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缺陷及完善路径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或者其中⼀⽅为夫妻共同⽣活对第三⼈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尽管民事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这些规定都⽋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概其要者,主要是: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
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所借、所⽋,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
⼀旦提起离婚诉讼,另⼀⽅往往从⾃⼰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
⼀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男律师与⼥作家⾃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该律师欲出国打⼯,委托作家向外借款。
作家以⾃⼰名义举借现⾦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未交接收据。
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的借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持⽆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
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家庭的贡献⼤,诉讼结果却反⽽对他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对第三⼈的债权保护不⼒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实践中适⽤起来,难免各⾏其事,⾃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性。
下⾯,分别不同情形论述。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三⼈即债权⼈只起诉夫妻中的⼀⽅,法院⽀持债权⼈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承担债务。
在执⾏程序中,法院强制执⾏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的夫妻⼀⽅采取强制措施。
夫妻共同债务现行立法的不足及思考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夫妻共同债务现行立法的不足及思考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学界各学者有着较为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
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的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所负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具有夫妻合意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立法有如下几条:1.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2004 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综合目的论与时间论,既要考虑债务的目的,也要考虑债务产生时间,同时考虑夫妻举债的合意。
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所负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具有夫妻举债合意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现行立法的不足(一)法条之间相互冲突,认定标准混乱对比前述立法可以发现,《若干意见》第十七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目的论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之间通常也会共同承担某些债务。
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措施。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许多难点。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中,夫妻间经济关系复杂,存在很多渗透性和交叉性的问题。
即使诉讼中出现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之间的约定或证据,也难以确定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居住处的购置。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度也在于,借款行为后夫妻间的财富变化不确定。
有时分配财产时,夫妻的财产可能已经减少。
因此,在分配财产时,夫妻双方都可能面临困难。
第三,在财产的划分方面,存在许多的争议问题。
例如,当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存在财产变动和未经伴侣知情等情况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划分问题也可能成为争议的核心。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现实中,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应该逐渐建立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
以下是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根据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以及财产关系的复杂性来加以考量。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时,应该先梳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负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还是由某一方承担的,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加强记录和审核夫妻债务可以通过加强记录和审核夫妻之间的财务,来避免夫妻双方之间出现负债。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建立联合信用体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夫妻共同负债不超过其承受能力。
三、完善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机制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时,应该重点考虑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该采用合理的比例分配方式,准确计算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比值,并根据比例分配相应的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规定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不合理、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重新定位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并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建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可制度;完善现行《婚姻法》相关条款;建立合理的财产补偿制度:增设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等等。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财产补偿制度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学著作,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尚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二、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也可以说是一种夫妻对外责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在“离婚”一章中。
现行《婚姻法》虽然增加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以及列举夫妻个人财产等规定弥补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等不足,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
其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 婚姻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字未提,只能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把握。
我国婚姻立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在早期司法解释中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但这样的规范方式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且以夫妻之间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并未能明确共同债务的内涵和外延,不利于第三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和把握,有碍交易安全的保障。
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或表述,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界定稍显宽泛,这样,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限损害对方配偶利益的情况,将有可能被笼统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影响到该方面婚姻立法在平衡夫妻利益与保证交易安全等价值取向上的维护和追求。
