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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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一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3年1月1日之后起算)。

《合同法》作业及答案1

《合同法》作业及答案1

合同法作业1. C2. B3. D4. A5. C6. A7. D8. B9. C 10. B一、单项选择题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c)的协议。

A. 身份关系B. 财产关系C.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D. 经济关系2.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b )之日开始计算。

A. 发出之日B. 交发C. 收到D. 邮戳3.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d )时合同成立。

A. 当事人签字B. 盖章C. 填完D. 当事人签字和盖章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a)。

A. 新要约B. 承诺C. 对原要约的否定D. 旧要约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c)内予以追认。

A. 三个月B. 六个月C. 一个月D. 二个月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c a)的方式作出。

A. 通知B. 函告C. 书面D. 口头7.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 d)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A. 不知道其超越权限B. 知道其超越权限C. 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D.知道或其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8.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b)的条款的效力。

A. 违约责任B. 解决争议方法C. 权利D. 义务9. 当事人应当遵循(c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 自愿B. 公平C. 诚实信用D. 信用10.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a b)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A. 单方解除合同B. 中止履行C. 停止履行D. 提前履行11. A 12. D 13. C 14. C 15. D 16. B 17. A 18. C 19. B 20. B11.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a )为限。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4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4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4套真题题库及答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4套真题题库及答案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

A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 按照订立合同的签订的市场价格履行C 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价格履行D 按当事人重新约定的价格履行 2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3年,但在租期未满之前,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

A 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B 即为终止C 仍对乙继续有效D 对丙有效 3.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B 租赁合同C 借用合同D 运输合同 4.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_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 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 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 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 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5.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A 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 应当在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C 应当在出卖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D 应当在买受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6.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承包人不用经发包人同意,即可将工程的全部工作交第三人完成B 承包人不用经发包人同意,即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C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全部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D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7.赠与合同的赠与人()。

A 无条件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B 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C 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D 受赠人有损害事实时承担赠与物瑕疵责任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

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中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Order [1999] No.15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5, 1999, and is hereby promulgated, it wi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October 1, 1999.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iang ZeminMarch 15, 1999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General Provisions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Hale Waihona Puke 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活动。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用于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欺诈。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要件: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相对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3.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4.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第七条合同的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效力确认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恶意串通、欺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约定应当具备公平、合理性。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商业通行规则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件,但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未履行合同义务;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3.履行合同义务迟延或者拒绝履行。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注:我国民法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指称合法的表意行为,此外的表意行为则称为民事行为。有学者指出:“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但合法性并不构成法律行为的要求。否则,既认定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要素,又提出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我国《民法通则》特创新‘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虽有一定意义,但仍未能根本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与单行法规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的问题。这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注①)。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注: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24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24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形考任务一一、单项选择题1合同法本质上是()的法律规范。

选项: C. 财产流转关系2.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是()选项:A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3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特别限制的目的是()选项: C. 在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的利益受到切实保障4. 下列属千实践合同的是()选项:D保管合同5. 下列属千单务合同的是()选项: C. 赠与合同6商店临街的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的字样,并标有价格,为();但如果标有'样品'的字样,则为()。

选项:A要约,要约邀请7. 甲知乙某日将赴北京开会,向乙表示其亦有事到北京,乙可搭便车。

如果途中发生车祸使乙受伤,乙可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若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属千好意施惠关系,不得请求违约损害赔偿8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选项:C非格式条款9.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有100辆某种小型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0天。

乙公司看到广告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经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构成违约0. 王某与陈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王某千乙地在合同上签字,陈某千丙地在合同上按了手印,约定合同在丁地履行。

该合同的签订地应该是()。

选项:C丙地11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选项:B有效12张某13岁,被称为天才小画家,并在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美术馆与其达成协议有偿展出该画,该协议()。

选项:B有效13. 下列关千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B批准是合同生效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14. 下列关千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条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C必须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5.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下列哪种合同()。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补充协议。

1.1.2“合同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1.3“合同标的”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1.2解释1.2.1本合同的条款应参照合同的整体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1.2.2本合同中的和编号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2.2合同标的的交付2.2.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

2.2.2乙方应在收到合同标的后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3.1合同价格3.1.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3.1.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3.2支付方式(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1)首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2)中期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3)尾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4.1履行期限4.1.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

4.1.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

4.2履行地点4.2.1甲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交付义务。

4.2.2乙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支付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5.1甲方违约5.1.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1.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导致乙方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乙方违约5.2.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2.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

我们生活当中,合同其实是广泛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如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

