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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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3栏“本期比对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和第4栏“经协查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8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31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预征结算征税办法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只填写本部当期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3栏“比对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等情况。本栏仅限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应与第30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31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32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4、第4栏“经协查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等情况。

5、第6栏“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7栏至第10栏之和。

(1)第7栏“海关完税凭证”,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情况。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海关完税凭证,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2)第9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的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情况。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废旧物资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3)第10栏“货物运输发票”,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情况。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6、第11栏“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进项税额”,填写实行预征分支机构上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汇总数。本栏仅限于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填写,其他纳税人一律不填。

7、第12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挂帐税额。

8、第13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6栏、第11栏、第12栏数据之和。

(五)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4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5栏至第22栏之和。

(六)本表“三、上期进项留抵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以上期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查补税款的情况。

1、第23栏“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填写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的之和。。

2、第24栏“经税务机关确认以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填写经县以上

(含县)税务机关确认的以进项留抵税额抵减的日常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欠税、查补税款欠税及税收滞纳金数额。本栏数据应等于第25栏、第26栏和第27栏数据之和。

3、第26栏“抵减后结转本期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填写上期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查补税款后结转本期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本栏数据应等于第23栏减去第24栏数据后的余额。

(七)本表“四、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30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其他纳税人一律不填。本栏数据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31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外贸企业填写本期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并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数据;其他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如: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以及认证后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

3、第32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其他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以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33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截止本期期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的数据情况,应等于第34栏至第37栏数据之和。

5、第34栏“海关完税凭证”栏,填写期期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6、第35栏“废旧物资发票”栏,填写本期期末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8、第36栏“货物运输发票”栏,填写本期期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八)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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