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的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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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帅的委托,指派我们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刘帅以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不成立,刘帅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才构成。
一、刘帅没有伤害陈同东的故意
1、刘帅与陈同东以前是朋友,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矛盾,
刘帅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理由。
2、反之,陈同东由于对刘帅调解李伟和张宝忠的矛盾不
服,并携带凶器找刘帅理论,有对刘帅进行伤害的主观故
意。
二、刘帅对陈同东的伤害是正当防卫
1、陈同东有伤害刘帅的意图并实施了伤害行为。
1)陈同东说刘帅混大了,现在太牛逼,对刘帅调解李伟和张宝忠的矛盾不服,主动找刘帅理论。
2)陈同东在来时携带管刀,意图对刘帅进行伤害,并在下车时取出行凶,说明陈同东对刘帅有故意伤害的故意。3)在刘帅上车要离开时,主动上车与刘帅理论,说明陈同东没有放弃对刘帅进行伤害。
4)陈同东在车上与刘帅坐在一起,在行驶途中用手掐刘帅脖子,对刘帅进行伤害。
2、刘帅是正在受到伤害时的自卫
1)刘帅受到的伤害是自己的要害部位,陈同东双手掐刘帅的脖子,脖子是人的要害部位,可见陈同东是要对刘帅下狠手,直接威胁刘帅的生命安全。
2)由于陈同东对刘帅的伤害,致使刘帅呼吸困难。
3)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导致更大的后果。
3、刘帅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1)陈同东是伤害刘帅的要害部位,如果不及时制止,将造成刘帅窒息的严重后果。