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韶关市水务局2012年2月编制说明本汇编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又分水法律,水法规,水利部规章,广东省政府规章,水利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广东省水利厅文件等七个类别。
水法规又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先后排列,水利部规章按水利部文号、联合文号、其他部委文号先后排列,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按层级高低先后排列。
第二部分,内部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次排序。
本汇编中,每一类别(层次)按时间先后倒排列,即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后的排列在前,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前的排列在后。
本汇编的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水利部2010年第50号《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列内容为准,加上2011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政府规章以2011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为准。
不在上述范围的重要文件,编汇在“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省部门文件”类别中。
目录一、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20)(二)水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 (4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5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令) (60)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0)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6)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 (8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8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 (8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 (9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9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 (97)(三)水利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水利部令第43号) (100)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1号) (10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 (10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 (108)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111)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水利部令第32号) (11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 (1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 (1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 (12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7号) (12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 (1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13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5)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 (150)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4年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15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 (15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159)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水利部令第12号) (16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水利部令第11号) (16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 (17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 (17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176)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水保[1998]546号) (17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18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18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修改) (19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19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19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2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2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 (20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水财[1994]292号) (20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0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 (210)《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令56号) (2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令第27号) (2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令第11号) (22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 (22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八部委令2号) (2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 (2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 (2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247)(四)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152号) (250)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 (253)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 (254)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 (257)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 (259)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 (26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 (26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 (265)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 (269)(五)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 (26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 (27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管理法(水安监[2011]374号) (274)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10]523号修改) (278)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安监[2010]316号) (279)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281)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283)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 (28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51号) (29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29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 (29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 (299)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 (301)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30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3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30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8]348号) (310)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312)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315)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农水[2008]119号) (317)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水资源[2008]104号) (319)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3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 (321)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324)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电[2006]274号) (327)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电[2006]210号) (329)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 (331)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333)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335)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 (33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34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345)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 (34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 (35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35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7)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9)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65)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3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 (369)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 (372)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 (375)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 (376)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378)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 (379)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 (38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 (38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38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388)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394)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7)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9)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 (401)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 (4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4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41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417)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 (418)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 (419)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管[1994]106号) (420)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 (421)(六)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425)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30)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 (43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436)国务院批转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439)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 (442)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 (445)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 (449)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 (45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 (458)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 (46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465)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 (468)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监察部令第13号) (470)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41号) (472)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29号) (474)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475)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11号) (478)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土[规]字[1989]第88) (47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计[1999]20号) (480)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 (48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 (48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 (489)处理水库移民集体上访工作预案(移办[2003]73号) (49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粵发[2011]9号) (492)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府[2006]115号) (496)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 (501)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粤办函[2012]52号) (502)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粤办函[2011]389号) (506)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71号) (510)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移[2007]2号) (511)广东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1]6号) (515)广东省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2) (518)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7号) (520)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07]4号) (521)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205号) (52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 (526)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 (528)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韶市联[2011]8号) (529)关于落实中共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韶府办[2011]184号) (531)(七)广东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农电[2011]29号) (53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意见(粤水建管[2010]8号248号) (535)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2010]1号) (541)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 (543)关于加强我省公益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372号) (549)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建管[2009]276号) (548)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09]235号) (550)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试行BT模式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09]207号) (552)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砂现场管理职责的通知(粤水建管[2009]135号) (555)关于加强我省水库和河道岸线保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09]76号) (556)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09]70号) (559)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粤水建管[2008]274号) (561)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小水电分级管理的通知(粤水农电[2008]71号) (563)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08]115号) (567)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粤水建管[2008]108号) (571)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程序(粤水建管[2008]107号) (57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意见(粤水建管[2008]99号) (579)关于涉河建设项目采砂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水政[2007]13号) (581)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粤水基[2001]31号) (58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 (粤水基[1999]180号) (584)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水质监[1998]5号) (589)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63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6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9号) (646)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6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65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 (66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6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67)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670)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675)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 (678)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 (681)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64号) (683)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2006年粤府令第112号) (685)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2002年粤府令第75号) (688)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54号) (690)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23号) (694)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 (695)韶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韶府[2008]102号) (697)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韶府[2008]101号) (700)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38号) (702)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韶府[2001]58号) (70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水利部令第24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正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常用的编制依据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12 月25 日修订,2011年3 月1 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 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 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 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 年7 月2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 号,2005年7 月8 日水利部令24 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 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 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 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 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 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 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 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 号,2017年3 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内政发〔2017〕65 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 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 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 号)4 、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 ;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 ;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 10503--2005 J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②如产生煤矸石的煤炭类项目(排矸场、选煤厂等),要增加: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10 部委第18 号令,2015年3 月1 日起施行)。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水土保持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水土保持工作阶段:项目前期(各设计阶段设计、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过程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工程土建完成时(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召开验收会议、印发验收意见)1.1 项目前期水土保持工作1.1.1 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工作项目建议书阶段,在项目建议书中编写水土保持专章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水土保持章节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程初步设计中编写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1)详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4.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1.2 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专章。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核准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章节。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有水土保持篇章。
施工图阶段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1.1.2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方案报批手续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和保障水利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2014年7月22日,2015年2月24日、5月10日和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件、修改8件。
一、废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二、删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第五条。
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三、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水保方案编制总则
2 方案编制总则2.1 编制目的和意义2.1.1 编制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华坪县德茂汝新煤矿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书》,针对项目工程及区域环境特点,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分析项目整合扩建及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因素、部位、方式及其影响,并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合理划定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采用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对工程建设造成原地貌、土地的破坏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作出客观的评价,并以预测为基础,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及措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危害。
方案的编制有利于帮助建设单位认真、有效地落实防治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监督依据,因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十分重要。
2.1.2 编制意义由于工程整合扩建中不可避免的对项目区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其中水土流失影响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编制本水土保持方案就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规范主体工程整合扩建施工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综合措施,合理布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因项目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将项目整合扩建以及生产运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面积,改善和提高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同时,编制本水土保持方案,是为了落实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使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有了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为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9)云南省人大《关于开发建设项目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2000年7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整治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综合说明项目及项目概况****段整治工程位于双清区内白马大道与大兴路交汇处至高家坝河口止,全长,工程地理位置详见附图一。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计划共投资万元,由邵阳市宝庆科技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根据工程设计,其主体工程规模如下:1、新修防洪堤2条,其中红旗河左岸堤长km,右岸堤长,总堤长。
2、新建涵闸5处,其中红旗河左岸2处,红旗河右岸3处。
3、配置必要的管理设施及绿化设施。
既配制防洪治涝指挥系统及决策支持系统,建立防汛、抢险、治涝、救灾组织,建设防洪工程体系的生物措施及维护设施。
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是护堤修建前期的土方挖掘、堤岸两边保护圈的建设、弃土弃渣、取料场的开挖。
工程主要工程量:土方开挖,土方填筑,浆砌石,砼及预制块,钢筋。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为可研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为工程完工后的第一年,即2011年。
水土流失监测主要分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两个阶段。
建设期选择强降雨天雨后监测,共3次;运行期内,每年汛前、汛后及雨季各监测一次。
该河段贯穿双清区主城区,沿河部分地段地势低且宽阔,洪水风险大,洪水风险范围内,工业基地众多,财产集中,人口密度集度大。
而目前该河段未设防,处于天然状态,无防洪排涝设施,城市抗洪能力不到10年一遇的标准,与邵阳市双清区主城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极不相适应,随着双清区新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与财富的不断增加,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愈来愈大,给城镇居民的财产、生命、人居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作用。
通过对该河段的整治建设,修建完善的防洪设施,形成完整的防洪保护圈,抵挡外洪内侵。
将大大提高主城区防洪标准,增强主城区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为城区的生态环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项目区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工程建设区域属典型的湘中红壤丘陵地貌,工程地质分区属邵阳软质基岩区,由上覆土层及下伏基岩所组成的低矮小山包多呈珠状展布,山丘形态多为园丘状,一般海拔高程在202-267 m间,相对切深30-50 m 。
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
