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设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国X建设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19年月日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自年月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结合中国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代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进入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案件,或者可能引发诉讼、仲裁案件的争议事项。
第四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处置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维护合法权益优先、兼顾成本效益和专业化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起草、修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二)承办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究、论证,提出应对策略或意见、建议;(四)指导、协调和督办各下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置工作;(五)按规定向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六)组织总结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向下属单位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七)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二级单位和代管单位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承办法律纠纷案件;(二)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定期报送法律纠纷案件统计情况;(三)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四)组织总结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五)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与个案处置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法律部门提出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中铝建设全局统筹谋划,定期听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的汇报,对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并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2017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三)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外诉讼;(五)刑事诉讼;(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xx建设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建设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一)依据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三)处理方式多样灵活性原则,即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与非诉协商等方式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妥当的处理方式;(四)时机性原则,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诉讼手段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相关的各方面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的恰当时机;(五)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六)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原则,即要重视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应尽量避免被诉讼案件的发生,积极采取非诉的方式解决被诉案件。
(七)一般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原则,即对公司发生的普通案件,实行程序性管理,对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实行重点督办和管理。
重大案件指:(一)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二)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五)诉讼或者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六)合约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公司内企业、部门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纠纷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纠纷各方也可以请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条合约法务部应当依据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应当重视合约法务部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减少经济损失,维护集团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因业务、贸易、投资、融资、人事等活动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原则是:依法、公正、及时、协调、灵活、比例。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为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格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协助公司制订各类管理方法和规定,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跟踪回访工作。
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具体名单由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监控、法律纠纷预防、纠纷处理和跟踪回访,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法务部门。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和情况;(二)分析纠纷本质及解决可能的方式;(三)按照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方式执行;(四)对解决方案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务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对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解决情况。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三)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事务等;(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及管理案件律师聘用工作;(三)对案件进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所在业务部门、各单位(简称发案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二)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整理、保全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收到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二)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应邀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第八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各直属项目部:为规范法律诉讼案件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制定了《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4月2日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所有诉讼案件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集中管理,各涉案单位或直属项目部(以下统称涉案单位)发生诉讼案件应统一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管控案件诉讼的全过程;集团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发生诉讼案件也应当统一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批,在法律事务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诉讼活动,不得私自处理。
二、各涉案单位如要提起诉讼,应事先向集团公司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申请书。
须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提起诉讼的理由,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2、诉讼所需的各项证据材料原件。
包括合同、变更签证、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要求各项材料做到清晰、完整、准确、全面。
三、各涉案单位诉讼案件,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于我方追讨欠款的起诉案件,各涉案单位须首先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送交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并作出处理意见。
经营管理部同意起诉的,由经营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将全部材料提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对各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对符合起诉条件、证据确实充分的,由法律事务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影响的案件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可能败诉风险的,法律事务部有权退回涉案单位进行补充完善;2、对于我方被诉的案件,各涉案单位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当日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如实地汇报案件的全部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各项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
四、法律事务部的责任和权利1、法律事务部负责案件所需各项法律文书的起草或审查,参与庭审,协调处理与各受诉法院的关系,对所有案件做到全程参与,直至案结事了。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案件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仲裁及其它法律案件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处理的案件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中非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的案件,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遵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案件管理细则,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的法律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案件管理。
成员包括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经理办公室、经营核算部、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决策,必要时决定聘请外部律师代理诉讼。
第八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是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集团公司负责的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定期总结案件经验、得失,涉及到管理问题的上报集团法律案件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条集团机关相关部室作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工作的紧密配合部门,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的协助工作。
