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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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二、分类及执行标准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有关规定,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分别执行相应的一级、二级标准。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范围

(一)一类区范围

1.崂山风景名胜区

东片区从西麦窑—幸福村—梧桐涧—大河东—蛤蟆涧—黑涧—柳树

台以东—柳树台—青峰顶—一水桥(沿公路向西)—大崂(向右经劈石口)—大涧(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庄—仰口湾(沿海边向南)—西麦窑。

西片区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华楼核心区。

2.青岛大公岛海洋岛屿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

青岛大公岛海洋岛屿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陆域范围,包括大公岛、小屿和五丁礁。

3.珠山国家森林公园

东至建设用地界线、北至小珠山水源地、西至行政区界线、南至行政区界线。

4.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

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陆域范围。

5.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南侧—大泽山镇东侧—乔家村北侧—路子口村西侧—上马村西侧—口子村西侧—后涧村西侧—涧口村西侧—富涧村西侧—东葛家村、西葛家村西南侧—土门杨家南侧—平度与莱州分界线。

(二)二类区范围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四、其他

(一)本区划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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