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03-04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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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项目效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内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供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站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平等互利、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分类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和性质分为A、B、C 三类。

(一)A类项目为规模较大、性质较复杂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二)B类项目为规模适中、性质一般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三)C类项目为规模较小、性质简单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规划和发展要求,必须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制定项目立项报告,报经上级部门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立项获得审批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目标定位、实施方案、资源配置、投资预算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制度,公开招标或履行价格协商程序,选择优质供应商进行合作。

招标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施工进展顺利并按照质量标准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计划,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九条项目验收与结算项目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认项目的合格性。

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条项目竣工管理项目竣工后,应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和权限由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境内范围内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应当合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和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经济效益评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并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阶段包括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阶段包括初审、专家评审和最终审批等程序。

第十六条初审包括对项目申报书的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从而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第十八条最终审批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小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企业自筹资金以及职工集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生产、办公、生活、文教卫生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亦包括商品房购置。

1.3.小型基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建程序,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要执行开工前审计和对新开工项目实行统计监督的规定。

2.规划与立项2.1.小型建设项目要根据企业发展和城市规划需要,在充分讨论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立项。

2.2.小型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按以下内容要求提出立项报告和填写《小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按计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新建、改扩建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基地名称和建设地点、建设目的和规划依据、建设规模和占地面积、建设标准和结构类型、建设年限和主要工程数量、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三废”治理、经济效益评估等。

2.3.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

另外,新建家属基地还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落户,且住户在200户以上者,方可列为家属基地。

2.4.规划、立项申请一经批准,作为限额设计和指导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建设规模、地点、投资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投资审计3.1.为掌握投资流向,规范投资行为,确保资金来源正当,根据中铁程审[1999]号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来源实行事先审计规定通知]要求,对拟投入小型基建的资金必须进行事前审计。

3.2.对自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是资金是否落实;三是用途是否合法。

3.3.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

经审计合格后,填写《自筹基建计划项目资金审计申请表》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送有关部门。

4.计划编制与下达4.1.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均要纳入公司基建计划,由公司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4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4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概述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分公司实施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二、项目管理组织1. 项目管理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分公司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2. 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项目立项和规划1. 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项目规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成本等要素,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四、项目实施1. 项目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对项目进行合理的分包,明确各包的责任和任务,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2. 项目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项目组织,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项目的整体协调和高效运行。

3. 进度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并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 成本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成本控制计划,对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 资源配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完成。

6. 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并对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质量把控和监督,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五、项目验收和结算1. 项目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交付符合规范和要求。

2. 结算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结算工作,对项目的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和规范。

六、项目管理评估1. 项目管理评估: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园区各局室、村委由财政性或集体(包括政府基金与贷款、社会捐赠)资金投资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特指国家计委 3 号令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下),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1、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给排水,土石方、桩基、绿化等工程的建设和维修。

2、公共事业项目:学校、医院、行政办公楼、养老机构、陵园等公共设施的改建、扩建、维修及装饰工程。

3、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农桥、排灌、驳岸、河道管理维护、堤防、土地平整等工程。

4、服务类项目:勘探、设计、代理、监理、评估等5、其他需纳入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工程建设管理领导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投标方式的确定、筹集调度资金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与招投标领导组主要负责政府大宗物品采购、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招标投标工作,履行整个交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协调处理各项目管理工作组之间关系,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工程招投标小组主要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预算投资总额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招投标项目,报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落实招投标;对50 万元以下的招投标项目,依法组织自主招标。

工程现场管理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勘察、设计,自主或委托有资质部门编制工程预算;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的检查、督促,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进场材料质量的验收,工程量签证等,并出具现场施工验收表;负责施工单位信誉度的监督检查,杜绝串标、围标及转包、分包等违规情况的发生;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小型基建项目规范管理

小型基建项目规范管理

小型基建项目规范管理
1、及时发布项目进度和安排。

准确明确每项工作活动的具体实施工期,同时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项目进度,不断督促各参与单位按
照计划完成任务。

2、把握施工进度,及时处理问题。

密切关注施工进度计划推进情况,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3、注重施工质量。

要在施工过程中,把握施工质量,完成质量目标,切实控制施工质量。

4、做好资源的管理。

组织各参与单位,严格控制项目的用量,对不
符合合同及规范的物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以免资源
浪费造成经济损失。