其具体职责为:(一)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诉讼案件档案、合同审核档案等资料的保管、存档;(二)市场营销中心负责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原始资料的配合提供;(二)经营核算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相关原始资料的配合提供;(三)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办理强制执行款项的支付手续,并配合已解体基层单位债务引起诉讼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给付;(四)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集团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处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资料;(五)技术质量部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工作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集团公司各个诉讼阶段督促基层单位准备施工、竣工资料、图纸等文件;(六)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法律事务,并作为第一代理人负责本部门的诉讼工作,执行法律文书内容。
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XX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案件管理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有:1.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对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负责接收各公司报送的重大案件材料,并按相关规定报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4.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5.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的统计分析;6.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处理下列诉讼仲裁案件;1、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2、集团风险控制部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特殊、重大及典型诉讼仲裁案件。
集团风险控制部在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涉案公司指派本单位相关人员协助案件处理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各直属项目部:为规范法律诉讼案件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制定了《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4月2日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所有诉讼案件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集中管理,各涉案单位或直属项目部(以下统称涉案单位)发生诉讼案件应统一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管控案件诉讼的全过程;集团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发生诉讼案件也应当统一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批,在法律事务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诉讼活动,不得私自处理.二、各涉案单位如要提起诉讼,应事先向集团公司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申请书.须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提起诉讼的理由,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2、诉讼所需的各项证据材料原件。
包括合同、变更签证、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要求各项材料做到清晰、完整、准确、全面。
三、各涉案单位诉讼案件,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于我方追讨欠款的起诉案件,各涉案单位须首先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送交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并作出处理意见。
经营管理部同意起诉的,由经营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将全部材料提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对各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对符合起诉条件、证据确实充分的,由法律事务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影响的案件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可能败诉风险的,法律事务部有权退回涉案单位进行补充完善;2、对于我方被诉的案件,各涉案单位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当日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如实地汇报案件的全部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各项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
四、法律事务部的责任和权利1、法律事务部负责案件所需各项法律文书的起草或审查,参与庭审,协调处理与各受诉法院的关系,对所有案件做到全程参与,直至案结事了。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集团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纠纷管理,严格处理纠纷案件,细化纠纷处理流程,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生产基地、办事处),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纠纷案件是指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非诉事务是指尚未形成诉讼、仲裁案件的其他纠纷,收发律师函、法务函、催款函、调查函及与法院、仲裁委、政府机构往来的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第二章纠纷案件处理流程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设立法务员的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处理本单位纠纷事务的前期工作,并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判决、裁定、决定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同时移交书面文件。
第七条各单位应自纠纷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或专项小组配合、协助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各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经济、劳动纠纷或预期将要发生的,应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交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是否提交诉讼、仲裁程序或非诉程序给予指示。
第九条各单位书面报告后附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背景情况;2、证据材料;3、各单位处理意见;4、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条涉及各单位起诉对方的,各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同研究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报主管领导批示,以备诉讼、仲裁。
第十一条非诉事务需要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务函、律师函、沟通函的,应于出具日期前3日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依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的,有义务及时向各单位及集团法律事务部报告。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 管理内容4.1定义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审查意见:(一) 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起诉、申请仲裁条件,并未超过法律时效的,应当作出同意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审查意见;(二) 经审查认为纠纷已超过法律时效或不符合法定的起诉、申请仲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起诉或不同意申请仲裁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三) 经审查认为主要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或侵权等事实,应当退回补充证据,并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xx央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 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重大案件;(二)争议的股权(出资)等于或者超过涉案单位(SBU 或BU)注册资本10% (无论其金额是否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股权纠纷;(三)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的案件;(四)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群体性诉讼(仲裁),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上;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三次以上的诉讼(仲裁);(六)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七)其他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或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的事件。
(一)涉及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权益或涉及等于或超过SBU、BU注册资本10%的股权(出资)的事件;(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三)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的事件;(四)其他涉及企业或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事件。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工作。
集团本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各子企业自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予以指导。
(公司诉讼和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和纠纷案件管理奖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与合约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豫天工【2017】30号《市场开发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分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合约纠纷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合约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单位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集团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合约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合约部的主要职责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6、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建设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一)依据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三)处理方式多样灵活性原则,即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与非诉协商等方式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妥当的处理方式;四)时机性原则,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诉讼手段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相关的各方面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的恰当时机;(五)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六)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原则,即要重视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应尽量避免被诉讼案件的发生,积极采取非诉的方式解决被诉案件。
(七)一般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原则,即对公司发生的普通案件,实行程序性管理,对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实行重点督办和管理。