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就叫合同。

1、合同和契约。

合同和契约这两个词在中国古代均有出现,但意义不同。

现代意义的合同古称契约,而合同则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

西周时期已有书面契约的记载,当时的书面契约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傅别”是当时的借贷券书,是处理债权纠纷的原始凭据。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间书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

债权人持左卷,债务人持右卷。

所以,“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

“质剂”是商品交易的买卖合同,也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形式上“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合同券书,凡奴隶、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它是在同一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合同,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所以,“质剂”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合同内容却是完整的。

东汉发明纸张以后,人们逐渐使用纸张来记载契约内容,竹木简的契券被淘汰。

但是,过去在竹木简上刻划记号的习惯却得到了保留。

人们在书写一式两份的契约时,往往将两份契纸并拢骑缝划上几道记号或者写上“同”、“合同”、“合同大吉”等字样,以便将来核对是否属于原件。

这种记号就称为“合同”,而这种契约就称为“合同契”。

因此,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

中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种类(3篇)

中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种类(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在中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对合同的种类、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种类进行详细介绍。

二、合同种类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 按照合同标的的不同,合同可分为有形合同和无形合同;2. 按照合同主体的不同,合同可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3. 按照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可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保险合同、信托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三、具体合同种类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普通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买卖标的物的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的合同。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买受人将总价款分若干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

(3)凭样品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作为标的物质量标准的买卖合同。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动产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动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加工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加工、制作特定产品的合同。

(2)定作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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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内容提要」文章介绍了合同法之产生过程,指出它是一部复合继受、民商合一的法律,并从理论上剖析了《合同法》第2 条中“合同”概念的内涵和处延,同时指出《合同法》第36条中“法定或约定的书面形式”应为成立要件。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行为/债法上的合同/债权合同/合同书/成立要件1999年3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民法学界不懈努力的成果。

早在1992年,就有学者指出,“立法工作的立足点应该从产品经济方面转移到商品经济上来。

《民法通则》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应该修正、补充,尤其是债权部分是保障经济流转的重要规范,只有十条法律,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就会在对外贸易中发生极大困难和被动。

如果《民法通则》暂不修改,也应该先制定一部比较详尽,可共同应用于各种合同的总则来,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中重要环节,如债的成立和效力、债的履行和不履行、债的转移和变更、债务的担保和债权的保全、债的清偿和提存……等等,”(注:徐开墅:《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 页。

)我国已颁布《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三部合同法,内容既有主体不同,也有客体差异,但大部分条文相互类同或重复,少数规定还有矛盾。

“(注:徐开墅:《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

)并建议”我国国内法应综合三法作总的原则性规定,订立一部各种主体可共同适用的合同法,以适应国际交往。

如有特殊情况,可另由特别法规定,以利经济流转。

“(注:徐开墅:《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153页。

)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成立和有效,必须具体明确,法律对要约与承诺必须有详尽具体的规定……为求合同法内外基本统一,我国国内法似可参照《公约》(按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同公约》)斟酌国情进行修改,以利于改革开放。

”(注:徐开墅:《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1993年,更有学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包括通则和各种合同两部分。

其中通则更分为:(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合同的形式,(3 )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效力,(5 )双务合同,(6)涉他合同,(7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各种合同中应该具备传统民法中的主要合同类型,市场经济中有重要作用的一些合同关系,而宜于在其他单行法中规定者不必纳入合同法。

(注:谢怀栻:《论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问题》,《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自1993 年底起,经过12所院校的努力,1994年底形成《合同法(建议草案)》共34章528条(第一稿)。

(注: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9~539页。

)以此为基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于1995年10月形成《合同法(试拟稿)》(第二稿),1996年6月7日形成《合同法(试拟稿)共29章376 条(第三稿),1997年5月14 日形成《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共30章390条(第四稿),1998年8月形成《合同法(草案)》(第五稿),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见1998年5月《法制日报》和1998年9月7 日《人民日报》),广泛征求意见。

合同法草案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审议,又先后形成了四次审议稿,并最终产生了提交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注: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前言第2页。

)最后近三千名人大代表中,以79名反对124名弃权顺利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我国合同法制中“三足鼎立”的局面,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尤其是其中的债法部分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而也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新的《合同法》是一部复合继受的法律,虽然以大陆法系债法内容为主,兼采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些制度,如要约的可撤销(18条)、先期违约(68条、69条、108条)、法定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吸收了根本违约的因素(94条)、一元论的违约形态(107条)、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113条第1款)、减少损失规则(119条);虽然以德国法系的债法为主,兼采法国法系的一些制度,如债权人的代位权(73条)、债权人的撤销权(74条),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需要解除合同(94条(一)),违约损害赔偿与侵仅损害赔偿分别规定(107条、113条);虽然以德国之成文债法为主,兼采德国法院通过判例所形成之习惯法,如缔约过失责任(42条)。

