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
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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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篇一: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1)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2)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3)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无能力支付或者无能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1、刑事案件;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4、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的有关材料;3、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援助实施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接待人员初审;3、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4、(填写《申请表》)(提供法律咨询);5、“中心”主任审批;6、批准不批准;7、(通知申请人);8、通知申请人通知承办人;9、结案归档。
篇二:司法所多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鸣凤司法所多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最大限度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XX年以来,鸣凤司法所本着“贫者必援,弱者必助,残者必帮”的工作宗旨,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司法所根据宜昌市司法局举行的“困难群众大走访、法律援助送到家”活动,在各村(社区)统一制作标语、宣传栏、放置宣传资料,并利用集镇人口较集中的优势,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并对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进行解答,引导有需要、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截至目前已发放法律援助调查问卷3965份,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3965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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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
接待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认真摘记主要内容,依据法律、政策予以解答办理。
来访记录应定期整理、录入归档。
(二)日常值班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人员负责接待群众的法律求助,解答法律咨询。
(三)信息上报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准确地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各种业务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件。
(四)例会分析制度:法律援助站定期召开例会,对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进行讨论分析。
(五)业务学习制度: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考察活动,并积极开展自学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专人联系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系。
(七)台帐、档案管理制度:对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的
文件、材料建立台帐制度,健全台帐内容。
对法律援助人
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
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由工作站暂时集中和妥善管理,结案一并将案卷交给县法律援助中心。
(八)限时初审制度:援助工作站按照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九)公示制度:法律援助站应当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等在显著位
置公示。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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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援助中心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等职位,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
2. 中心主任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和决策,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部门的运行管理。
3.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范围1. 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2.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面对面等方式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3. 法律援助范围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标准。
四、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批1.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资格和案件的性质。
3.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明确是否赋予法律援助支持。
五、法律援助实施1. 一旦批准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合适的律师或者相关专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律师或者专业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法律援助方案,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3. 法律援助中心应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六、法律援助费用支付1.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获得法律援助支持后,法律援助中心应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2. 法律援助中心应与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3. 支付费用的具体流程和标准应按照像关规定执行,确保公正、透明。
七、法律援助工作评估与监督1. 法律援助中心应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改进。
2. 监督部门应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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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时间:
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街道、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整合全区法律援助资源,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区各街道、镇在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有明确的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工作场所悬挂(张贴)法律援助的标识。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导和监督。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是:
1、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
2、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3、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务。
4、参加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
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设立一名联络员,其工作职责是:
1、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召集的有关会议.
2、及时报送本工作站的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
3、定期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统计表。
4、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
5、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结已结案的法律援助案卷.
6、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例会,沟通信息,交流工作。
六、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每年年底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咨询人次、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报表报送、信息工作和落实交办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评比表彰.。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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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而设立的机构。
为了规范中心的运作,确保公正、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主任,由法律界知名专家或法律援助领域资深人士担任。
2.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3.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团队,由合格的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组成。
三、法律援助范围1.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解决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问题。
2. 法律援助中心将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批1. 申请人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法律援助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经济状况的核实和案件的评估。
3. 审批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有需要,可进行补充材料或提出异议。
五、法律援助费用支付1. 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免除或减免法律援助费用。
2. 若申请人具备一定经济能力,需要支付部分法律援助费用,费用标准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
六、法律援助质量监督1. 法律援助中心将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确保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
2.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诉,并由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1. 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2.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3. 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建议。
八、法律援助中心的权利1. 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 法律援助中心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
3. 法律援助中心有权对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九、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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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一、法律援助范围(一)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10. 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的;12.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办理公证证明;(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援助→办理援助手续→指派人员办理→办结归档。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援助,告知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有异议的,5日内向当地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司法局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书;(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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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确保援助工作的公正、高效,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和任务1.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等,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3. 开展法律援助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4.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建立法律援助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援助效率。
三、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1. 公民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3. 受理通知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受理日期、受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法律援助评估和资格认定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资格。
2. 评估结果应当在受理通知书发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发放法律援助证明。
五、法律援助代理和辅助人员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配备专业的律师和辅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务。
2. 律师和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保证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援助费用支付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确定是否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援助费用。
2. 如需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并保存缴费凭证。
七、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和评估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援助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八、法律援助中心的保密工作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的安全。
2.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fa3e756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ad.png)
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主要是指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建立起来的一套联络点工作制度,旨在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便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与执行效果。
下面,将从联络点的设置与职责、工作流程与工作方法、评估与监督等方面详细说明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联络点的设置与职责1.联络点的设置: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应设置在人口密集、就业创业等法律援助需求相对较高的地区,包括城市、农村及边远地区等。
