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对于本案中指控的毁坏公物罪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您能审慎考虑。
首先,我承认被告在案发现场存在的行为对公物造成了一定的损坏,但是我要强调这并非是故意的结果。
被告在案发时并无恶意或预谋破坏公物,纯属意外或不慎造成。
因此,被告并不符合毁坏公物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其次,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可能存在的心理因素。
根据被告的个人背景调查和心理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在案发时正处于极度紧张压力和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下,导致了行为的不当和损坏公物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异常的,并非他平常所为。
因此,应考虑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而非故意。
第三,我要强调案发地的环境因素对于被告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据调查显示,案发地附近的公物设施普遍存在一定的损坏程度,甚至还存在一些未修复的损坏点。
这种环境下,被告的行为或许是受到了现有环境对公物的影响和认可,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构成违法。
因此,被告的行为应该放在整个环境背景下进行评估。
最后,我想强调被告的悔过态度和积极补偿行为。
被告在案发后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弥补损害,包括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自愿赔偿受损公物、参加相关法制教育。
这一系列的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其行为负责。
他的悔过态度应该得到法庭的肯定和对其行为的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能够慎重考虑案情中的各个因素,并在判决中体现公正和合理。
被告的行为虽然对公物造成一定损坏,但并非有故意破坏之意,而是由于意外、心理因素或是环境因素导致。
被告的积极悔改态度和补偿行为应得到法庭的认可和轻罚。
促请法庭在判决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们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
此致辩护人。
故意损坏财物辩护词
故意损坏财物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所有出席今天庭审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对指控他故意损坏财物一事提出辩护。
在本次庭审中,我将针对指控的关键要素进行逐一辩解,并且提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指控要素一:被告的故意行为首先,我们必须澄清被告是否有故意损坏财物的明确意图。
在此处理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多份证据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故意或恶意地损坏任何财物的意图。
例如,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日常行为记录和证言,这些证据表明他历来都是一个负责任和合理行事的人。
我们还邀请了证人来证明被告是一个重视财物安全并且从未对任何财物造成任何损害的个人。
指控要素二:财物身份的确认其次,我们将质疑指控中所提到的损坏的财物的身份是否确凿无疑。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请求法庭对这些财物进行鉴定,以确认它们的身份,并确保它们与被告之间的关联。
我们也将要求法庭对这些财物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原因、事故或自然损坏进行综合考虑。
指控要素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确认最后,我们将寻找证据来推翻指控中所暗示的被告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我们将逐一分析每个财物损坏事件,并且排除证据表明被告与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准备了多个证人,并收集了相关的视频记录和照片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与财物损坏之间并无可靠的联系。
判决前的最后陈述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及所有在庭审中出席的各位,我们深信被告的无罪,并且我们将全力为此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辩解观点。
我们坚信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公正判决的实现,期待您的审慎判断,并对我们提出的辩护观点给予合理的考虑。
感谢您对司法公正的始终坚守,并致力于为我们提供一个公正的庭审环境。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许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人。
在出庭前,辩护人曾仔细查阅研究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并对本案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以上工作结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故意杀人有关许某故意杀人的关键事实包括:1、许某有没有“指使”上诉人刘某杀害陈某某;2、上诉人刘某是否按照他的“指使”实施了杀害陈某某的行为;3、陈某某已经死亡还是处于失踪状态。
1、对许某“指使”事实的认定一审判决认为已“查明”的有关“指使”事实包括:(1)许某对陈某某的报复行为“怀恨在心”,“多次指使”刘某设法杀害陈某某;(2)许某“帮助”刘某安排作案地点;(3)许某“授意”刘某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
一审判决还通过确认两上诉人的书面供述,认定了两上诉人在作案后互相联系的事实。
在以上所谓“指使”、“帮助”“授意”过程中,行为人都只是许某、刘某两个人,所谓的“一对一”,没有旁证,所以应着重从两个上诉人的书面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来分析。
(1)关于“多次指使”许某始终承认,在得知陈某某勾引自己女婿来报复他的行为后,非常生气,和刘某说“灭了她的心都有”,但他解释这只是气话,刘某今天在法庭上也说在2006年1月前许某同他谈起和陈某某的这些矛盾,但并没有让他杀害陈某某的表示,还告戒他“不许动陈某某一根毫毛”刘某当时自己主动表示愿意帮助调解;在2006年1月后有没有谈过杀害陈某某,两个人在法庭上的说法相互矛盾。
所谓的“指使”,是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出来的,“多次”究竟是指哪几次,一审判决没有给出明确、直接的认定,只是概括性地确认了上诉人的书面口供,辩护人只能从这些口供去推测一审判决认定的“多次指示”事实。
(2)关于“帮助”安排作案地点一审判决认定许某帮助刘某借款10万元承包“力比特涂料厂”,准备当作杀人地点。
胡新光---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草稿
辩护词审判长、各审判员:受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安排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胡新光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查阅案卷及刚才的庭审,现本辩护人结合本案案情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剖析,被告人胡新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被告人胡新光主观上不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
被告人胡新光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
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故意的,其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忌心理。