5、落实安全措施。

要做好施工安全预防,及时安排安全教育培训;
建立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机制,确保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

6、妥善处理环境问题。

要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修复,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环保法规施工,减少污染。

最新整理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wang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wang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wang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wang公司本部、区域电wang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

控股公司比照执行。

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wang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

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七条根据《国家电wang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电wang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区域电wang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wang公司备案。

其它区域电wang有限公司办理。

第八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

第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wang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XXXX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XX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包括以新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取得的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文化教育与卫生体育设施、科研和培训类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基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根据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规模;小型基建要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选型、功能设定、装修标准等。

(二)统筹规划,集中实施。

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布局生产调度中心等小型基建项目,整合区域资源,有效提升专业化管理和运营水平。

(三)规范管理,有效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未纳入年度小型基建投资规模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亏损企业和投产三年内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批复小型基建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小型基建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实行分级决策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办公厅和计划营销部。

(一)集团公司职责1.编制、下达和调整年度小型基建投资及资金计划;2.立项决策权限为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分子公司单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中: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及分子公司办公用房项目由办公厅负责立项,其他项目由计划营销部负责立项;3.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的工程设计。

(二)分子公司职责1.审查汇总并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2.立项决策权限为列入年度投资规模之内,单项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3.负责审批项目建设方案;4.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为季度、月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按季度向集团公司上报投资完成及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5.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所属项目的工程设计。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

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

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七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

第八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

第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条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第十一条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XXXXXXX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利用率。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小型基建项目:指独立的办公、科研、培训用房项目,及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非经营性独立建设项目。

通过购买等渠道增加上述固定资产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4 职责4.1 办公室4.1.1 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专业管理,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开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4.1.2 负责组织对公司审批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及批复。

4.1.3 负责指导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

4.1.4 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标准管理。

4.1.5 负责审查与小型基建项目相关的形象策划与标识管理。

4.1.6 负责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4.2 计划部4.2.1 负责组织公司审批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开工申请审批工作。

4.2.2 负责组织编制小型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4.2.3 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统计管理工作。

4.3 人资部4.3.1 负责审查与小型基建项目相关的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4.3.2 负责培训类小型基建项目的需求审查。

4.4 财务部4.4.1 负责编制小型基建项目的资本性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4.4.2 负责公司本部出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

4.4.3 负责审批小型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

4.5 政法部4.5.1 负责小型基建投资项目政策及法律事务工作。

4.5.2 负责小型基建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4.6 工程部负责小型基建投资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4.7 安环部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管理工作。

4.8 审计部4.8.1 负责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与内控的评价工作。

4.8.2 负责小型基建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工作。

4.9 监察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

4.10 各单位4.10.1 负责上报年度小型基建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

小型基建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小型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安全施工,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促进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定义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是指不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单项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为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修复;以及为满足公司办公、生活和后勤保障等功能需要新建、改扩、修缮、装修的土建工程项目。

三、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1.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为公司生产部、设备能源部、安全环保部、物资部、基建部、财务部、办公室和项目报建单位。

2.生产部:应为基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项目前期立项调研,评估评审,可行性审查,计划下达和竣工结算。

3.设备能源部:负责基建项目的设备、材料、工艺流程、电力电气(含施工临时用水电)调研协调、审核、检验。

4.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指导,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依照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管理条例对所建项目立项,选址进行环保评估审定。

5.物资部:按工程项目技术标准要求和工程材料供应计划,做好市场调查询价,编制订货、采购、运输计划,按期、保质、保量采购供应,同时加强材料物资的流通与周转管理,既保证供应,又避免积压,尽量降低运输保管成本。

6.基建部:⑴. 以项目报建审批文件作依据负责对报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概(预)算的审核;⑵. 根据工程项目合国要求和工程进度计划即时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技术管理;⑶. 组织对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核;⑷. 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整理归档。

7.财务部:⑴. 负责对工程结算的财务审核,严格控制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⑵. 分解项目投资成本、计划、强化基建项目的概算投资控制;⑶. 办理工程财务结算及价款的支付。

