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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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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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文:----------------------------------------------------------------------------------------------------------------------------------------------------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08)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 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物排放标准(部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1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限值。

第一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
排放限值;
第二时段: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表7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实用标准DB37(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实用标准DB37(2376-2013)

实用标准文案ICS 13.040.40Z 60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实用标准文案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990—2019代替DB37/990—2013部分代替DB37/2376—201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2019--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2)4技术内容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6)6达标判定 (8)7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行业之一。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下面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总量控制和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两个方面。

-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总二氧化硫排放量、总氮氧化物排放量等。

- 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对钢铁企业的每种污染物单独设置排放限值,如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不得超过X吨、每年颗粒物排放限值不得超过Y吨等。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含有重金属、有机物和悬浮物等水污染物。

为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废水总排放量不得超过X吨。

- 单一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钢铁企业处理后泄水中每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的限值,如重金属离散排放限值等。

3. 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钢铁行业产生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包括炉渣、废渣、废水处理剂等。

为了防止这些废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相关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废物处置措施:要求钢铁企业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处置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如炉渣回收利用、废水处理剂的安全储存等。

- 废物处置限制:对于某些危险废物和特定废物,设定了相应的处置限制,如不得将废物随意堆放或倾倒等。

4. 能耗指标要求:钢铁行业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国也纷纷设定了钢铁行业的能耗指标要求。

- 能耗控制目标: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能耗控制目标,如能源单位产值降低10%等。

- 节能措施实施:要求钢铁企业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设备和工艺等。

- 能源管理系统要求:要求钢铁企业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简析烟气超低排放行业标准及相关文件

简析烟气超低排放行业标准及相关文件

简析烟气超低排放行业标准及相关文件超低排放是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美丽中国和落实生态文明战略的重要举措。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措施部署,钢铁烧结和球团工业、无机化学工业、轧钢工业、农药制造企业、化肥工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为超低排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政策支撑和行业规范。

超低排放推动传统制造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解决产能过剩、实现绿色化转型,通过增加生态产品供给,真正把“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落到实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法律文件。

政策支撑。

行业标准。

2019年,《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提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

2020年,山东发布《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工业炉窑、钢铁工业两项强制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陶瓷、石灰、玻璃等重点污染型行业达到国家超低排放标准。

同年,河北省出台多项行业标准重点支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水泥、平板玻璃、陶瓷重点行业和锅炉、垃圾焚烧发电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

压减退出炼钢产能1401万吨、平板玻璃840万重量箱、焦炭220.6万吨,关闭退出煤矿20处、退出产能783万吨,淘汰关停小火电机组16台、55.1万千瓦。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2021年,河北省计划加快对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改造升级。

专家建议,对落后传统工业工艺改造、技术升级迫在眉睫,使用氨法脱硫脱硝等先进工艺进行烟气超低排放势在必行。

据了解,河北省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煤炭、铁矿资源储备分别是228.48、95.82亿吨,居全国第十二位和第二位,工业产值11545.9亿元。

据2021年第一季度最新数据显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数量分别是126、880、223、510、107、211、854和316,其中亏损企业数量分别为29、198、42、129、41、134和69,企业亏损总额分别是0.7、11.5、0.9、13.4、1.3、5.8、2.2和0.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及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8 6 实施与监督................................................................................................................................................... 11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环境排放标准概述:钢铁是全球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然而其生产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的环境负担,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以限制钢铁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大气质量。

因此,各国都针对钢铁行业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烟尘排放标准:烟尘是钢铁行业中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对空气质量有很大影响。

各国通常规定钢铁企业的烟尘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限值,以确保大气中的烟尘浓度不超过安全标准。

2.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燃煤和高硫原料在钢铁生产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害。

各国通过限制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降低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

3.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主要来自燃煤和高温燃烧过程,是温室气体也是大气中的污染物之一。

各国通过制定钢铁企业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制其对大气的污染。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含有重金属、悬浮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威胁。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钢铁企业对水环境的污染。

1. 废水排放标准:各国规定了钢铁企业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限值,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 重金属排放标准:钢铁生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重金属,如铅、铬、汞等,对水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重金属排放标准,确保钢铁企业对水体中重金属的排放不超过限值。

三、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如炉渣、烧结矿等。

这些废弃物的排放对土壤和水体都会造成污染。

各国都规定了钢铁企业对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 炉渣排放标准:钢铁企业产生的炉渣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对土壤和水体有污染风险。

各国规定了钢铁企业对炉渣的处理排放标准,要求对炉渣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鲁政办字[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核查组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严格执行我省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省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规范环保管理,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三、工作依据(一)《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五)《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3-2013)

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编制组2014年5月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受环保厅委托,在2014年上半年内完成DB37/XXXX-2014《固定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测定方法—重量法》方法标准的制订工作,该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合作单位由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支持。

1.2制订《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方法—重量法》(DB37/XXXX-2014)的必要性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加快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排放。

