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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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84 -92《机械、电子、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全部设备应适合于公路、海运出口条件,其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木质包装标准:ISPM15
防霉包装标准:GB4768-84
防锈包装标准:GB4870-85
防潮包装标准:GB5048-89
防水包装标准:GB7350-87
包装采用非实木材料:胶合板厚度应大于等于9mm,并且在柜子四角采用护角铁固定。需要所有单独包装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抽真空处理,采用封闭塑料袋包装后再进行外包装,在封闭塑料袋内,必须放置防潮剂(其中按300g/m3剂量)。护脚铁形式如下:
2. 在正常起吊装运、储存条件下,出现由于包装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破损,丢失、锈蚀、设备质量下降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并及时给予解决,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责任(如吊装运、储存不当)造成的破损,丢失、锈蚀、设备质量下降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并及时给予解决,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明显易见地用中英文对照标明以下内容:
A. 合同号;
B. 唛头标记:
C. 目的地;
D. 收货人;
E. 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F.数量;
G. 箱号/件号;
H. 毛重/净重;
I. 尺寸。
并标明起吊位置、重心标记,并根据不同要求标明小心轻放、向上、防雨等。
唛头样式由甲方在发货前10天提供。
4.凡技术规范书中未提及部分均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