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庭辩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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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的辩论艺术

法庭内外的辩论艺术

法庭内外的辩论艺术在法庭上进行的辩论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律师通过辩论的方式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权益,法官通过听取辩论双方的观点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要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辩论,并非一件轻松的任务。

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需要掌握一定的辩论艺术才能在法庭上取得成功。

一、准备阶段成功的辩论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准备之上。

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只有充分准备,才能在辩论中有条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引用合适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作为依据。

二、逻辑思维辩论艺术的核心在于逻辑思维。

律师需要能够理清思路,并以合理的方式将自己的观点有条理地呈现给法官和陪审团。

在进行辩论时,应遵循逻辑关系,做到观点明确、推理严密,以提高辩论的说服力。

三、语言表达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清晰明了的语言可以让听众更好地理解律师的观点,并且提高律师在辩论中的自信心。

使用生动的词汇和形象的比喻可以使辩论更具说服力,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专业术语,以免引起听众的困惑。

四、人际沟通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不仅需要与法官互动,还需要与对方律师展开辩论。

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律师需要善于倾听对方的观点,并能够适时地提出质疑和反驳。

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展现自己的观点,并争取到更多的支持。

五、情绪控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情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律师必须能够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和理性。

因为情绪失控不仅会对自己的辩论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可能损害律师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律师需要通过自我训练和心理调节,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以应对各种挑战和压力。

六、非言语表达在法庭辩论中,非言语表达也是很重要的。

律师的举止、表情和声音都会对辩论产生影响。

自信的姿态和坚定的眼神可以增加律师的说服力,而沉稳的声音和恰到好处的语调可以使律师的观点更加有力。

因此,律师在辩论时应该注重自身形象和非言语表达的培养。

法庭辩论庭辩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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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庭辩艺术(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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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的论辩指明⼀个⽅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打下⼀个基础。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第⼀部分证据质证⼀、如何组织证据:1、⽅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

这⾥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有利的证据来。

不要将不利于我⽅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你有⾜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xxx与xxx间xxx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

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

下⾯是⼀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

有的时候是⼏个证据证明同⼀个事实,可以编为⼀组,共同证明⼀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间合同关系、发⽣⾦额的事实。

)这⾥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个证据不光证明⼀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员⼀看就清楚。

如约定管辖的货款⽀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间xx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xx法院管辖。

⾄于顺序问题,我个⼈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开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组证据,这组证据有⼏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_辩论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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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法庭辩论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的技巧策略一、庭前准备1. 把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都要单独打印整理出来。

2.列大事年表。

3.对于复杂的案件,画法律关系几何图。

4.对辩方证据进行汇总。

5.准备辩护词的初稿。

6.准备一张白纸、一支铅笔头。

二、法庭辩论技巧辩论的原则:刑事辩护不是拳击赛,而是田径赛;不是驳倒公诉人,而是说服法官。

(一)“十要”1.要耐心听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的法理立脚点。

2.要耐心听清共同犯罪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3.要对控方的观点做一个简洁的归纳。

4.要提出自己的观点。

5.要直接抓对方观点的矛盾点,有悖生活常理的点。

6.要学会浓缩自己的观点。

7.要理解立法本意。

8.要懂得及时放弃临时决定的事情和早已准备的观点。

9.要着重讲解案件涉及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公诉人、法官手里准备好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但不一定会有相关的部门规章。

例如: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

如何认定“破坏矿产资源”与“非法采矿”,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也有部分学者对其解释,但谁也没有注意到国土资源管理局专门有一个行政规定,其中第6、7条对其作出规定,而这个规定也是我们花了大力气才查到的,但公诉人、法官都没有想过应该查查国土资源厅相关的文件,他们对这些部门规章见都没见过,完全是按照法律人望文生义的理解罪名,顶多参考大学学者、教授的书,而这些学者、教授写书时,可能根本没有相关文件或者他们也没看到这些文件,自己就编了学理上的定义。