本案其实是包括被告人胡新光在内的王港乡高沙村窑棚里村小组的全体村民因高沙村村长滥用职权以村委会的名誉违法将该村窑棚里村小组的“石头包”荒山承包给窑棚里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即没有依法办事,按照国家《土地法》及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之规定,村里的土地对外承包必须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说白了,就是民事纠纷,根本不需要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更何况被告人胡新光雇请挖机在“石头包”山场开挖平整,准备种植林木,是为了村小组集体的利益,而并非出于个人报复,因此被告人胡新光主观上不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和动机。
再次,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内容表明,被告人胡新光对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6日雇请挖机对“石头包”山场开挖平整,准备种植林木,是村小组集体的行为。
审判长,刑事追诉程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所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而从现有的证据看,辩护人认为,通过刚才庭审调查的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胡新光个人实施了毁坏财物行为。
第二、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从从本案的起因看。
这次群体性的村小组村民行为直接起因是高沙村的村长违法将该村的窑棚里组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经营权承包给陶宝珠。
惊动公安部的四会许某某妨害作证、重婚案之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办理案件涉及隐私,采用化名惊动公安部的四会许伙桂妨害作证、重婚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作为被告人许伙桂的辩护律师,首先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我的当事人许伙桂之所以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与不当行政干预和新闻媒体的不良炒作有关,有关领导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严厉查办的批示,《知音》、广东电视台“珠江直击”栏等新闻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增加卖点,添油加醋,人为炒作,是导致本案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罗织罪名,对许伙桂提起刑事追诉的直接动因。
这在四会市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并非我个人的杜撰和耸人听闻之词。
我认为,被告人许伙桂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重婚罪,应宣告其无罪。
在正式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之前,需要提到一个本案审理程序上的问题,即:本案不应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如果由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无疑会导致以下两个结果:一是由举报单位审案;二是先判后审。
从四会市人民法院2000年4月13日致四会市公安局的公函中“鉴于其(指许伙桂)行为严重妨碍我院的诉讼活动,影响极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贵局立案侦查”一说中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四会市法院是向四会市公安局就许伙桂一案提出举报材料的举报单位,不要说是四会市法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举报,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举报单位作为案件审理单位,难免有失偏颇和公正;二是审理是判决形成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任何一家法院,不可能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审理之前先下判决,否则就是先判后审。
在本案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四会市法院已通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形式,认定许伙桂构成妨害作证罪。
这份《公函》尽管既非判决书,亦非裁定书,但它盖上了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印章,表明它以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名义,认定许伙桂已构成此罪,如果由其一审审理本案,无异于先判后审,程序违法。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xxx检察院xxx检公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根据《刑法》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请求酌情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与海兴公司并无纠纷,是受他人指示而为之,今天当庭认罪,且得到了海兴公司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而请求给予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辩护词范文
关于邹某毁坏公私财务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接受被告人邹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作了必要的调查,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本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并采纳。
辩护理由:
被告邹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邹酒后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根据以上鉴定结论,邹某所毁坏财物数额较小,且情节并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程度,应属情节轻微,未达到法律规定追诉情节。
因此,被告邹某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综上所诉,被告邹某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定性为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XX律师事务所
XXX 1999年4月26日。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尊敬的合议庭:湖北省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云安、刘云才及其家属委托,指派乔方律师担任刘云安、刘云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刘云安、刘云才,走访群众,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
辩护人认为刘云安、刘云才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一、刘云安、刘云才无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追求或者故意放任将公私财物予以毁坏的结果。
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民事侵权在先,同村村民陶茂家强占二被告父亲刘清洋的宅基地违法违规建房,并将违章建筑物三间小瓦房卖给长河村民万德中,获取非法利益19000元,直接侵害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为寻求权利保护,多次向两峪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不予理睬;二被告又多次向两峪乡政府申诉,乡政府拒绝其正当要求;二被告再向土管部门投诉,土管部门实地勘验测量数据与刘清洋的土地使用证面积相符后,明知陶茂家、万德中侵权,却表示解决不了。
无奈之中,二被告采取自力救给行为,打110报警请来公安人员在场,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物。