8.项目报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履行交接手续。

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型基建(维修)工程主要是指标的在50 万元以下的小型建筑、房屋维修、装修、护坡、挡土墙、土石方、水电、绿化、道路等工程.第三条管理职能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作.后勤管理处行政科负责院本部10 万元以下的维修工作,基建科负责小型基建工程、本部10 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校区在本部立项的项目; 浦口、龙潭校区负责自筹资金的小型基建(维修)工作;校区在本部立项的小型基建( 维修) 项目为 3 万元以上,由校区总务办拟定小型基建( 维修) 计划,报后勤管理处,经批准后,由校区总务办负责实施,院后勤管理处基建科予以指导、验收,并做好决算审核工作.第四条立项审批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能,凡是立项的项目, 于每年12 月30 日前向学院后勤管理处报送第二年的小型基建(维修)计划,院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经费的可能,研究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校区自筹资金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依据院领导审批的小型基建(维修)计划,在项目实施时,由各职能科室填写小型基建(维修)立项审批报告表, 分别按以下权限报批:5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处领导审批;5 万元~10 万元的由处长审批;10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小型基建(维修)零星项目的审批权限为:1 千元以内由科长审批; 1 千~5千元由分管处领导审批; 5 千~1万元由处长审批; 1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第五条项目招标3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原则上由维修中心承担,无技术承担的,可在严格控制预算,让利不低于5% 的前提下,选择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担.暑假期间集中维修的,应将零星维修项目集中招标.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应组织招标.根据管理职能,由职能科室组织起草招标书、评标办法,发布招标信息,联系投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确定投标单位不低于三家,特殊情况除外.组织开标:由后勤管理处领导任招标小组负责人组织开标.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介绍工程情况,投标单位的情况.招标小组成员根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在质量、信誉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确定中标人.第六条甲供材采购材料的采购,可采取招标、议标、询价采购的方式.具体方式由职能科室申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甲供材的审批权限: 500 元以下由科长审批; 500 元~2000 元由分管处领导审批; 2000 ~ 10000 元由处长审批; 10000 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第七条纪委、审计的监督经院领导批准的年度小型基建(维修)计划,于每年一月底前送学院审计室备案.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1 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进行招标、议标时,纪委、审计须派员参加;询价采购的,必须报送询价采购纪要.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签定,职能科室须先报送院审计室审核.1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决算,由各职能科室负责复核,复核后报送审计室进行审计. 1 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决算,由职能科室审核,向审计室报送目录,审计室予以抽审.第八条签订合同小型基建(维修)项目及甲供材料供应的合同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不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包括项目名称、工期、合同价款、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由职能科室与中标方共同草拟合同文本,按程序报批. 1 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签定; 1 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分管院领导签定.报批合同时,同时报送开标纪要或询价纪要.第九条组织实施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规定,组织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实施和甲供材料的供应.并做好验收、移交等工作.第十条经费使用小型基建( 维修) 经费,按每年学院核拨的经费包干使用.院财务处按核定的经费拨入基建财务统一支出.每年3 月份核拨20% ; 6 月份核拨60% ; 9 月份核拨20% .校区自筹的小型基建( 维修) 经费的支出,应以分管院领导审批的项目为依据.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不允许超权限审批,不允许超预算使用经费.超计划的项目,必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时落实经费支出渠道.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 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各种经费来源(学院计划、单位自筹、拨款、捐资、合资)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第三条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院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院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产管理处是主管学院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校产管理处小型基建及维修的职责是:负责维修项目立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决算审核等.第六条依据学院批准的维修计划,代表学院(甲方)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第七条对学院下属各单位自筹经费的改建装修工程进行管理.第八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第九条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第十条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款,初审工程决算.第十一条负责组织用户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图及其资料交管理部门存档.第十二条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第四章??小型基建及维修项目申报程序第一节?申报程序第十三条全院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均应有书面请修(建)报告和提出维修(建)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在本年度的11-12月份送交校产管理处.第十四条校产管理处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编制下年度全院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院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第十五条小型维修、小型基建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提出的理由;3、期望完成期限;4、基本要求;5、施工地点范围;6、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工程验收)及分管院领导意见.第十六条在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及临时工程项目审批时,学校要明确经费出处(专项或常规)、指令性完成期限及封顶金额.对出自切块经费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出自专项费用的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还需经校办公会讨论通过.第十七条已通过的"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和"年度工程项目计划",由校产管理处及时传递给使用部门、财务科、审计监察处.第十八条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校产管理处. (一)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二)院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 第二节??