法庭的辩论技巧

法庭的辩论技巧

法庭的辩论技巧(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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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精选15篇)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精选15篇)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精选15篇)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篇1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

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

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

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

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

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

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

《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

”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

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

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

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精选6篇)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精选6篇)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精选6篇)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1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2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3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一、巧设二难推理强力质证庭审中,被告乙某说:“假电报是法律顾问草拟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变原意下对个别字句作了润色,履行了一个文书的誊写职责,不知者无罪!”辩护人也称对电文草稿及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确认内容一致,支持被告人无罪辩解。

公诉人立刻追问道:“那草稿呢?”被告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

”公诉人当即反驳道:“知情的法律顾问草拟的电报,负责润色的经济顾问乙某却说不知情,两位顾问在一份电报上捉迷藏,这种诡秘的把戏令人费解:这样的草稿是否存在过?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后撕碎扔掉,辩护人则声称对‘草稿’与‘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

试问:你的‘认真核对’发生在案件破获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后,那你从哪里看到的草稿?被告岂不是在撒谎?”被告人与辩护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这是围绕辩方提出新证据的存在与否展开的辩论。

辩护人称见过草稿,被告又说草稿“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但众所周知:辩护人是在案发后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已经被撕碎的“草稿”。

由此,公诉人利用被告人与辩护人两个谎言间的矛盾,展开了思维辐射,以一连串诘问,铸成一柄二难推理的逻辑利刃,将辩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胡同:辩护人如果承认是在案件破获之前看到的,说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认在之后,则被告就是当庭撒谎,对其进行无罪辩护一点好处都没有。

被告人和辩护人陷于两难之中,只能哑口无言。

二、活用类比推理赢得辩论在证据事实上打不开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动脑筋:“甲某是老总,是至高无上的指挥者,我只是一件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何罪之有?”“鹦鹉会‘说话’,微机能‘写字’,”公诉人展开类比推理:“如果被人类用来实施诈骗犯罪,它们就是工具:作为鹦鹉,虽‘说’了骗人的话,作为微机,虽然‘写’了骗人的字,但那只是‘老总’犯罪意志的复制与翻版,它们对于自己“说”的话、“写”的字表达了什么意思,能产生什么后果,会承担什么责任,一概茫然无知,因为不具备人脑所独有的机能——思维,它们才成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你不是鹦鹉,也不是微机。

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_辩论赛_

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_辩论赛_

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要将法庭辩论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法庭辩论的操作技巧(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3.善于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2.善于控制情绪。

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在法庭辩论中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

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

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有以下几种应当技巧: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

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

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

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法庭的辩论技巧

法庭的辩论技巧

法庭的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是律师为了赢得案件而采用的策略和技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庭辩论技巧:
1. 诉诸逻辑:律师使用逻辑推理和论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揭示对方观点的漏洞或矛盾之处。

2. 证据引用:律师通过引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解释如何证明事实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追问交叉:律师在交叉质询时精心设置问题,以揭示证人的不一致或对案情的理解错误,并引导证人对自己有利的回答。

4. 论证技巧:律师使用比喻、对比、排比等修辞手法,以使自己的观点更具说服力。

5. 引证先例:律师引用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证明自己的观点符合法律法规。

6. 对辩方证人的盘问:律师会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详细的盘问,以揭示证人的偏见、误解或不准确的记忆。

7. 议论风格:律师会采用自信、冷静和有说服力的辩论风格,以获得法官认同
并影响陪审团。

8. 反驳对方观点:律师会针对对方观点提出有力的反驳,并解释为何对方观点是不可取或错误的。

9. 控制庭审:律师会努力掌控庭审的节奏和氛围,以确保自己的观点得到充分的阐述。

10. 听证技巧:律师会通过研究证人背景和交叉质询技巧,有效地驳斥对方的证词,从而支持自己的主张。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法庭辩论技巧,律师在实际辩论中可能还会运用其他技巧,取决于具体案件和辩论策略。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是不道德的。