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
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一、本文概述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家庭经济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完善该制度已成为婚姻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问题,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文章将首先概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确认制度的重要性,然后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认定标准、加强司法实践指导等。
文章将总结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意义,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法的债务承担理论。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债法中的债务承担理论也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提供了支撑。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双方可以视为共同债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债法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理论。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还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责任,避免一方承担过多的债务负担。
诚信原则则要求夫妻在债务承担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债法的债务承担理论以及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这些理论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撑。
三、当前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现状分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日益复杂,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及制度完善建议
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及制度完善建议摘要: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争论向来是实务和理论界的热点话题,其核心便是对配偶一方外债性质的认定。
2021年,《民法典》继承了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中有关夫妻债务的相关条款,抛弃了《婚姻法解释(二)》中的24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突出的三种类型,但对夫妻债务的确定仍有很多问题,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不明确,“合意型”共债的确定面临诸多难题,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和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等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立法建议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财富在日益增长的同时,夫妻财产也出现了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色,而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财产制下得一项重要内容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即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对于此类纠纷仍然需要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探索。
基于此,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对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若干问题的分析,指出现有法存在的一些缺失,并对改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改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更加有利于应对纷杂的社会问题。
二、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制度的缺陷(1)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
当前,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部分未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分割、清偿等问题做出一般性规定,只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提到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就是夫妻一方在日常处理家事过程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以维持日常生活为由,在不征询另外一方首肯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进行借债,这种类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不足。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摘要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借条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基本上判决确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被一些恶意举债当事人利用而作为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工具。
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借贷共同债务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者简介:李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以上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时间标准,即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赋予夫妻另一方两种救济途径:一是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一)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过重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夫妻非举债方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首先,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不会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会轻易放弃一个法律无偿赠送的连带保证人。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与完善
条司法解释是无效 的。但实 际情况是 ,由于各地对这条 司法 解释 的理解不 同,造成 同类案件在各地裁判结果不 同 ,影 响 了司法公 信力 。
(三 )夫妻共同债务 的推定原则和举证制度不合理 。《司 法解释二 》规定只有 当债务人 的配偶举证证 明夫妻 双方 已经 约定 该债务 为个 人债 务或者 债权 人知道 夫妻 之间 约定财 产 制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 ,否则都推定 为夫妻共 同债 务 。实际生活 中,夫妻 间的生活是私密 的,夫妻两人之 间进 行的财产约定 ,第三人很难知道 ,因此债务人 的配偶证 明债 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 间的约定 财产 制几 乎是不可能的 ,过 于偏重保护债权人 的权益 ,损害债 务人 配偶应得 的法律保 障。
(三 )确立大额债务 夫妻共举债 时,如果债务额度较高 ,就 有必 要经 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才有效 。反 之 ,一般认定 为夫 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通过这一方法 ,消除 了债权人查证 夫妻 非举债一方信息 的困难 ,避免夫妻一方 同第 三人恶 意串通伪 造债务 ,维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 财产权益 。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L eg 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究l I i太{|;I J占缸金己008.D8(下)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殁完善柴学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给子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完善立法结构;修改现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日常家事代理权中圈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8-030—02o、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各国都未将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加以确立,只是在论及夫妻财产时言语涉及,如:大陆法系中的法圈,认为夫妻延同债务是指用于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与子女教育费用的债务;共同财产制期间发生的其他债务,视情况面定。