联络点的设置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2.联络点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主要负责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具体职责如下:(1)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和法律援助服务;(3)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审核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协助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5)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复印、寄送等服务;(7)定期向申请人反馈法律援助申请进展情况;(8)其他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的协助工作。
二、工作流程与工作方法1.工作流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的工作流程大致如下:(2)审核资格:联络点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3)协助填写申请书:联络点协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4)提交材料:联络点协助申请人将法律援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法律援助机构;(6)结果反馈:对于成功申请到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联络点协助安排律师与其进行沟通;(7)申请失败处理:对于未能成功申请到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联络点提供进一步帮助建议或引导。
2.工作方法:联络点在开展工作时应灵活运用各种工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宣传活动:举办法律讲座、培训班等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3)材料复印、快递服务: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扫描、快递等服务,方便申请人提交材料;(4)合作伙伴协助:与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共同解决法律援助需求。
三、评估与监督1.评估: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联络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2)联络点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情况;(3)联络点的服务满意度;(4)联络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法治联络员工作制度
![法治联络员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533623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31.png)
法治联络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治联络员是指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负责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法治联络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积极履行法治联络员职责,为所在单位提供法治服务。
二、职责与任务第四条法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单位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单位成员的法律问题;(三)协助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单位法治管理水平;(四)参与单位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建议;(五)协助单位处理法律纠纷,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六)及时了解和反映单位成员对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法治工作提供参考;(七)完成单位法治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法治联络员应积极参与以下工作任务:(一)组织法治培训和讲座,提高单位成员的法律素养;(二)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增强单位成员的法治体验;(三)制定法治工作计划,确保法治工作有序推进;(四)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预防法律风险;(五)与其他法治联络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共同提高法治工作水平。
三、选拔与任用第六条法治联络员的选拔标准:(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三)具备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四)热心法治工作,乐于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七条法治联络员的任用程序:(一)由单位法治工作领导提名;(二)经过民主评议和考察;(三)公示无异议后,予以任用。
四、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单位法治工作领导负责对法治联络员的管理和考核,确保法治联络员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法治联络员应定期向单位法治工作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条单位法治工作领导应定期对法治联络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法治联络员的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法治联络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法律咨询和援助工作的效果;(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参与程度;(四)法律纠纷处理的成果;(五)对单位法治工作的贡献度。
法律援助部门协作制度范本
![法律援助部门协作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ee74224c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df.png)
法律援助部门协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部门之间的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
第三条法律援助部门协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内容,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职责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案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案件进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公诉刑事案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案件进展,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案件进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各部门之间协作顺畅。
三、协作内容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当事人法律援助需求。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和交流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定期评估,共同提高案件质量。
四、协作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面临重大合法权益受损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立即介入,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c96c907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ab.png)
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制度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1.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由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组织负责运作和协调工作。
2.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的人员配置应根据所在地区或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联络点主任和若干名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援助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可以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1.负责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共享和互通机制,收集、整理和发布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等信息,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参考。
2.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类法律援助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4.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意识。
5.协助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和解决工作,促进法律援助案件的及时化和有效化。
三、工作流程和管理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日常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2.定期召开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的例会,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法律援助案件和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数据支持和分析报告。
4.建立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方之间的工作密切配合和高效协同。
四、评估和监督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和评估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在工作中,可邀请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代表参与评估和监督,共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以上是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的工作制度的建议,具体内容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将有助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化与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8f9fb8fd0a79563c1e724a.png)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作用,加强规范管理,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与镇司法所合署办公,业务上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监督。
工作站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站长原则上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工作人员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或兼职。
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援助工作;(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法规、政策及规章,研究、制定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二)负责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系点的工作;(三)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本工作站参与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四)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代拟法律文书。
(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六)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查证。
(七)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八)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信息资料、法律援助对象的摸底工作;(九)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任务。
第三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制度和程序:(一)首问负责制。
对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作出适当的法律指导和处理,对受理的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和信息反馈。
符合受理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对符合受援条件但不属于本站受理的,告知其向其他应予受理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或者将其申请及时移送应予受理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e3f82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30.png)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建立接待受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接待群众的法律求助,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业务登记、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应予以详细说明。
(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工作制度(附后)业务培训制度一、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全体人员业务素质。
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业务学习。
业务要经常化、制度化。
二、业务学习贯彻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注重效果,学以致用。
鼓励律师向专业专长研究方向发展,对学有成就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加强业务学习的组织领导,由中心的主任全面负责学习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四、坚持学习例会制度,确定每星期五下午两个小时为集体学习时间。
五、做好业务学习的考勤,每月一次统计上报,年终汇总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严格学习纪律,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
七、积极参加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
信访接待制度一、接待咨询应态度和蔼,平易近人,文明用语。
二、值班人员应准时到岗,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
三、咨询当事人不会书写,接待人员可代其填写《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登记表》四、解答咨询应耐心听取提问,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择要记录咨询内容,依法予以解答。
五、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见,并进行缠询的,不能耍态度,应不厌其烦,依法疏导。
六、对认为符合受援条件的当事人,应在咨询登记表“处理结果”栏上签署可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763783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02.png)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和功能1.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公民的法律问题;2. 为经济难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代理诉讼、法律顾问等服务;3.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4.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1. 公民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在线方式申请法律援助;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3.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安排专业律师进行详细审查;4. 审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四、法律援助资格认定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设立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2. 资格认定委员会由法律援助中心的专业律师组成,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3. 资格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4. 资格认定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五、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代理诉讼、法律顾问、调解等法律援助服务;2.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律师的工作量和时间。