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三)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外,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这就要求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一)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技巧通用15篇法庭辩论技巧11)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

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

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

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

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

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

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

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

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

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

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_辩论赛_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_辩论赛_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

那么在法庭上需要怎么进行辩论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1)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

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

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

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

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

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

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

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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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行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把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精确认定和处理案件、胜利地公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为你整理法庭辩论技巧,盼望能帮到你。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一)直接反对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外表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实行抓住主要冲突,攻击要害的直接反对法进行辩论。

所谓直接反对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对,以期把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明显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此公诉人运用直接反对法辩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纳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逼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逼,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惊不敢抵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辩论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纳直接反对法肯定要仔细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辩论,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殊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有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对,对方会采纳"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纳避实就虚法进行辩论,即临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攻击,一攻究竟,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晰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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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技巧经典集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

今天店铺整理了法庭辩论技巧经典集,很不错的哦。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一)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二)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法庭辩论3大技巧经典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

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

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

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

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是什么_辩论赛_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是什么_辩论赛_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是什么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给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希望能帮到你!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的体会举几个相关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前几年我在广东办了一件行政诉讼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长诉湛江海关扣船没收货物违法.这件案子一审胜诉,但后来二审败诉了.尽管二审败诉了,我认为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这案子随时随地我都想把它翻过来.案情是海关扣了一艘越南船,运的是香港公司的货物.这船的合法航程是从香港向越南运货,提单等手续齐全.