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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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2017年全省火化遗体9.47万具,火化率19.6%
全省2015-2018年殡葬项目资金分配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全省2015-2018年殡葬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殡 葬服务;发展城、乡 公益性公墓
示范点建设;公益 性公墓节地生态安 葬率100%
无锡市鹅湖镇骨灰堂
第九条(建筑及设施设 备) 骨灰安放设施由
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 场地等构成。房屋建筑 包括骨灰存放用房、业 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 属用房等(各类用房构 成参照《城市公益性公 墓建设标准》;建筑设 备包括供电、给排水、 通风、安保、通讯、空 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 场地包括祭祀场地、集 散广场、绿地、道路及 停车场等。
攸县骨灰楼
冷水江市公益性骨灰楼
第六条(审批)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分 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规 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第十条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定价)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收费,由价格 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常德津市
乡镇集中 治丧场所
(三)《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解读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当 地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 性公墓属社会公益事业,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 为经营性公墓。
开展农村散埋乱葬、墓地水泥硬化专项治理,推动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2018年新 建160个,2019年新建200个,2020年新建260个。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收入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了一批以面向不同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但是,惠民殡葬政策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分布不平衡、实施方式单一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殡葬服务救助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于群众主动进行葬式葬法改革的鼓励性措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制约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林业局、宗教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区有关文件民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基础殡葬公益化,乱埋乱葬现象持续降低,全镇实现遗体火葬率达到87.5%以上,树葬、花坛葬年节地生态安葬逐年提高,文明丧葬新风基本形成,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殡仪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群众切实得到殡改实惠。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加大力度,加强公墓建设。

镇政府要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完善审批手续,抓紧推进实施,以解决殡葬设施服务的基本需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打击未批先建、违规扩建、非法经营、建超规格豪华墓等行为。

(二)以民为本,落实惠民殡葬。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短期存放和骨灰存放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应实行公益化。

根据我区目前财政情况,先落实好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工作,惠民殡葬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

(三)源头管控,整治殡葬市场。

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殡葬用品市场及在可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公墓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墓穴场所。

(四)以人为本,改进殡葬服务。

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服务需求。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3•【文号】国发[1982]35号•【施行日期】1982.0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35号1982年2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现在,全国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同时改革了土葬,改革了旧的丧葬习俗,这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不少人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目前出现土葬回升,火葬下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殡葬改革方向,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

附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2年1月)国务院:我部于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殡葬改革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会议期间,杨静仁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形势下,召开这样的会议是适时的,也是很必要的。

通过这次会议,提高了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增加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现将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加强这一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积极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在推行火葬方面。

民政部关于殡 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5则)

民政部关于殡 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5则)

民政部关于殡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5则)(篇一)殡葬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殡葬改革对于保障基本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为有效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__〕14号)和山西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晋民发〔20__〕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便捷、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整合资、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移风易俗,注重生态。

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把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大力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

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设施先行,服务引领。

要把加强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突破口,科学谋划,全力推进。

要把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作为促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完善殡葬服务功能,加强殡葬行风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人性化的服务,逐步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殡葬事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13年,民政部开始实施殡葬改革,从推广绿色殡葬、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服务等方面加强殡葬的监管,对人们的生死观和丧葬文化产生了积极的调整和引导作用。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我们的殡葬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因此,民政部提出了2023年殡葬改革和促进文明祭扫的相关方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深化殡葬改革殡葬改革是民政部在2013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民政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推行“家庭自理”模式殡葬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广"家庭自理"模式,鼓励家庭自己处理善后事宜。

在过去的十年中,这种模式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还需要不断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理解和接受这种模式,减轻殡葬公共设施的负担,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 加强监管力度殡葬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需要尤其严格的监管。

民政部将继续督促各地把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家庭、村民等各方参与的制度机制落实到位,促进体系和机制更加成熟。

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推行分类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推广绿色殡葬绿色殡葬是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推广这种环保、经济、文明、健康的殡葬方式,民政部将加强宣传和发展这种方式,并全面推行绿色殡葬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先进经验的摸索和借鉴。

二、促进文明祭扫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文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传统的祭扫方式逐渐不再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因此,民政部将在改革殡葬的同时,积极推进文明祭扫,让人们感受到一种崭新的祭扫文化。

1. 划定祭扫场所在以往的祭扫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群集中在一个区域内致使卫生和交通状况十分恶劣的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5•【字号】黔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在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

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县级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

县级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

县级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为进一不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方案》(民发〔2009〕170号)和《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X民发〔201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政策(一)优惠对象凡户籍在县城城市建成区及城中村,在县殡仪馆集中治丧XX公墓山集中安葬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二)优惠项目及标准1、免遗体接运费;2、免抬尸费;3、免消毒费(含尸体、运尸工具);4、免火化费。