二、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并采取了列举夫妻个人财产等规定弥补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的不足,但仍然存在着不足,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仍笼统规定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如何理解其具体含义,共同之债是基于夫妻问的身份关系,还足基于双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之债,法学理论上定位不清晰,造成立法中存在逻辑错误,司法实践难以操作。
如,《婚姻法》第19条筇3款规定“犬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去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这个听起来就有点复杂的词儿,实际上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想想,生活中总是有那种甜蜜又苦涩的时刻。
一起甜蜜地吃着冰淇淋,但一转眼,可能就要面对一起还债的局面。
夫妻之间嘛,感情好得像一对鸳鸯,但一旦涉及到钱,心里的算盘就开始噼里啪啦地响。
这个制度的不足之处,不就是让人觉得有点憋屈吗?不信你看看,现在不少夫妻为了还债,甚至变成了“账本上的夫妻”,多了几分生意上的合作,少了几分生活中的温情。
首先说说,这个制度有时候就像是一个大漏斗,把夫妻俩的所有债务都收进来,不管是谁花的钱,反正都得一起还。
想象一下,老公花钱买了个大电视,结果老婆也得分担债务。
可要是老婆买了个名牌包,老公却理直气壮地说:“这是你自己的事。
”哎,这就很尴尬了。
夫妻之间,讲究的就是个互相扶持,可这样的债务制度反而让人感觉像是“同仇敌忾”的战斗队,谁也不愿意做那个背锅的人。
毕竟,谁想在吵架的时候被对方甩出一堆账单来呢?再说了,这个制度的法律规定,简直是让人摸不着头脑。
很多时候,大家都以为只要是夫妻一起花的钱,就得一起还。
可是问题来了,如果夫妻之间的沟通不够,那这钱到底是一起花的,还是个人的消费?这时候就变得像是打麻将,牌打得好,大家都是赢家,牌打得差,哎,最后的结局就是各自抱怨。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哎呀,这样的局面就像是在说:“你看我,我看你”,最后谁也不想承认自己有错。
说到底,法律的模糊性让不少夫妻之间的信任感直接崩塌,简直是“家破人亡”的节奏。
要说这个制度要怎么完善,那就得先从夫妻之间的沟通入手。
谁说夫妻不能好好聊聊这些财务问题呢?我觉得,定期开个“财务会议”挺不错的,大家坐下来,喝杯茶,顺便聊聊家里的收入和支出,别让债务成为沟通的障碍。
把这些问题摆上台面,大家一起琢磨,心里都能有个底,互相理解,少了很多误会,真的是“一举两得”。
这样的话,万一哪天要还债,大家心里都有谱,也能做到心中有数,脸上有光。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漏,影响了社会生活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
文章通过查找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力图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缺陷;完善近年来,婚姻财产诉讼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明显增多,但我国现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尚不足以灵活应对法律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情况。
本文立足法律实践,具体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争论很多,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合理正当地管理、维持婚姻家庭事务所引起的,由婚姻共同体负担的费用。
[1]我国婚姻法及先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对该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迄今尚未建立起较为系统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该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且局限于“离婚时”。
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时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据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则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可见,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推定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可避免地对外发生债的关系,为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会较为普通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到债权人以及离婚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的债务存在“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别,其区别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只要夫妻双方对该债务享有共同利益,不论其是直接享有还是间接享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之间对债务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夫妻之间对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如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
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
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民法典》夫妻债务条款的不足与应对
(一)《民法典》中夫妻债务推 定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中夫妻债务推定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务形 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该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最后,该债务被推定 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推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夫妻举债的合意和举债的利益。如果 一方有举债的合
意,或者举债利益与另一方有直接关系,则该债务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没有举债的合意,且举债利益与另一方没有直接关系,则该债务被推定 为个人债务。当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无 共享债务的合意,也可以否定共同债务的推定保障夫妻共同债务得到合理清偿,《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法律监督和 救济途径。首先,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的清偿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 负债给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恶意方予以赔偿。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离 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即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 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推定规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首先,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并不清楚对方的举债行为和用途。如 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举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该债务被 推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另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 被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然而,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另一方是否追认了该债务。其次,如果一 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举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该债务被推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另一方事后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被 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民法典》中夫妻债务推 定规则的不足
1、推定规则存在逻辑漏洞
首先,在推定过程中,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然而,实践中债权人很难获得直接证据 证明这些情况。其次,即使债权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也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 和关联性进行判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廖志平
【期刊名称】《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11)001
