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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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开发部负责牵头,安排验收计划,报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召集组织公
司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市政配套管理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300万元(含
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综合验收。
第四条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规划建审报批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2、单体工程通过公司房屋移交管理办法,验收合格。
3、建设项目的外部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功能。
主要内容包括:
1)道路(含路灯照明设施等);
2)建筑环境及周边绿化、美化设施;
3)雕塑及建筑小品;
4)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雨、污水)等设施;
5)环卫设施;
6)商业服务设施;
7)停车场(含机动车、自行车);
8)安全(监控、门卫、防盗、报警等)和消防设施;
9)围墙、门房、护栏等;
10)有线电视、电话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
1、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开发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记;
2、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工程部将该项目的总平面图、
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
竣工资料准备齐全;
3、竣工资料齐全后,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部、监察部、物业公
司)先进行预验。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
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
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
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由规划、建设、环保、
市政等政府部门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4、正式验收时,工程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开竣
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
组织验收职能部门、设计单位等,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汇报,查阅资料,并以经批准的总图布置和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进行综
合考评。各验收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考评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并对验收
意见签字,如存在不完善之处,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复验;
5、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出具《建设项目
综合验收审批表》,经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批准后,送项目
所在地建委换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6、有关综合验收资料归档监察部。
第六条在建项目和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不得进行综合验收。
第七条综合验收有关手续由开发部负责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