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凡是在我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等项目的验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所有的验收工作必需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项目验收是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按照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如施工图),工程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检查和认证的活动。
建设项目验收的目的是全面考察项目施工质量,考核承包商施工成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判别承包商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开工条件验收、施工过程验收、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是指对项目工程开工前的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工作.是指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等。
是指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
它是工程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应负的责任。
是指单项或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劳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和档案资料等实施效果的验收活动.是指工业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及环保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是指项目建设交工验收、专项验收、性能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预验收完成后进行的验收活动,是项目全面完工的标志。
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验收,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开工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开工前程序是否完善,程序文件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验收与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与管理办法一、验收准备工作建设项目验收是对已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过程,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和保证验收结果的准确性,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1. 项目准备在进行建设项目验收前,必须确保项目已经完成并达到验收的条件。
项目各项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2. 验收组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组织相应的验收组成员。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独立公正地履行验收职责。
3. 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验收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与相关方共同商定。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1. 材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方案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
2. 现场勘察验收组成员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勘察过程中应注意项目的安全与合规性,并记录勘察结果。
3. 验收检查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各项工程进行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细节问题,并记录检查结果。
4. 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就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5. 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的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验收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验收结果。
三、验收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建设项目验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1. 验收机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验收工作,以确保验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方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2.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公布验收结果。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项目建设工程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过程。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验收流程,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档制定了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的管理办法。
2. 术语定义2.1 建设工程指在一定的规划、设计和合同约定下,通过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工艺技术措施,建设出新的或改造旧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等工程。
2.2 竣工验收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委托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过程。
2.3 业主指项目建设的法定权利人或委托的代理人。
2.4 验收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具有验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具备验收能力的相关部门。
3. 验收管理流程3.1 前期准备3.1.1 业主确定建设工程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编制验收方案。
3.1.2 业主委托或自行成立建设工程验收组织,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流程。
3.2 申请验收3.2.1 建设单位向业主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必要的验收文件和资料。
3.2.2 业主组织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的有效性。
3.3 验收准备3.3.1 业主委托验收机构进行初步准备工作,包括准备验收所需的设备、仪器和人员。
3.3.2 验收机构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
3.4 实施验收3.4.1 验收机构按照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包括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3.4.2 验收机构可以进行抽样检测,对关键部位和重要构件进行试验。
3.4.3 验收机构记录验收现场的情况,形成验收报告。
3.5 验收结论3.5.1 验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价和判定。
3.5.2 验收机构向业主提交验收报告,说明结论和意见。
3.6 验收后处理3.6.1 业主根据验收报告,对工程进行处理,包括整改、鉴定和赔偿等。
3.6.2 业主可以对验收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异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建设项目:指建设、改建、扩建、异地搬迁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3. 环境保护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开展环境保护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环境资料的编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验收意见;3. 环境监测报告;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情况;5.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对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议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整改;4. 建设单位重新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报告和资料;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组织实地核查,并进行验收评估;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第六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出具合格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 未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3. 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责任:1.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2. 按照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3. 保障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4. 承担因环境破坏导致的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为了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办法。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验收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环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2. 验收准备验收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确定验收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勘察、环境数据采集等。
3.3. 现场验收验收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
现场验收应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方面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3.4. 报告编制验收机构根据现场验收结果和相关数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等内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5. 审核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发出相应的批复。
4. 相关责任与要求4.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责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工作。
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并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
4.3. 监管部门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监管,并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
第五条内部验收:(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编制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外部验收:(一)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2. 工程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3. 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4. 工程安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 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移交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九条工程项目移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验收证书等档案资料;(二)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三)工程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四)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修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使用功能缺陷,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保修期满后,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有效防控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验收原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原则是以人民利益为核心,坚持防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评审和审批,并提供评审意见。
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验收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八条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包括合格、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等。
第九条整改措施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为止。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惩处第十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确保达到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并配合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违规惩处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的数量数量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科学、公正、合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建设项目等。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1.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等。
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环境保护监测建设单位应建立监测系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监测要包括噪音、水质、空气质量等方面。
监测数据将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关环保部门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环评报告、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5. 环境保护验收评估相关环保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复核。
评估内容将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的合规性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验收决策的重要依据。