重大案件指:(一)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二)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五)诉讼或者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六)合约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公司内企业、部门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纠纷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纠纷各方也可以请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第五条合约法务部应当依据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应当重视合约法务部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防范或减少案件的发生、保障案件的有效处理,建全针对归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员的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工作机构第七条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各部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业务统一管理、指导。
投资管理部为其分管事业部及项目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海外管理部为其分管事业部及控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建设类分公司、生产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设计管理部为公司设计类分公司、生产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
控股公司、项目公司、各分公司及生产部门负责人为法律纠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合约法务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的统一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收集整理法律纠纷案件信息及法院内部司法解释文件;(二)负责组织对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三)负责选定或协调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四)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五)负责案件归档、统计分析和案例汇编;(六)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和协调的具体工作;(七)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八)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作为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相关具体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做好企业经济活动等有关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规范;(二)负责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形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合约法务部门报告;(三)负责督促责任人调查案件事实,提供文件资料;(四)负责分管机构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五)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责任人的考核;(六)协助合约法务部对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七)督促分管机构正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八)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
第十条法律纠纷案件在处理主体上原则实行“谁发案,谁处理”原则,即公司总部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合约法务部负责处理。
控股公司、项目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法人企业处理,各分公司、生产部门发生的案件,由该分公司及生产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章处理决策第十四条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决策机制,保证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建立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的科学决策为依据和指导。
指导公司按照统一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处理决策。
第十五条发案单位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将案件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及合约法务部。
第十六条发案单位应采取书面文件形式并随附相关文件资料。
报送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效果;(三)案件证据资料情况及法律分析;(四)案件处理意见和初步方案;(五)案件处理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合约法务部在收到发案单位报送的法律纠纷案件后,应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发案单位经营能力、可能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案件等,及时做出者授权处理或自行处理的回复意见,由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发案单位。
合约法务部决定自行处理的案件,对外委托法律中介机构代理的,代理费用由发案单位承担;授权处理的,由发案单位委托法律中介机构或者内部人员代理,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总部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处理方案论证制度,相关处理决策一般应以处理方案的论证为基础。
根据案件处理需要,论证可以多次进行。
第二十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采取书面论证和会议论证两种形式。
书面论证是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法律中介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等签署、提供书面意见的论证方式;会议论证是指前述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举行会议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一般应采取会议论证的方式。
第二^一条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一般在处理决策前组织进行,但案件存在紧急情形需要立即进行诉讼的,也可以在采取相关法律手续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法律纠纷案件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决策,即可以不进行案件处理方案论证以及决策程序,而由合约法务直接做出处理决 ^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其他发案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和决策。
第四章办理过程与监控第二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公司应按照处理决策及时选聘确定案件承办人,确定案件具体处理方案,完成证据资料整理、法律手续办理等文案和程序工作,以保证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通知要求准时提交证据、参加法庭审理等。
第二十四条未进入诉讼程序、确定采取非诉协商等方式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除可以及时处理完结的外,一般也应指定案件承办人进行案件办理具体工作。
非诉协商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准则,以互谅互让为方针,积极促成协商解决法律纠纷。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非诉协商的同时一般不能停止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案件的准备工作。
非诉协商不能解决法律纠纷的,应及时进行提起或积极应对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部的案件由合约法务部报分管副总裁及总裁批准后,指定法律中介机构、其他法律工作人员或案件相关业务经办、负责人员等1—2 名担任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对合约法务部负责和向其汇报工作。
经合约法务部同意公司其他发案单位自行处理的,由责任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并同时报合约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从事收集整理案件证据资料、制作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等基础工作,负责对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提供业务协助、配合,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合约法务部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案件承办人对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有可能危害企业权益的行为等情况及时向报告及采取避免、减少损害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法律纠纷案件可由发案单位合约法务人员和经办人代理,但单独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必须为合约法务人员第二十九条公司总部案件的处理实行庭前评审制度,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由合约法务部组织对案件承办人的代理方案、思路等代理准备工作进行评议、审核。
第三十条案件承办人应于开庭前十天提供书面代理诉讼方案,合约法务部在初步审核后根据案件需要决定采取和组织书面或会议评审方式。
书面评审方式是指由相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书面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方式是指以举行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
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的,可以要求案件代理人到会说明代理方案及接受询问。
评审人员对案件代理方案的完备性、合法性、严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并可提出质疑和不同意见,必要时由案件代理人对质疑进行解释,对不同意见做出是否采纳的说明。
第三^一条经过庭前评审,合约法务部认为代理人代理方案有严重缺陷和不足,或者案件代理人拒绝按照企业意见对代理方案进行修正的,可以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决定撤换案件代理人。
代理方案不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的,一般不得随意撤换案件代理人,但对代理方案的质疑和不同意见可以提供给案件代理人,作为拓展办案思路和改进代理方案提供借鉴。
第三十二条公司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应重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证据提交等重要诉讼权利,注意权利的程序性、时效性和时机性,保障有效行使;重视被告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设计、审判思路的引导等诉讼技巧和方式方法,以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原则,追求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第三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庭审后,承办人应当就开庭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合约法务部。
审理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向合约法务部作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分析。
第三十四条案件败诉而可以采取上诉、撤销仲裁、申请再审等救济程序的,由企业决策机构按照案件处理决策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
决策除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外,一般还应遵循穷尽救济程序的原则。
第五章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第三十六条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一)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三)公司内部有多种不同处理意见;(四)对审理(执行)地司法环境比较陌生;(五)受到比较大的外界干扰;(六)企业内部缺乏案件处理人力资源;(七)其他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公开原则,选聘信息向企业、向社会公开,以充分对接和利用法律中介服务市场;(二)公平原则,法律中介机构公平竞争,以选择最优秀、最适合的案件代理机构;(三)比较选择原则,采取在对多个中介机构业绩、工作能力、代理方案等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的具体工作方法;(四)专业选择原则,对公司不同类型的案件,选择不同专业的法律中介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三日内,应当报合约法务部进行审核。
报审核资料应包括选择工作进行情况、法律中介机构及承办人资格证书及介绍材料、案件代理方案、代理方式、代理费用以及代理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