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一.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1.专有性,知识产权法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地域性。效力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这个权利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就变成全社会的财富,归全人类共同使用。
知识产品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具有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形式。
创造性。即商标应具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让公众知悉。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4.社会性。从产生来说,一项知识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并且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所占有利用。从归属看,知识产品既是创造个人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着作人身权内容和保护期限
内容: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受馈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使作品不收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限:1.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是作者死后50年的12月1日。
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合作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人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着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馈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软件着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着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保护。
四:邻接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是指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种类: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专利权授权条件新颖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概念: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标准:
第一:公开标准:是判断新颖性的首要标准。有书面公开(也叫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其他方式的公开。我国通过公开出版物进行判断。
第二:时间标准。一个是发明日标准,一个是申请日标准,即先申请原则,我国采取的以申请日判断是否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第三:地域标准。地域标准是确定新颖性的空间标准。我国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者实际活动力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抵触申请:仅指申请日以前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同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不包括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申请。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认为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六.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文件的规格和蚊子必须规范,申请文件撰写的顺序,所采用的技术术语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专利法的以及专利局的要求,申请人不得以口头,电报,实物等形式代替书面申请。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日提出。
2.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职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适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3.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以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则该申请人有权要求该缔约国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缔约国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4.国际申请原则。
七.专利实施许可概念特征种类
1.概念:也叫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许可贸易。
2.特征:以有效的专利权的存在为前提。专利实施许可是许可对方对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必须签订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种类: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员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特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获得完全的专利使用权。按照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暂时丧失专利使用权。被许可人必须向许可方支付约定的报酬。(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用专利,但许可方仍可以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权利。(三)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用专利,自己也能使用,以及被许可的其他人也可以使用。
(四)分实实施许可。(五)交叉实施许可。
八:注册商标专用权
概念: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力。
内容:(一)禁止权(二)许可权(三)转让权
九:淡化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含义:是指减损,削弱着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着性的行为,而不关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