【摘要】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廖志平
【作者单位】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人文与外语系,湖南衡阳,42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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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困窘与完善论文
浅谈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困窘与完善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中心建立起来的。
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表现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立法结构上没有规范的定位;保护法益时权衡不当;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根本原则相违背;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推定方法适用不当等。
为了能实现实质正义,必须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需设立一些配套措施对共同债务制度本身进行完善。
关键词:共同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法律解释共同债务制度是一项交织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的特殊债务制度,我国婚姻法迄今尚未设立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全面的夫妻债务制度。
在当下,完善该制度,极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规定夫妻债务制度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为核心建立起来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要否定共同债务须满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的情况下,夫妻中非举债一方要想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第三人明知”这一要件基本是不可能的。
突出表现两类案件上:一是债权人持夫妻一方签字的大金额借条来起诉夫妻两人连带归还借款;二是在夫妻感情危险期或离婚时,一方亲友持该方签字的借条来起诉要求夫妻两人连带归还。
此类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基本都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论文下载。
第24条所确定的也可以称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背后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采用的是“名义说”,即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除外情形。
而我国立法上并不是一直延续着“名义说”。
1980年《婚姻法》第32条中就采纳了“目的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即以所负债务的目的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实务角度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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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角度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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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绍兴 )
浙江省 绍兴市上虞 区人 民法院滨海人 民法庭
案例 引出对夫妻共 同债务认定的思考 张某于 2 0 0 5年 9 月 9日,因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 5 O 万元 , 约定于 2 0 0 6 年 9于 8日返还。张某与妻子王某 于 1 9 9 5 年登记 结婚 ,由于张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 夫妻感情恶化, 于2 0 0 2 年 开始 常 年分 居 ,互 不联 系 ,婚 生女 由妻子 王 某养 育 。 2 0 0 7 年 ,由 于张 某 拖欠 不 还 ,李 某 向法 院 起诉 张 某 ,要 求其 归 还借款 5 0 万元 , 法院判令其立即返还借款。 而 由于张某沉迷赌博 , 名 下 并无 任 何 财 产 ,在 执 行 阶段 ,李某 要 求 追加 张某 妻 子 王某 为被 执 行 人 ,于 是 ,法 院 在执 行 阶 段 扣划 张 某 妻 子王 某 在银 行 中定 期存 款 1 O 万 元 。妻 子王 某直 至存 款 被扣 询 问银 行才 知 道张 某欠款 的情况 。现实中有很多这样 的案例,夫妻双方 中非直接 举 债方 对 夫妻存 续 期 间窜在 的债务 并未 适用 , 甚 至完全 不知 情 , 直至离婚多年后,法院执行之后才知道曾经的借款的存在 。这 虽然 能 更 好 的保 障债 权 人 的权 利 ,但 对 于夫 妻 双 方 中非 这 接举 债一 方 ,尤 其是 并未使 用 , 甚 至并 不知 情 的一方 是显 失公 平 的。 二 、 实 物 中对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认 定 的 困 境 实务中涉及夫妻共 同债务认定一般有民间借贷纠纷与离婚 纠纷两种 ,主要是 民间借贷纠纷与离婚纠纷: ( 1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债权人起诉时,将夫妻双方 列为共同被告 ,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 ,各地高院 对于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 的认定也出具了不同的指导意见, 甚 至很 多 对婚 姻法 司法解 释 ( 二) 第2 4 条 做 了 突破性 的解 释 , 但 实 务 中 由于 指 导 意见 与 司 法解 释 相悖 ,判 决 书 中出 现 与 司法 解释相背离 的内容 ,为减少这种情况 ,在立案或者审理阶段 , 法 院多劝导当事人撤销对夫妻双方 中非直接借贷~方 的诉讼 , 理 由通常是起诉了可能会完全驳 回,若撤销对一方 的起诉 ,则 在执行阶段可 以增加其为被执行人 ,并不影响夫妻共 同财产 的 执行。以至于实践中出现很多 ( 上述案例 中的情况 )判决并未 涉及夫妻非直接借贷一方 ,而执行中则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一 并执行的情况 ,哪怕不讨论执行 中这样直接追加是否妥当 ,这 样 的做法也是大大增加了执行异议之诉 ,且易引起相关人员对 法 院 的强 烈 不满 ,且相 关 执 行人 员 也 感 觉无 所 适 从 ,在 审理 阶 段并未处理调查 的事实 ,在作为诉讼保障手段的执行 阶段来判 断是 否合 适 ,是否 又能 准确判 断 。 ( 2) 关于离婚纠纷 ,主要存在两个 问题,一个是 由于现行 司法解释在设 置上偏向债权人利益而使得某些 当事人在离婚诉 讼 中钻法律 的空子,伪造虚假 的债务 ,减少夫妻共同财产 ,意 图恶意侵 占另一方 的财产,对于这一情况 ,若严格按 照婚姻法 司 法解 释 ( 二) 第2 4 条 来 判断 的话 ,对另 一方 的利益 造成 极 大 损 害 ,且 造 成 了极 坏 的 社会 引导 作 用 。除 去 虚假 诉 讼 ,还 存 在 夫 妻 - 方举 债 为 赌博 ,发展 不 正 当男 女 关 系 等用 途 ,若 按 照 司 法 解 释 简单 判 断 ,对 另 一方 也 是 极 为 不公 平 的 。另 外 ,抛 开 债 权 人 是 否 恶意 ,在离 婚 纠纷 中对 与第 三人 也 即债 权 人 相关 的债 权 债 务 分担 是 否 合 适 ,是 否有 损 相关 债 权 人 的抗 辩 和 权 力 的主 张,若债权人在事前或者事后另行起诉,在审判员不 同且互不 知悉的情况下 ,会否 出现一事两判的困局 ,出现了又应以何为
夫妻债务处理之缺陷及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处理夫妻债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作者从分析处理夫妻债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夫妻债务制度的假设干设想。
一、当前审判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
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局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以离婚为跳板来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共同债务载明全归另一方清偿,致使债权人无法索回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导致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加剧。
实践中一旦发现这种情况,一般采取两种做法:其一,对生效的离婚案件,按照审判监视程序提起再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1)再审程序的提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立案条件的规定。
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多数是由法院依职权进入再审。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官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当事人陈述,尤其自认规则可以省去法官的许多调查核实工作。
双方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完全符合“离婚自由〞及?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表达。
如此离婚案件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并非不清,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以此为由启动再审程序缺乏法律依据;(2)再审程序审理案外人的争议,并对案外人产生拘束力,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债权人实际上是离婚案件中附带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律资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
