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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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兼容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建国以来,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来,主要内容有:(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的不当决定(5)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保障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宪法自身的保障。规定宪法的最高性和权威性。(如宪法除了不成文法,都有严格的修改和制定的特殊程序)二,三权分立制度对宪法的保障三,司法审查制度。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来审核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行政机关颁布的法令、法规是否违宪。四,特殊的宪法保障手段:两种A:自上而下的是国家紧急权力:即是国家在遇到紧急状态时,为了维护国家和宪法的存在,集中国家权力,停止宪法秩序或者宪法中某些条文的执行B:自下而上的国民抵抗权:国家权力被非法行使,严重损害宪法和公民的自由、利益时,国民有权推翻现行政府。条件有三:①对宪政的破坏,对宪法的根本否定②掌权者对宪法、法律的破坏时国民普遍认同的,是客观、显然的。③宪法本身和法律手段不能够有效地解决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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