书种类1. 图书种类:图书馆馆藏图书应包括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文学作品、参考书籍等,以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

2. 图书采购:图书馆应定期对馆藏图书进行清点和检查,针对读者的需求进行图书采购和更新。

四、图书排放1. 图书分类:图书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如分门、分架、分室,使读者更方便查找所需图书。

2. 图书排列:图书应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易于读者查找阅读。

3. 图书标识:图书应贴上标签,标明书名、作者、出版社等信息,方便读者查找。

五、图书借阅和归还1. 借书流程:读者借书时须按规定填写借书登记表,出示有效读者证,确认借书资料后方可借书。

2. 还书流程:读者还书时应将借书登记表和图书一同归还,工作人员检查后确认,登记还书并返回读者证。

六、图书阅览1. 阅览规定:读者在阅览时应保持馆内的安静,不得在图书中划线、做笔记等行为,保护图书的完整性。

2. 杂志报刊:图书馆应定期购买各类杂志报刊,供读者阅读。

读者可在馆内阅览,不得擅自带离。

七、图书推广1. 图书展示:图书馆应根据读者的阅读需求和兴趣,进行图书推广和展示,吸引读者借阅。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 (4)1.1 图书馆服务宗旨 (4)1.2 服务对象与范围 (4)1.3 服务原则与要求 (4)第2章读者服务与管理 (5)2.1 读者权益保障 (5)2.2 读者证办理与管理 (5)2.3 读者借阅服务 (5)2.4 读者咨询服务 (5)第3章阅览服务 (5)3.1 阅览室设置与管理 (5)3.2 阅览座位分配与使用 (5)3.3 阅览服务规范 (5)第4章借阅服务 (5)4.1 借阅规则与流程 (5)4.2 借阅证办理与管理 (5)4.3 借阅权限与期限 (5)第5章参考咨询服务 (5)5.1 参考咨询方式与内容 (5)5.2 参考咨询团队建设 (5)5.3 参考咨询协作与共享 (5)第6章阅读推广服务 (5)6.1 阅读推广活动策划与实施 (5)6.2 阅读指导与培训 (5)6.3 阅读推广合作与交流 (5)第7章数字资源服务 (5)7.1 数字资源建设与管理 (5)7.2 数字资源检索与利用 (5)7.3 数字阅读服务 (5)第8章特殊群体服务 (5)8.1 残疾人服务 (5)8.2 老年人服务 (5)8.3 儿童与青少年服务 (5)第9章知识产权与版权服务 (6)9.1 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 (6)9.2 版权服务规范 (6)9.3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 (6)第10章服务设施与环境 (6)10.1 服务设施配置与维护 (6)10.2 环境布局与优化 (6)10.3 安全与应急措施 (6)第11章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 (6)11.1 服务质量标准与指标 (6)11.2 读者满意度调查与反馈 (6)11.3 服务改进与优化 (6)第12章服务人员管理 (6)12.1 服务人员素质要求 (6)12.2 服务人员培训与考核 (6)12.3 服务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6)第1章总则 (6)1.1 图书馆服务宗旨 (6)1.2 服务对象与范围 (6)1.3 服务原则与要求 (7)第2章读者服务与管理 (7)2.1 读者权益保障 (7)2.2 读者证办理与管理 (7)2.3 读者借阅服务 (8)2.4 读者咨询服务 (8)第3章阅览服务 (8)3.1 阅览室设置与管理 (8)3.1.1 阅览室布局 (8)3.1.2 阅览室管理 (9)3.2 阅览座位分配与使用 (9)3.2.1 座位预约系统 (9)3.2.2 座位使用规范 (9)3.3 阅览服务规范 (9)3.3.1 读者服务 (9)3.3.2 工作人员服务 (9)第4章借阅服务 (10)4.1 借阅规则与流程 (10)4.2 借阅证办理与管理 (10)4.3 借阅权限与期限 (10)第5章参考咨询服务 (11)5.1 参考咨询方式与内容 (11)5.1.1 咨询方式 (11)5.1.2 咨询内容 (11)5.2 参考咨询团队建设 (11)5.2.1 选拔与培训 (11)5.2.2 管理与激励 (11)5.3 参考咨询协作与共享 (11)5.3.1 协作机制 (12)5.3.2 共享平台 (12)第6章阅读推广服务 (12)6.1 阅读推广活动策划与实施 (12)6.1.1 确定活动主题:根据不同读者群体的需求,设定具有针对性的活动主题,如儿童阅读、青少年阅读、成人阅读等。