二、奖励政策(一)在火葬过渡期,对于自愿火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在火葬过渡期,遗体火化后且以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放等生态简葬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县公墓山及殡仪馆建设征地涉及的农户家庭现有户籍人口死亡,按墓地价格的70%收取墓地费,期限为20年。

四、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由殡仪馆进行妥善处理,每处理一具无名尸体由县财政补贴费用2000元。

五、申请程序(一)户籍在县城市规划区的优惠及奖励对象发生人口死亡后,丧主(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原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XX县殡葬XX及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死亡证明;3、对象身份证、户口本;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5、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证》《优抚证》及其他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6、县民政部门提供的集中丧治证明、集中土葬证明、火葬证明、生态安葬证明。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县民政局,最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六、经费保障与资金管理(一)XX及奖励殡葬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县民政局根据优惠和奖励人数及标准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据实结算后拨付县殡仪服务单位。

(二)县殡葬管理部门对符合XX及奖励殡葬服务条件的对象,在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正文:----------------------------------------------------------------------------------------------------------------------------------------------------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1995年12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社会全面发展,满足社会丧葬需求,必须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必须大力发展殡仪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现就加快殡葬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殡仪服务是社区服务的组成部分,殡葬事业单位是地方人民政府为群众办丧事设置的公益服务场所。

各地要重视殡葬改革工作,扶持殡葬事业的发展,把殡仪馆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建设规划,并给予资金支持;要指导殡葬事业单位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探索社会化的发展路子。

二、适应群众的需求,积极建立和完善殡仪服务体系。

殡仪服务体系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公用墓地、骨灰安放处、殡仪用品服务单位等。

其发展目标:推行火葬的市、县应建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骨灰公墓、殡仪用品服务单位,并逐步实现殡仪服务网点化、社区化。

大中城市的区要建立殡仪服务站,经营丧葬用品,实行昼夜服务。

土葬改革区要建立遗体公墓,发展土葬殡仪服务。

乡村应从实际出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悼念和骨灰安放场所及设施,不断提高乡间殡仪服务水平。

广大城乡都要积极倡导丧事俭办,推行移风易俗改革。

到本世纪末,基本形成服务项目齐全,服务网点社区化,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殡仪服务体系,为推行殡葬改革服务。

三、加强设施建设,提高殡仪服务的整体水平。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颁发的《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建设好殡仪馆。

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

对加强和改进河南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思考董跃民中华民族殡葬习俗和殡葬文化源远流长,数万年前就有了一定的丧葬形式。

汉民族文化中自古就有“死后留全尸”和“入土为安”的习俗和传统。

这种丧葬观念在当前河南农村仍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殡葬改革是丧葬习俗领域的一场革命,在农村推行殡葬改革,是对几千年封建丧葬观念的挑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

河南是我国人口大省,人多地少的矛盾尤其突出。

河南城镇居民的丧葬方式已经实现了从土葬到火葬的转变。

所以,我省殡葬改革的重心集中在农村。

农村殡葬改革的进程决定了全省殡葬改革的成败。

殡葬改革虽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是,殡葬改革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尤其在农村更为显著。

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当前殡葬改革的实施效果及今后的发展趋势。

一、河南农村殡葬改革工作要与时俱进,迈上新台阶1999年以来,河南省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宣传、稳步推行下,逐步进入到健康发展的轨道。

火化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9年上半年全省火化率为50.4%,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目前,在全省广大农村全面推行殡葬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只要宣传发动到位,管理措施到位,服务到位,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村的殡葬改革就会不断得到深化。

殡葬改革的目的是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其核心是禁绝乱埋滥葬,改革愚昧落后的丧葬习俗。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从这些法律规定而可以看出,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葬法改革,二是葬礼改革。

前者是为了节约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后者是为了革除传统习俗中的丧葬陋习,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从十多年的殡葬改革实践来看,并没有达到最初的改革设计。

普遍存在的火化后二次装棺土葬,既没有节约土地,也没有改变传统丧礼。

(一) 殡葬改革是在河南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节省耕地的必由之路当前河南省农村较为普遍的土葬制度,加速了河南省现有耕地的流失。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2.20•【文号】民[1989]事字5号•【施行日期】198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民(1989)事字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后,各地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殡葬改革工作全面地开展起来。

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难以破除。

由于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尺度,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附: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9年1月12日)国务院: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后,统一了全党的认识,许多地方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安排。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步入了以法办事的新阶段,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截止目前,已有二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发布了殡葬管理布告、通告或实施细则。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冀民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文明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会、团委、妇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等16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妇女联合会2018年8月3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8〕4号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文明治丧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民办函〔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服务(一)规范遗体接运活动。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