六、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与监督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3. 相关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4. 公民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期评估工作效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5篇[修改版]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5篇[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9f5fb07183d049649a665847.png)
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一、接待制度(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
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
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
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
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法制联络员工作制度
![法制联络员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c6f788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5c.png)
法制联络员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法制联络员在法治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联络员的职责法制联络员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中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
法制联络员要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协助决策。
法制联络员要参与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法律建议。
(三)办理法律事务。
法制联络员要协助本部门、本单位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四)落实法律法规。
法制联络员要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五)化解矛盾纠纷。
法制联络员要协助本部门、本单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提供法律咨询。
法制联络员要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干部群众的法律疑问。
(七)培训法制人才。
法制联络员要协助开展法制培训工作,提高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三条法制联络员的权利法制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法制培训。
法制联络员有权参加各级法制培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查阅相关资料。
法制联络员有权查阅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案例资料等,为工作提供便利。
(三)提出建议和意见。
法制联络员有权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作不断改进。
(四)获得工作支持。
法制联络员在履行职务时,有权获得单位领导和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法制联络员的选拔和任用(一)选拔条件。
法制联络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善于沟通和协调,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任用程序。
法制联络员的任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
规章制度: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标准
![规章制度: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0d1f7a61a37f111f1855bd8.png)
规章制度: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联络点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市、县司法局批准,由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在困难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相对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设立的,配有固定场所、专业人员的,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初审、转交、宣传的常设性工作机构。
法律援助联络点是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发起,与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在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相对集中的单位或部门设立,由该单位、部门明确兼职联络人员,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指引服务的工作点。
第三条应在以下单位、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有法律援助义务、案件当事人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2、案件当事人相对集中的看守所、法院等办案单位;3、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4、法律援助志愿者相对集中的大中专院校或部门;5、其他符合条件设立工作站的单位。
第四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1.解答法律咨询;2.代拟法律文书;3.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转交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有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先办理,再审批);4.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5.报送工作情况、工作信息和业务数据。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统一为“XX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XX工作站”(统一规格为400毫米*600毫米长方形铜牌)。
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固定的办公接待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办公接待场所应公示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程序。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站长一名,一般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兼任。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站需至少有一名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一般由本单位人员或法律援助志愿者兼任。
看守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9b9d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93.png)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管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和接待场所;(二)接待场所应有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程序、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栏和工作台账、工作制度;(三)有2人以上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维权工作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经费。
第四条相关部门、单位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二)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三)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负责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报送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法律援助信息同级工作。
第五条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指导、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开展工作;(二)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四)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五)承办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六)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相关信息统计工作;(七)承办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6d3ba4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27.png)
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相关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援助的职能、申请条件、工作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法律援助的职能1. 组织、指导和协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2. 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4. 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5. 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6. 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1. 具有我国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 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已立案或具备立案条件的当事人。
3.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4. 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确定。
对于部分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和涉军案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不受经济标准限制。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 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将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3.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4. 审核通过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案件。
5.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法律援助工作规范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一编号、归档和统计。
2. 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对承办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3. 承办人应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制度和纪律
![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制度和纪律](https://img.taocdn.com/s3/m/87bbe92858fb770bf68a5504.png)
米粮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职责、程序和纪律
一、工作职责
1、掌握本辖区老、弱、病、残、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
2、了解、掌握本辖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
3、了解、掌握本辖区可能需要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4、向受援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5、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工作,并提供局面情况介绍;
6、遇有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二、工作程序
1、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应做好接待笔录,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报送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在2日内报送和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2、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接到联络点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告之联络点。
3、法律援助工作点负责帮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委托代理人,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法律援助事项有关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报告和取得的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三、工作纪律
1、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2、不得吃请受礼,索要钱物,徇私舞弊。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马虎草率。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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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村法律援助联络点
工作制度
一、来访接待制度。
填写接待登记表,作谈话记录。
《法律援助须知》,并解答提供法律援助咨询。
发现重大紧急情况立即向报告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规范服务。
不得收费。
二、援助初审制度。
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指导帮助当事人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三、预警预报制度。
日常工作中如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应第一时间向镇工作站或县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并积极参与援助工作。
四、业务学习制度。
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学习,认真参加县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
工作水平。
马鞍村法律援助联络点
工作内容
一、初审经济状况。
根据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表说明的要求,实事求是审查其经济经济状况,签署意见并加盖申请人住所地村委员会印章。
二、初审申请事项。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初审。
三、接待群众来访。
认真解答群众法律咨询,重要情况及时向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报告。
1、法律援助联络员职责,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领导、指导工作和培训。
2、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3、协助村、社区内的群众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4、协助中心、工作站调查受援人经济状况,配合开展调研工作。
5、承办中心、工作站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