航行至越南与中国的分航点之前,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上,遇到了12级台风,所以驶入广东湛江境内紧急避险.在抛锚停靠当中被公安机关和海关查获,两千多万元的货物被扣留.假如该船是在国内航线上行驶中被扣留,认定走私是没有问题的,但它是在避险中被扣的,而且是处在国际航线上的分航点之前,所以认定走私是缺乏根据的.那么,海关认定走私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员和船长的口供.但是,阅卷时发现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隐匿了,没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虽然承认是走私却有许多破绽,这些口供中有的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显然是不真实的,被逼出来的.在法庭调查中我首先以此为突破点,我开始并没有否定这些口供,只是举出了其中的各种矛盾,当对方被质问得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乱了阵角,跳起来了.在慌乱之中,对方代理人极不冷静,声色俱厉地说:“我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说八道,不能算数.”结果,本来被当作王牌证据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于是,我立即提请法庭将被告代理人的这些话记录在案,并声明在口供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请法庭调查下一个问题.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对方才发觉上当,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由此可见,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再举一个例子,还是刚才我讲的那个行政诉讼案,这个例子发生在二审阶段.当对方的第一个王牌证据——船员的口供被攻破之后,第二个王牌证据是三份电报底稿.海关向法庭提供了船上尚未发出的八份电报底稿,这八份底稿中有三份是最重要的,这三份底稿虽然也是间接证据,但是可以反映出该船具有走私嫌疑.因为按正常手续是从香港运货到越南,在越南办了手续后,不卸货,再从越南转到广西,这样就是合法的,是边贸政策所允许的.而海关扣船的理由,就是认定该船假借到越南的名义,直接驶往广西北海市,这样就会由于没有从香港到广西的合法手续而构成走私.那么,在这三份电报稿的内容中,确实可以反映出从香港直驶广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在主观上有这种动机.所以,海关将这三份电报稿作为第二张王牌证据.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发现这些电报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一,这些电报稿是在该船搁浅后草拟的,而在拟稿之前,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被风刮断,收、发报已经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拟写电报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作法违反常理.第二,这八份电报稿都是复印件,海关拒不提供原件.第三,据我方初步调查,这最重要的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是在船被扣押后船员已经失去自由的第二天.这是最大的疑点,若果真如此,这些电报肯定是假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再主动去为自己制造罪证.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当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揭穿这个伪证.于是,就只能在法庭上斗智,设法在法庭质证中寻找对方的破绽.为了麻痹对方而防止他们说假话,我并不直接提出这个问题.而是东一下西一下地将各种问题混在一起连续发问,在他们摸不清我方思路并且公开嘲笑我的提问不着边际的情况下,我突然清描淡写地问起了扣船的时间和船员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但是,就在对方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审判长制止了.说是后面专门安排时间调查这个问题.审判长的这个举动,进一步加深了我的怀疑.于是,我在纸上写了几个大字摆在面前,防止在混战·中这个问题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后漫长的法庭调查中,我又两次提出这个问题,每当对方要回答的时候,都被审判长制止了.这样,我总共提出三次,被制止三次,但是每次提问都是单独提出,故意避开电报底稿的问题.所以,对方一直没有弄清我提问的真实用意.最后,直到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时候,也没有调查这个问题.这时候,我严厉地向审判长提出质问:“审判长,我三次提出扣船时间的问题,你三次制止,表示安排专门时间调查,现在却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是忘记了呢,还是不想调查?”审判长迟疑了半天,说“可以调查”.我当即要求对方宣读办案记录,结果真是不出所料,是前一天下午两点钟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员和船长的人身自由,并于当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录了口供,而这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却是在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宣读完之后,对方律师才反应过来,企图改变说法,但是为时已晚.我当即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并提请法庭责令对方将办案记录提交给法庭.这一段艰难的调查、质证,终于揭开了电报底稿之迷,接下来,便开始了充分占有主动权的步步紧逼的辩论,攻破了对方第二张王牌证据.第三个例子,前年,我在东北办了一个比较大的贪污受贿案,是一个企业家的案子,因时间关系,具体案情我不多讲,只讲其中有一笔贪污1.6万元的证据问题.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1.6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不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但在证词中我发现了几处矛盾,一个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而且又说(在卷宗里反映出来),“我怕他不认帐,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句话是矛盾的.又说:“还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法,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的调查笔录中她又说送钱时看见了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我经调查得知,送钱的这家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的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根据这些疑点,我坚持要求法庭传这个出纳员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我步步紧逼,穷追不舍地向出纳员发问,结果,她慌乱之中,破绽百出,无言以对,竟在法庭上哭了起来.这时候,我又抛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反证:我已经查明,这个出纳员最后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被告被抓起来之后.举证之后,我当即向法庭指出:“很显然,作为证人的出纳员是不可能到看守所去送钱供被告贪污的.因此,贪污这笔钱的真正罪犯是谁,已经不言自明.”通过这一场质证,得到了一个必然的但又超出了我们律师职责范围内的结果:被告贪污这1.6万的·事实被否定了,但是,作为证人的女出纳员被抓起来·了.