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三)室外工程设施、环卫设施和附属建筑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四)传统风貌、文物保护和高层建筑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符合规划要求; (五)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原审批单位的合法批 准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单项验收; (二)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八条 配套设施验收标准: (一)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 规划布局,各项指标达到规划批准要求; (二)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必须按要求覆盖; (三)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质量符合要求; (四)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五)电力、电讯、供气、供热、供水等管线走向和埋设符合规划要求; (六)绿化工程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植物配置合理,树种丰富,林木成活率、保存率 达到 95%以上,并与绿化管理部门签订养护协议; (七)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八)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营业用房按规定要求提供; (九)其他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配置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地清场验收标准: (一)拆除各种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设施全部拆除;
(四)施工机具、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工地清场情况;
(五)绿化、道路、建筑小品、环卫设施、公建服务设施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完成情况;
(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七)违法、违章建设及其处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报送情况;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
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
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3号),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着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期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为了规范管理项目施工过程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综合验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过程(检验批、分项)验收(一)验收组织: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施工过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桩、管桩桩位、底板垫层几何尺寸、轴线、底板防水及防护层、底板钢筋、人防地下室的人防预埋、墙板钢筋、后浇带留置措施、模板支撑体系(顶板后浇带模板独立支撑体系)、顶板钢筋等;2、钢筋混凝土及砌体工程:模板支撑体系(高支模体系、悬挑支撑体系等)、钢筋(原材、制作、安装、隐蔽)、混凝土(原材料、配比、施工、养护、)、施工缝及后浇带技术方案、砌块砌体等;3、屋面工程: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细部防水构造等4、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卫生器具安装、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等;5、电气工程:室外电气、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照明安装、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防雷接地安装等6、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安全防范智能化、综合布线、电源与接地等;7、通风空调工程: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除尘系统、空调系统、制冷设备系统等;8、电梯:土建交接检验、配合质监局对设备进场开箱验收、驱动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安全部件、随行电缆、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等;9、外墙保温工程:基层隐蔽、找平层、保温层、网片、网片与基层锚栓连接、抗裂砂浆、外饰装修等;10、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块材面层、铝合金门窗、吊顶、幕墙(铝板幕墙、石材幕墙、玻璃幕墙)、细部装饰等。
11、验收规范GB50300-2001内其他验收分项及各质量验收规范所确定的检验批内容。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建设完工,最终保障建筑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验收管理的基础和原则1.1 建设工程验收是建设单位接受建筑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质量、设计要求、标准合格与否的过程,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最后一环。
验收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实现设计、施工、监理等要求的具体操作,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后保障。
1.2 验收管理的原则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验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遵守合同,共同落实验收管理的责任。
1.3 验收管理的基础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按照规范标准进行验收,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验收管理的程序2.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需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申请验收,提供完工资料和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2 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作,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2.3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现场验收,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出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作出验收决定,并签订验收合格证书。
2.4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领取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将工程交付使用。
三、验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3.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全面的责任。
3.2 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保证设计方案符合规定,设计合理,能够保证施工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保障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现场的验收工作。
2. 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3. 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指导。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首先进行自检,并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检验报告。
2. 申请验收: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3. 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4. 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5. 编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6. 整改与复验:施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整改,并申请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或竣工验收。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3. 施工过程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4. 工程完工后,各项功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五、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六、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的安全性能进行严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
3.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检查考核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工程项目的合规性:通过检查考核,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通过检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3. 提高工程项目的进度:通过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项目中的进度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4. 优化工程项目的成本:通过检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成本问题,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检查考核内容1. 设计阶段检查考核: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2. 施工阶段检查考核:包括施工过程的合规性、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施工进度的管理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3. 验收阶段检查考核:包括验收标准的符合性、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和验收结果的准确性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四、检查考核方法1. 现场检查:由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查看、检测和测试等。
2. 文件审核: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验收文件等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3. 数据分析: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潜在问题和改进空间。
五、考核指标1. 设计阶段考核指标: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指标。
2. 施工阶段考核指标:包括施工过程的合规性、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施工进度的管理等指标。
3. 验收阶段考核指标:包括验收标准的符合性、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和验收结果的准确性等指标。