公共图书馆条例

公共图书馆条例

《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三秦文化,提高国民素质,推进全民阅读,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职能]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能:(一)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二)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查询、借阅等相关服务;(三)发挥社会教育职能,开展读者活动,提供公共学习空间。

第四条[省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均等化,供给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民主化,服务水平高效化,管理体系法制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将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费及管理、运行、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拔付。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增加投入等形式加大对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支持Q第七条[智慧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和推动公共图书馆加大数字资源的供给、传播和服务推广,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

第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在政府信息平台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联系方式、馆藏规模、服务内容等信息。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管理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管理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 (4)1.2 适用范围 (4)1.3 服务原则 (4)第二章图书馆设施与资源 (5)2.1 设施配置 (5)2.1.1 场地规划 (5)2.1.2 设施设备 (5)2.1.3 安全保障 (5)2.2 资源建设 (5)2.2.1 资源种类 (5)2.2.2 资源采购 (6)2.2.3 资源共享 (6)2.3 资源维护与管理 (6)2.3.1 资源维护 (6)2.3.2 资源管理 (6)第三章读者服务 (6)3.1 读者注册与证照管理 (6)3.1.1 注册条件 (6)3.1.2 注册程序 (6)3.1.3 证照管理 (7)3.2 借阅服务 (7)3.2.1 借阅权限 (7)3.2.2 借阅流程 (7)3.2.3 违约处理 (7)3.3 信息服务 (7)3.3.1 信息服务内容 (7)3.3.2 信息服务方式 (7)3.3.3 信息服务质量保障 (8)第四章读者活动与推广 (8)4.1 读者活动组织 (8)4.1.1 活动策划 (8)4.1.2 活动实施 (8)4.1.3 活动评估 (8)4.2 读书推广 (8)4.2.1 推广内容 (8)4.2.2 推广方式 (9)4.2.3 推广效果评估 (9)4.3 社会合作与交流 (9)4.3.1 合作对象 (9)4.3.2 合作内容 (9)4.3.3 合作效果评估 (9)第五章图书馆安全管理 (9)5.1 安全制度 (9)5.1.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10)5.1.2 宣传与落实 (10)5.1.3 定期修订 (10)5.2 安全设施 (10)5.2.1 配备安全设施 (10)5.2.2 维护与管理 (10)5.2.3 应急预案 (10)5.3 安全教育与培训 (10)5.3.1 安全教育 (10)5.3.2 安全培训 (10)5.3.3 培训记录与考核 (10)5.3.4 持续改进 (11)第六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11)6.1 人员招聘与选拔 (11)6.1.1 招聘原则 (11)6.1.2 招聘程序 (11)6.1.3 选拔标准 (11)6.2 培训与发展 (11)6.2.1 培训计划 (11)6.2.2 培训内容 (11)6.2.3 培训方式 (12)6.3 绩效考核 (12)6.3.1 考核原则 (12)6.3.2 考核指标 (12)6.3.3 考核流程 (12)第七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12)7.1 预算管理 (12)7.1.1 总则 (12)7.1.2 预算编制 (12)7.1.3 预算执行 (13)7.1.4 预算监督与评价 (13)7.2 资产管理 (13)7.2.1 总则 (13)7.2.2 资产采购 (13)7.2.3 资产使用与维护 (13)7.2.4 资产处置 (14)7.3 财务报告 (14)7.3.1 总则 (14)7.3.2 财务报告编制 (14)7.3.3 财务报告审查与公布 (14)7.3.4 财务报告分析与改进 (14)第八章服务质量与评价 (14)8.1 服务标准 (14)8.1.1 制定服务标准的目的 (15)8.1.2 服务标准内容 (15)8.2 服务评价 (15)8.2.1 评价目的 (15)8.2.2 评价方法 (15)8.2.3 评价结果应用 (15)8.3 持续改进 (15)8.3.1 改进原则 (15)8.3.2 改进措施 (16)第九章合作与交流 (16)9.1 图书馆间合作 (16)9.1.1 合作原则 (16)9.1.2 合作内容 (16)9.1.3 合作机制 (16)9.2 国际合作 (16)9.2.1 合作原则 (17)9.2.2 合作内容 (17)9.2.3 合作机制 (17)9.3 学术交流 (17)9.3.1 学术交流原则 (17)9.3.2 学术交流内容 (17)9.3.3 学术交流机制 (17)第十章法律法规与政策 (18)10.1 法律法规遵守 (18)10.1.1 公共图书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阅读和获取信息的需求,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保护与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办,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及机构。