实际上,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质证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在法庭审理中如何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其中确实是有些技巧问题的.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这些问题会更加突出.我再讲一个例子,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李强律师诉贵州遵义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李强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也是我的学生,是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代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时,因为遵义公安局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把他的委托人抓了,他向公安部和高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告了公安局.结果公安打成轻伤害.这个案子也是我代理的,打了两审,第一审胜诉下,对方拒不出庭,是缺席判决.后来对方又提起上诉,二审又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国内外律师纷纷通电声援.在二审开庭时,对方有一个代理人还是有些论辩水平的,准备很充分,口才也不错.他们精心策划后制造了一个抓李强律师的借口,说李强律师唆使委托人进行诈骗,但在法庭质证中这个谎言被揭穿了.在法庭调查中我问了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公安局对李强立案的时间,对方回答是1994年3月31日.过了一会儿我又问,公安局认定李强涉嫌诈骗的根据是什么?他回答是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第三个问题我又问他认定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的根据是什么?对方回答是根据他的委托人即案件当事人韩X X的供述,说韩X X供认是李强让他转移的.三个问题全问完了之后,真相就已大白.因为韩X X即李强的委托人被抓走的时间是1994年4月7日,而他们对李强立案时间却是3月31日,这里明显发生了时间倒置的问题,因为委托人供述李强唆使转移赃款在后,对李强立案在前,所以,对李强立案根据的谎言不攻自破.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我在代理词中列出了一份对方在李强案中详细的活动时间表,前后一对照,破绽百出.这时候,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反驳余地了,因为他们犯了一个无可挽回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时间差,被我及时抓住了.后来,《中国青年报》等一些报纸在报道这个案件时把这个时间表也登了出来.像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千万不能忽略,不仅要抓住不放,而且还要及时,不可错过时机.三、深入浅出,生动形象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案中有一个涉及法庭辩论的典型例子.其中有一笔指控被告诈骗20万,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两个假文件是什么呢?其实是两封便函.这两封便函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惟独查不清的就是这两封便函怎么出来的,被告说是单位的书记兼经理(一把手)让他写的,起草了以后,拿到文印室打印后盖章,公章确实是真的,也有这回事,只是没有备案,文印室没有底稿.实际上地区的一个林产公司没有那么严格的程序,没有备案也并不希奇,由于是一把手让他起草的,他又让文印室打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证明是一把手亲自对他说的,一把手又没有书面指示,更重要的是一把手死了,死无对证.所以公诉人和法官都一口咬定这是假文件,他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就这么一个问题,庭上调查了近一个上午,还是说不清楚.我一再讲,真假的区别关键在于内容是否真实,伪造是指虚构事实,现在已证明了文件的内容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充其量就是文件怎么形成的说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是他私自搞的,但他没作假,是真实的,这就不能说是“伪造”,不能说是“假文件”,所以,不能成为认定诈骗的根据中在法庭辩论中,任凭我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也还是无法说服对方.正当我感到哭笑不得,无可奈何的时候,急中生智,打了一个比喻,我说:“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除非是狸猫换太子,才能说是假孩子,只要生出来的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出乎我的意料,这句话真的起了作用,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休庭以后,很多人心悦诚服,法官也认为这个比喻用的好,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后来省高院刑庭庭长还专门对这个比喻大为称赞,认为有些情况下用这种恰当的比喻比讲道理更有说服力.应当说,这种比喻很通俗,也谈不上文雅,但有的情况下它就起作用.也难怪,在那种紧张激烈的辩论中难免有人一时反应不过来,但“私生子”这样的一个比喻却很容易点中要害,既通俗,又有效果.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四、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因为我是教师出身,所以非常注重讲课的效果,比如,讲课时我要看学生的表情和反应,因为我讲的是我已经理解的甚至深思熟虑的内容,可人家听着却是新的东西,那么,要不要让人家思考一下?要随时根据听众的反应来调整自己讲授的内容和速度,不能强求别人的思维跟你一块走,谁的脑子是计算机?有的人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像机关枪一样一路小跑地讲下去,自我感觉很好,可到头来别人却什么也没听进去,白说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说话的目的是给别人听,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去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否则人家连听都听不懂,又怎么会接受和采纳你的主张?所以,我们的语言表达应当丰富多采,应当有针对性地变换语速和语调,有时甚至需要一定时间的停顿,让人家重视你的话,琢磨一下你所讲的内容,这样才会使你的语言具有一种磁性,才会使别人愿意听,听得懂,能够品出味道,从而能够专心地听下去.这时候,你的发言就会有感染力,就会有魅力,就会收到最佳效果.我曾有幸遇到过几次精彩的法庭辩论,虽然双方争执到了白热化程度,但每当我发言的时候,全场鸦雀无声,真是静到了连地上掉一根针都能听到的程度.这种气氛首先是由我讲话的内容和方式创造出来的,继而又为我更充分、更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奠定了基础.所以,人们会认真地听我讲的每一句话,我又会在高度放松的境界中充分地敞开思路.当时,我本人和听众,包括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似乎都忘记了时间,没有人打断我,直至我发言结束的几十秒钟之后,才突然打破了沉默.我感到,当法庭辩论达到了这种气氛的时候,可能就接近了最佳状态.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我只是有幸遇到几次而已,但这应当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我也遇到律师辩论的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张口结舌,说话没有逻辑性,词不达意,别人听不懂,这当然不好.另一种是说得很利落,很洒脱,但就是太快,又太平淡,不给人以思考的时间.这有什么用呢?你说十句话,可人家却什么也没听进去,与其这样,还不如说一句让人永远也忘不了.可见,发言要注重效果,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否则,就无异于吵架和发泄,就背离了辩论的目的.。