在公安干警的默许和监督下进行正当维权,因此不能认定二被告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万德中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毁财物的合法财产所有人,其与陶茂家买卖非法建筑物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陶茂家强占刘清洋宅基地建房未获批准,既违法又违章。
其次,万德中明知陶茂家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和证件,自己又不是两峪村的村民,没有两峪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衷意购买陶茂家侵占他人宅基地的违法建筑物,构成共同侵权,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其买卖合同无效。
故意毁坏财物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辩护词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就本案进行辩护。
本案涉及被告被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将在下文中对此指控提出质疑,并为被告辩护。
首先,值得强调的是,我认为被告对于所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没有实施。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能够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财物损坏,但仍然故意进行破坏。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对于其所涉及的财物并未表现出任何敌意或故意的动机。
相反,被告一直与该财物保持良好的关系,并且从未表现出任何对其进行破坏的意图。
这一点在证人证言中也得到了确认,证据清楚地表明被告并非该财物的破坏者。
其次,即便我们假设被告有意毁坏财物,本案中的指控也存在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
在事实方面,控方不能证明被告实际上对财物进行了破坏行为。
除了他们所提供的几张照片外,并没有其他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与财物的损坏有任何直接联系。
法庭不能仅凭几张照片就对被告进行定罪,这不仅与事实不符,也会误导判决结果。
在法律层面,控方也没有针对被告的指控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控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意而为之,并且对财物的破坏行为具有直接的敌意。
然而,控方未能证实被告对于该财物存在敌意,并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意图。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最后,我还想提请法庭注意到本案中部分证据的可信度问题。
我认为,控方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不足之处,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
因此,法庭在判断本案时应该慎重考虑这些证据,并不应将其作为对被告的指控的唯一根据。
综上所述,我在此辩护中质疑了被告所面临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被告对于此指控并无实际证据支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也存在不足之处。
我强烈要求法庭对此指控进行重新考虑,并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
侵犯财产罪辩护词
侵犯财产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侵犯财产罪的罪名是比较多的,如抢劫罪、盗窃罪等,那么侵犯财产罪如何写辩护词?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侵犯财产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事务所陈XX接受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人王X进行辩护。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一)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2000年8月23日,在2007年6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被告人董X提出。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
(二)被告人无前科,之前未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
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破坏公共财物辩护词
破坏公共财物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我在此向法庭呈交本次庭审之破坏公共财物案的辩护词,并就被控罪名提出我的立场和辩护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持强烈反对态度。
公共财物的破坏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从而伤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我从未有过破坏公共财物的想法或行为。
其次,关于我被控破坏公共财物的指控,我要坚决辩护自己是无辜的。
我完全没有破坏公共财物的动机和行为,我对被控的罪名提出严正抗辩。
证据所显示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我与此案件有任何关联。
再者,我愿以我的言行和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辩解这一指控。
我将证明我不存在破坏公共财物的意图和行为,并要求证人提供有力的证词支持我的辩护。
我相信这些证据和证人的证言将能够证明我的清白,并揭示真正的犯罪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对于我来说至关重要。
我期望法庭能够严格依法行事,确保我的权益和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和维护。
我将尽一切努力来提供证据和辩护材料,以确保我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实现。
在结尾处,我要再次表达我对破坏公共财物行为的强烈反对,并重申我对自己的清白和无辜的坚定信念。
我请求法庭能够认真审议我的辩护词以及相关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此致
被告人。
故意破坏罪辩护词(减轻辩护)精编版
故意破坏罪辩护词(减轻辩护)精编版故意破坏罪辩护词(减轻辩护)精编版
概述
本案中,被告人面临故意破坏罪的指控。
为了为被告人辩护,我们将使用以下策略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策略一:证明破坏行为非故意
我们将寻找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破坏行为并非故意为之,而是不慎造成的。
通过调查事故现场,我们可以承认破坏的发生,然而,我们将强调被告人在该行为中没有故意破坏的动机。
策略二:证明破坏行为无法避免
我们将尝试证明在被告人的情况下,破坏行为是无法避免的。
例如,可以通过显示被告人在受到威胁或强制情况下行为的证据来支持这一点。
该辩护策略将有助于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因为被告人可能只是为了自我保护或避免其他严重的不利情况而采取了破坏行为。
策略三:证明破坏行为的后果有限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破坏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损害。
通过调取目击证人或专家证词,我们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轻微的破坏,不会给他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或身体损失。
这将有助于降低被告人的罪责。
策略四:呈递被告人的良好素质和道德品质
我们将介绍被告人的良好素质和道德品质,以证明他并非一个有意破坏的人。
通过收集被告人的个人背景信息和证人证词,我们将呈现一个正直、有责任心和尊重他人财产的被告人形象。
这将有助于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行给予更宽容的态度。