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图书馆收藏、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所有纸质、声像、胶片、数字、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的知识或信息记录的总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存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公共信息,开展广泛的图书阅读和素质教育活动。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递增。

公共图书馆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税务、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图书馆,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进行业务指导、协作协调的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市(州)图书馆和县(区)图书馆设立分馆;鼓励和扶持在街道、乡镇、社区和村兴办图书馆(室)。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和村公共图书馆(室)的建设。

试论《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对县级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影响

试论《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对县级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影响

1 . 2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从此有法可依 , 进入法治轨
道 Βιβλιοθήκη 四川是文化资源大省 , 随着 国民经济 的快速发
展 及读 者对 文献信 息 资 源 的需求 不 断增 长 , 各 级 公 共 图书馆 的设施条 件 不断改 善 、 服务方 式更 加多 样 、 服 务 能力显 著提 升 , 公 共 图 书馆 的地 位 和作 用 更 加
章作 了规 定 。 书馆 的必 要性 的认 识 , 在 已 经有 图书 馆 的县 或县 级 市, 图书 馆 的存在 往往 仅具 有象 征意 义 , 政 府并 不指 望这 个每 年需 要 花费一 定 数量 资金 的设施 发挥 什么
作用 , 只需要它作为一个“ 指标” 存在即可。在社会 对 此 关注 之前 , 这 种状 况如 一潭 死水 , 公共 图书馆 自 身无 力改 变 。 2 . 3 业 务 开展 难 , 问题 反映难
收稿 日期 : 2 0 1 3—1 0— 2 6

人 无单 位账 户 , 经 费无保 障 、 使 用无 主权 , 业务 开展 难, 服务 意识 落后 , 服务能力低下, 最 不 被业 界 所 关 注, 人员 进入 随意性 大 , 管理 粗放 , 半死 不活 的多 , 名 存 实亡 的多 。 因此 , 能 不能振 兴县 级 图书馆 , 关 系着 中 国图书馆 事业发 展 的前途 和未来 。
试论《 四川省公共 图书馆条例 》 对县级公共 图书馆发展 的影响
凸显。推进公共 图书馆发展面临经济发展不协调 , 与 构建 覆盖 城 乡 的公共 文化 服 务 体 系 、 建 设 文 化 强 省的任务 目标不适应等问题 , 因此 , 从体制 、 机制上 确保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稳定发展非常必要 。 2 0 1 3年 7 月2 6日通过 的《 四川省公共 图书馆 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对公共 图书馆设置 与功 能、 文献信息资源、 服务 与管理 、 法律责任等 内容分

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一、前言公共图书馆是为公众免费开放的文化设施,它不仅是知识传播的场所,也是文化交流的平台。

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保障公众的阅读权利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图书采购、读者服务、馆藏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图书采购1.采购原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文化、教育和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读者需求为依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保证采购的书籍、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等内容丰富、品种齐全、质量优良。

2.采购渠道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购买、捐赠、交换、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采购。

其中,购买是主要方式之一。

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开展与出版社、书店等机构的合作,争取购买到更多的新书、好书。

