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6年修订
发布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通知
发布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通知修订背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公务员录用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根据最新的健康研究和人体工程学数据,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1. 身高标准调整:根据最新的人体工程学研究,对身高标准进行了微调,以更科学地反映公务员的职业需求。
身高标准调整:根据最新的人体工程学研究,对身高标准进行了微调,以更科学地反映公务员的职业需求。
2. 视力标准更新:将近视度数的限制进行了适当放宽,鼓励更多具备优秀其他素质的候选人参与公务员选拔。
视力标准更新:将近视度数的限制进行了适当放宽,鼓励更多具备优秀其他素质的候选人参与公务员选拔。
3. 心理健康指标增加:新增心理健康指标,重视公务员的心理素质,确保其能在高压环境下稳定工作。
心理健康指标增加:新增心理健康指标,重视公务员的心理素质,确保其能在高压环境下稳定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1. 体检流程优化:简化体检流程,提高体检效率,确保选拔工作的顺利进行。
体检流程优化:简化体检流程,提高体检效率,确保选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体检项目补充:根据公务员职业特点,新增部分体检项目,确保公务员的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体检项目补充:根据公务员职业特点,新增部分体检项目,确保公务员的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3. 体检标准解读: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帮助体检医生和考生更好地理解标准,减少误解。
体检标准解读: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帮助体检医生和考生更好地理解标准,减少误解。
实施日期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作要求请各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确保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加强对考生的宣传解读,使其充分了解修订后的标准,合理准备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则1、公务员录用体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要求,评估拟任用人员的身体状况,保障公务员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公务员招录、任用和转任的体检要求。
2、本标准的编制采用间接责任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操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任何情况下,确保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不变性是根本要求。
3、本标准所列相关体检项目和指标,是以国际公认的检测标准为依据,是拟任用人员应达到的内容与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务的性质和特点,对具体体检条件进行调整,但任何形式的调整,都不能下降体检标准。
二、范围本标准所列体检项目,范围包括心理健康、感官机能、内科、外科、五官、妇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肤科、甲状腺科,以及心电图或超声波心脏成像检查等。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一)心理健康1、智力:拟任用人员应当具备正常的智力和智力水平,在行为上应不构成社会危害。
2、情绪状态:拟任用人员的精神状态应安定稳定,注意力集中,行为开朗活泼,能够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行为良好,无精神疾病及重症慢性病史等。
(二)感官机能1、听力:拟任用人员的听力应符合正常范围。
2、视力:拟任用人员的视力在每眼单独测定时应符合下列标准:A类(A1类机动车驾驶、武器装备等专业):近视力≤0.1、远视力5.5以上;B类(无特殊要求):近视力<0.5、远视力4.0以上;眼底检查项目:拟任用人员的眼底应符合正常视觉,未见大量白内障、视神经萎缩及其他可见性疾病。
(三)内科1、心脏:拟任用人员应无心脏病及心力衰竭症状表现及明显异常体征。
2、肺部:拟任用人员应无痰液增多、呼吸音增粗等异常体征。
3、消化系统:拟任用人员应无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阑尾炎及肝脏明显肿大及异常体征。
(四)脑血管系统:拟任用人员应无脑血管疾病及其症状表现和体征。
(五)外科1、外围血管系统:拟任用人员的外围血管系统应无明显搏动性硬结、肋串点及其他异常体征。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背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状况,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通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并试行实施。
二、体检项目1. 一般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判断身体发育情况;•观察外貌特征,检查有无畸形、色素沉着等;•体表触诊,检查有无异常包块、疮疖等;•心、肺、腹部听诊,检查有无异常心音、杂音、呼吸音等。
2. 化验项目•血常规检查,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等指标;•尿液常规检查,检查有无异常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等指标;•肾功能检查,包括尿素氮、肌酐等指标;•心肌酶谱检查,检查有无心肌损伤的指标;•乙肝病毒指标检测,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等。
3. 特殊检查•心电图检查,评估心脏功能;•X光检查,检查有无肺部疾病、骨折等;•B超检查,检查有无脏器异常;•眼底检查,评估视力情况。
三、体检标准1. 一般体格检查•身高:男性应达到165厘米,女性应达到155厘米;•体重:体重指数(BMI)应在18.5-24.9之间;•外貌特征:无明显畸形、色素沉着等;•体表触诊:无异常包块、疮疖等;•心、肺、腹部听诊:正常心音、无杂音、正常呼吸音。
2. 化验项目•血常规:指标正常范围内;•尿液常规:无异常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在正常范围内;•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在正常范围内;•心肌酶谱:指标正常范围内;•乙肝病毒指标:无乙肝表面抗原,有乙肝表面抗体。
3. 特殊检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X光:无明显肺部疾病、骨折等;•B超:无脏器异常;•眼底:视力正常。
四、体检结果与录用根据体检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体检结果符合一般体格检查、化验项目、特殊检查的标准者,可被录用;•体检结果不符合一般体格检查、化验项目、特殊检查的标准之一或多项者,不予录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发布日期:2016-10-13 10:00:00?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
?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2016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2016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
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
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