零星维修、小型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第十九条零星维修是指学院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200元以下的维护修缮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换灯管等).详见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施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小型维修及基建是指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璜,以及学院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设施的改造和小型基建,其造价在200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小型新建、维修、改造、扩建、装潢等工程项目,专项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 第三节??维修登记及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造价在2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报校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改变原建筑外观的工程,无论经费多少,必须经校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大型建筑或改变结构的修缮应由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保证合法、满足建筑设计规要求等相关规定). 第四节??维修费用支出第二十四条维修经费支出的工程(一)院园内的道路、围墙、车棚、上下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小型新建工程.(二)教学楼、学生公寓以及行政办公用房等维修工程.(三)教职工公寓维修工程:1.收房租公寓的正常损耗维修(以校产管理处签署意见为依据);2.已出售公寓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屋面、外墙、楼梯等户外部分,供水、供电的表外部分).第二十五条其它经费支出的工程(一)?独立核算单位的维修费用自理.(二)由院领导审批的经费及科研经费所开支的维修,从其专项经费中列支.(三)非自然损耗,由于管理不善损坏的由用户自理.第五章??维修工程招标投标及施工单位落实方法第二十六条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我国《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结合学院实际,对维修工程的发包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实施招标投标.对超过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招标小组组织三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招标,综合考虑后确定施工单位;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招标小组通过非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对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校产管理处找一个信誉较好的单位施工.第二十七条为了扶持服务公司,凡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服务公司能承做的可让服务公司优先承做,由外单位承做者可从服务公司走账结算.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选定后,要签定协议或合同.在签定协议时要遵循有关法规,明确工程内容、材料质量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工期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内容及期限等.合同必须经审计人员签字方可生效.第二十九条招标小组要将选择单位过程写出纪要,交院领导审核.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三十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校产管理处应在施工技术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服从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第三十三条??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有折旧材料代用时,必须通过校产管理处办理手续,否则,按不合格论处.第三十四条??关键结构部位施工中的混凝土,砖石砌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甲方项目监理员提交配合比,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称量设备,否则,不得进行混凝土浇捣工作.第三十五条??为确保混凝土的浇捣质量,砂石应事先做好过筛与冲洗工作,砂、石筛洗不合格,不得进行钢筋验收和混凝土浇捣工作.第三十六条??施工中的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校产管理处人员及院审计处人员),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一般不得后补,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两份给甲方项目监理员留存(其中一份交给院审计处留存.第三十七条??施工中,甲方项目监理员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甲方项目监理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院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监理员移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向校产管理处移交竣工资料.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校产管理处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二条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向校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一切验收资料,超过5万元的工程必须由院分管领导、使用单位、审计处、校产管理处、施工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低于5万元的工程应由使用单位、审计处、校产管理处、施工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第四十三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提出处理办法,交付校产管理处落实.第七章??竣工结算第四十四条为了加强院内修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院实际,对院区内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小型基建工程,实施工程竣工决算.第四十五条工程竣工决算是指院园内修建工程完工后,参照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或按本办法中取费的条款,审查、确认工程竣工决算书的过程.第四十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方(甲方)、施工方(乙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总造价、计价依据、定额外费用计算办法,施工期间差价调整等有关事宜.并送交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第四十七条修建工程竣工决算可以单项为对象,也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在修建工程完工,施工质量核定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校产管理处提供竣工决算书.第四十八条竣工决算书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竣工决算书包括以下资料: (一) 竣工决算计价表;(二) 竣工决算的工程量计算底稿;(三) 设计变更通知书及附图;(四) 基础处理核定单;(五) 甲方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六) 经甲方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单据及购货发票复印件;(七)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八) 经甲方现场签字的工程造价调整资料;(九)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调整文件.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经审查认可,并编制竣工决算审查说明书,再提交给施工单位.竣工决算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一) 工程名称、地点;(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 工程特征;(四) 送审竣工决算造价;(五) 审查认定的竣工决算造价;(六) 调整造价的主要内容;(七) 送审竣工决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八)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可按下列办法取费及工程造价计算.