新的《合同法》还广泛借鉴和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要约不得撤销之情形(19条)、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30条),买卖合同中的危险负担中的许多规定。

当然,从合同的角度(而非抽象的债的角度)进行如此广泛的复合继受,不能不产生问题,今后的实践会证明这一点。

尽管理论界对民商合一还是分立尚有争论,但无疑,新的《合同法》是一部民商合一的立法。

故除买卖之外,对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有关商事营业的合同都作了规定。

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别对待,如借款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的(196条)、要式的(197条1款)、有偿的(196条),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则是实践性的(210条)非要式的(197条1款但书)、无偿的(211条)。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新的《合同法》是调和、折衷的产物,(注:谢怀@①:《由〈合同法〉想到的几点问题》,《法学家》1999 年第3期,第69页。

)从而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未臻完善,如受诈欺,胁迫订立之合同,因损害的对象不同,而异其效力(52条第一项,54条第二款),有违平等原则。

同时,由于理论准备上的不足,以及立法技术上的粗糙,很多本可避免的瑕疵充斥其间,有些规定的含义尚待澄清,有些欠缺的地方还深望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去弥补,对此,将另文探讨。

本文仅就以下问题略抒浅见。

一、《合同法》第2条的“合同”应有三种含义在民法中,合同或指称合同行为,或指称合同书,还可指称合同债。

合同行为实际上就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依其所可生特定法律后果之不同,可分为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前者又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准物权合同,后者包括婚约、结婚及收养等。

合同行为,依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需具有签名之文书者,谓为合同书。

物权合同和准物权合同,不能产生合同债,盖当事人无此意思也。

结婚或收养等身份合同,产生夫妻关系或亲子关系,其中虽亦包括债之关系,但系由法律规定所生,且应规定于身份法上,故暂不具论。

所以唯债权合同,可为合同债之发生原因。

然债权合同非必生合同债之关系。

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债权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始能在当事人间生合同债的关系。

从而,在一般情况下,虽无合同书,只要有债权合同,就足生合同债;但法定或约定要求有书面,未有书面,而有争议者,常致债权合同不成立,不产生合同债,但可能产生法定债。

合同法是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调整合同债之发生、变更、消灭为职志,故债权合同为合同法之主要调整对象,各国债法概莫能外。

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此处的“合同”应限于财产性的合同,而且债权合同必包含于其中。

但此处的“合同”是否仅限于债权合同,则是有争议的。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已故的张佩霖教授曾指出,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的定义是不科学的,理由是结婚也符合85条之定义,但按我国民法理论,则婚姻决不是民事合同,因而会产生“符合合同的定义,但却又不是合同”的矛盾。

他指出民事合同是地位平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或后果必须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往往不是某种独立的合同,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某种变化或结果。

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理解为“变更或消灭民事权义关系的新协议”-新合同,是不妥的,这只能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或消灭,而不能认为是新合同。

(注:江平、张佩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3~186页。

)梁慧星教授在《论我国民法合同概念》一文中,将合同限定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迳认85条之“民事关系”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其理由:(1)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合同,(2)按我国民事立法非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均不属于“合同”,而是当事人的“合意”,(3)《民法通则》84条以合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注: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3 ~244页。

)虽然两位先生结论都认85条之“合同”为债权合同,但立论之根据不尽相同。

张佩霖教授既考查了85条中的“民事关系”,加以限定,同时又注意到85条中“变更、终止”并非是设权性的。

梁慧星教授似乎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先将“民事关系”限定在“债之关系”,进而将“合同”限定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然后把不生债权债务之效果的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统统排除出去,而未顾及“变更、终止”一语。

另一方面,梁先生似乎在其他地方将双方法律行为等同于合同行为,(注: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

)而张先生则坦承,关于合同,“科学、准确的定义究竟应该怎样下呢?这暂时还提不出来。

”“应该通过共同研究,把它修改得更科学、更准确。

”(注:前江平、张佩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所揭书,第183页。

关于合同的概念,参见Pollock,Savigny‘s Analysis of Agreement,The Principles of Contract(11版),第547、548页。

)由于《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类于《民法通则》第85条,只是主体中增加了“其他组织”,将“民事关系”置换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已。

因此两位先生的观点仍支配着坊间合同法著作中的通行见解。

对此,笔者提出不同看法,我们以为,《民法通则》85条中的合同和《合同法》第2条中的合同不限于“债权合同”。

理由如下:第一,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例来看,系仿效德国民法,将财产权严格区分为物权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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