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发布的)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发布的)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3年1月18日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出现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控制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严格把关原料质量,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遵守食品安全工艺流程,防止食品污染。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销售管理,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
第十四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0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02号2008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汲取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全省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根本体现,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紧迫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发展,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还存在初级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严重、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差、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水平较低等问题。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省食品安全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和经营者诚信缺失、见利忘义、违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
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三)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赢利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生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指导监管工作。
第六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地点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二)食品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至少有3个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洗菜、洗肉、洗餐具的水池应有标识并且专用,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三)食品处理区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
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四)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及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及用具。
(五)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容器、工具和餐饮具等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六)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
第七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托管机构备案申请表》;(二)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开办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五)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证明或自来水公司收费凭证及复印件;(六)厨房平面图;(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实施日期】1994.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及交易场所的总和,是指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包括集中的商品交易场所和商业网点、商业街等其他商品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商品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商品市场以及进行经营、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法管理、放管适度、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和经纪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对商品市场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管理;(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四)监督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五)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最新版《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版《河北省⾷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河北省⾷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集中⾷品⽣产加⼯场所,⿎励⾷品⽣产加⼯⼩作坊进⼊集中⾷品⽣产加⼯场所从事⾷品⽣产加⼯活动。
⿎励⾷品⽣产加⼯⼩作坊改进⽣产条件,提⾼⽣产经营管理⽔平。
第三⼗⼋条设⽴⾷品⽣产加⼯⼩作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预先核准名称,向县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从事⾷品⽣产加⼯活动。
县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品⽣产加⼯⼩作坊名单向社会公布。
⾷品⽣产加⼯⼩作坊应当使⽤经核准的名称,并将其以牌匾形式悬挂在⽣产场所醒⽬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九条本省对⾷品⽣产加⼯⼩作坊⽣产加⼯的⾷品,实⾏品种⽬录管理。
品种⽬录由设区的市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设⽴⾷品⽣产加⼯⼩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独⽴的⽣产加⼯场所,与⽣活区分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场所⾯积与⽣产加⼯能⼒相适应,布局符合⼯艺流程要求; (三)具有与⽣产加⼯⾷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有相应的更⾐、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防⾍、洗涤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地⾯、墙⾯应当采⽤⽔泥或者瓷砖等硬质材料,符合清洁要求; (五)具有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品⽣产加⼯⼩作坊从事⾷品⽣产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使⽤的⾷品原料、⾷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品安全标准; (⼆)按⾷品安全要求储存⾷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品及其原辅材料; (三)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别存放,设备、⼯具专⽤; (四)定期维护⾷品⽣产加⼯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 (五)⽤⽔符合国家⽣活饮⽤⽔卫⽣标准; (六)使⽤的洗涤剂、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品安全标准; (七)从业⼈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各类重大活动,包括大型展览会、体育赛事、文化艺术活动等。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设立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各项工作。
二、组织保障主管部门要成立由食品安全、餐饮服务、保健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责任明确。
三、食品供应商管理1.重大活动期间,食品供应商必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规制定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供应商应定期对食品的内部质量检测,确保供应的食品符合相关的卫生、质量、安全等标准。
3.食品供应商应加强食品中毒事件的监控,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食品安全监督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场所的巡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2.餐饮服务场所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
3.食品安全监督员应自觉接受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五、食品留样检测1.餐饮服务场所应每天留留样品,并定期送检,检测项目包括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2.留样检测结果不得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旦发现超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1.主管部门应制定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应急预案,包括食品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预案。
2.餐饮服务场所应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相关事宜的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该细则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同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标志着该省在重大活动期间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和规范化,有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并为打造安全、放心、美味的餐饮服务环境提供保障。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现将《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作出如下规定。
一、事权划分范围本规定所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省、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权限。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规定职责执行。
二、事权划分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类管理制度的分类标准,将餐饮单位按照规模、类别划分为六类。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冀市监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日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巩固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强化部门内部、跨部门联合抽查和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抽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持续强化市场监管系统内部联合随机抽查;积极组织并参与跨部门联合抽查,不断扩大联合抽查的覆盖面和占比率,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抽查,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开展随机抽查次数占总抽查次数的比例不低于85%,提升随机抽查效能;全系统年度抽查企业占比不低于3%(全部由各市、雄安新区完成),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率100%,按时完成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置,提升监管震慑力。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
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动态调整并公示系统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将调整后的抽查事项及对应的抽查工作指引录入监管平台,调整后的新事项,按照监管层级,积极组织各级及时完成在监管平台中的认领。
河北省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种类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八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第九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四章食品安全检验与监测第十三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自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07
•【字号】冀市监规〔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