(1)建筑工程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直接费b、综合间接费:(a)*四类工程综合间接费率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c、材料价差:实际价(甲、乙方共同采购价)―定额价d、工程造价(a)+(b)+(c) (2)安装工程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基价:(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定额辅材费)b、主材费:按定额用量*甲、乙方共同采购材料单价或市场调研价c、综合间接费:定额人工费*四类工程综合间接费率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d、工程造价:(a)+(b)+(c) (3)房屋修缮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基价:(按2001年《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b、材料差价:实际价(甲乙方采购的价)―定额价c、综合间接费:定额人工费*综合间接费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d、工程造价:(a)+(b)+(c) 第五十条工程决算的时间要求,工程验收后10天内(造价2万元以下的3天)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校产管理处在收到所有决算资料后5天内将竣工决算书报送学院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特殊工程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对5万元以上的工程要进行决算,5万元以下执行预决算.审计处在3日内审计结束.无异议则按协议规定日期付款.第五十一条院区内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工程决算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 对相应的工程内容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编印的最新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二)院内施工单位在院内施工,采取包工包料的,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编印的最新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并结合学院实际.(三) 院外施工单位在院区内施工,采取包工包料的,按江苏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取费或按工程承包协议条款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维修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校产管理处2005年4月PAGE PAGE 2小型基建项目验收程序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队向基建科或行政科申请验收.二、基建科或行政科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赴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程质量标准逐一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要求工程队及时整改.四、整改结束符合质量要求的,由基建科或行政科草拟验收报告,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后存档.五、验收结束后由基建科或行政科移交相关部门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由职能部门负责返修.六、验收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江北区教育系统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则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项目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力度,推动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教育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修建的小型基建项目工程,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教育系统,是指我区所辖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社区学院.本细则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项目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园林工程和人防工程.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预算超过10万的,按市级和区级有关规定执行.区教育局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教育系统内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和组织办法另行制定.小组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负责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中间验收、质检监督、结算决算、廉政监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计划申报教育系统内各公立学校、幼儿园、社区学院(以下简称校方)根据各校的发展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参照有关申报制度,提出年度基建项目预算计划(预算报告),上报小组.小组召开办公会议确定并签批年度小型基建项目预算计划.对列入年度小型基建预算计划的项目,做如下总体管理规定(若项目预算为C万元):如5<C≤10,由小组和校方共同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小组参与项目的关键工作,检查监督项目管理状况,审核预、决算,其它工作由校方负责;如2<C≤5,由校方负责项目的主要管理工作,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议标方式,小组以现场抽查和文件审核的方式对项目的关键工作进行监督,审核预、决算,其它工作由校方负责;如0<C≤2,由校方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议标方式,小组主要以文件审核的方式进行监督.以下各条款中涉及"小组或校方"的,具体管理和实施权限适用本条规定.招标投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由小组或校方负责管理和实施,具体程序如下:招标邀请;发放招标文件(需要时);组织投标预备会、勘查现场;编制、递交招标文件(需要时);开标、评标;拟中标单位信誉审核,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本条各款程序必须有书面记录材料备案.投标人选定.校方根据投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每个项目的投标人控制在3至5家.如报名复查后合格单位多于5家,以抽签方式确定有效投标人至5家以内.由校方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负责解释招标文件和相关事宜,必要时负责组织现场勘察.评标专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评标成员,组成评委小组.由校方负责实施的招投标活动,评委小组成员应包括各正副校长、总务主任和至少1名教工代表.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校方主持;投标人向校方递交投标保证金(2<C≤5时投标保证金为1000元,5<C≤10时投标保证金为2000元);公布评标小组名单、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评标小组按有关规定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法人委托书、企业资质证明、项目经理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根据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按分数高低推荐3个备选中标人,将名单上报小组;经小组审核剔除在小组企业信誉电子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后,宣布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退还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除第三、四款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外,其它条款必须有备案资料.中标公告.教育系统内小型基建项目中标信息均由校方负责公告.中标单位信息以区教育信息网络平台和校方公告栏的方式公示3天,其中校方公告必须设在学校门口显著可见的位置.第四章项目签约经审批的工程,在开工以前必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订安全承诺书.签订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第五章开工审批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开工审批制度.工程在开工前由小组对项目预算、。