”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即主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的是夫妻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由此可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
如果夫妻合意共同举债,或者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1.时间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
2.行为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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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缺陷及完善路径
发表时间:2018-03-30T10:44:43.4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作者:周宇[导读] 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难认定且相关认定规则在利益冲突之下难以做到比较全面的平衡而使得争议较多。
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问题做一个梳理,以更好地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周宇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家庭收入种类和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收入的不断提高,使得家庭关系中除了以前的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出现了更多属于夫妻一方自己的个人债务。
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难认定且相关认定规则在利益冲突之下难以做到比较全面的平衡而使得争议较多。
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问题做一个梳理,以更好地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举证责任
一、法律缺陷
1980年《婚姻法》第41条首次明确了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标准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侧重于保护夫妻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
现行《婚姻法》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仍然以此为标准。
但该标准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且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存在利益保护上的冲突。
1、认定规则不明晰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主流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但是该观点中“共同生活的需要”如何认定仍然缺乏能够操作的明确规定,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
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下称“第24条”)确立夫妻共同债务以时间为标准的认定规则。
根据该条,除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以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质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
该规定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此前确立的“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过夫妻双方合意为标准的”认定规则。
但《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有些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直接适用该条而忽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条文,造成案件审判的偏差。
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第24条做了补充规定,增加了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规定对第24条中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并无实质性变更或补充,且从一般法理而言,虚构和非法的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
2、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不合理地加重非举债配偶的证明责任,将非举债配偶置于不利地位。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间认定规则,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两个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
此举证责任对未举债配偶一方过重:第一,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减少风险,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概率较小。
即使约定为个人债务,因配偶一方未参与该债务关系,也未必知晓此约定,更难以证明;第二,现实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很少。
再者,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无须公示,有较强内部性,债权人难以知晓具体情况,且当发生争议时,债权人为保证债权实现,举债一方为减轻债务,一般不会提供相应证据。
而举债方配偶缺少收集此证据的途径,往往因举证不够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不公。
二、完善路径
《司法解释二》“24条”的出台促使社会正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也并不能完全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例如“日常生活所需”该如何定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都亟须解决,要平息“24条”或者说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需要国家制定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定。
1、明确认定规则
为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类型化处理,下列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夫妻双方约定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除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外,大额债务需经过夫妻双方同意。
对大额的认定,应结合一般社会标准、生活经验、当地的经济状况、债务人的家庭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或一方为家庭生活进行经营或经营所得收益由夫妻双方实际享有所负债务;夫妻因共同财产的维护所负债务;5.夫妻因共同侵权或因共同的被监护人侵权所负债务。
以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债的基本原则,符合权利义务的统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下列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负担的合同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引起的侵权之债;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首先,在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通知书或微信、电话、邮件等能够体现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材料的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如果没有上述能够证明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外观材料的情况下,则根据款项实际用途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无法查明实际用途时,可由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来推定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如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须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则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根据款项大小、家庭经济情况、夫妻感情等因素综合考量。
参考文献: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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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浦纯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社会科学家,2010
[4]张梦怡、梅仲敏.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J],法治与社会,2013
[5]高碧波.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平衡各方利益为视角,[D]厦门大学,2009
作者简介:周宇(1992.9——),男,四川遂宁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