捐赠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公共图书馆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向图书馆捐赠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资料。

三、读者服务1.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保证读者有充足的时间利用图书馆的资源。

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增加开放时间,定期开展夜间阅读、周末阅读等活动。

2.服务质量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咨询台、阅览室、借阅区等服务区域,为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读者档案,为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高读者阅读兴趣和能力等。

3.数字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服务,为读者提供更丰富的阅读体验。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数字化馆藏,提供电子书籍、数字期刊、网络数据库等资源;开展在线借阅、预约、续借等服务;建立数字阅读室,提供数字阅读设备等。

四、馆藏管理1.馆藏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和阅读水平,制定合理的馆藏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的馆藏评估机制,保证馆藏的质量和数量。

2.馆藏维护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馆藏维护机制,加强对馆藏的保养、维修、整理和更新,确保馆藏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图书修补、翻新等工作,延长馆藏的使用寿命。

公共图书馆图书管理与借阅规则

公共图书馆图书管理与借阅规则

公共图书馆图书管理与借阅规则第一章:总则 (5)1.1 图书馆概述 (5)1.2 管理目标与原则 (5)1.2.1 管理目标 (5)1.2.2 管理原则 (5)第二章:图书采购与编目 (5)2.1 图书采购流程 (6)2.1.1 需求调研 (6)2.1.2 制定采购计划 (6)2.1.3 选择供应商 (6)2.1.4 签订采购合同 (6)2.1.5 验收图书 (6)2.1.6 图书加工 (6)2.2 图书编目规范 (6)2.2.1 编目依据 (6)2.2.2 编目内容 (6)2.2.3 编目方法 (6)2.2.4 编目质量控制 (7)2.3 图书分类与排架 (7)2.3.1 图书分类 (7)2.3.2 排架原则 (7)2.3.3 排架方法 (7)2.3.4 排架调整 (7)第三章:图书维护与管理 (7)3.1 图书保养与修复 (7)3.1.1 保养措施 (7)3.1.2 修复技术 (7)3.2 图书破损处理 (8)3.2.1 破损程度划分 (8)3.2.2 破损处理方法 (8)3.3 图书遗失与赔偿 (8)3.3.1 遗失处理 (8)3.3.2 赔偿规定 (8)第四章:读者服务与管理 (8)4.1 读者入馆须知 (9)4.1.1 读者入馆时,应遵守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主动出示读者证,接受工作人员的验证。

(9)4.1.2 读者应保持图书馆内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在阅读区进食或饮用非清水。

(9)4.1.3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的公共设施和图书资源,不得随意损坏或乱丢垃圾。

(9)4.1.4 读者应遵守图书馆的借阅规则,不得擅自将图书带出馆外,不得在馆内私自复制、撕剪、涂改图书。

(9)4.1.5 读者应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工作,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恶意干扰。

(9)4.2 读者证办理与使用 (9)4.2.1 读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的唯一凭证,读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9)4.2.2 读者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公共图书馆是为广大读者提供阅读、学习和娱乐服务的文化机构。

为了确保图书馆的正常运营和读者的良好体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馆藏管理、借阅规定、开放时间、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一、馆藏管理公共图书馆的馆藏管理是图书馆工作的核心之一。

为了满足读者的需求,馆藏应当包括各个学科领域的优秀图书,且数量应当充足。

为了保持馆藏的新颖性和多样性,定期的图书采购和更新工作至关重要。

同时,图书的摆放和整理也需要注意,保持馆内环境整洁有序,方便读者查找需要的图书。

二、借阅规定借阅规定是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读者的权益和馆内图书资源的公平利用,借阅规定应当明确规定读者的借阅权益、借阅期限、借阅量限制等。

同时,也可以设立逾期罚款制度,鼓励读者按时归还图书。

为了方便读者的借阅,可以推行自助借还服务,提供更加便利的借阅流程。

三、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到读者的需求和社会实际情况。

在制定开放时间时,可以根据周末、节假日等时段的读者流量进行调整,保证能够服务于更多的读者。

同时,在图书馆开放期间,应当安排专业的图书管理员进行服务和指导,解答读者的疑问和需求。

四、服务质量公共图书馆作为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注重提高服务质量。

图书馆应当聘请专业的图书馆员,具备深厚的图书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为读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帮助。

