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完整word版)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预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管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推进全面安全生产的大局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介绍深圳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安全生产责任。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强调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承担首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生产经营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规范,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安全生产措施。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使用设备、材料和工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特别是在危险作业现场,生产经营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三,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事故预警机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安全生产监管。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以及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对于隐瞒、谎报、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深圳安全生产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惩处。
第六,安全宣传和教育。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机制。
综上所述,深圳安全生产条例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措施防范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为由,妨碍或者拒绝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建立并落实各类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照表
第十六条 生产 (一)安全投入计划;
经营单位作出下 列涉及安全生产 (二)建设项目计划;
的经营决策之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前,应当听取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或者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员的意见: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完成措施
责任人 完成时间
第九条 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为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总 责,具体履行下
(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
列安全生产管理 (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
职责:
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章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一条 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 定期开展安全风 险危害辨识,排 查本单位容易发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开展 生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 的场所、设备和 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 岗位,并依据事 和分级评估。 故发生概率和可 能后果,按照有 关规定评估确定 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生产 (三)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并具体落
经营单位安全生 实; 产管理机构和专 (四)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兼)职安全生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产管理人员对本 (五)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单位安全生产具 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综合安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内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公共机构等各类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事故隐患单位等。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1. 安全生产主体需明确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和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2. 安全生产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其职责与权限的有效落实。
3. 安全生产主体要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应急逃生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 安全生产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消防设施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安全生产主体要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检测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6. 安全生产主体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
7. 安全生产主体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不得搞虚假整改和欺骗性整顿。
8. 安全生产主体要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传递和交流。
9. 安全生产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参与公益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
四、监督与执法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法规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以其他法规为准。
总结: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公共机构等安全生产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自查,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履行社会责任等。
深圳市安全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解读
1.有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2.每季度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3.主管领导参加安全检查的记录不齐全.
第十条
•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 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章节
• • • •
条款内容
(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01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市政府规章
2018年4月17日公布 2018年7月1日起施 行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01 02 03
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落实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 央、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的需要 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 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 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 仍由本单位承担
对照检查情况(说明)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 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详见308号令第十三条。
3.关于规定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保障方式建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的标准和范围;建议将“鼓励”改为“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并且明确标准和范围。
未采纳
人员的待遇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不宜强制规定。
2.第四条【政府监管】内容中应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事业单位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因注册安全工程师为理论知识、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因此建议增加此项内容;可避免因监管过程中专业不过关的技术空白。
未采纳
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程序聘请有关人员,不宜在立法中统一要求。
3.设置安全总监,要独立部门,人手招集;4.设置安全总监,知识全面,现场监管;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
"王银行" <15302745570@>
支持该法修订。法律的活力与意义在于执行,在于落实。而如何保障落实是普遍性问题,该法规定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但对于如何落实未明确。建议增加安监人员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沟通互动。该法修订后提出了安全总监的概念,安全人员的职业发展问题给人黑暗中一线曙光的感觉,倍感欣慰。
应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生产储存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其它各行业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采纳
《安全生产法》并未区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要求所有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采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措施。
第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整改指令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六)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六、附则(续)
3.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4.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责任人员处分等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7.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8.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2.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应缴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促进安全生产的措施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续)
5.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三)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展开论述。
一、总则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规定的宗旨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履行。
二、主体责任的明确1.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是生产经营实体,承担着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资源,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行政机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是处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也应当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行政机关应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3. 社会组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社会组织是服务社会的非营利性组织,也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身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和合作,为社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服务。
4. 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个体工商户是独立经营的小型企业,应当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个体工商户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自身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三、责任落实的方式1.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各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
可以组织安全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向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增强他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一、法律适用范围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单位领导应当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未经许可或备案登记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和人员的培训。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事故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共同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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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组织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二)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二)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三)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并具体落实;(四)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五)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六)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七)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八)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九)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自动扶梯等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协调园区或者楼宇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一)安全投入计划;(二)建设项目计划;(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待遇。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投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防护、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技术革新,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对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可以按照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五)安全操作规程;(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