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4.28•【文号】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1│取水许可│《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文)│┃┠──┼───────┼───────────────────────┼───────────┨┃2│水工程建设项目│《水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流域综合规划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查││域管理机构┃┠──┼───────┼───────────────────────┼───────────┨┃3│农村集体经济组│《水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织修建水库批准││行政主管部门┃┠──┼───────┼───────────────────────┼───────────┨┃4│入河排污口设置│《水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同意│《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构┃┠──┼───────┼───────────────────────┼───────────┨┃5│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法》第三十八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工程建│《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流域管理机构┃┃│设方案审查│《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6│河道采砂批准│《水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构┃┃││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7│围垦河道审核同│《水法》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意│《防洪法》第二十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8│不同行政区域边│《水法》第四十五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9│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法》第十七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管理机构┃┠──┼───────┼───────────────────────┼───────────┨┃10│护堤护岸林木采│《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河道、湖泊管理机构┃┃│伐审核同意││┃┠──┼───────┼───────────────────────┼───────────┨┃11│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位置和││流域管理机构┃┃│界限审查││┃┠──┼───────┼───────────────────────┼───────────┨┃12│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流域管理机构┃┃│告审批││┃┠──┼───────┼───────────────────────┼───────────┨┃13│城市建设填堵水│《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域、废除围堤审││行政主管部门┃┃│查││┃┠──┼───────┼───────────────────────┼───────────┨┃14│开垦荒坡地批准│《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15│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1993〕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6│水利计量认证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核│《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文)│┃┠──┼───────┼───────────────────────┼───────────┨┃17│堤顶、戗台兼作│《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公路批准││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18│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有关活动批准││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19│江河故道、旧堤│《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原有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设施填堵、占用││构┃┃│、拆毁批准││┃┠──┼───────┼───────────────────────┼───────────┨┃20│坝顶兼作公路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主管部门┃┃│准││┃┠──┼───────┼───────────────────────┼───────────┨┃21│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土保持方案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审批│部令第16号)│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22│水利水电建设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目环境影响报告││主管部门┃┃│书(表)预审││┃┠──┼───────┼───────────────────────┼───────────┨┃23│长江河道采砂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3〕69号文)│┃┗━━┷━━━━━━━┷━━━━━━━━━━━━━━━━━━━━━━━┷━━━━━━━━━━━┛附件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1│蓄滞洪区避洪│《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2│水利水电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工程蓄水安全│(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2项│┃┃│鉴定单位资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认定│〔1999〕177号文)│┃┠──┼──────┼───────────────────────────┼────────┨┃3│水文资料使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政主管部门或者流┃┃││《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文)│域管理机构┃┠──┼──────┼───────────────────────────┼────────┨┃4│水文、水资源│《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或者省级人┃┃│调查评价机构│(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资质认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部门┃┃││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5│水利工程质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检测单位资格│(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文)│构┃┠──┼──────┼───────────────────────────┼────────┨┃6│启闭机使用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可证核发│(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6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文)│┃┠──┼──────┼───────────────────────────┼────────┨┃7│水土保持生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环境监测资质│(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7项│┃┃│认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文)│┃┠──┼──────┼───────────────────────────┼────────┨┃8│建设项目水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源论证报告书│(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者流域管理机构┃┃││委员会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9│建设项目水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或者省级人┃┃│源论证机构资│(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质认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部门┃┃││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10│占用农业灌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源、灌排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者流域管理机构┃┃││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11│水利工程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监理单位资格│(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文)│┃┠──┼──────┼───────────────────────────┼────────┨┃12│水利基建项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初步设计文件│(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13│水利工程开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注:本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填制。
水利部16号令
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提纲作者:[ 站点编辑] 发表时间:[ 2008-9-22 ] 阅读次数:[ 1417 ]一、工程概况1、概略介绍工程名称、工程位置、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实施时间、主要工艺和主要建筑物、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施工工期、工程总投资等。
2、简述项目区土壤、植被、水文、气象和水土流失情况,所在地水土保持分区情况。
二、技术评估依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技术文件资料(方案、监测、评估)三、技术评估范围及内容评估范围包括:方案和初步设计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分区和主要防治措施、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包括方案中的工程弃渣及堆放情况、开挖和占压土地情况、水土流失预测情况、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其总体布局是否合理,能否充分发挥综合防护作用。
(2)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是否能正常、稳定、安全运行,是否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是否能体现生物多样性,其保存率、生长状况、郁闭度(或草地盖度)等是否满足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验收标准;形成的新植物群落是否稳定,能否达到近自然状态。
(4)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或报告)是否齐全。
四、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项目名称、工程内容、施工过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及与方案设计工程量的对比并分析其变化原因、工程实施进度、投资等。
五、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1、质量管理体系总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2、工程措施质量评价介绍工程组工程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列出质量评定表。
3、植物措施质量评价介绍植物组植物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综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综述江涛(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 310014)摘要:自水利部于2002年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以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具有为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和行政职能外延的双重作用。
本文根据技术评估工作实践,结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总结性提出火电、水电、核电、输变电、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土保持;验收;要点1 前言水土保持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从施工准备到动工兴建,再到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往往需要历经较长时间,期间可能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为了有效控制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合理的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体系,科学地配置水土保持措施。
自水利部于2002年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以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作用,一方面是行政验收的技术支持与确认,直接服务于行政验收,肩负着行政职责外延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完成对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确认和评定,承担咨询评估服务的角色。
这就要求在技术评估工作中,技术评估单位要担当好行政职能外延和咨询评估角色,处理好依法行政、业主需求和技术服务之间的关系,摆正自身位置,在工作中体现依法、求真、科学的作风,从而为技术评估工作奠定全面、稳固的技术和行政基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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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前言
有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实施过程情况简介。
二、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概况
1、主体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有关设计文件批复、调整过程。
2、水土保持方案报批过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时限、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防治措施设计落实、调整情况。
三、工程建设管理
1、组织领导。
包括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及具体管理机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规章制度。
有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
3、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情况。
4、建设过程。
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施工材料采购及供应。
5、建设监理。
包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制度、机构、人员、检测方法,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
6、工程投资。
包括批准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资金到位时间,年度安排,概算调整情况,经费支出。
7、完成主要工程。
包括治理措施类型及数量变更情况,实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防护工程等的类型、数量,与设计工程量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的主要经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管理运行的建议。
五、运行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移交、使用,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办法。
运行期水土保持监测任务。
六、附件
1、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文件。
4、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
5、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
6、主体工程总平面图。
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一、简要说明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
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
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
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
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
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
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
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
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
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
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
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
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
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
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