关于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关于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电力公司文号:国电计[2001]753号发布日期:2001-12-18执行日期:2001-12-1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年度计划管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审计监督第七章附则为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管理,规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杜绝当前在小型基建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如项目资金投向不合理、不遵守基建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和扩大建设规模、不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问题,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和系统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新的《国家电力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各有关单位,请严格依照执行,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既行废止。

国家电力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技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是指住宅、文化、教育、培训、科研性建筑物(含科研性办公用房)以及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营业用房等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投资活动。

非独立法人未经授权不得独立进行小型基建投资活动。

第四条小型基建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大中型电力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

小型基建资金安排必须纳入企业整体资金平衡。

第五条投资单位对投资的小型基建应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计划、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小型基建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整体建设的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解立项。

第七条小型基建投资应编制投资立项报告,投资立项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FZ-03-04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FZ-03-04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FZ-03-04 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管理〜规范小型基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主要指生产配套设施及服务于生产的生活、文化、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全资及控股单位 , 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 。

第二章项目范围第四条小型基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行业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小型基建按用途分为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性三类。

生产性小型基建是指用于生产管理方面的基建项目〜如调度楼、培训中心、车间、仓库、办公楼等。

服务性小型基建是指为企业所必须且服务于生产的生活、文化、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基建项目。

经营性小型基建是指企业综合利用、发展第三产业等需要的第 1 页共 5 页基建项目。

第六条小型基建优先安排必要的生产配套设施 , 环境和节能工程 , 以及为企业所必须且服务于生产的生活、文化、教育、科研等设施。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审批和管理〜公司各有关部门按其相应职责分工负责。

各部门相应职责如下 :、规划发展部, 一 , 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单位上报的小型基建项目计划。

, 二 , 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基建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查。

, 三 , 负责监督、检查小型基建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经营部负责小型基建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三、财务产权部, 一 , 负责指导小型基建的会计核算、资金资产管理工作。

, 二 , 负责指导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

四、审计部负责小型基建的审计管理。

小型基建实行开工前、建设期和第 2 页共 5 页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小型基建计划必须纳入公司综合计划 , 资金计划与使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

第九条小型基建立项报告 , 内容包括 : 建设必要性、项目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方案等,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公司〜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小型基建是指针对一个小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既有社会建设的意义,也有城市改善的目的。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是指在实施小型基建工程时,为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各方沟通协调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一、小型基建项目的类型及管理办法(一)文化公益设施:文化公益设施是指供公众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社交交流、学习研究等方面使用的建筑或设施。

管理办法:在建设过程中应该遵循设计图纸,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程,严格把关施工质量和进度,加强对建设方的班组技术工人管理,同时也要完善设施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二)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路灯、护栏、公厕、公园、广场等设施。

管理办法:开展项目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范施工行为,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让市民能够充分享受城市基础设施的便利。

(三)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设施是指公路、桥梁、道路交通设施等。

管理办法:施工过程中,要遵循交通安全规定,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障交通畅通,充分考虑市民利益,减少工程误差。

(四)环保节能设施:环保节能设施是指供社会使用,旨在保护环境和节能节材的设施。

管理办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环境保护工作,节能降耗,避免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垃圾处理工作,同时鼓励使用新技术,创新节能节材技术。

二、小型基建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建立(一)施工方面:加强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和巡查,确保质量,安全以及进度,严格执行各类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劳动保障:保障劳动力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和指导,按照相应标准,配备必要保护工具和安全设施,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

(三)现场管理:制定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完善现场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监理体系,实施质量检查,不断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提高作业效率。

(四)技术要求:格式化技术要求规范化施工流程,制定不同类别小型基建的施工服务化流程,并完善小型基建技术文件资料,确保施工质量。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6—03 11:34 点击次数: 13 责任编辑: 邱擎缨制度类别:后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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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调度控制、生产管理、运行检修、营销服务、物资仓储、科研实验、教育培训用房和其它非经营性生产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购置.
各级单位后勤部( 或后勤管理部门) 是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综合计划、全面预算、安全质量、审计监督、效能监察等工作。