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体检通用标准
文件一:(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印发
(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录用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包括招录和调入两种情况。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公务员工作特点,以维护国家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应聘者的具体情况科学选择体检项目。
第六条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应试者应当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医学检查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九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综合考虑应试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呼吸频率等指标的检查。
(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粪便、肝肾功能、血脂、血糖、传染性疾病等的检查。
(三)器械检查:包括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等器械检查。
(四)其他必要的特殊检查:根据应试者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十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应试者所报岗位的特点和职责,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特殊检查。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和应试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体检标准,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肺功能、肝肾功能、血液指标等。
第十三条对于不同岗位的应试者,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例如对于军队和警察岗位,需要进行相关的体能测试。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对此6名律师一致认为,这一体检标准中的“艾滋病不合格”条款,从根本上剥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为公 务员的可能,是对艾滋病群体制度性健康歧视的根本原因,而这种歧视还有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本无法实 现自己的劳动权,使得宪法第四十二条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形同虚设。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 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 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 析。
7.3.2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 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 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体检手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下简称《标准》)颁布后,各地、各 部门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体检工作,社会反响良好。为使公务员招录机关的工作人员、体检机构的医务人员准确 把握《标准》,严格执行体检操作规程,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卫生部、人事部委托 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在录用体检时参照执行。在具体实践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和卫生部医政司。
(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手册(试行)》有关内文件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体检总体原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试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考生资格实行详细审查,并进行通用体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身体状况,确定考生是否具备录用资格;3、通用体检项目以通用标准为准,具体由录用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考生资格审查情况,综合确定有关体检项目和征求专家建议;4、坚持守法、规范、公开、公平、择优、审慎、尊重自愿原则开展体检;5、按照科学合理的条件,充分考虑考生自身情况,对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给予倾斜照顾。
二、体检内容一般体检项目:(1) 体格检查:身高、体重、肺活量、眼睛矫正、视力、听力、血压测定、心脏检查、肝脏检查、胸片(或胸部CT)等。
(2) 化验检查:血常规(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糖水平、血红蛋白测定、尿常规等)、血凝试验(血脂测定、血粘度及血液其他检验)、肾功能检查(血清肌酐测定、血尿酸测定、血钾测定、血钠测定、血清乳酸酐测定等)等。
(3) 其他检查:X线摄片(头颅摄片、胸部摄片等)、心电图、肝功能检查、脑血管检查、内镜检查、精神病检查、心理测试等。
三、总体标准1、身高:根据职务,男性应为 160cm 以上,女性 155cm 以上;2、体重:根据身高计算,体重在正常范围内;3、血压:收缩压不超过 140mmHg、舒张压不超过 90mmHg;4、内科:心、肝、肺、脾脏等有无明显异常;5、外科:肌肉、关节、皮肤、淋巴结等有无明显异常;6、器官检查:眼睛、耳朵、鼻子、咽喉、口腔、咽管等有无明显异常;7、血液检查:血常规、血脂、血尿酸、血糖、血清肌酐等检查正常;8、X线检查:头颅检查、胸部检查等有无明显异常;9、心脏检查:心电图、脑血管检查、内镜检查等有无明显异常;10、ん神经检查:有无肌肉麻痹、精神异常等明显异常。
四、可以放宽标准的病录取机关可以根据考生的身体状况,和所参加考试项目及职务职责要求,适当放宽标准,允许有健康状况不良,但经专家组正确治疗平衡行为者录取,如:(1)心脏病患者:心脏病、心肌炎、心律失常等;(2)呼吸系统病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3)消化系统病患者:胃溃疡、胰腺炎、消化性溃疡等;(4)血液系统病患者:贫血、血尿症、血友病;(5)内分泌系统病患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肾上腺增生症等;(6)神经系统病患者:帕金森病、脑出血、中风等;(7)体晴失调病患者:注意力不足症、睡眠障碍症、心理行为障碍等。
【2016国考】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10-13 11:52:56人社部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心脏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肿瘤、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修订公务员体检标准完整版
修订公务员体检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小数视力),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小数视力),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6年修订)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
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