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上诉人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判决结果;审判人,日期。

实践中要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话,那么一般在经过法庭的调查审理后,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份判决书,而这份判决书就会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究竟这个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的内容是怎样的?带来一份实际例子,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判决书

原告:周XX,男,50岁。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48岁。

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受理了原告周XX诉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8日,原告的卡特CAT320C挖掘机在新乡市振中路宜家花园小区内施工时,被告对原告的挖掘机肆意砍砸,造成挖掘机严重损毁。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受公安机关委托,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损毁挖掘机的直接损失为14319元。由于挖掘机损毁不能工作,加之被告扣押挖掘机不让离开施工现场,截止2009年10月28日,已造成收益损失375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对原告挖掘机的扣押;2、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14319元,收益损失375000元(当庭变更为计算增加至放车之日止),合计38931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称“在施工中被扣”与事实不符。2009

年5月29日夜里零点,他们带着人将我的房子及物品强行拆除并砸坏,机器不是在施工,他们在违法拆房,并绑架答辩人的爱人和女儿,此事应当有人来承担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11月6日新乡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情况说明1份及2009年9月24日处理意见1份,证明2009年5月28 日被告砸挖掘机并拒绝让车走的事实;2、新价证鉴字[2009]99号及新价证鉴字[2009]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各1份,证明挖掘机损失为14319元;3、原告与新乡县大良免烧砖厂挖掘机租赁合同1份,证明合同为2009年4月10

日至2010年4月10日的租赁期,租赁费为每月75000元;4、挖掘机照片9张,证明挖掘机受损的情况;5、2002年4月8日挖掘机发票1张,6、产品合格证明1张,上述证据证明挖掘机归原告所有。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照片13张,证明挖掘机将被告的房子给拆了。

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1-6的异议为被告没有扣车,是挖掘机把我的房子拆了,派出所和开发区的领导都来过了,对于这事没有处理结果,所以当然不能让车走。如原告认为拆被告的房子是开发商与被告的事情,那原告与被告更没有关系,原告可以去找开发商。

原告对被告所提交证据的异议为与其无关,原告的挖掘机是受开发商雇用的,被告与开发商的事情与原告无关,开发商拆房是否合法原告不清楚,但被告不能以非法对抗非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所提交证据1能够证明公安机关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扣车、损毁车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证;证据2、4能够证明原告的挖掘机因被告扣押并损坏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证;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受益损失的情况,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证;证据5、6能够证明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证。被告所提交证据系房屋受损照

片,但因被告未提起反诉,且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当庭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09年5月29日零时,原告接到拆迁工程,在将被告房屋拆出一个洞时,被告将原告的挖掘机砸毁,并拒绝原告将车开走,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后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处理,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卡特CAT320C挖掘机所有权属原告,被告强行扣车,侵犯了原告对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应停止侵权,返还车辆,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挖掘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将该挖掘机砸毁,经价格部门评估损失为14319 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该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收益损失375000元,仅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租赁合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原告的收益损失可以另行处理。被告辩称因原告的挖掘机将其房屋拆坏而拒不放车,因被告未对其损失提出反诉,且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张XX立即停止侵权,返还所扣周XX所有的卡特CAT320C 挖掘机一辆;

二、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XX损失14319元。

三、驳回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张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张XX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国明

审判员李琦

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王利平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根据实际的案例情况为大家带来的一份财产损害赔偿判决书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要是你在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遇到了什么疑问的话,不妨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为您争取合法的利益。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案代理词

如何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