律师法庭辩论5个经典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5个经典技巧

20XX年律师法庭辩论5个经典技巧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法庭辩论中技巧的适用作一些探讨。

(一)直接反驳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庭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才智的集中表达,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

下面是第一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擅长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擅长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晰、明白、详细,包括重要详情在内。

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殊有利。

2)擅长发觉"靶子'。

要仔细听取对方的发言,擅长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冲突。

这样就能发觉"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抱负的辩论效果。

3)擅长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把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说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精确无误的关系。

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简单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4)擅长放松心情。

有阅历的辩论者擅长用理智掌握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心情,而紧急对辩论是极不利的。

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心情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兴奋,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楚,又可以掌握心情。

5)擅长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

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擅长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擅长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

二是擅长出击,即在说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觉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攻击,使对方陷于被动。

法庭辩论的艺术

法庭辩论的艺术

法庭辩论的艺术一、抗辩的必要性诉讼构造决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的对抗的角色。

诉讼法修改之后,所强化的辩护职能、法院中立角色,部分体现了平等武装的诉讼原则,使得控辩双方的对抗成为必然。

毫无疑问,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的支持公诉与辩护活动,是法律设定的对抗角色的最终的、最激烈的,也是最经典的体现。

对庭审中抗辩谋略的研究因此而获得现实的支点。

在先前以法官为抗辩活动主要参与方的法律框架内,控辩双方的交锋,本质上分析,是法官逻辑不是法律逻辑的延续。

当言语争锋缺乏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运用的价值时,抗辩活动则成为沉闷法庭的一种装点。

所以说,法律文本贯彻平等武装越彻底,公诉的谋略越具有生命力,抗辩因此而越发成为一种艺术。

公诉人的价值也能得以彰显。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刑事法律文本将不断地地靠近这一点。

在立法层面上,法律条文更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司法的层面上,公诉人更独立地实现个案的正义。

尽管,我们目前与这样的目标还有距离,但我们不妨在这样的情境中来讨论自己的角色。

"取法乎上,尽得其中",在实践对理论进行折扣之后,我们获得的恰好就是工作中所需要的理念和技能。

二、与抗辩有关的若干理念证据是一切公诉活动的基础。

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将检察官在庭审前后的活动有机地贯穿起来。

语言技巧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对检察工作自身、对庭审、对证据材料的运用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

一公诉活动必须司法文书化。

换言之,检察官对案件的任何思考必须以司法文书的方式体现出来,凡是未经司法文书载明的所谓"审查"应当视为无效。

当司法活动日益进入公众视野时,与司法活动相伴随的是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活动可以恪守独立的准则,但同时司法官员试图在个案体现的正义也必须面对大众的检验。

公诉活动的司法文书化由此成为一项检察官必须谨记的工作准则。

一方面,公诉人在庭审的活动是以一系列司法文书确立的范围之内展开的。

另一方面,这也是司法活动实现内部监督,乃至臵于公众监督之下的必然要求。

法庭上的辩论艺术

法庭上的辩论艺术

法庭上的辩论艺术(一):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

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四):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

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

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五):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

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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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庭辩艺术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中轻松取胜的庭辩艺术,欢迎借鉴参考。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
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

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
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
效的辩论手段。

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一是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二是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

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

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

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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