以上是本次辩护策略的精编版,我们将充分利用这些策略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争取减轻其罪责。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有律师进⾏辩护的环节,律师为当事⼈辩护的内容是提前准备的辩护词,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也可以是对控诉的内容进⾏申述、辩解的⼀种法律⽂书。
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样的,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的范⽂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蒋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庭前认真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案件有了初步认识,刚才⼜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被告⼈蒋某⽆罪,应做出其⽆罪的判决。
理由如下:XX县⼈民检察院新检刑诉[2007]104号起诉书认定被告⼈故意毁坏他⼈财物价值2350元,没有事实依据。
2006年12⽉13⽇,豫XXX567XX轿车受损后,XX县价格认证中⼼先后⼆次作出损失价格鉴定书,第⼀次损失940元,第⼆次损失2350元。
但是第⼀次的鉴定时间是车辆受损的第⼆天,即2006年12⽉14⽇,第⼆次鉴定时间是车辆受损后的第57天,即2007年2⽉9⽇。
第⼀次鉴定项⽬引擎盖扳⾦喷漆、后门左、右玻璃2块、后门玻璃防爆膜2块、玻璃拆装。
这些项⽬不但有损失车辆司机姬*伟的询问笔录证实,⽽且还有⼆名公安⼈员于2006年12⽉1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
第⼆次鉴定是在损失车辆被李某的司机从⽯寺派出所开⾛后的第30天,⼀个⽉的时间,车辆在李某的控制之下,提出漏掉项⽬了,要求重新鉴定,鉴定⼈员能采信吗?侦查⼈员能采信吗?公诉⼈员能采信吗?如果这样任何⼈损坏他⼈财产,哪怕是只有⼀元钱的损失,⼀个⽉后提出来损失项⽬不全⾯,全部损失在2000元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能这样认定吗?第⼆份价格鉴定书不但增加损坏物品的价格,⽽且还凭空捏造了前保险杠和三处喷漆的损失。
真实意图是鉴定成损失在2000元之上。
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辩护词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辩护词律师辩护词主要包括:一、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犯意的提起者、组织者、雇佣者。
二、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其表示对被告人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四、被告人系初犯,并愿意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反映其悔罪态度诚恳。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李某并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具有以下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犯意的提起者、组织者、雇佣者被告人刘某。
公安证据卷足以证明,本案系刘某朋友方某(姓名为刘某提供,其同为台湾人)与他人因男女关系发生纠纷所引起,由于方某认为自己在冲突中吃亏,便和刘某商量纠集王某,并雇佣李某等多人,在楼下由刘某通过门禁系统试图将对方叫下来,后未果。
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证据卷第29页第13行王某供述:在走的过程中刘某说,倾城之恋紫竹路门口停着一辆奔驰车就是那个拿刀追他哥哥(方某)的那个人的,叫我们去把车子砸掉。
其他人都没有说话,我们就上了车。
可见本案砸车的犯意是由刘某提出的。
另外,当被告人分别乘三辆车至小区门口时,王某供述:刘某就将车窗户摇下来,指着一下一辆停在路边的银白色的奔驰车,说“就是这辆车”,见李某等人没认清车开过了,刘某再次叫王某电话通知李某等人砸车。
故意毁坏财物罪认罪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有哪些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故意毁坏财物罪认罪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有哪些故意损坏财物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之后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4个部分。
在前言部分辩护人需要阐述自己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合法依据,辩护理由中可以着重陈述犯罪嫌疑人有认罪的这个态度,因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认罪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有哪些?(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如果是故意的损坏公私的财物此时应该写清楚具体的辩护意见。
对于被指控出的故意算还的财产,存在不同的意见要写清楚自己的主张。
之后如果有减刑的情节那么需要在辩护词上面写出来。
最重要的是,要写清楚,已经接受了被告的委托。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应该围绕着犯罪的罪名来展开辩论,向法院陈述,不存在该种犯罪行为或者是该种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父亲卢某某的委托并经卢某本人授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两天的法庭调查二、具体辩护意见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对于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对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卢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卢某、杜某某二人均当庭供述要钱的目的是给胡某、倪某治伤用,并且索要金额不足2000元,亦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尽管与证据卷讯问笔录中有出入,但是结合笔录的形成时间大都在8-9小时以上,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值得采信的,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卢某在起诉书指控的2009年12月11日下午的这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且该起聚众斗殴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本起事件的起因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也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
无论是起诉书指控,还是各相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证实各被告人没有携带工具。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的不是事实依法应不予认定。
各相关被告人均当庭供述及被告人卢某的讯问笔录中都显示被告人卢某没有去殴打陈某某,更没有携带工具去殴打,对于本起事实,辩护人认为应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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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xxx检察院xxx检公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根据《刑法》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
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
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请求酌情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与海兴公司并无纠纷,是受他人指示而为之,今天当庭认罪,且得到了海兴公司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而请求给予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
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