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缺陷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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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缺陷及完善路径
发表时间:2018-03-30T10:44:43.4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作者:周宇[导读] 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难认定且相关认定规则在利益冲突之下难以做到比较全面的平衡而使得争议较多。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问题做一个梳理,以更好地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周宇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家庭收入种类和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收入的不断提高,使得家庭关系中除了以前的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出现了更多属于夫妻一方自己的个人债务。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难认定且相关认定规则在利益冲突之下难以做到比较全面的平衡而使得争议较多。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问题做一个梳理,以更好地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举证责任
一、法律缺陷
1980年《婚姻法》第41条首次明确了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标准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侧重于保护夫妻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现行《婚姻法》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仍然以此为标准。但该标准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且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存在利益保护上的冲突。
1、认定规则不明晰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主流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但是该观点中“共同生活的需要”如何认定仍然缺乏能够操作的明确规定,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 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下称“第24条”)确立夫妻共同债务以时间为标准的认定规则。根据该条,除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以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质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该规定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此前确立的“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过夫妻双方合意为标准的”认定规则。但《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有些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直接适用该条而忽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条文,造成案件审判的偏差。
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第24条做了补充规定,增加了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规定对第24条中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并无实质性变更或补充,且从一般法理而言,虚构和非法的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
2、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不合理地加重非举债配偶的证明责任,将非举债配偶置于不利地位。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间认定规则,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两个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
此举证责任对未举债配偶一方过重:第一,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减少风险,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概率较小。即使约定为个人债务,因配偶一方未参与该债务关系,也未必知晓此约定,更难以证明;第二,现实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很少。再者,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无须公示,有较强内部性,债权人难以知晓具体情况,且当发生争议时,债权人为保证债权实现,举债一方为减轻债务,一般不会提供相应证据。而举债方配偶缺少收集此证据的途径,往往因举证不够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不公。
二、完善路径
《司法解释二》“24条”的出台促使社会正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也并不能完全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例如“日常生活所需”该如何定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都亟须解决,要平息“24条”或者说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需要国家制定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定。
1、明确认定规则
为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类型化处理,下列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夫妻双方约定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除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外,大额债务需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对大额的认定,应结合一般社会标准、生活经验、当地的经济状况、债务人的家庭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或一方为家庭生活进行经营或经营所得收益由夫妻双方实际享有所负债务;夫妻因共同财产的维护所负债务;5.夫妻因共同侵权或因共同的被监护人侵权所负债务。
以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债的基本原则,符合权利义务的统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下列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负担的合同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引起的侵权之债;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首先,在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通知书或微信、电话、邮件等能够体现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材料的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如果没有上述能够证明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外观材料的情况下,则根据款项实际用途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无法查明实际用途时,可由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来推定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如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须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则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根据款项大小、家庭经济情况、夫妻感情等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