6. 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环保部门将做出相应的验收决策。
如果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将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如果项目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四、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并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3. 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4.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环境问题,并重新申请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能够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水利项目等。
三、环境保护验收程序1.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验收申请受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3.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勘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现场勘察,了解项目竣工后的环境状况。
4.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建设单位在勘察后,应编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验收结果。
5.专家评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
6.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勘察结果和评审意见,作出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如果决定不通过,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四、环境保护验收要求1.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各个方面。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得到充分落实,并达到预期效果。
3.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在验收环节进行核实。
五、附件1.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家评审意见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项目完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交付能力,全面兑现项目合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完工验收特指公司内部验收,即项目部按合同完成了项目的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所有项目应经内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业主(建设)单位申请外部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完工验收小组,以工程副总经理为组长,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成本合约部负责人、物资采购部负责人为组员,开展项目完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项目完工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完工验收。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包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为组员的项目完工自检小组,主要负责:1.对项目已完工作进行自检,并对自检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2.自检合格后,申请项目完工验收。
3.配合项目完工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
4.对项目完工验收工作小组检查出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章项目完工验收的条件及标准第七条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的基本条件(一)已经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1 -(二)竣工文件和资料已编制、整理完成,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业主(建设)单位对竣工资料整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以合同规定为准。
(三)过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项目部已经完成项目自检,保证项目工作的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第八条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的主要依据及标准(一)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的有效变更。
(二)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及其补充资料。
(三)国家/行业的相关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等。
(四)批准的项目文件、图纸及相关说明。
(五)公司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
第四章项目完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第九条项目完工验收的程序项目完工→编制竣工资料→项目部自检→自检问题整改→组织公司内部验收→内部验收问题整改→整改复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的检查、监测和核实。
第五条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章验收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验收监测与调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符合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监测和调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验收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监测和调查结果,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能够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确保建设项目在完成后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责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手续和义务。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
2. 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符合性。
3.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和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结果,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包括验收结论和建议。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撰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2. 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3. 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是否得到保护和恢复。
4. 环境监测设施:建设项目是否配备了必要的环境监测设施和设备,并能正常运行。
5. 环境管理台账: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台账是否完备和规范。
6.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措施和要求1. 技术措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环保技术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环境监测等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评估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其安全、有效、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环境监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监测进行评估,以确定建设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按照相关的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以核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效果为重点,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项目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第九条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一)交工工程一览表;(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三)隐蔽工程记录;(四)施工自检记录;(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八)材料代用资料;(九)工程竣工图;(十)未完工程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于认真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顺利移交固定资产,及早发挥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三条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1、按照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单项(单位)工程投料试车前的预验收、中间交接或正式验收,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2、组织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对交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3、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和生产考核结束并满足设计要求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竣工验收级别的不同,分别做好如下工作:㈠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档案、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专项预验收;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的其它准备工作;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㈡上级公司委托地区公司和地区公司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验收委员会;⑵参照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的验收,验收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㈢其它小型项目的验收。
⑴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写项目建设总结。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要求,对于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一、验收标准1.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2. 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均符合环保要求;3.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符合验收标准。
二、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申请;2. 环保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3. 环保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三、验收要求1.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齐全完善,运行良好;2.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实施情况符合要求;3.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
四、验收结果1. 环保部门将验收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环境保护验收证书;2. 若验收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其他事项1. 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 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要求,保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以上是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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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
5、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6、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7、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
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
第九条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各投资方。
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
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2、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6、项目竣工图: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图。
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2、检查工程执行情况。
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
3、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
4、检查设计情况。
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5、检查施工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
6、检查竣工决算。
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出具稽查报告。
7、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
8、检查招投标情况。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
9、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10、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11、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
12、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
由主管部门加盖竣工验收专用章的《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
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第十六条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对部分建设项目委托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进行验收或预验收。
预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各款进行。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
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