同时,还可以开设一些特色的文化活动,比如讲座、展览等,丰富读者的阅读体验。

五、安全保障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安全。

在图书馆内设置监控摄像等安全设施,以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馆内的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读者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下进行阅读和学习。

总结: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对于图书馆的正常运营和读者的体验至关重要。

合理的馆藏管理、明确的借阅规定、充足的开放时间、高质量的服务和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将共同构建一个优秀的公共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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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终身学习与公平获取信息,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和服务等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与社会教育设施。

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一切知识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缩微制品、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网络信息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入。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给予保障,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图书馆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职能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环境相对安静、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公共图书馆规模和面积应当依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文献信息资源等因素确定,建筑设计应当能满足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开放性和现代化方式的需求。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新建或者改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执行重点设防类设计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职能:(一)系统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传承文化;(二)传递信息、传播知识;(三)提供公民终身学习环境;(四)促进科学研究和公众阅读。

第十三条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地方文献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辅导、图书馆协作协调等业务。

市(州)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和指导基层公共图书馆业务。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图书馆服务。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分馆或者服务站点,整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文化室(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县(市、区)公共图书馆集中管理和整合基层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站点的文献信息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建立通借通还的便捷服务体系,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和服务的最大化。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区),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残疾人阅览室(区)或者阅览专座。

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用地、馆舍和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众听证,并征得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图书馆迁址,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原则。

第三章文献信息资源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遵循合理布局、各有重点、分工协作、共建共享原则。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藏书总量、年新增藏书量和电子文献年入藏量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搜集入藏。

公共图书馆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和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资源共享网络。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文献、其他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建立古籍保护制度,开展古籍登记、定级、著录,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推进古籍修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第二十二条省内出版单位应当将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不少于2册(套、件)样本。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所编印的资料样本。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在省外出版的作品向省内公共图书馆捐赠。

接受送交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机构出具接受送交凭证,向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送交或者捐赠证明。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对丧失收藏和使用价值的文献资料,经专家集体鉴定后,可以根据有关剔旧规则进行剔除。

剔除的文献资料应当向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专业防护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建立和落实防火、防潮、防水、防蠹、防盗、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读者提供基本服务,包括:(一)文献的检索、阅览、外借、一般性咨询;(二)电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浏览、阅读、咨询;(三)流动服务和定点借阅;(四)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五)专门为少年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的借阅服务;(六)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七)其他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预约借阅、流动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通过流动站(车)等形式向社区、村镇、偏远地区开展公共图书馆流动服务。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利用数字化、网络化和多媒体等技术,向读者提供远程查询、阅读等现代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应当通过馆际互借、通借通还、联合参考咨询、文献传递等形式实现共享资源的联合服务。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一)省公共图书馆70小时以上;(二)市(州)公共图书馆63小时以上;(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56小时以上。

乡(镇、街道)图书室每周应当开放48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周应当开放40小时以上;节假日和寒暑假期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年度报告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服务范围、内容、时间以及借阅规则等基本服务信息向读者公示。

公共图书馆闭馆或者变更开放时间,应当提前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需求提供多样化、专题性的个性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提供基本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可以收取成本费用。

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对具有文物价值的珍善本文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利用数字化和善本再造等技术,提供保护性使用。

第三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保护读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水平。

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据所在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功能、服务时间、馆舍规模、文献信息资源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图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专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可根据公共文化、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吸纳志愿者并依法组织其参与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公共图书馆服务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读者参与公共图书馆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省内出版单位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部门责令限期送交。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免费提供基本服务的;(二)未按照第三十条规定时间向读者开放的;(三)未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二)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三)侵占、损毁、非法转让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的。

第四十四条擅自征用、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读者造成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和公共设施设备损坏、遗失的,应当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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