就我省而言,全省大部分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机组采用了双室四电场静除尘器和炉外湿法脱硫的除尘技术,颗粒物浓度低于50 mg/m3。

有的电厂为了申请除尘电价补贴对现有除尘设施进行了或将要进行改造,将静电除尘器改造为电袋复合除尘、纯布袋除尘或增加湿式电除尘,颗粒物浓度低于30 mg/m3,有些甚至低于5mg/m3。

同时国家和我省近期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等一系列标准中均把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降至30 mg/m3以下。

我国现阶段颗粒物监测方法采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严格意义而言,该方法仅适用于颗粒物浓度高于50mg/m3的固定污染源,测定颗粒物浓度低于50mg/m3时误差较大,现有监测方法已不能满足要求,监测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监测。

随着环境管理日趋严格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进步,现有颗粒物监测方法GB/T16157-1996,已逐渐暴露出不能准确测量和不适应低浓度颗粒物的缺陷,已不能满足对固定源颗粒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813456-92)批准日期1992-05-18实施日期 1992-07-01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代替GB4911 — 85废水部分及GB8978 — 88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 — 05 — 18批准1992 — 07 — 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918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6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7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澳化容量法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铭酸盐法3技术内容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烧结:烧结和球团;c.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d.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连铸:连铸厂(车间);g.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鲁质监标字号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鲁质监标字号
附件:1.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清单
2.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清单
3.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修订清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1:
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整合精简结论
1 DB37/265-1999 燃气设施专用标志及设置要求 废止
2 DB37/1198-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8 DB37/935-2007 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 废止
9 DB37/931-2007 卷烟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耗电限额 废止
10 DB37/833-2007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废止
11 DB37/380-2014 车用清净汽油
废止
12 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止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 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0 号)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请各责任部门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开展后续相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2),自发文之日起标准本身不再具有强制效力,需修改 相关条款的,各责任部门于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后进行报批。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5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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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产品排水量限值指生产 1 吨产品在厂总排口或多个排放口合计,排水量不得超过的限 值。 3.6.2
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指生产 1 吨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3
禁排指某流程所产生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或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杜绝废水产生。 3.7
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7.1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 放式物料输送产生的扬尘,管道和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7.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 1 小时内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 二恶英、二恶英毒性当量(TEQ)(Dioxin toxic equivalence quantity)
浓度按排放标准值的 50%执行。 4.2.5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执行表 4 规定的限值。 4.3 其他规定 4.3.1 企业自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锅炉类型分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 4.3.2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的规 定。
GB/T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3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 GB/T 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GB/T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6 水质 总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总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总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 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
kg/t·产品 0.20(以烧结、球
团产品计)
0.12(以生铁计) —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
前言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指企业排放的除常规污染物外的其他需要监控的污染物。 3.5 排放浓度限值 3.5.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每 1 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的限 值。 3.5.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吨产品排水量限值、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禁排 3.6.1
3.8.1 二恶英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简称 PCDDs) 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简称 PCDFs)的总称,简写为 PCDD/Fs。 3.8.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用来定量评价二恶英类污染物的毒性,将 2,3,7,8-四氯代二苯对二 恶英(TCDD)毒性当量因子定义为 1,各种 PCDD/Fs 异构体的含量(浓度)乘以其相应的毒 性当量因子(TEF)并加和,单位为 ng-TEQ/Nm3。其计算公式为:TEQ =Σ(二恶英毒性同 类物浓度×TEF)。 3.9 TEF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毒性等价系数(2,3,7,8-T4CDD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 钢铁企业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Ⅰ类、Ⅱ类水域保护 区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在《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一类海域保护区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599-2006)规定的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废水排放口在第一时段内拆除或 迁出。 4.1.2 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的一类、二类(一般工业区除外) 环境质量功能区内,禁止新建钢铁企业。 4.1.3 执行时段 4.1.3.1 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排放限值; 第二时段: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3.2 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不分时段执行本标准。 4.1.4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企业直接执 行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5 山东省境内钢铁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染物超出所进入环境总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 1 的规定。 4.2.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 2 的规定。 4.2.3 特定污染物限值 生产流程排放的大气特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控制指标执行表 3 的规定,未标明项目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 4.2.4 排气筒(烟囱) 4.2.4.1 排放速率 排气筒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4.2.4.2 高度 排气筒(烟囱)高度不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距离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 高度应高于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若现有排气筒达不到规定的高度,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T 4918 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4919 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指以黑色金属(铁、铬、锰 3 种金属元素)作为主要冶炼及压延加工对象的工业企业, 包括以金属矿石为原料采用高炉、转炉炼钢的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和以废钢铁为原料采用电 炉炼钢加工生产各种钢材产品的短流程企业。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结合生产产品包括以下 7 类 14 种: a) 烧结:烧结和球团; b) 炼铁:炼铁; c)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d) 连铸:连铸; e)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f) 铁合金:铁合金冶炼; g)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艺配套的钢铁企业。 3.2 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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