允许土葬的遗体,要凭死亡证明办理遗体安葬手续或按照丧事承办人(丧属)意愿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应当火化的遗体以及允许土葬但丧事承办人(丧属)同意火化的遗体,要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火化。

(二)规范遗体存放、告别活动。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要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流程和标准提供告别服务;要对利用其场地设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三)规范遗体火化、骨灰(遗体)安置。

殡仪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

要认真核对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丧属)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不齐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遗体。

要加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等行为。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要建立统一的骨灰领取处,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署骨灰移交确认书,及时将骨灰移交。

针对特困人员遗体、无名遗体和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处置的相关遗体的火化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

民函〔2015〕79号《民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5〕79号《民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积极推进和深化殡葬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清明祭扫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有序。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的要求,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的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民政与公安、消防、交通、林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全面实现“平安清明”的工作目标。

制定完善清明祭扫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关键岗位、重点时段和重要场所的安全管控责任,严格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各种突发性事件。

建立完善清明祭扫应急救助制度,根据需要在重点祭扫服务场所设立应急救助临时服务点,及时为陷入临时性困境的祭扫群众提供临时性、应急性救助服务。

(二)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2015〕1号)精神,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自查、督查和第三方排查等方式,对所有殡葬服务单位全面开展祭扫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的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确保清明祭扫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鄂民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民政发[2010]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坚定不移地推行火葬,巩固提高火葬区的火化率。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火化区火化率均保持80%以上,但也有个别县市的火化率出现下滑。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火葬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加强殡葬执法,确保火葬区的火化率稳中有升。

二、坚定不移地加强公墓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积极争取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引导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形式的绿色殡葬,推进墓区园林化、艺术化,墓碑平卧小型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及时纠正公益性公墓经营行为。

土葬区要科学规划公益性墓地,依法治理乱埋滥葬,严格限制殡葬用地。

要制订优惠扶持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

各市州要在城乡各选择一个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开展生态公墓建设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三、坚定不移地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积极参加民政部组织开展的殡葬改革示范活动,严格按照评定办法和标准,进一步争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标准,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 县级公益性骨 灰安放设施单位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 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 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 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文明祭扫) 县级公益性骨 灰安放设施单位应倡导移风易俗,引 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宜设置统一的 遗物祭品焚烧区域和焚烧设备,鼓励 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 钱,鼓励骨灰安放单位提供集体共祭、 网络祭扫等服务。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 及法规政策解读
湖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2018年12月5日
一、中央和省里关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 政策文件精神
中央层面: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 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提出:
……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 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 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 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 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 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 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 革创造有利条件。
(二)《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解 读
无锡安镇街道长青园殡仪服务中心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是指 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 场所,属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审批) 需要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 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县级人 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验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云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云南省“山区多、坝区少,山地多、耕地少”的基本省情,符合“两强一堡”建设战略的基本要求,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自然规律。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经过努力,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殡葬改革宣传效果明显,殡葬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殡葬管理效能逐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火化率由2006年的10.7%提高到2011年的25.8%,殡葬工作逐渐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良性发展轨道。

但是,我省殡葬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殡葬改革任务依然艰巨。

目前,我省殡葬事业发展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全省火化率远低于全国49%的平均水平;各地殡葬改革发展极不平衡,全省129个县(市、区)还有41个没有建设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殡葬服务设施亟待完善;殡葬改革宣传力度不够,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民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加快殡葬改革创新步伐,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促进殡葬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

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通过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目标,推动殡葬事业不断发展进步。

二、示范范围(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殡仪馆(火葬场);(三)公墓。

三、示范内容(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将殡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火葬区火化率实现100%,骨灰处理符合节地环保生态要求,无土葬和“装棺二次葬”现象;土葬改革区基本实现集中安葬,无乱埋乱葬,积极引导和鼓励火葬。

在殡葬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绿色殡葬、丧俗改革、惠民政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殡葬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殡仪馆(火葬场)。

殡葬服务规范、诚信、文明、优质。

严格遵守殡葬价格管理规定,服务项目设置合理,价格公开透明。

主动公XXX认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殡葬设施完善,设备先进,环境整洁优美。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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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开展殡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

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3.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4.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

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

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四)主要任务。

1.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

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

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推广节地葬法,着力治理“装棺二次葬”,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2.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

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3.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

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

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

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

4.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

5.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

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6.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

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进殡葬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一)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地方制定“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

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

按照殡葬法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

在火葬区坚持实行火化,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强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

在土葬区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避免乱埋乱葬。

新实行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

(二)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

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

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

火葬场主要承担遗体火化服务,殡仪馆主要提供悼念、告别等服务。

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

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

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问责制。

(三)加强公墓管理。

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

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

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

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要规范墓穴续租,研究公墓使用年限,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

城乡骨灰堂必须坚持公益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或成本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

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

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

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

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五)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

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

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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