小型基建项目按使用功能分为调度控制、生产管理、运行检修、营销服务、物资仓储、科研实验、教育培训以及其它用房。

小型基建项目按照建筑和投资规模分为限上项
目、限下项目、零星项目。

限上项目指总投资1000 万元及以上(不含征地费,下同), 或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限下项目指总投资100—1000 万元,且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零星项目指总投资10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包括以新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取得的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文化教育与卫生体育设施、科研和培训类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基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根据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规模;小型基建要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选型、功能设定、装修标准等。

(二)统筹规划,集中实施。

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布局生产调度中心等小型基建项目,整合区域资源,有效提升专业化管理和运营水平。

(三)规范管理,有效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未纳入年度小型基建投资规模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亏损企业和投产三年内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批复小型基建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小型基建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实行分级决策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办公厅和计划营销部。

(一)集团公司职责1.编制、下达和调整年度小型基建投资及资金计划;2.立项决策权限为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分子公司单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中: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及分子公司办公用房项目由办公厅负责立项,其他项目由计划营销部负责立项;3.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的工程设计。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1.0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2 1 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2 2 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及再次修缮.2 3 各建筑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2 4 各类设备、设施安装中涉及基建内容的部分.2 5 在国家法令、法规中明确归属为公司周边的公共范围。

3.0 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基建维修的管理包括对各类基建项目.做现场勘测.制订项目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内外部事宜.参与基建工程验收工作.3.2 各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对办公、生产、生活区域申请再次修缮、配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和基建工程的验收.3.3 财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4 公司各级领导负责按本制度所约定权限审批相关基建项目。

4.0 申报流程.4.1 公共基建维修工程由行政助理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报行政部经理、人事行政部部长审核.总经理批准。

4.2 相关涉及部门基建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部长、人事行政部部长审核.总经理批准。

4.3 如遇特殊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转和生活秩序时.行政部门可先实施抢修.然后补办审批手续。

5.0 审核权限.5.1 单项预算在500 元以内小型基建项目.由人事行政部部长审批.报备总经理。

- 2 -5.2 单项预算在500 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人事行政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3 经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实施。

6.0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6.1 总金额小于500 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可免签合同.协议..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6.2 总金额大于500 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签订合同.6.2.1 接到各项审批齐全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后.按要求寻找施工方.原则上需寻找三家以上施工方.并索取详细资料进行比对、确认.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相关部门参与对施工方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6.2.2 大型基建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重点基建项目须有三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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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3-04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管理~规范小型基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主要指生产配套设施及服务于生产的生活、文化、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二章项目范围
第四条小型基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行业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小型基建按用途分为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性三类。

生产性小型基建是指用于生产管理方面的基建项目~如调度楼、培训中心、车间、仓库、办公楼等。

服务性小型基建是指为企业所必须且服务于生产的生活、文化、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基建项目。

经营性小型基建是指企业综合利用、发展第三产业等需要的第 1 页共 5 页
基建项目。

第六条小型基建优先安排必要的生产配套设施,环境和节能工程,以及为企业所必须且服务于生产的生活、文化、教育、科研等设施。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审批和管理~公司各有关部门按其相应职责分工负责。

各部门相应职责如下:
一、规划发展部
,一,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单位上报的小型基建项目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基建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查。

,三,负责监督、检查小型基建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经营部
负责小型基建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三、财务产权部
,一,负责指导小型基建的会计核算、资金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

四、审计部
负责小型基建的审计管理。

小型基建实行开工前、建设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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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小型基建计划必须纳入公司综合计划, 资金计划与使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

第九条小型基建立项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必要性、项目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方案等,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公司~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立项的小型基建~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基建程序和标准组织相应的设计~编制概算、工程实施计划和开工报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小型基建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控股单位需经其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小型基建项目计划需在每年八月底前报公司~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审核。

经公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小型基建建设实行设计、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招投标制。

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第十四条小型基建要实施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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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不得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由项目公司编制变更申请~报公司批准。

全资及直属单位的项目变更经公司审批后~调整预算,控股单位的项目变更需经其董事会批准后~调整概算。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与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有关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负责小型基建的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全资及直属单位的小型基建竣工决算由公司审批,控股单位的小型基建竣工决算,需经公司审核后~由其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小型基建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必要的财务监督~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小型基建建设期内应不定期进行审计~重点抓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和决算、承包和采购合同、工程成本等方面的审计。

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做出纠正处理~并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办法由公司授权规划发展部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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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
签发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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