六、考核结果处理1. 优秀:达到或者超过考核指标的要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均符合相关要求。
2. 合格:基本达到考核指标的要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公用,民用建筑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从简办理。
第四条项目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或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执行。
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提高验收质量,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范围1. 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
3. 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等。
4. 其他类型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验收流程1. 前期准备: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验收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等。
报告需经过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 测量检测:验收前需要对工程进行测量检测,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相关数据需保存备查。
3. 专家评审:项目部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专家评审组,对工程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指导。
4. 现场验收:项目部组织专项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细致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报告备案:验收结束后,项目部需编制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情况、验收意见等,报公司领导备案。
四、验收原则1. 依法合规:工程验收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 独立公正:验收组成员需独立公正,任务明确,不得违规操作或收受回扣。
3. 严格标准:验收需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4. 全员参与:验收是全员工作,项目部各岗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五、验收标准1. 设计要求:工程验收需符合设计要求,包括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美观大方等。
2. 施工质量:验收时需查验施工质量,包括材料使用、工艺技术、施工质量等。
3. 安全措施:验收时需查验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存在安全隐患需及时整改。
4. 环境保护:验收时需查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六、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对项目工程验收结果的总结和归档,是验收工作的重要文件。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评估流程,确认工程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
该制度应覆盖从项目启动到完工交付的全过程,并涉及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
一、验收准备阶段在工程项目接近尾声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初步的验收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工程进度的全面审视,确保所有施工活动已按照计划完成,并且各项工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同时,应通知有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以便其派员参与后续的正式验收。
二、预验收阶段预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牵头,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的一项内部审查。
在此阶段,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
任何发现的问题都应当记录下来,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正式验收阶段正式验收是在预验收基础上,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的过程。
此阶段的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
正式验收的结果将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所有参与方签字确认。
成功通过正式验收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即竣工档案的整理与备案。
四、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项目通过正式验收后,将所有相关的工程资料、验收记录等汇编成册,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的过程。
这一步骤对于保证工程合法性及后续运营维护至关重要。
只有在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后,工程项目才能正式宣布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
五、后续服务与保修阶段即便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也应建立健全的后续服务与保修体系。
这包括及时响应用户反馈的问题,并在保修期内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
这不仅是对用户的负责,也是对施工单位自身品牌信誉的投资。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阳府〔2008〕77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出租、销售的商住房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是指对已完成了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专业验收是指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具体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工作,应当组成由建设、规划、市政、人防、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由开发企业邀请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能够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详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
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
负责编制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
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
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第九条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一)交工工程一览表;(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三)隐蔽工程记录;(四)施工自检记录;(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八)材料代用资料;(九)工程竣工图;(十)未完工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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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开发部负责牵头,安排验收计划,报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召集组织公
司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市政配套管理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300万元(含
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综合验收。
第四条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规划建审报批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2、单体工程通过公司房屋移交管理办法,验收合格。
3、建设项目的外部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功能。
主要内容包括:
1)道路(含路灯照明设施等);
2)建筑环境及周边绿化、美化设施;
3)雕塑及建筑小品;
4)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雨、污水)等设施;
5)环卫设施;
6)商业服务设施;
7)停车场(含机动车、自行车);
8)安全(监控、门卫、防盗、报警等)和消防设施;
9)围墙、门房、护栏等;
10)有线电视、电话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
1、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开发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记;
2、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工程部将该项目的总平面图、
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
竣工资料准备齐全;
3、竣工资料齐全后,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部、监察部、物业公
司)先进行预验。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
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
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
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由规划、建设、环保、
市政等政府部门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4、正式验收时,工程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开竣
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意见。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
组织验收职能部门、设计单位等,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汇报,查阅资料,并以经批准的总图布置和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进行综
合考评。
各验收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考评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并对验收
意见签字,如存在不完善之处,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复验;
5、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出具《建设项目
综合验收审批表》,经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批准后,送项目
所在地建委换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6、有关综合验收资料归档监察部。
第六条在建项目和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验收。
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不得进行综合验收。
第七条综合验收有关手续由开发部负责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