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规范方案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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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公文规范处理,现就全市政府系统现行公文处理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规则。
一、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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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分类
(一)市政府“X政”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X政办”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市政府“X政发”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X政办发”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
(三)市政府“X政函”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X政办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或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
(四)市政府令用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强制性措施等,自发第1号令起,按自然顺序编号,不受年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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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府“X政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六)市政府“X政发电”和市政府办公室“X政办发电”字号的密传电报,主要用于只需短暂保密但需快速传发的事项。市政府“X政发明电”和市政府办公室“X政办发明电”字号的内部明电,用于发布不带密级的紧急公文和会议通知等需快速传发的事项。
(七)市政府会议纪要分为《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分别单独编号。
(八)《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主要用于简要答复各镇(街道)、各部门的请示事项。
(九)《XX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主要用于市政府领导在请示件以外的其他材料上批示的交办。
(十)《X政办通报》主要用于摘要印发市政府领导在全市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需要各镇(街道)、各部门周知的文稿。
(十一)市政府令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X政”、“X政办”、“X政发”、“X政办发”、“X政函”、“X政办函”、“X政干”字号文件,落款处印注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同时加盖印章(市政府令和市政府议案不印注发文机关署名,盖市长签名章),主题词不再标注。传真电报、X政办通报、纪要、抄告单、领导批示交办单等可以不盖印章。
(十二)市政府令、X政办通报和“X政发”、“X政干”、“X政优质.参考.资料
办发”字号文件一般为普发文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普发文件的主送机关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普发文件的抄送机关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普发文件的抄送机关为“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一般编6位数,从“00000l”号起编。
(二)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标注为“X 密★X年”;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标注为“X密★X个月”;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标注为“X密★长期”;保密期限未作规定的,标注为“X密”,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除电报外,公文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优质.参考.资料
标题中出现“紧急”字样的,则不再标注紧急程度。
(四)公文份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则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五)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六)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同级和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七)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请示”、“意见”还应在附注位置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优质.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