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2.相关表格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外卖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外卖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冀市监函〔2022〕268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外卖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预防和控制网络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餐饮外卖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餐饮外卖行业开展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活动。
现将《餐饮外卖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2日餐饮外卖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打造放心网络消费环境,预防和控制外卖食品配送中的风险,减少外卖食品安全纠纷,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四五”规划》网络餐饮服务外卖食品封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省范围内餐饮外卖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到2022年底,外卖“食安封签”使用率达到60%以上,2023年底达到80%以上,2024年底达到100%,确保《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四五”规划》网络餐饮服务外卖食品封签目标提前完成。
二、主要措施(一)制定“食安封签”政策措施。
按照“部门主导、平台推进、企业参与、社会共治”原则,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食安封签”推广使用,把“食安封签”使用纳入法治轨道,有效加强网络餐饮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落实“食安封签”责任义务。
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主导,平台主体推进,餐饮企业积极参与,配送员、消费者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石家庄市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活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1. 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储存等环节实施严格监控。
3. 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
三、食品销售管理1. 销售者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2. 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 对于散装食品,应采取防尘、防蝇、防鼠等措施。
四、餐饮服务管理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 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餐饮服务场所应保持清洁,餐具和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1.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最新法律法规,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doc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抽检监测管理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总局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国家转移本省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以下简称国抽)。
第三条抽检监测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监督检查处负责统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室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省局稽查局负责抽检监测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省局各有关处室、稽查局应密切配合,形成发现和处置问题、防范风险的高效良性工作机制。
第二章计划方案第六条省局监督检查处应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全年各时段的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本级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省本级计划应与国抽计划衔接互补,充分考虑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并遵从以下原则:(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我省食品产业状况,合理设定重点品种;(二)参照各地人口数量比例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合理分配样品数量;(三)生产单位抽样覆盖全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国抽未涉及到的由省本级计划补充,避免重复;(四)流通单位抽样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各占一定比例,餐饮单位按照不同规模合理分配样品数量;(五)采样区域应以食品生产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城镇、农村各有侧重,重点向基层和农村倾斜;(六)根据食品生产销售时段特点合理安排抽检时间进度,重点考虑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七)省本级计划检验项目可适当侧重安全性指标,重点考虑违禁超限因素,最大限度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八)强化对前期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跟踪检验。
廊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廊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报告。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冀卫规食品[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食品〔2014〕1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疾控中心: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2月19日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没有或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应当在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后,按照本办法将企业标准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有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国家规定不需备案的食品除外。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受理机构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受理机构应制定完善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做好备案工作提供帮助。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修正)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修正)【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使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卫生、劳动、商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举报、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给予奖励。
河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检查和隐患排查;(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六)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相关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制度;(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七)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八)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七条原料采购、验收制度:(一)采购原料应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二)验收时,应检查原料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三)建立原料采购、验收记录。
第八条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制度:(一)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三)定期对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卫生检查。
第九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建立自查记录,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二)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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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3年1月18日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出现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公益广告、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一)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二)未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和盗用、冒用批准文号及改变批准内容的保健食品;(三)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类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四)使用有毒蘑菇、霉变粮食或者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动物、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五)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六)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值的食品;(七)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
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
使用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中,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相关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授权生产、协议监制、荣誉出品和共同标识等形式规避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散装食品出厂时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和食品标签。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和取用工具。
鼓励设立食品临近保质期专营区域。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
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保健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条件、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保健食品供货商印章的相关资质、产品批准证书和相应批次合格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其生产场所以店铺形式销售其生产的食品,还应当符合食品销售的相关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现场制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应当停止对食品经营者提供网络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加强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一)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二)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等信息;(三)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四)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筑施工单位对其食堂及工地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卫生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召回,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容器)专用,加工、制作、销售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集体聚餐应当具备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防止交叉污染,并对提供的食品留样48小时,以备检验。
第二十九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限。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证明和餐饮具批次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贮存、运输、装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容器、工具及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三)不得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四)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成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和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
冷库贮存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